第一节 机构与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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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鯉城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397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机构与体制
分类号: F726.2
页数: 2
页码: 563-564
摘要: 本文记述了泉州市在物价管理方面的机构与体制经历了多个阶段。在民国初期,晋江县国民政府、商会和同业公会协商定价。后来成立了平价委员会和物价委员会进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物价管理由晋江县财委、泉州市工商科、商业局等机构负责。1959年成立市物价协议委员会,负责统一价格工作。1964年成立市物价委员会,与市计委合署办公。1980年恢复市物价委员会建制,与市计委合署办公。1984年成立泉州市物价检查所。1986年成立鲤城区物价委员会和鲤城区物价检查所。在管理体制方面,物价管理权限在不同时期有所调整,改革开放后进行了价格管理体制的改革,下放了部分价格管理权限。最终形成了由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等组成的价格管理格局。
关键词: 鲤城区 经济管理 物价管理 机构与体制

内容

一、管理机构
  民国初期,晋江县国民政府对食盐定价专卖,大多数商品均由商会、同业公会协调评定价格,随行就市。民国17年(1928年),国民政府颁布《商会法》,规定由商会代表政府管理市场物价。民国29年,晋江县国民政府设立平价委员会,管理市场物价,对主要物品进行限价和议价的评定。民国34年后,市场物价则由物品评议会评定价格,而后由国民政府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50年代物价管理工作先后由晋江县财委、泉州市工商科、商业局承担。1959年3月成立市物价协议委员会,负责管理市场物价的统一价格工作。1964年1月,市人民委员会批准成立市物价委员会,与市计委合署办公。“文化大革命”期间,物价管理工作瘫痪。70年代前期,市场物价管理仍由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后期,恢复市计划委员会建制,物价管理工作仍然由其承担。
  1980年7月,恢复市物价委员会建制,仍与市计委合署办公。1984年1月,成立泉州市物价检查所。1985年初,市物委与市计委分署办公。1986年1月,成立鲤城区物价委员会和鲤城区物价检查所。
  二、管理体制
  1958年10月,市人民委员会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市场物价管理的规定》,对市场物价实行分级管理。管理市属地方国营、公私合营的工厂企业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自产自销产品销售价格的审批。1959年12月,市人民委员会执行省人委《关于物价分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管理地方工业品(包括手工业品)和农副业产品等的出厂价格和收购价格,以及饮食服务行业(包括修补、缝纫、理发等)价格的审批。1963年4月,市人委执行国务院《关于物价管理的试行规定》,管理地产地销工业品出厂价格,小宗农副土特产品收购价,小农具和商品杂肥供应价格和部分修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审批。1970年后价格管理权限上收,集中于国家。
  改革开放后,国家开始进行价格管理体制的改革,有计划地下放价格管理权限。1981年4月,市政府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强农副产品收购、调拨和价格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日用工业品收购、调拨和价格管理若干规定》,完成国家统购、超购和计划收购任务后的一、二类农副产品及三类农副产品,允许议购议销。对一、二类工业品规定不准搞议价,部分三类工业品可以工商协议定价。1982年11月,对三类小商品价格,开始由企业自行议价。1983年初,对工业小商品价格,全面实行市场调节。1984年7月,市政府对农副产品和地方工业产品的出厂(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的上浮动幅度负责管理。1989年11月,区政府贯彻执行市政府颁发的《泉州市农产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泉州市日用工业消费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泉州市非商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生产资料管理的补充通知》等4个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全区企业的价格管理行为,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现象。
  1990~1992年,全区价格管理体制经过改革,已基本形成由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等组成的价格管理格局。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鯉城区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书以新观点、新资料、新方法,全面真实地记述鲤城境内1300年来的秀丽山川、多姿风情、显著政绩、璀璨文化、鼎盛人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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