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物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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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鯉城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3974
颗粒名称: 第四章 物价管理
分类号: F726.2
页数: 6
页码: 563-568
摘要: 本文记述了泉州市在物价管理方面历经多个阶段的发展。在民国初期,物价由晋江县国民政府和商会协商定价,后来逐渐建立了平价委员会和物价委员会进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物价管理工作先后由晋江县财委、泉州市工商科、商业局等机构承担,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价格管理体制也不断进行改革,包括价格管理权限下放等措施。市场物价在不同历史时期出现了波动变化,经历了价格稳定、上涨、调控等阶段。同时,也进行了商品比价和价格补贴的政策,并建立了物价检查监督体系,包括物价检查所的设立和物价监督活动的开展,以维护国家物价法纪,保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鲤城区 经济管理 物价管理

内容

第一节 机构与体制
  一、管理机构
  民国初期,晋江县国民政府对食盐定价专卖,大多数商品均由商会、同业公会协调评定价格,随行就市。民国17年(1928年),国民政府颁布《商会法》,规定由商会代表政府管理市场物价。民国29年,晋江县国民政府设立平价委员会,管理市场物价,对主要物品进行限价和议价的评定。民国34年后,市场物价则由物品评议会评定价格,而后由国民政府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50年代物价管理工作先后由晋江县财委、泉州市工商科、商业局承担。1959年3月成立市物价协议委员会,负责管理市场物价的统一价格工作。1964年1月,市人民委员会批准成立市物价委员会,与市计委合署办公。“文化大革命”期间,物价管理工作瘫痪。70年代前期,市场物价管理仍由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后期,恢复市计划委员会建制,物价管理工作仍然由其承担。
  1980年7月,恢复市物价委员会建制,仍与市计委合署办公。1984年1月,成立泉州市物价检查所。1985年初,市物委与市计委分署办公。1986年1月,成立鲤城区物价委员会和鲤城区物价检查所。
  二、管理体制
  1958年10月,市人民委员会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市场物价管理的规定》,对市场物价实行分级管理。管理市属地方国营、公私合营的工厂企业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自产自销产品销售价格的审批。1959年12月,市人民委员会执行省人委《关于物价分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管理地方工业品(包括手工业品)和农副业产品等的出厂价格和收购价格,以及饮食服务行业(包括修补、缝纫、理发等)价格的审批。1963年4月,市人委执行国务院《关于物价管理的试行规定》,管理地产地销工业品出厂价格,小宗农副土特产品收购价,小农具和商品杂肥供应价格和部分修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审批。1970年后价格管理权限上收,集中于国家。
  改革开放后,国家开始进行价格管理体制的改革,有计划地下放价格管理权限。1981年4月,市政府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强农副产品收购、调拨和价格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日用工业品收购、调拨和价格管理若干规定》,完成国家统购、超购和计划收购任务后的一、二类农副产品及三类农副产品,允许议购议销。对一、二类工业品规定不准搞议价,部分三类工业品可以工商协议定价。1982年11月,对三类小商品价格,开始由企业自行议价。1983年初,对工业小商品价格,全面实行市场调节。1984年7月,市政府对农副产品和地方工业产品的出厂(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的上浮动幅度负责管理。1989年11月,区政府贯彻执行市政府颁发的《泉州市农产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泉州市日用工业消费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泉州市非商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生产资料管理的补充通知》等4个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全区企业的价格管理行为,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现象。
  1990~1992年,全区价格管理体制经过改革,已基本形成由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等组成的价格管理格局。
  第二节 市场物价
  在自然经济的条件下,历代粮食价格的变动是一切商品价格比价变化的中轴。明嘉靖四十年(1561年)四月至翌年五月,倭寇骚扰泉州,田地久芜不收,富者易衣以食,贫者几不自存,斗米百钱,只牛十余金,谷种一石易银一两。崇祯元年(1628年)春,斗米银二钱。清顺治五年(1648年)春旱,斗米银一两。康熙六年(1667年),泉州大有年,谷八石银一两;康熙十九年五月,斗米银八钱;康熙卅六年春,斗米二钱余。光绪卅四年(1908年),斗米五百五十文。
  民国初期,泉州市场物价稳定。民国7年(1918年),晚米批发价50公斤银元6.24元。民国25年,猪肉批发价50公斤,最高银元41元,最低银元10元,一般银元2023元。抗日战争期间,港口封锁,运路受阻,商品匮乏,物价上涨。民国26年7月,谷物50公斤销价法币4.50元。至民国34年7月,销价升为法币1300元,八年间价格上涨289倍。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发动全面内战,国民政府财政赤字严重,滥发货币,造成通货膨胀,物价暴涨。民国36年,发行关金券,与法币为1∶20比值。由此至翌年7月,50公斤谷物价格上升为1500万元,三年价格暴涨1.15万倍。8月,国民政府宣布币制改革,废止法币,发行金圆券,与法币为1∶300万比值。是年,市场大米价格,50公斤为金圆券20元。至民国38年4月,上升为金圆券850.50万元,不到半年时间,物价暴涨42.52万倍。
  1949年8月31日,泉州解放,物价继续波动。9月3日,晋江县商会发出通告,规定1银元折合1800元(旧人民币,下同),同时规定24种军需的主要物品价格,不准无故抬高。是年市场大米50公斤2.16万元,猪肉1公斤2160元。1950年3月,晋江县人民政府贯彻中央政务院《关于统一国家财经工作的决定》,大力组织恢复工农业生产,稳定市场、稳定物价。3年经济恢复时期,1952年市区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比1950年下降23.2%。
  1953年,市人民政府开始实施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继续执行“稳定市场、稳定物价”的方针,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降低工业品价格,缩小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如1952年中等谷50公斤可换白细布15.5公尺,至1957年可换16.82公尺。“一五”期间,市区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保持基本稳定,1957年比1952年只上升3.78%。
  1958年起,实施国民经济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开展“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违背客观经济规律,否定价值作用,导致国民经济比例失调,加上自然灾害,物资奇缺,造成物价大幅度上涨,市区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1962年比1957年上升42.59%。是年,市场销售糖果1公斤价8.20元,糕点1公斤价4.60元。从1963年起,经过3年国民经济调整,工农业生产有较大的发展,市场商品、物资供应量增加,市场价格有升有降,相对平稳。市区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1965年比1962年下降36.9%。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市场物价尚且基本稳定。1967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决定,物价全面冻结,对不合理的价格,一律放在“文化大革命”后期处理。1970年,国务院重申冻结物价的规定,价格管理权限集中于中央,地方只有执行权。因此,不仅农副产品内部比价不合理,大部分工业品价格也是长年不变。实际上市场购销中是有定价无货,无定价有货,造成变相涨价和擅自提价。
  1978年以来,实施改革开放政策,物价管理机制进行改革整顿,开始缩小工农产品的比价,提高8种农副产品价格,同时发给职工每人每月5元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980年,开始扩大市场调节的商品议价范围,因而1980年市区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比1979年上升7.5%。在“六五”计划期间,市场调节的商品议价范围进一步扩大,三类小商品价格,实行工商协议定价,物价涨幅较大。1985年市区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比1980年上升28.1%。“七五”计划期间,工业品除国家统一定价和规定不准上浮或允许下降的商品外,均实行市场调节价;同时,调整粮油购销价格,取消统购、派购,改为合同订购;对肉、蛋、禽、蔬菜和水产鲜活商品也都实行市场调节价。随后又放开粮、油、食糖、烟、酒等价格,但由于市场机制尚不健全,宏观调控手段不够完善,导致1988年市场物价大幅度上涨,出现“抢购风”,后经采取宏观调控,综合治理,抑制物价,促使价格升幅有所回落。1990年市区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比1985年上升88.8%。“八五”计划期间,市场物价波动较少,1992年市区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比1990年上升12.4%。
  第三节 比价与价格补贴
  一、商品比价
  解放前,泉州工业品价格偏高,农产品价格偏低,工农产品不等价交换。
  解放后,人民政府实行等价交换政策,采取许多重大措施,以缩小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有计划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降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稳定农村工业品零售价等,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泉州历史上习惯以粮食为中准价形成农产品比价体系。1952年100公斤稻谷可换黄豆54公斤,或分别换花生果59公斤、黄麻69公斤、甘蔗1548公斤、乌龙茶13公斤、芦柑67公斤、生猪24公斤、鸭蛋19公斤;1990年100公斤稻谷可换黄豆50公斤,或分别换花生果32公斤、甘蔗243公斤、乌龙茶7公斤、芦柑39公斤、生猪10公斤、鸭蛋11公斤。
  泉州市主要农产品与工业品交换比价是根据农产品收购牌价和工业品零售牌价计算的。1952年100公斤稻谷可换食盐65公斤,或分别换白糖18公斤、白细布17.3米、煤油11公斤。100公斤小麦可换食盐88公斤,或分别换白糖25公斤、白细布23.7米、煤油16公斤。100公斤花生果可换食盐108公斤,或分别换白糖31公斤、白细布29米、煤油19公斤。100公斤生猪可换食盐271公斤或分别换白糖77公斤、白细布72.3米、煤油48公斤。
  1992年,100公斤稻谷可换食盐90公斤,或分别换白糖20公斤、白细布19米、煤油61公斤。100公斤小麦可换食盐100公斤,或分别换白糖23公斤、白细布21.3米、煤油68公斤。100公斤花生果可换食盐284公斤,或分别换白糖64公斤、白细布60.3米、煤油192公斤。100公斤生猪可换食盐928公斤,或分别换白糖210公斤、白细布198米、煤油627公斤。
  二、价格补贴
  1953年泉州市开始实行国家对絮棉价格补贴政策。1954~1960年补贴品种增加至5种。新增加的有粮食、食用植物油、边销茶和农用柴油。1961~~1970年补贴品种增加到11种。泉州市新增加的有蔬菜、猪皮和农业用电。1971~1980年补贴品种由11种增加到38种。泉州市新增加的有毛竹、木材、水产品、家禽、鲜蛋、菜牛、菜羊、生猪、铁锅、新闻纸、红领巾、学生课本、学生作业本、农药、农用塑料薄膜、化肥、小农具、农业机械、市场用煤、外轮供油等20种。1981~1985年实行补贴的有五种类型:第一类是用于改善和安定人民生活的农产品价格补贴;第二类是用于支援农业的生产资料价格补贴;第三类是用于日用工业品的价格补贴;第四类是用于进口商品的价格补贴;第五类是用于部分收费标准偏低的服务行业的价格补贴,包括房租、公共交通费和自来水费等。
  市区的职工各类商品价格补贴,至1992年每个职工每月得到粮油、副食品、煤、自来水等价格补贴累计金额63.7元。
  第四节 检查监督
  一、物价检查
  60年代开始实行物价监督检查。1960~1965年,全市进行全面物价检查,重点审查地产工业品的出厂价和销售价、农渔业生产资料(尤其是铁木竹制造的农具和土化肥)的批零价;农副产品的三类物资收购价;各种民间运输价格;饮食服务行业价格和收费标准;商业消费品零售价;医疗卫生收费标准和学校学杂费标准等。采取边查边改,纠正价格差错,通过检查加强全市物价纪律和健全物价管理制度。1966~1976年,这期间物价全面停止审批,因而就没有物价的检查。
  80年代,全市普遍按系统、按行业开展物价检查,实行全面自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节日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紧俏商品常年检查与时令商品季节检查相结合,专业性检查与群众性检查相结合的办法。1984年1月,泉州市物价检查所成立,形成专业检查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物价检查网络,使全市物价工作走上规范化轨道。1985年起,国务院、省政府部署税收、财政、物价大检查(简称“三大检查”,下同),从此在每年9月或10~12月,或翌年春节前进行“三大检查”。至1992年已开展8次“三大检查”。其做法是各级政府统一部署、部门通力协作,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全面铺开检查。检查分为宣传发动、自查自报、重点抽查、结案处理四个阶段。要求自查面达到100%,抽查面不少于30%~40%。每年抽查的主要内容有所不同。通过检查,维护国家物价法纪,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的歪风,保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1985~1992年,全区物价大检查,共查出各种违法违章案件91件,罚没金额206.1万元。
  二、物价监督
  1987年起,先后在市区、郊区和行业中建立9个职工物价监督分站,在市场上对“菜篮子”、“米袋子”、“煤炉子”等主要生活必需品价格实行全日制的监督检查。同时,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1989年后,将这一活动改为“一优三信”(即优质服务,物价、计量、质量信得过)活动。通过物价检查监督和“一优三信”活动,促进全区文明经商,提高服务质量。
  “七五”计划期间,全区推行商品价格三色统一标价签制度,规定国家统一牌价的商品、国家指导价(含浮动价)的商品、市场调节价(自由价格)的商品使用红、蓝、绿三种颜色标价签。标价签由区物价检查所统一印制发售。1990年2月,区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家物价局发布的《关于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规定所有企业,有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市场收购、销售商品或收取服务费用的都必须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使全区物价检查监督有一定透明度。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鯉城区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书以新观点、新资料、新方法,全面真实地记述鲤城境内1300年来的秀丽山川、多姿风情、显著政绩、璀璨文化、鼎盛人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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