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经济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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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鯉城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3972
颗粒名称: 第五节 经济合同管理
分类号: F203.9
页数: 3
页码: 560-562
摘要: 本文记述了在经济合同管理方面,泉州市在不同历史时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在民国时期,福建省政府颁布了新式官契,规范了契约行为。解放后,国家实行计划经济管理,经济往来不再需要签订合同。但在1979年后,随着经济改革的推进,市政府开始加强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市工商局成立经济合同管理股,并设置合同管理员,负责合同的签订和鉴证工作。市政府于1981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推动经济合同管理走上轨道。工商部门组织签订和鉴证各类经济合同,并设立仲裁委员会处理合同纠纷。根据统计数据,从1981年到1992年,泉州市共签订鉴证经济合同约10734份,涉及的金额较大。同时,市政府还开展“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评选活动,提高企业对合同的法制意识。市工商局还设立了合同咨询机构,提供法律咨询服务。通过合同的管理和仲裁工作,有效维护了合同的履约和消费者权益。
关键词: 鲤城区 经济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 经济合同管理

内容

一、合同签订与鉴证
  泉州自古是个商埠,使用合同契约比较普遍,但缺乏管理。民国31年(1942年)5月,福建省政府颁布“新式官契”,有立契事项、目的、中人、代书人和立契人等内容,规范契约行为。
  1950年9月,中央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关于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在解放初期的经济活动中起着一定作用。1956年社会主义对私改造完成后,国家实行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一切经济往来都纳入国家指令性计划,无需签订经济合同。
  1979年,市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管理经济合同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开始加强全市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1980年,首先对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和合同执行纠纷问题作调查摸底,然后对使用经济合同范围广,且数量多的单位(如泉州百货站、五交站等),组织合同的鉴证工作。1981年12月,市政府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推动全市经济合同管理鉴证工作走上轨道。市工商局设置经济合同管理股,行使专项管理职能,并在各基层工商所设兼职的合同管理员。其后在工业、二轻、电子、商业、粮食、供销系统和各街道、乡镇等25个业务主管部门及所属的257个企业配备兼职的合同管理员。
  1981~1984年,工商部门组织签订和鉴证的各类经济合同5819份,总金额16759万元。1985年,组织签订鉴证的经济合同1517份,总金额5860万元,其中:购销合同1510份,金额5767万元;其他合同7份,金额93万元。
  1986年,组织签订鉴证的经济合同180份,总金额1874万元,主要是工矿产品购销合同。1987年,组织签订鉴证的经济合同350份,总金额3292万元,其中:购销合同323份,金额2168.5万元;加工承揽合同1份,金额3.5万元;国营商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26份,金额1120万元。1988年,组织签订鉴证的经济合同182份,总金额1834万元,其中:购销合同137份,金额1641万元;借款合同12份,金额70万元;承包租赁经营合同28份,金额123万元;其他合同5份。1989年,组织签订鉴证的经济合同126份,总金额3078.6万元,其中:购销合同98份,金额2904.9万元;借款合同19份,金额89.3万元;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8份,金额73.0万元;联营合同1份,金额10.8万元。1990年,组织签订鉴证的经济合同84份,总金额4186.3万元,其中:购销合同74份,金额4000.7万元;借款合同9份,金额164.8万元;企业租赁经营合同1份,金额10.8万元。
  1991年,组织签订鉴证的经济合同66份,总金额2201.0万元,其中:购销合同23份,金额837.2万元;农副产品合同22份,金额1161.3万元;建筑安装合同1份,金额25万元;企业租赁承包合同18份,金额51.5万元;借款合同1份,金额3万元;其他合同1份,金额123万元。1992年,组织签订鉴证的经济合同66份,总金额4119万元,其中:购销合同21份,金额1032万元;建筑安装合同11份,金额992万元;财产租赁合同3份,金额681万元;借款合同1份,金额7万元;联营合同27份,金额1328万元;其他合同3份,金额79万元。
  二、合同案件调解和仲裁
  1984年,市工商局设置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举办各种形式的经济合同法规培训班,开展合同法规咨询工作。年底,在全省率先开展“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评选活动,提高企业对合同签订和信守履约的法制意识。
  1985年,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7起,合同总金额287万元,争议金额277万元。依法确认无效经济合同案2起,合同总金额230万元。
  1986年,受理合同案件9起,通过调解结案3起,合同总金额4.6万元,争议金额4.3万元。1987年,受理合同案件15起,合同总金额122万元,争议金额89.6万元。包括上年积案共处理19起,其中调解结案11起、仲裁1起、确认无效经济合同6起、撤诉1起。1988年,受理合同案件18起,合同总金额143.7万元,争议金额52.8万元,其中调解结案15起、裁决1起、确认无效经济合同1起、撤诉1起。1989年7月,在远郊建立区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鲤北仲裁庭,同年全区共受理合同案件15起,合同总金额71.3万元,争议金额51万元。1990年,受理合同案件25起,合同总金额250万元,争议金额242万元,结案24起,未结案1起。
  1991年受理合同案件251起,结案251起,合同总金额102.4万元,争议金额102.4万元。1992年,受理合同案件8起,结案8起,合同总金额17万元,争议金额14万元。
  至1992年底,被区政府授予“重合同、守信用”的企业481户次,被泉州市政府授予“重合同、守信用”的企业190户次。为企业仲裁履约追回欠款326万元,挽回经济损失538万元。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鯉城区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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