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税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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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鯉城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3952
颗粒名称: 第六章 税务管理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5
页码: 535-539
摘要: 本文记述了在税务管理方面,民国以前,商税和杂课一般由地方官进行管理,后来逐渐向统一的征收机构发展。解放初期,国税和地方税机构分立,但不久后合并成一家。根据历史发展,泉州市相继设立了税务局、财政局等机构。税务管理的方式也不断调整,从包税制到委办制再到自报查账、定期定额等方式。在征管制度方面,税务登记是一个重要的环节。民国时期,纳营业税的营业者必须进行税务登记,解放后,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同时进行。税务登记制度也不断完善,包括税务登记证的普查和换发、征税申报制度、纳税鉴定制度等。发票管理也是征管的重要手段,泉州市推行统一发票制度,并不断更新和管理发票。税收的征收管理也经历了多次调整。民国时期采取了包征、引法、认缴等方式,解放后实行统一集中的税收征收管理。征收方法也不断改进,从匀派、评议,到自报查账、定期定额等方式。税收稽查和减税免税管理也是税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总的来说,税务管理在泉州市经历了多次调整和改革,从分散的管理到统一集中的征收管理,从手工操作到电脑操作,不断提高管理效率和税收征管水平。
关键词: 鲤城区 财政税务 税务管理

内容

第一节 管理机构
  民国以前,商税杂课一般由地方官掌理,泉州城也曾设立都税务、税课局、税厘局分管。民国前期,分税设立征收机构,后渐趋统一。
  解放初,国税、地方税机构分立,不久合并。1951年,泉州市成立,即设市税务局。1959年,税务局与财政科合并,成立财政局。1962年,复设税务局。
  “文化大革命”初期,机构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1968年市革委会成立后,先后由生产指挥组所属财贸组、财政组负责。1973年8月,重新设立税务局。1986年1月,泉州市税务局改称鲤城区税务局。1987年1月,成立泉州市税务局直属分局,分管鲤城区域内市属以上单位的税收事务。1988年4月,设立泉州市税务局对外分局,分管鲤城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人员的税收事务。至1992年,管理鲤城区域内各类税收事务的机构不变。
  第二节 征管制度
  一、税务登记
  民国时期,对应纳营业税的营业者,即有开业时进行税务登记的要求。
  解放后,对工商业户在办理工商登记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
  1953年起,对产制、批发、采购或进口应税商品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凭工商管理机关注册证件及国家银行账户证件,填具税务登记表办理。1958年税制改革后,简化纳税手续,税务登记一度放松。
  1982年9月,泉州市又对纳税户开展税务登记。1984年税制改革,健全税务登记制度。纳税人的开业、合并、转业、迁移、停业等一律要在批准之日起30天内办理税务登记,否则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1986年4月,税务登记列入税务征管法规。1987年上半年,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1988~1990年,进行三次税务登记证普查和换发个体工商业户的税务登记证,通过普查整顿澄清全区的税户。1990年底,全区税务登记在册9489户,其中全民所有制618户、集体所有制3982户、外资企业131户、个体工商业4758户。此后,税务登记工作正常开展。1992年,全区税务登记在册增至11523户,其中全民所有制712户、集体所有制4580户、私营企业16户、个体经营5743户、外资企业472户。二、纳税申报
  1951年4月,泉州设有南门税务申报所办理对固定工商业户的进货申报和行商的纳税申报。对生产制造应税货物的厂商,则采用向税务驻征员填具申请书,于货物出厂前纳税。对工商业税的纳税人则实行按月或季、年度分别向税务机关填报营业额及所得额报告表。
  1953年起,应税厂矿及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报送应税商品的产销纳税情况及成本、利润、原材料来源、价格变化等情况,否则可处500元以下罚金。
  1958年税制改革后,简化纳税办法,纳税人提供资料,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填写缴款书缴纳即可。
  1984年10月实行新税制时,全面恢复纳税申报制度,对不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1986年4月,纳税申报列入税务征管法规。1987年1月起,定期定额征税户也执行按月申报营业情况表。1990年4月起,为了照顾一些小户的实际困难,对不使用统一发票或销售额不达3000元的定期定额征税户可免报营业情况表。
  三、纳税鉴定
  1956年1月起,泉州市开始对国营、公私合营企业和生产合作社试行纳税鉴定。1957年以后,纳税鉴定成为税务专管员的一项日常工作制度,对每个纳税户都要进行纳税鉴定,凡税法规定的变化、企业生产经营项目的变化都要及时对纳税鉴定进行修改或重订。
  1984年,纳税鉴定列入税收征管法规。区(市)对税户的纳税鉴定由原来的税务部门为主,改进为以税户为主进行,实行先由纳税户进行纳税鉴定申报,然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制订书面鉴别认定,发给纳税人。鉴定的格式也从过去的综合式,每户一份,改成分税式,每税一份。四、发票管理
  发票管理是控管计税金额的重要手段。泉州市于1952年开始实行,一切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业务活动取得收入时,必须向付款方开具统一发票。统一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刷供应,票面套印有统一发票章。对国营、合营企业和一些特殊行业需自印发票的,必须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并套印统一发票章。银行、保险、水电、房管等部门专用单据,可自行确定式样、自行印刷,不套印统一发票章。统一发票式样,泉州先后于1957年、1962年、1975年、1982年和1987年多次更换。每次更换发票都进行全面检查清理,旧发票一律注销作废。发票的管理,原来都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进行,1984年列入国家税收征管法规,1987年起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全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节 征收管理
  税收课征,历代采取匀派、包征、引法、认缴等办法。民国23年(1934年)以前,普遍实行包税制,承包者认定上缴数额,层层摊派征收。后来改行委办制,即由政府派员办理,收入全数上缴。但在执行中,往往还是明委暗包,分派各行业公会认额摊缴。民国30年起,国税稽征办法渐渐统一,所得税由财政部垂直管理,分别采用申报课源法。民国35年起,营业税由县税收评议委员会核定,并分摊给商会同业公会,再由同业公会分摊给各业户,编造好分户征税底册后送交税捐处,填发税单征收。同年,房铺宅地税也改归县经征处直接征收。但屠宰税、筵席和娱乐税、废牛捐等地方税仍招商承包。
  解放后,全国统一税政,废除包税制,实行统一集中的税收征收管理。1951年4月,市区划分新桥、万寿、义全、花桥、中路、东西北六片,实行分片专责工商业税征收。征收方法也由商会评百分比,再分摊到业户的形式,改为“自报查账”、“民主评议”和“定期定额”三种。货物税开始实行查定征收,1951年6月起改为评价核税征收。计税价格统一由专区税务局评定公告实施,征收数量由征收机关按期核定。为了加强源头控制,对烟丝、迷信品等生产厂家,派员驻厂(场)征收,对土酒、土糖、肥皂、植物油等则指定专人控制主要原材料进用存和封存主要设备,实行“产前申报,起封投产,按批征税”。对零星手工业应税产品则分户核定征收。对竹、木等应税农产品实行起运申报纳税及市场集中交易征收,对已税货物运销,实行严格的“两证一照”(即完税证、套验证、分运照)和落地申报查验的办法。对地方税则分税指定专人征收。
  1952年10月起,泉州市全面推行城镇税收专户管理办法。
  1953年底,泉州市有2678个税户,工商业税采用“自报查账”征收的121户,“民主评议”征收的1031户,“定期定额”征收的1526户。
  1956年对私改造后,税户数量和性质起了变化。第二季度,泉州市私营经济计税营业额的比重由上年的27.57%降为3.6%。税源集中在国合企业和集体企业。除了在小商小贩、小手工业继续采用“定期定额”外,对国营、合营企业和集体企业一律采用“自报查账”征收。同年9月起,货物税、商品流通税的照证制度简化,除保留烟丝、水产品等少数品种外,一律凭企业开出的抬头发票运销,并实行售后按期结算征收。
  1958年税制改革后,工商统一税一律按实际销售价(或营业收入额)依率计征,由纳税户按期申报缴纳,并在国营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中推行“三自纳税”(即自报、自填、自缴),以税收无错交、无漏交、无欠交为目标。对小商小贩和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仍采用“定期定额”征收。
  “文化大革命”期间,征收工作放松,税收拖欠日渐增加。至1977年底,泉州市欠税206户,金额206.7万元,占当年纳税户的29.3%,和全年征收额的13.6%。经逐户审查,对属于“文化大革命”中经济损失严重的93个单位,报经批准,豁免税款141万元。
  1977年8月和12月,泉州市革委会先后发出《关于加强税收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整顿纳税纪律的通知》。市税务局重新核定各税户的纳税期限,停止实行“三自纳税”,严格稽核征收,对新欠税加收滞纳金等。经过整顿,税收秩序逐步恢复。征收方法仍采用“自报查账”和“定期定额”,另增加“代征”、“代扣”和“带征”等方式。
  1983年6月起,泉州市对个体商贩和部分以现金进货的零售商户的工商税,实行由供货单位代扣代缴。后来代征方式扩大到建设银行代征建筑税,城建部门代征建筑安装营业税,交通部门代征个体运输业营业税,物价监督部门代征临时经营税等。浮桥税务所1983年对无法报送财务决算的税户,由税务机关通过调查协商确定各行业所得税带征率,在征收销售环节税收时附带征收所得税,征后年终不再汇算清交。这一征集方法后来推广到全市和全地区,以及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中去。
  1984年起,增值税的征收,税户有账可据的采用扣除进项税额以实计征,无账证可据的则由税务机关核实征收率计征。
  1989年5月起,鲤城区对实行30多年的“一员进户,各税统管,征管查一人负责”的征管合一形式进行改革,逐步建立相互制约的征管和稽查相分离的新模式。在推行征查分离的基础上,征收工作也由手工操作转向电脑操作。1990年10月,电脑微机进入征税领域,首先在涉外税收运用而后推广。1991年4月,全省第一家电脑征税大厅在市直税务分局建立,同年7月1日开出第一张电脑税单。10月1日,市直税务分局全部实行电脑征税。初步开发出税票填开系统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和纳税鉴定管理等软件程序,对税户逾期申报的罚款和逾期纳税加收滞纳金等由电脑处理后,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促使税户自动上门申报及时纳税。
  第四节 稽查管理
  50~80年代初,除了“文化大革命”期间外,年年开展税务稽查工作。1950~1957年,通过税务稽查共追回私营税户偷税抗税金额152万元。1963年,纳税检查和所得税审查进行1061户(次),在742户(次)中查出偷漏税77.7万元,少交利润及折旧基金22万元。
  1985年以后,每年都有3个月左右时间,集中力量开展税收大检查。每次都发动纳税户先进行自查,然后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抽查。1985~1992年,计查补税款5767万元。
  1987年5月,鲤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区税务局建立税务检察室。1989年9月,区公安分局也在区税务局建立税务公安办公室。检察室一建立,即紧紧配合催缴被拖欠的国家税款,查处偷税、抗税、贪污受贿等案件。到1992年底,共协助挽回国家税款损失409.7万元,立案侦查12起。税务公安办公室建立后,就动手抓教育,处理抗税“钉子户”和打击暴力抗税行为。至1992年底,共查处和协办违法违章案件125件,处理抗税29起,协助收回税款66.4万元。
  1989年起,税收征管和稽查实行分离后,为了更好地查处税务违章案件,鲤城区税务局与泉州市直属税务分局分别于1989年11月和1990年6月先后成立税务稽查队,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税务稽查工作,使税务稽查专业化、经常化。至1992年底,两个稽查队共稽查各类税务违章案件602起,补税罚款936.4万元。
  第五节 减税免税管理
  解放以来,区(市)的减免税工作,主要是办理纳税户临时性的减税免税申请,对纳税户申请报告提出的理由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意见上报审批,按有权单位批准的期限或数额执行减税或免税。
  税收的减免权集中在中央和省两级。区(市)的减免审批权只有:1961年12月起,对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个人纳税有困难的;1965年4月起,对欠税额在200元以下的;1978年7月起,对欠税核销在500元以下的;1989年6月起,对企业所得税国营1万元、集体5000元以下的。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鯉城区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书以新观点、新资料、新方法,全面真实地记述鲤城境内1300年来的秀丽山川、多姿风情、显著政绩、璀璨文化、鼎盛人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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