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其他各税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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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鯉城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3951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其他各税和基金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3
页码: 533-535
摘要: 本文记述了鲤城区实行的其他各税和基金,包括投资方向调节税、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遗产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和以工建农资金等。其中,投资方向调节税对投资额征税,奖金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奖金征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对年度增发工资超过国家核定工资总额的企业征税,遗产税是针对死亡人口财产征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则是针对各种预算外资金和所得税后的利润征集,以工建农资金则是针对乡镇企业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征集。
关键词: 鲤城区 财政税务 税收 其他各税和基金

内容

一、投资方向调节税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进行征税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开始叫“建筑税”。1983年10月,对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银行贷款、企事业单位的各种自有资金及其他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单位,就其投资额征10%。能源、交通等的投资免征。
  1985年度起,建筑税范围扩大到乡镇企业等的自筹资金投资。
  1987年6月,对超过国家计划的部分投资征20%,对未列入国家计划的办公楼、礼堂、宾馆、招待所等的投资征30%。
  1991年,对新投资项目一律改征投资方向调节税,采用5级差别税率计征。对计划外项目处以应纳税5倍以内的罚款。1983~1992年,全区实征建筑税、投资方向调节税1390万元。二、奖金税
  1985年,开征奖金税。对全年发放奖金额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的企业征收奖金税;对事业单位发放奖金超过限额的征收奖金税。发给搬运工人、建筑工人、农林牧企业职工的奖金及按国家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等免征奖金税。1992年11月起,全省统一停征。1985~1992年,全区实征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奖金税327万元。三、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1990年,鲤城区开征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使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对实行工资随经济效益浮动,其年度增发工资超过国家核定工资总额7%的企业征收。1992年11月,全省统一停征。1990~1992年,实征54万元。四、遗产税
  民国29年(1940年),开征遗产税。主要靠跟踪人口死亡登记和财产登记进行征收,着重依靠乡镇保甲的查报和殡丧行业的举报,然后派员复核,评值课征。
  1950年,确定遗产税为保留税种,暂不开征。
  五、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83年起,泉州市开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一切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这些单位所管的城镇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均按当年收入的10%(同年7月起改为15%)计征。合作商店、街道办企业等免征。中外合资企业中方分得利润由分得单位一并交纳,不在中外合资企业征集。
  1984年起,基层供销社税后留利免征。1987年5月,征集范围扩大到合作商店、运输合作社、街道办企业等各种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对他们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征集7%。对采用带征率计征所得税的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依照市税务局统一定率,以应交所得税额的15%征集。对有缴纳“以工建农资金”的乡镇企业等定率10%。税后利润全年不达5000元的,安置残疾人员占35%以上的社会福利企业,以及国营企业的大修理基金,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包干结余等免征。1983~1992年,全区计征10309万元。六、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1989年起,开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对所有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和所有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均按当年收入的10%征集。对采用带征率计征所得税的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商业户,以应交所得税额10%比例征集。1989~1992年,征集3547万元。
  七、以工建农资金
  1987年7月,开征以工建农资金。以乡镇企业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5%征集,对种植、养殖、捕捞业免征。
  1988年1月起,对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企业等免征或减免。1987~1992年,征集885万元。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鯉城区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书以新观点、新资料、新方法,全面真实地记述鲤城境内1300年来的秀丽山川、多姿风情、显著政绩、璀璨文化、鼎盛人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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