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涉外税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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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鯉城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3950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涉外税收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2
页码: 532-533
摘要: 本文记述了鲤城区实行的涉外税收制度,包括个人所得税、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其中,个人所得税对月收入超过800元的部分征收,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外国企业所得税对在境内设立机构独立经营或者同中国企业合作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统一税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30%的所得税和3%的地方所得税。
关键词: 鲤城区 财政税务 税收 涉外税收

内容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实行内、外两套工商税收制度。鲤城区实行的涉外税收有个人所得税、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等。
  一、个人所得税
  1980年9月,对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所得或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就月收入超过800元的部分征个人所得税。外交官的薪金及科学技术文化成果奖等免征。
  1987年8月起,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1988年5月起,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在华机构中工作的中方人员停征个人所得税。1980~1992年,实征27.2万元。二、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
  1981年起,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股息、红利等)征收30%的所得税,另按应纳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外商将分得利润汇出国外的,再按汇出金额征收10%的所得税。对新办、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中外合资企业等实行减免,并在实行过程中不断完善。至1991年6月,全区实征377.8万元。1991年7月起,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并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收。
  三、外国企业所得税
  1983年,开征外国企业所得税,对在境内设立机构独立经营或者同中国企业合作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对从事农业等利润率低的外国企业、华侨企业等给予减免。至1991年6月,实征116.4万元。1991年7月起,外国企业所得税并人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收。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该税种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合并而成。1991年7月统一税率,就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30%的所得税和3%的地方所得税,对设在经济开放区的生产性企业等给予减免。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则征收20%的预提所得税。至1992年,实征税额134万元。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鯉城区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书以新观点、新资料、新方法,全面真实地记述鲤城境内1300年来的秀丽山川、多姿风情、显著政绩、璀璨文化、鼎盛人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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