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地方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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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鯉城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3949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地方各税
分类号: F810.7
页数: 5
页码: 528-532
摘要: 本文记述了鲤城区在不同历史时期实行的税制和税收种类。在民国时期,有房铺捐、房铺宅地税、房捐等。解放后,实行了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等地方各税。其中,城市房地产税和房产税是针对房产和土地征收的税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按照土地等级和用途征收的税收,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是对车辆和证券等征收的税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是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税收,屠宰税是对屠宰牲畜征收的税收。
关键词: 鲤城区 财政税务 税收 地方各税

内容

一、房地产税
  民国时期征有房铺捐、房铺宅地税、房捐等。解放初,征房产税和地产税,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改革开放后改征房产税。
  (一)城市房地产税
  1950年,全国统一税政,暂定在城镇征房产税和地产税。同年4月,泉州市开征房产税,以房屋结构划为23个等级折成大米征收。同年6月,房产税、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当年实征16万元。
  1951年8月起,对房产依标准价年征1%,对地产依标准价年征1.5%。军政机关、学校、寺庙等自有自用之房地免税,新建房免税3年。1954年,泉州市征收房产税有19条街(居委会)7318户,其中铺户1484户。
  1957年2月,取消国营企业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新建房3年免税规定。1958年,征收范围由市区扩展到浮桥、双桥、桥尾。1951~1972年,全市实征585万元,年均28万元。
  1973年简并税制时,工商户的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征收,房地产管理部门及个人自有房地继续征房地产税。1974年,纳税户尚有9847户。1984年10月,复征城市房地产税。1973~1985年,实征137万元,年均11万元。1986年10月改征房产税。
  1987年9月起,对外籍人员和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内地拥有的房产(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按原规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1989~1992年,实征173万元。
  (二)房产税
  1986年10月,开征房产税,停征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以房屋原值一次减除25%后的余值年征1.2%。房屋出租的以租金征12%。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及国家机关、寺庙、公园等自用的房屋免税。1988年10月起,对房管部门出租作民用宿舍的房产租金收入,规定在房租改革前暂缓征收房产税。1986~1992年,全区实征1631万元。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民国34年(1945年)起,泉州征收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解放后改征房地产税。
  1988年,按省定标准对土地以市区、近郊、远郊定等,确定税额。1989~1992年,全区实征866万元。三、车船使用税
  民国18~30年,泉州的杂捐收入中有人力车捐、货车捐、脚踏车捐、车辆执照费、渔船补助费等。民国31年,开征使用牌照税。
  1950年4月,复征使用牌照税。1951年9月,改名车船使用牌照税。1952年6月起,对行驶的车船一律征税。消防、救护等车船免税。1973年简并税制时,把对企业征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其他车船继续征收。1978年起,停征车船使用牌照税。1950~1977年,实征71.4万元。
  1983年下半年,泉州市对船和机动车恢复征税,非机动车不征。1987年,调整部分车船的年税额,并恢复对营业用非机动车征税。
  1989年起,对外国侨民和外商投资企业仍按1951年《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1990年5月起,对载重量超过10吨的大型平板车给予减半征税照顾。1991年1月起,对非营业用自行车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每辆年税4元。
  1984~1992年,实征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700万元。
  四、印花税
  民国元年,北京政府公布《印花税法》。翌年,泉州开征印花税,但具体征收额不详。
  1949年9月,应征印花税凭证保留商事、产权、人事、许可4类33目。1950年,全国统一税收后,应税凭证减为30目。
  1951年底,应税凭证定25目,分别按金额比例或定额贴花。各种已税凭证的副本或抄本等免税。
  1953年1月,修正税制,发货票、银钱收据等税目不再贴花,分别并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屠宰税内征收。到1956年1月,印花税应税凭证只剩9个目。1958年9月税制改革,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1988年8月,鲤城区恢复征收印花税,应税凭证共13目。征收办法依旧,但对税额较大的或贴花次数频繁的可用缴款书汇总缴纳代替贴花。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贸合同暂免征收。
  1950~1992年,实征印花税390万元。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1月起,泉州市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依据,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分三档,以环城路(河)内侧及东大路两侧划线以内为市区征7%,浮桥镇5%,其余1%。缴纳工商统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及海关代征进口产品的税均不征。征城建税后,原地方政府按上年工商利润提取5%、工商税附加1%、城市公用企业2∶8利润留成和国拨城市维护费等停止执行。1985~1992年,实征4032万元。
  六、屠宰税
  古代即对屠宰牲畜征税。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猪宰后出售征肉捐、屠贾捐。
  民国4年,开办屠宰税。民国13年,开征善后附加捐。民国24年,善后捐、屠贾捐并入屠宰税,实行定量从价计征。民国30年,改按定额征收,不分大小,每头猪一律征税16元,羊4元,牛禁宰。民国31年,改按时价计征。但具体征收数额不详。
  解放初期,仍按旧税法征收。1950年,全国统一税政,屠宰税保留,为保护耕牛,牛的屠宰税税率提为20%。当年,在泉州城区和浮桥设立两个屠宰场,对猪、牛实行集中宰杀,指派专人验征。
  1951年初,猪、牛、羊等牲畜均依宰后实重从价征10%。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及少数民族宗教节日食用的牛、羊免税。同年9月,实际重量改为标准重量(每头猪60公斤、黄牛125公斤、羊15公斤)计征。1957年税率减为8%。
  1959年6月起,对经营屠宰业务的国营企业改按牲畜收购价缴纳屠宰税。1965年10月起,屠宰税改为按头定额计征,每头猪2.5元,羊3角,废牛、马等4元。1973年简并税制,经营牲肉的企业屠宰税并人工商税,只在集贸市场向个人征收屠宰税。1984年4月起,调高税额,每头猪4元,羊5角,废牛、马等6元。
  1950~1971年,除1959~1962年平均年征税3.8万元外,其余17年实征378万元,年均22万元。1972~1983年,实征42万元,年均3.5万元。1984~1992年,实征66万元,年均7.3万元。七、交易税
  清末,开征猪捐,每头小洋两角,养主、买主各征其半。解放后,福建省决定征收粮食、牲畜、水产品三种交易税,后来又开征集市交易税。
  (一)粮食交易税
  1950年3月开征,起征点15公斤,税率2%,由出卖方纳税。同年5月,实施《华东征收交易税暂行规定》,税率调为3%,由购买方纳税。1953年1月,粮食列入货物税征收,停征交易税。1950~1952年,实征42621元。
  (二)水产品交易税
  1950年5月开征,起征点10公斤,税率4%,由购买方纳税。同年11月,税率调为2%。1951年1~6月,实征13451元。同年7月,水产品列入货物税,停征交易税。
  (三)牲畜交易税
  1950年3月开征,对牛、马、猪、羊等6种牲畜交易征收,一头起征,税率5%,由购买方纳税。1954年1月,猪、羊停征,其余牲畜继续征收,但配种站、种畜场等购买自用的牲畜和国营商业部门收购的废牛免税。1950~1965年,实征14.96万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牲畜交易税因受干扰而停征。1983年1月起,实施《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恢复征收,但由于牛圩没有恢复,收入不固定。1983~1987年,征收15686元,1988年以后没有征到税。1992年9月起,全省停征。
  (四)集市交易税
  1961年11月,泉州市根据晋江专员公署《关于集贸市场征税管理规定的通告》开征集市交易税,规定对粮油、烟、麻等12种产品征收,起征点20元,税率10%,由出卖人纳税。1962年7月起,按全省统一列举的家禽、蛋品等十类产品征收,起征点10元,税率5%,由出卖人纳税。执行一个月后,家禽等相继停征,泉州只就经济鱼类、黄麻和大宗的手工业品继续征收。1966年3月,由于集市价格与国营牌价差距缩小,集市交易税全省统一停征。1961年11月至1966年3月,计实征57.1万元。
  八、文化娱乐税
  清末民初,征有戏捐。民国31年4月,国民政府颁布《筵席及娱乐税通则》,规定对以营利为目的的电影、戏剧、市场、球房等娱乐业征税,税率不超过票价的50%。泉州按戏班营业收入征30%。民国34年起,对农民临时性演戏免征,但对迷信活动的演戏征收迷信捐30%,由丝竹工会承包。
  1950年4月,泉州将筵席及娱乐税改征特种消费行为税,税款由消费者直接负担,由经营者负责代征。同年8月起,对进步影剧税率调为15%。1953年修正税制时,电影、戏剧等8项娱乐业改征文化娱乐税。同年6月,税率调为10%。
  1956年5月,泉州电影税率15%,戏剧税率6%,对专场放映新闻纪录片等免税1~2年。1966年10月,文化娱乐税停征。1950~1966年,实征67.4万元。
  九、筵席税
  民国时期,先后开征菜馆捐、筵席捐。民国37年7月,每桌酒席征税达百万元。
  1950年4月,泉州市将筵席及娱乐税改征特种消费行为税。1953年,停征特种消费行为税,筵席、冷食、旅馆、舞厅等并入工商业税征收。
  1982年,对一次举办酒席超过3桌者征收筵席税。税率分5级,最低一级举办3桌以上扣除3桌后征20%(或定额每桌征10元),最高一级举办30桌以上,扣除3桌后征100%(或每桌定额征80元)。税款由承办单位或委托居民委员会代征。法定节日会餐、华侨回国结婚等不征税。
  1988年11月起,只对在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和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筵席税,一次筵席超过500元的征15%。台、港、侨胞及外籍人员等所办筵席免税。1992年9月1日起,筵席税全省统一停征。1982~1992年,实征39579元。
  十、地方杂捐和附加
  历来正税之外,还有各种杂捐和附加,清末和民国时期尤多。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有随粮捐等12项地方杂捐。民国初期,地方军阀各自为政,杂捐层出不穷,有粮米捐等20多项。国民政府成立后,虽作过一些整顿,但由于县级财政没有明确定项,再加上地方军阀长期把持泉州政局,随意自立捐费,旧捐未废,新捐又起,泛滥成灾。民国20年,省防军陈国辉部进驻泉州时有据可查的杂捐杂费多达65种。
  解放后,一切杂捐彻底废除。1950年,地方附加省里作了统一规定,工商业税附加一律按所缴税额的10%计征。1951年1月起,由10%改为15%。1953年1月起,工商所得税的地方附加并入正税征收。
  1958年税制改革后,凡交纳工商统一税的,一律按所缴税款征1%地方附加。1961年起,执行福建省财政厅规定,对缴纳的工商所得税款,也征1%地方附加。1973年简并税制,工商税附加随工商统一税一起并人工商税征收。1985年11月起,所得税附加停征,财政部有关征收附加的规定宣布废止。
  1986年7月起,开征教育附加。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乡镇征过教育事业费附加的以外,都按实际缴纳税款征收1%的教育费附加。1989年7月,教育费附加提为2%。1986~1992年,实征830.5万元。
  1992年11月起,泉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征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即公路建设基金),按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工商统一税税额的5%征收,当年实征69.8万元。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鯉城区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书以新观点、新资料、新方法,全面真实地记述鲤城境内1300年来的秀丽山川、多姿风情、显著政绩、璀璨文化、鼎盛人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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