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商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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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鯉城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394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工商各税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5
页码: 524-528
摘要: 本文记述了鲤城区在不同历史时期实行的税制和税收种类。在民国时期,盐税和货物税等税种被征收,但厘金被认为是一种恶税。在解放后,税制得到了完善,并重新征收营业税和工商业税等税种。
关键词: 鲤城区 财政税务 税收 工商各税

内容

一、盐税
  鲤城区唐时即征盐税。元代,实行“引岸制”,由官府卖引票给盐商。明代规定,盐场场民所交盐课,官府按引给工本费2贯。清初,盐税有场课和引课,实行民制官收,先税后盐。乾隆三年(1738年),盐课改归县办。厂口、法石、浮桥、河市4处设有盐馆,每引盐50公斤,税银1.5钱(150文)。宣统二年(1910年),每盐50公斤,纳正课银2.8钱,附加耗银0.28钱,另征厘银0.84钱。
  民国2年(1913年),规定食盐正课每50公斤银元2.5元,渔盐银元0.55元。民国16年,泉永属包商泉州联成公司认缴450万公斤,税额银元24万元。翌年,泉州联成公司撤销,食盐再度专卖。民国32年起,加征战时附税、国军副食费、公益费、整理费、偿本费等,从而出现盐比米贵的现象,一时私盐盛行。民国34年2月,废止专卖,恢复征税,每50公斤食盐正附税计法币4400元。
  解放后,原盐生产、运销、税收统一由盐务机关管理,执行税不重征的方针,及从量核定、就场征税的原则。1958年7月起,盐税由税务机关接办。1973年至1984年9月,盐税一度并入工商税。泉州不属盐产地,盐税收入不固定。1958~1987年,有13年没征到税,上万元的只有8年。1988年8月起,盐税实行分级缴纳,运销单位要按规定缴纳差额盐税,收入大增,当年至1990年计征1279万元。1990年4月,恢复就产地征税后,1991~1992年只征1000元。
  二、货物税
  货物税的前身是各种货物的统税、烟酒税和矿税等,唐以来本地征过酒税、烟丝税、水产品税、迷信品税、糖捐等。民国35年8月,泉州始征货物税。
  1950年,实施《货物税暂行条例》。1953年,22个品种改征商品流通税。1958年9月,税制改革,货物税并入工商统一税。1950~1958年泉州实征货物税1082万元。
  三、商品流通税
  1953年起就物征税,税不重征。1958年9月,工商税制改革,商品流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四、厘金
  泉州抽收厘金,始于清咸丰七年(1857年),初始仅在南门设卡抽收杂货厘金。同治四年(1865年),专设厘税机构“泉州府税厘局”,并在城厢周围分设11个分局卡,对经过水陆卡的货物均验照抽厘。后不断扩大抽收范围,杂货厘金改称百货厘金,几乎无物不在抽收之列。正厘之外又加附征,如护商经费、军饷钱等,值百抽一变成值百抽十几。光绪十九年(1893年),泉州城的税厘局卡共抽收厘金64840两银子(被后人诟为恶税的厘金),延至民国17年8月方废止。
  五、营业税
  征收营业税始于民国20年。此前,有历代征收的商税,如明清至民国前期征收的牙税、当税、炉税、贾捐、营业牌照税等。
  开征营业税后,除钱庄和制造业按资本额定税外,其余均按营业收入额计税。民国31年,营业税归中央接管,一律以营业额2%征收。民国36年,一度指定对银行等征收的营业税归中央直接收入,称“特种营业税”,但很快就废止。
  1949年9月泉州解放后,暂用旧税法续征营业税。1950年1月起,营业税并入工商业税。1958年又并入工商统一税。1973年工商统一税简并为工商税。
  1984年9月,泉州重新征收营业税。按营业收入额(批发以进销差额)计征。国营粮食企业按国家规定平价销售粮食、食油的收入及艺术团体的演出收入等免税。
  1988年5月起,典当业纳入本税种征税范围。1990年8月,又增列“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两项为营业税征收范围。
  1985~1992年,全区计实征营业税33462万元。年税收超千万元的有商业零售和商业批发两项,超百万元的有金融保险、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邮电、其他服务5项。
  六、工商业税
  1950年3月起,先后开征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摊贩营业牌照税、临时商业税。原国民党政府遗留下来的营业税、营业牌照税、营利事业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税、行商税、一时所得税、过分利得税等一律停征。
  (一)工商营业税
  1950年起征,对象是坐商的经营收入额。国家专卖、专利事业、贫苦艺匠、家庭副业等免征。1953年1月,将工商业书立的发货票、银钱收据等凭证应纳的印花税和营业税附加并入工商营业税内;特种消费行为税改称文化娱乐税,将筵席、冷食、舞厅、旅馆等行业并入工商营业税内征收。对经营卷烟等22项应征商品流通税的工商业不再征收工商营业税。
  1958年9月税制改革,工商营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1950~1957年实征1140万元。
  (二)摊贩业税
  1950年3月开征牌照税,按资本额大小分14级征收。1951年10月起停征牌照税,改征收摊贩业税。1956年9月起,摊贩业税并入工商营业税征收。1950~1956年,泉州实征摊贩业税130.8万元。
  (三)临时商业税
  1950年11日起,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行商和外地工商业户到泉州销售本行业以外的商品,征收临时商业税。1951年9月起,农民销售自产货品等免征。1958年9月,临时商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1950~1958年泉州实征临时商业税235.6万元。
  (四)工商所得税
  1950年起征,按照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计征。但公营企业应纳的所得税,按提取利润办法,征解国库。新成立的手工业合作社、街道企业、农村社队企业、安置待业青年企业等给予定期免税。
  1951年起,执行政务院修正规定,适用税率由14级调为21级。1953年1月起,又将15%的所得税附加并入正税。1958年起,执行财政部规定,工商所得税实行加成征收。1961年起,执行省财政厅规定,所得税征1%附加费。
  1963年起,对个体经济简化为14级全额累进税率,对合作商店(包括职工消费合作社和城乡集体商业企业)改为9级超额累进税率,对手工业合作企业(包括城乡各类集体工业、交通运输企业和国家预算外企业)改为8级超额累进税率。
  1985年1月起,原征收工商所得税的企业统一改征集体企业所得税,剩下个体经济于1986年1月改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1950~1984年,泉州实征工商所得税4132万元。
  七、工商统一税
  1958年10月起,原有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改征工商统一税。国家银行、保险事业、农业机械站、医疗保健事业的业务收入和科学研究机关的试验收入免税。1973年1月起,国内纳税人的工商统一税并入“工商税”征收。1959~1972年泉州市实征12029万元。
  1983年5月起,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生产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仍按工商统一税条例规定征收工商统一税。其适用税率有高于工商税的可减到工商税相同水平征收。
  1983~1992年,区(市)征自“三资”企业工商统一税9255万元。
  八、工商税
  工商税是将原来课税对象不同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盐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等在维持原税负的基础上简并而成的。1970年8月,先在泉州农械厂试点。同年10月,批准在机械行业8个工厂试行。1971年9月起,又在粮食、建筑安装、糖、烟、酒和军队办工厂以外的泉州国营工业企业试行。1973年1月,全面实施工商税并调整税目与免税范围。
  1980年起,机关、部队所属的宾馆、招待所、旅行社、华侨大厦等纳入征收范围。1982年7月和1984年4月,分别取消对国家银行、保险公司的免税照顾。
  1984年10月,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
  1973~1984年,实征工商税23401万元。
  九、所得税
  民国25年起,泉州陆续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营利事业所得税、过分利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税和一时所得税。
  解放后,废止过分利得税,保留薪给报酬所得税但没有开征,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改称利息所得税,其他几种所得税统统并入工商业税。改革开放以后,先建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涉外所得税种(详见涉外税收目),再把国营企业由原来上交利润改为依法征收所得税和调节税,然后将工商所得税分解为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另外还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一)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
  民国26年开征,对取得公债、股票、债票及存款利息征5%。民国32年,改为对非政府发行的证券利息征10%。
  解放后,改称利息所得税。1950年2月起,先对私人钱庄的存款利息征10%;同年9月起,对企业股东、职工存款利息征10%,由支付利息者代扣缴。
  1951年12月起,对存款、公债、公司债及其他证券、股东、职工垫款等利息征5%,由支付或经付利息者代扣缴。1951~1958年实征22.2万元。1959年起,为配合银行降低存款利率,利息所得税统一停征。
  (二)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3年,泉州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1984年10月,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为纳税人,税率大中型企业为55%,小型企业、饮食服务业和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适用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新办的饲料工业企业免征所得税三年。1992年,国营企业所得税改按所在地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税率计征。19841992年,全区实征24866万元。
  (三)国营企业调节税
  1984年10月设置,以国营大中型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减去企业合理留利的部分为征收对象。1990年,鲤城52户大中型企业中,核定税率缴纳企业调节税的38户,当年实征454万元。19911992年锐减,两年仅征56万元。
  (四)集体企业所得税
  泉州市从1985年起,将原来征收工商所得税的城乡各类企业改征集体企业所得税,一律按国营小型新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对从无到有新办企业,生产饲料的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为主要原材料进行生产的企业,以及乡镇办小电站,安置待业青年的企业、集体企业当年比上年增长的利润和基层供销社超税负等减免税仍按原工商所得税规定执行。
  1986年起,预算外国营企业一律由征集企业所得税改征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9年起,停止执行基层供销社超税负减征的规定。1990年9月起,对安置待业青年企业免税2年改为3年。1991年起,乡镇企业当年新增利润也给予减半征收所得税。1992年起,集体企业所得税改按“当地外商投资企业”税率征收。1985~1992年实征12587万元。
  (五)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1986年起,对原来征工商所得税的个体经济,改征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使用十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但个体户绝大多数没记账,无法按实计征,则采用由税务机关核定“带征率”的办法随同销售环节税收一起征收。1986~1992年实征1135万元。
  (六)个人收入调节税
  1987年1月开征。对月收入超过420元的部分征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缴或自行申报缴纳。对取得国家债券及银行利息、科技文化成果奖和国际比赛奖等收入不征税。1987~1992年,全区实征2110.9万元。
  (七)私营企业所得税
  1989年,对私营企业所得征35%。1991年起,对归国华侨用侨资(占50%以上)新办的生产性企业免征所得税2年。1992年9月起,对归国华侨、侨眷及其依法组织的社会团体利用侨资新办生产性企业,其投资总额占25%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减半征所得税3年。1989~1992年,全区实征750万元。
  十、产品税
  产品税50年代称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后来并入工商统一税及工商税。1984年10月,对从事生产和进口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产品税,停征工商税。产品税征税范围分工业品和农、林、牧、水产品两部分。国家鼓励出口的产品出口及列入国家计划试制的新产品给予减免税。
  1986年1月起,纺织品25个税目和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等34个税目,停征产品税,试行增值税。1987年7月起,又对鞋帽、纸张等部分轻工产品,停征产品税,改征增值税。1988年1月起,建材、有色金属产品、电线电缆也由产品税改征增值税。至此,征收产品税的品目尚存11类90个税目。1985~1992年全区实征18217万元。
  十一、增值税
  1983年,泉州市先在机器机械、农业机具、自行车零件和电风扇4个行业试行增值税。到1988年1月,增值税有31类134目。1983~1992年,计实征28425万元。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鯉城区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书以新观点、新资料、新方法,全面真实地记述鲤城境内1300年来的秀丽山川、多姿风情、显著政绩、璀璨文化、鼎盛人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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