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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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鯉城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3946
颗粒名称: 第五章 税收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12
页码: 524-535
摘要: 本文记述了鲤城区解放后,农业税的征收办法不断完善,从全额累进税制到比例税再到以征粮为主的税收形式。工商各税包括盐税、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厘金、营业税、工商税等,不断调整税收对象和征收方式。其中,盐税通过统一管理和征税方式的变化,实现了税收收入的增加。货物税和商品流通税在税制改革过程中并入工商统一税,最终形成了工商税。厘金是抽收杂货厘金的税收形式,但后来被废止。营业税在解放后征收,并多次调整征税对象和税率。工商所得税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征收对象和方式。工商统一税通过合并原有税种,并调整税目和免税范围,实现了税收的综合征收。工商税则是将工商统一税和其他税种合并形成的综合税种。所得税包括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收对象和征收方式进行征收。最后,产品税于1984年实施,替代了工商税。税收的变化和调整反映了财政管理的变革和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关键词: 鲤城区 财政税务 税收

内容

第一节 农业税
  解放后,农业税的征收办法不断完善。1951年起,实施23级全额累进税制。1958年后实行比例税。1985年起,农业税仍以征粮为主,由粮食部门核定各乡(镇)、村包括农业税的合同定购数量,没有粮食定购任务的地方或应征公粮超过粮食定购任务的部分,农业税可按“倒三七”比例(30%按统购价,70%按超购价)折征代金。(详见本第二章第一节)
  第二节 工商各税
  一、盐税
  鲤城区唐时即征盐税。元代,实行“引岸制”,由官府卖引票给盐商。明代规定,盐场场民所交盐课,官府按引给工本费2贯。清初,盐税有场课和引课,实行民制官收,先税后盐。乾隆三年(1738年),盐课改归县办。厂口、法石、浮桥、河市4处设有盐馆,每引盐50公斤,税银1.5钱(150文)。宣统二年(1910年),每盐50公斤,纳正课银2.8钱,附加耗银0.28钱,另征厘银0.84钱。
  民国2年(1913年),规定食盐正课每50公斤银元2.5元,渔盐银元0.55元。民国16年,泉永属包商泉州联成公司认缴450万公斤,税额银元24万元。翌年,泉州联成公司撤销,食盐再度专卖。民国32年起,加征战时附税、国军副食费、公益费、整理费、偿本费等,从而出现盐比米贵的现象,一时私盐盛行。民国34年2月,废止专卖,恢复征税,每50公斤食盐正附税计法币4400元。
  解放后,原盐生产、运销、税收统一由盐务机关管理,执行税不重征的方针,及从量核定、就场征税的原则。1958年7月起,盐税由税务机关接办。1973年至1984年9月,盐税一度并入工商税。泉州不属盐产地,盐税收入不固定。1958~1987年,有13年没征到税,上万元的只有8年。1988年8月起,盐税实行分级缴纳,运销单位要按规定缴纳差额盐税,收入大增,当年至1990年计征1279万元。1990年4月,恢复就产地征税后,1991~1992年只征1000元。
  二、货物税
  货物税的前身是各种货物的统税、烟酒税和矿税等,唐以来本地征过酒税、烟丝税、水产品税、迷信品税、糖捐等。民国35年8月,泉州始征货物税。
  1950年,实施《货物税暂行条例》。1953年,22个品种改征商品流通税。1958年9月,税制改革,货物税并入工商统一税。1950~1958年泉州实征货物税1082万元。
  三、商品流通税
  1953年起就物征税,税不重征。1958年9月,工商税制改革,商品流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四、厘金
  泉州抽收厘金,始于清咸丰七年(1857年),初始仅在南门设卡抽收杂货厘金。同治四年(1865年),专设厘税机构“泉州府税厘局”,并在城厢周围分设11个分局卡,对经过水陆卡的货物均验照抽厘。后不断扩大抽收范围,杂货厘金改称百货厘金,几乎无物不在抽收之列。正厘之外又加附征,如护商经费、军饷钱等,值百抽一变成值百抽十几。光绪十九年(1893年),泉州城的税厘局卡共抽收厘金64840两银子(被后人诟为恶税的厘金),延至民国17年8月方废止。
  五、营业税
  征收营业税始于民国20年。此前,有历代征收的商税,如明清至民国前期征收的牙税、当税、炉税、贾捐、营业牌照税等。
  开征营业税后,除钱庄和制造业按资本额定税外,其余均按营业收入额计税。民国31年,营业税归中央接管,一律以营业额2%征收。民国36年,一度指定对银行等征收的营业税归中央直接收入,称“特种营业税”,但很快就废止。
  1949年9月泉州解放后,暂用旧税法续征营业税。1950年1月起,营业税并入工商业税。1958年又并入工商统一税。1973年工商统一税简并为工商税。
  1984年9月,泉州重新征收营业税。按营业收入额(批发以进销差额)计征。国营粮食企业按国家规定平价销售粮食、食油的收入及艺术团体的演出收入等免税。
  1988年5月起,典当业纳入本税种征税范围。1990年8月,又增列“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两项为营业税征收范围。
  1985~1992年,全区计实征营业税33462万元。年税收超千万元的有商业零售和商业批发两项,超百万元的有金融保险、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邮电、其他服务5项。
  六、工商业税
  1950年3月起,先后开征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摊贩营业牌照税、临时商业税。原国民党政府遗留下来的营业税、营业牌照税、营利事业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税、行商税、一时所得税、过分利得税等一律停征。
  (一)工商营业税
  1950年起征,对象是坐商的经营收入额。国家专卖、专利事业、贫苦艺匠、家庭副业等免征。1953年1月,将工商业书立的发货票、银钱收据等凭证应纳的印花税和营业税附加并入工商营业税内;特种消费行为税改称文化娱乐税,将筵席、冷食、舞厅、旅馆等行业并入工商营业税内征收。对经营卷烟等22项应征商品流通税的工商业不再征收工商营业税。
  1958年9月税制改革,工商营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1950~1957年实征1140万元。
  (二)摊贩业税
  1950年3月开征牌照税,按资本额大小分14级征收。1951年10月起停征牌照税,改征收摊贩业税。1956年9月起,摊贩业税并入工商营业税征收。1950~1956年,泉州实征摊贩业税130.8万元。
  (三)临时商业税
  1950年11日起,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行商和外地工商业户到泉州销售本行业以外的商品,征收临时商业税。1951年9月起,农民销售自产货品等免征。1958年9月,临时商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1950~1958年泉州实征临时商业税235.6万元。
  (四)工商所得税
  1950年起征,按照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计征。但公营企业应纳的所得税,按提取利润办法,征解国库。新成立的手工业合作社、街道企业、农村社队企业、安置待业青年企业等给予定期免税。
  1951年起,执行政务院修正规定,适用税率由14级调为21级。1953年1月起,又将15%的所得税附加并入正税。1958年起,执行财政部规定,工商所得税实行加成征收。1961年起,执行省财政厅规定,所得税征1%附加费。
  1963年起,对个体经济简化为14级全额累进税率,对合作商店(包括职工消费合作社和城乡集体商业企业)改为9级超额累进税率,对手工业合作企业(包括城乡各类集体工业、交通运输企业和国家预算外企业)改为8级超额累进税率。
  1985年1月起,原征收工商所得税的企业统一改征集体企业所得税,剩下个体经济于1986年1月改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1950~1984年,泉州实征工商所得税4132万元。
  七、工商统一税
  1958年10月起,原有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改征工商统一税。国家银行、保险事业、农业机械站、医疗保健事业的业务收入和科学研究机关的试验收入免税。1973年1月起,国内纳税人的工商统一税并入“工商税”征收。1959~1972年泉州市实征12029万元。
  1983年5月起,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生产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仍按工商统一税条例规定征收工商统一税。其适用税率有高于工商税的可减到工商税相同水平征收。
  1983~1992年,区(市)征自“三资”企业工商统一税9255万元。
  八、工商税
  工商税是将原来课税对象不同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盐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等在维持原税负的基础上简并而成的。1970年8月,先在泉州农械厂试点。同年10月,批准在机械行业8个工厂试行。1971年9月起,又在粮食、建筑安装、糖、烟、酒和军队办工厂以外的泉州国营工业企业试行。1973年1月,全面实施工商税并调整税目与免税范围。
  1980年起,机关、部队所属的宾馆、招待所、旅行社、华侨大厦等纳入征收范围。1982年7月和1984年4月,分别取消对国家银行、保险公司的免税照顾。
  1984年10月,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
  1973~1984年,实征工商税23401万元。
  九、所得税
  民国25年起,泉州陆续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营利事业所得税、过分利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税和一时所得税。
  解放后,废止过分利得税,保留薪给报酬所得税但没有开征,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改称利息所得税,其他几种所得税统统并入工商业税。改革开放以后,先建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涉外所得税种(详见涉外税收目),再把国营企业由原来上交利润改为依法征收所得税和调节税,然后将工商所得税分解为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另外还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一)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
  民国26年开征,对取得公债、股票、债票及存款利息征5%。民国32年,改为对非政府发行的证券利息征10%。
  解放后,改称利息所得税。1950年2月起,先对私人钱庄的存款利息征10%;同年9月起,对企业股东、职工存款利息征10%,由支付利息者代扣缴。
  1951年12月起,对存款、公债、公司债及其他证券、股东、职工垫款等利息征5%,由支付或经付利息者代扣缴。1951~1958年实征22.2万元。1959年起,为配合银行降低存款利率,利息所得税统一停征。
  (二)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3年,泉州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1984年10月,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为纳税人,税率大中型企业为55%,小型企业、饮食服务业和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适用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新办的饲料工业企业免征所得税三年。1992年,国营企业所得税改按所在地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税率计征。19841992年,全区实征24866万元。
  (三)国营企业调节税
  1984年10月设置,以国营大中型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减去企业合理留利的部分为征收对象。1990年,鲤城52户大中型企业中,核定税率缴纳企业调节税的38户,当年实征454万元。19911992年锐减,两年仅征56万元。
  (四)集体企业所得税
  泉州市从1985年起,将原来征收工商所得税的城乡各类企业改征集体企业所得税,一律按国营小型新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对从无到有新办企业,生产饲料的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为主要原材料进行生产的企业,以及乡镇办小电站,安置待业青年的企业、集体企业当年比上年增长的利润和基层供销社超税负等减免税仍按原工商所得税规定执行。
  1986年起,预算外国营企业一律由征集企业所得税改征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9年起,停止执行基层供销社超税负减征的规定。1990年9月起,对安置待业青年企业免税2年改为3年。1991年起,乡镇企业当年新增利润也给予减半征收所得税。1992年起,集体企业所得税改按“当地外商投资企业”税率征收。1985~1992年实征12587万元。
  (五)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1986年起,对原来征工商所得税的个体经济,改征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使用十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但个体户绝大多数没记账,无法按实计征,则采用由税务机关核定“带征率”的办法随同销售环节税收一起征收。1986~1992年实征1135万元。
  (六)个人收入调节税
  1987年1月开征。对月收入超过420元的部分征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缴或自行申报缴纳。对取得国家债券及银行利息、科技文化成果奖和国际比赛奖等收入不征税。1987~1992年,全区实征2110.9万元。
  (七)私营企业所得税
  1989年,对私营企业所得征35%。1991年起,对归国华侨用侨资(占50%以上)新办的生产性企业免征所得税2年。1992年9月起,对归国华侨、侨眷及其依法组织的社会团体利用侨资新办生产性企业,其投资总额占25%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减半征所得税3年。1989~1992年,全区实征750万元。
  十、产品税
  产品税50年代称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后来并入工商统一税及工商税。1984年10月,对从事生产和进口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产品税,停征工商税。产品税征税范围分工业品和农、林、牧、水产品两部分。国家鼓励出口的产品出口及列入国家计划试制的新产品给予减免税。
  1986年1月起,纺织品25个税目和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等34个税目,停征产品税,试行增值税。1987年7月起,又对鞋帽、纸张等部分轻工产品,停征产品税,改征增值税。1988年1月起,建材、有色金属产品、电线电缆也由产品税改征增值税。至此,征收产品税的品目尚存11类90个税目。1985~1992年全区实征18217万元。
  十一、增值税
  1983年,泉州市先在机器机械、农业机具、自行车零件和电风扇4个行业试行增值税。到1988年1月,增值税有31类134目。1983~1992年,计实征28425万元。
  第三节 地方各税
  一、房地产税
  民国时期征有房铺捐、房铺宅地税、房捐等。解放初,征房产税和地产税,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改革开放后改征房产税。
  (一)城市房地产税
  1950年,全国统一税政,暂定在城镇征房产税和地产税。同年4月,泉州市开征房产税,以房屋结构划为23个等级折成大米征收。同年6月,房产税、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当年实征16万元。
  1951年8月起,对房产依标准价年征1%,对地产依标准价年征1.5%。军政机关、学校、寺庙等自有自用之房地免税,新建房免税3年。1954年,泉州市征收房产税有19条街(居委会)7318户,其中铺户1484户。
  1957年2月,取消国营企业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新建房3年免税规定。1958年,征收范围由市区扩展到浮桥、双桥、桥尾。1951~1972年,全市实征585万元,年均28万元。
  1973年简并税制时,工商户的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征收,房地产管理部门及个人自有房地继续征房地产税。1974年,纳税户尚有9847户。1984年10月,复征城市房地产税。1973~1985年,实征137万元,年均11万元。1986年10月改征房产税。
  1987年9月起,对外籍人员和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内地拥有的房产(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按原规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1989~1992年,实征173万元。
  (二)房产税
  1986年10月,开征房产税,停征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以房屋原值一次减除25%后的余值年征1.2%。房屋出租的以租金征12%。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及国家机关、寺庙、公园等自用的房屋免税。1988年10月起,对房管部门出租作民用宿舍的房产租金收入,规定在房租改革前暂缓征收房产税。1986~1992年,全区实征1631万元。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民国34年(1945年)起,泉州征收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解放后改征房地产税。
  1988年,按省定标准对土地以市区、近郊、远郊定等,确定税额。1989~1992年,全区实征866万元。三、车船使用税
  民国18~30年,泉州的杂捐收入中有人力车捐、货车捐、脚踏车捐、车辆执照费、渔船补助费等。民国31年,开征使用牌照税。
  1950年4月,复征使用牌照税。1951年9月,改名车船使用牌照税。1952年6月起,对行驶的车船一律征税。消防、救护等车船免税。1973年简并税制时,把对企业征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其他车船继续征收。1978年起,停征车船使用牌照税。1950~1977年,实征71.4万元。
  1983年下半年,泉州市对船和机动车恢复征税,非机动车不征。1987年,调整部分车船的年税额,并恢复对营业用非机动车征税。
  1989年起,对外国侨民和外商投资企业仍按1951年《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1990年5月起,对载重量超过10吨的大型平板车给予减半征税照顾。1991年1月起,对非营业用自行车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每辆年税4元。
  1984~1992年,实征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700万元。
  四、印花税
  民国元年,北京政府公布《印花税法》。翌年,泉州开征印花税,但具体征收额不详。
  1949年9月,应征印花税凭证保留商事、产权、人事、许可4类33目。1950年,全国统一税收后,应税凭证减为30目。
  1951年底,应税凭证定25目,分别按金额比例或定额贴花。各种已税凭证的副本或抄本等免税。
  1953年1月,修正税制,发货票、银钱收据等税目不再贴花,分别并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屠宰税内征收。到1956年1月,印花税应税凭证只剩9个目。1958年9月税制改革,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1988年8月,鲤城区恢复征收印花税,应税凭证共13目。征收办法依旧,但对税额较大的或贴花次数频繁的可用缴款书汇总缴纳代替贴花。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贸合同暂免征收。
  1950~1992年,实征印花税390万元。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1月起,泉州市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依据,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分三档,以环城路(河)内侧及东大路两侧划线以内为市区征7%,浮桥镇5%,其余1%。缴纳工商统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及海关代征进口产品的税均不征。征城建税后,原地方政府按上年工商利润提取5%、工商税附加1%、城市公用企业2∶8利润留成和国拨城市维护费等停止执行。1985~1992年,实征4032万元。
  六、屠宰税
  古代即对屠宰牲畜征税。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猪宰后出售征肉捐、屠贾捐。
  民国4年,开办屠宰税。民国13年,开征善后附加捐。民国24年,善后捐、屠贾捐并入屠宰税,实行定量从价计征。民国30年,改按定额征收,不分大小,每头猪一律征税16元,羊4元,牛禁宰。民国31年,改按时价计征。但具体征收数额不详。
  解放初期,仍按旧税法征收。1950年,全国统一税政,屠宰税保留,为保护耕牛,牛的屠宰税税率提为20%。当年,在泉州城区和浮桥设立两个屠宰场,对猪、牛实行集中宰杀,指派专人验征。
  1951年初,猪、牛、羊等牲畜均依宰后实重从价征10%。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及少数民族宗教节日食用的牛、羊免税。同年9月,实际重量改为标准重量(每头猪60公斤、黄牛125公斤、羊15公斤)计征。1957年税率减为8%。
  1959年6月起,对经营屠宰业务的国营企业改按牲畜收购价缴纳屠宰税。1965年10月起,屠宰税改为按头定额计征,每头猪2.5元,羊3角,废牛、马等4元。1973年简并税制,经营牲肉的企业屠宰税并人工商税,只在集贸市场向个人征收屠宰税。1984年4月起,调高税额,每头猪4元,羊5角,废牛、马等6元。
  1950~1971年,除1959~1962年平均年征税3.8万元外,其余17年实征378万元,年均22万元。1972~1983年,实征42万元,年均3.5万元。1984~1992年,实征66万元,年均7.3万元。七、交易税
  清末,开征猪捐,每头小洋两角,养主、买主各征其半。解放后,福建省决定征收粮食、牲畜、水产品三种交易税,后来又开征集市交易税。
  (一)粮食交易税
  1950年3月开征,起征点15公斤,税率2%,由出卖方纳税。同年5月,实施《华东征收交易税暂行规定》,税率调为3%,由购买方纳税。1953年1月,粮食列入货物税征收,停征交易税。1950~1952年,实征42621元。
  (二)水产品交易税
  1950年5月开征,起征点10公斤,税率4%,由购买方纳税。同年11月,税率调为2%。1951年1~6月,实征13451元。同年7月,水产品列入货物税,停征交易税。
  (三)牲畜交易税
  1950年3月开征,对牛、马、猪、羊等6种牲畜交易征收,一头起征,税率5%,由购买方纳税。1954年1月,猪、羊停征,其余牲畜继续征收,但配种站、种畜场等购买自用的牲畜和国营商业部门收购的废牛免税。1950~1965年,实征14.96万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牲畜交易税因受干扰而停征。1983年1月起,实施《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恢复征收,但由于牛圩没有恢复,收入不固定。1983~1987年,征收15686元,1988年以后没有征到税。1992年9月起,全省停征。
  (四)集市交易税
  1961年11月,泉州市根据晋江专员公署《关于集贸市场征税管理规定的通告》开征集市交易税,规定对粮油、烟、麻等12种产品征收,起征点20元,税率10%,由出卖人纳税。1962年7月起,按全省统一列举的家禽、蛋品等十类产品征收,起征点10元,税率5%,由出卖人纳税。执行一个月后,家禽等相继停征,泉州只就经济鱼类、黄麻和大宗的手工业品继续征收。1966年3月,由于集市价格与国营牌价差距缩小,集市交易税全省统一停征。1961年11月至1966年3月,计实征57.1万元。
  八、文化娱乐税
  清末民初,征有戏捐。民国31年4月,国民政府颁布《筵席及娱乐税通则》,规定对以营利为目的的电影、戏剧、市场、球房等娱乐业征税,税率不超过票价的50%。泉州按戏班营业收入征30%。民国34年起,对农民临时性演戏免征,但对迷信活动的演戏征收迷信捐30%,由丝竹工会承包。
  1950年4月,泉州将筵席及娱乐税改征特种消费行为税,税款由消费者直接负担,由经营者负责代征。同年8月起,对进步影剧税率调为15%。1953年修正税制时,电影、戏剧等8项娱乐业改征文化娱乐税。同年6月,税率调为10%。
  1956年5月,泉州电影税率15%,戏剧税率6%,对专场放映新闻纪录片等免税1~2年。1966年10月,文化娱乐税停征。1950~1966年,实征67.4万元。
  九、筵席税
  民国时期,先后开征菜馆捐、筵席捐。民国37年7月,每桌酒席征税达百万元。
  1950年4月,泉州市将筵席及娱乐税改征特种消费行为税。1953年,停征特种消费行为税,筵席、冷食、旅馆、舞厅等并入工商业税征收。
  1982年,对一次举办酒席超过3桌者征收筵席税。税率分5级,最低一级举办3桌以上扣除3桌后征20%(或定额每桌征10元),最高一级举办30桌以上,扣除3桌后征100%(或每桌定额征80元)。税款由承办单位或委托居民委员会代征。法定节日会餐、华侨回国结婚等不征税。
  1988年11月起,只对在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和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筵席税,一次筵席超过500元的征15%。台、港、侨胞及外籍人员等所办筵席免税。1992年9月1日起,筵席税全省统一停征。1982~1992年,实征39579元。
  十、地方杂捐和附加
  历来正税之外,还有各种杂捐和附加,清末和民国时期尤多。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有随粮捐等12项地方杂捐。民国初期,地方军阀各自为政,杂捐层出不穷,有粮米捐等20多项。国民政府成立后,虽作过一些整顿,但由于县级财政没有明确定项,再加上地方军阀长期把持泉州政局,随意自立捐费,旧捐未废,新捐又起,泛滥成灾。民国20年,省防军陈国辉部进驻泉州时有据可查的杂捐杂费多达65种。
  解放后,一切杂捐彻底废除。1950年,地方附加省里作了统一规定,工商业税附加一律按所缴税额的10%计征。1951年1月起,由10%改为15%。1953年1月起,工商所得税的地方附加并入正税征收。
  1958年税制改革后,凡交纳工商统一税的,一律按所缴税款征1%地方附加。1961年起,执行福建省财政厅规定,对缴纳的工商所得税款,也征1%地方附加。1973年简并税制,工商税附加随工商统一税一起并人工商税征收。1985年11月起,所得税附加停征,财政部有关征收附加的规定宣布废止。
  1986年7月起,开征教育附加。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乡镇征过教育事业费附加的以外,都按实际缴纳税款征收1%的教育费附加。1989年7月,教育费附加提为2%。1986~1992年,实征830.5万元。
  1992年11月起,泉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征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即公路建设基金),按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工商统一税税额的5%征收,当年实征69.8万元。
  第四节 涉外税收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实行内、外两套工商税收制度。鲤城区实行的涉外税收有个人所得税、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等。
  一、个人所得税
  1980年9月,对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所得或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就月收入超过800元的部分征个人所得税。外交官的薪金及科学技术文化成果奖等免征。
  1987年8月起,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1988年5月起,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在华机构中工作的中方人员停征个人所得税。1980~1992年,实征27.2万元。二、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
  1981年起,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股息、红利等)征收30%的所得税,另按应纳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外商将分得利润汇出国外的,再按汇出金额征收10%的所得税。对新办、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中外合资企业等实行减免,并在实行过程中不断完善。至1991年6月,全区实征377.8万元。1991年7月起,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并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收。
  三、外国企业所得税
  1983年,开征外国企业所得税,对在境内设立机构独立经营或者同中国企业合作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对从事农业等利润率低的外国企业、华侨企业等给予减免。至1991年6月,实征116.4万元。1991年7月起,外国企业所得税并人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收。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该税种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合并而成。1991年7月统一税率,就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30%的所得税和3%的地方所得税,对设在经济开放区的生产性企业等给予减免。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则征收20%的预提所得税。至1992年,实征税额134万元。
  第五节 其他各税和基金
  一、投资方向调节税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进行征税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开始叫“建筑税”。1983年10月,对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银行贷款、企事业单位的各种自有资金及其他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单位,就其投资额征10%。能源、交通等的投资免征。
  1985年度起,建筑税范围扩大到乡镇企业等的自筹资金投资。
  1987年6月,对超过国家计划的部分投资征20%,对未列入国家计划的办公楼、礼堂、宾馆、招待所等的投资征30%。
  1991年,对新投资项目一律改征投资方向调节税,采用5级差别税率计征。对计划外项目处以应纳税5倍以内的罚款。1983~1992年,全区实征建筑税、投资方向调节税1390万元。二、奖金税
  1985年,开征奖金税。对全年发放奖金额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的企业征收奖金税;对事业单位发放奖金超过限额的征收奖金税。发给搬运工人、建筑工人、农林牧企业职工的奖金及按国家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等免征奖金税。1992年11月起,全省统一停征。1985~1992年,全区实征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奖金税327万元。三、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1990年,鲤城区开征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使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对实行工资随经济效益浮动,其年度增发工资超过国家核定工资总额7%的企业征收。1992年11月,全省统一停征。1990~1992年,实征54万元。四、遗产税
  民国29年(1940年),开征遗产税。主要靠跟踪人口死亡登记和财产登记进行征收,着重依靠乡镇保甲的查报和殡丧行业的举报,然后派员复核,评值课征。
  1950年,确定遗产税为保留税种,暂不开征。
  五、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83年起,泉州市开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一切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这些单位所管的城镇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均按当年收入的10%(同年7月起改为15%)计征。合作商店、街道办企业等免征。中外合资企业中方分得利润由分得单位一并交纳,不在中外合资企业征集。
  1984年起,基层供销社税后留利免征。1987年5月,征集范围扩大到合作商店、运输合作社、街道办企业等各种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对他们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征集7%。对采用带征率计征所得税的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依照市税务局统一定率,以应交所得税额的15%征集。对有缴纳“以工建农资金”的乡镇企业等定率10%。税后利润全年不达5000元的,安置残疾人员占35%以上的社会福利企业,以及国营企业的大修理基金,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包干结余等免征。1983~1992年,全区计征10309万元。六、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1989年起,开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对所有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和所有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均按当年收入的10%征集。对采用带征率计征所得税的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商业户,以应交所得税额10%比例征集。1989~1992年,征集3547万元。
  七、以工建农资金
  1987年7月,开征以工建农资金。以乡镇企业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5%征集,对种植、养殖、捕捞业免征。
  1988年1月起,对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企业等免征或减免。1987~1992年,征集885万元。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鯉城区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书以新观点、新资料、新方法,全面真实地记述鲤城境内1300年来的秀丽山川、多姿风情、显著政绩、璀璨文化、鼎盛人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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