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财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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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鯉城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3939
颗粒名称: 第四章 财政管理
分类号: F810.2
页数: 7
页码: 517-523
摘要: 本文记述了鲤城区古代到现代的财政管理机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工商企业财务管理以及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演变和变化过程。涉及了财政体制变革、预算包干制度、利改税政策、内部银行制度等方面的改革措施和管理实践。
关键词: 鲤城区 财政税务 财政管理

内容

第一节 管理机构
  古代,财赋一般由晋江县行政长官主管。民国时期,先后设征收课、财政局、财政科、财粮科等分管。
  1951年1月,泉州市从晋江县分离出来时市政府即设立财政局。1954年8月,改称财政科。1959年2月,财政科与税务局合并为财政局。1962年1月,税务划出,另设税务局。
  “文化大革命”初期,财政机构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1968年9月,市革委会成立后,在生产指挥组之下设立财贸组,分管财政业务。1971年2月,撤销财贸组,分别设立财政组和商业组。1975年10月,撤销生产指挥组财政组,成立财政局。1986年1月,泉州市财政局改为鲤城区财政局。1992年,区财政局内设预算管理股、综合计划股、工业外经股、人秘股、会计管理股、控办、财政监察股、商粮企业股、行政事业股、农财股、农税股、公医办、国有资产管理股等职能部门,辖有会计师事务所、拍卖行等单位。
  第二节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
  1953年,市属各单位分别建立市属一级、二级、三级单位预算会计制度。
  1958年下半年,行政事业预算管理实行“财政下放,分口包干,负责管理”的办法,经费核定后,三年不变。由财政部门下达年度支出指标,单位预算允许在不自行增加工资、福利标准的条件下,款项之间互相流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1959年,制定《单位预算管理办法》,实行“统一领导,分口负责,经费包干,节余留用,专款专用,总额控制,结余收回”的办法。在包干中,贯彻“计划管理、既包又管”的方针,做到包管统一。同时,要求各单位除编造年度收支预算外,并须根据不同季节、不同月份业务的淡旺多寡、工作的开展情况,分预算内、外,编造季度、月份收支计划。
  1960年,单位预算资金实行“统一领导,分口负责,分项参考,系统调剂,经费包干,节余留用”及“基建资金总额控制,批准项目包干使用,总额结余收回财政,项目结余留给单位”的管理办法。以后预算包干制度停止实行。“文化大革命”期间管理混乱。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改革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办法,全面推行预算包干,给予单位包干经费使用的自主权。
  1986年,区财政局对区属广告公司、设计室、人民医院等22个有较稳定收入的事业单位建立专用基金制度,并相应核定奖金发放免税限额。同年10月,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全额预算包干的管理制度。要求各单位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财产、物资核算制度。1987年,开展增收节支活动,试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旅差费限额包干办法。1989年,建立事业周转金制度,扶持事业单位开展创收活动,有偿周转使用,并开始对一些有收入的事业单位制定管理办法,建立基金制度,核定使用分配方案。加强承包后医疗单位和学校财务管理,并将农村小学教育经费下放给乡(镇)管理,以适应教育体制改革。财政局又会同审计局、卫生局发出《关于医疗单位承包后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1991年,加强计划外生育费财务管理。同年起,区直机关差旅费实行定额控制发证管理办法。
  第三节 工商企业财务管理
  一、国营工交企业财务管理
  解放初,国营与公私合营企业少,资金也不多。地方国营企业的财务由各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流动资金由预算拨付。财政对企业的财务管理以报表的审编及了解有关财务方面的材料为主。1951年,开展全市公营和公私合营企业的资产清理和资金重估工作。翌年,流动资金改由银行定额信贷。
  1953年,各单位开始编造财务收支计划及成本计划。越年,市财政局首次在泉州电灯公司进行企业的财务监督工作。
  1955年6月,市工交企业建立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统一的财务管理机构。同年起,对定额流动资金供应办法进行改革,实行定额流动资金由财政供应,超定额由银行贷款供应的办法。
  1956年,实行计划利润上缴,超计划利润分成以及成本计划管理。1958年起,市属工业(不含文化、手工业等系统)实行国家和企业利润分成制度。
  1959年1月起,实行流动资金有偿使用,取消定额与超定额流动资金的划分,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流动资金全部由银行贷款,财政实行定额管理控制。同时,加强对成本费用管理,全面推行班组经济核算。
  1961年,着力解决利润留成比例偏高、提取数额大等问题。同年,开展“三清”(清物资、清资金、清劳力)运动,帮助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越年,利润留成制度取消,改为提取企业资金的办法;企业定额流动资金由财政核拨,作为企业的自有资金,不再通过银行信贷解决。
  1963年11月,对关停企业财务清理作出规定。1965年又规定所有下马企业的财产都进行有偿调剂。
  “文化大革命”中,诸多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财务规章制度遭到严重破坏。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国营工交企业财务管理进行重大改革。1980年,对城市公用企业(自来水公司、公交公司)实行利润留成制度。这类企业实现的利润20%解交金库,80%上交市财政局。上解财政局的80%利润留成中20%给各公司作为企业分成。
  1981年10月起,全市国营工业企业的国拨流动资金实行有偿占用办法,根据同月月初国家拨给的流动资金账面余额,扣除“特准储备基金”后,以月率2.2‰计算。
  1982年,实行盈亏包干、超收分成的办法,把市属39家国营工交、建材企业划为扩权企业、盈利企业、自负盈亏企业、亏损企业4种类型,分别实行定额上交,超收分成,亏损包干,超收不补,减亏分成的盈亏包干责任制,并把管理工作重点放在协助企业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上。
  1983年下半年起,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第一步改革。市属40家国营工业企业实行“利改税”的有32户,其中属大中型企业18户、小型企业14户。市属国营非工业企业6户,实行“利改税”的5户,同年,停征固定资产占用费,改对税后利润较高的企业收取一定的承包费或按固定资产数额收取一部分利润。同时,要求各企业合理分配使用税后利润,并建立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前3项基金比例不得低于留利总额的60%,后2项基金的比例不得高于40%。
  1985年,市财政局、经委规定当年起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应集中30%的折旧基金。
  1986年,工交企业除几家非工业企业留归区管外,其余划为市属。1987年起,全区非工业企业全面实行承包。承包的方式主要有“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分成,歉收自补,一定三年”;政策性亏损企业实行“亏损包干,超亏不补,减亏全留”。区财政对承包企业普遍实行“放水养鱼,养鸡生蛋”政策,在保证财政收入稳步增长的前提下,对企业新投建项目资金确有困难的,在协议承包方案时即予以考虑,由财政超承包退库予以解决。
  二、国营商业企业财务管理
  1983年前,国营商业企业为省属企业。1983年起,下放地方管理,当时下放的行业有百货、五交、糖烟酒、石油等9个专业公司。下放当年,国营商业企业全部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全市核定利润基数560.4万元,留利水平17.6%。
  1984年10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财政对商业系统实行利润总包干,全市核定利润基数578.1万元。
  由于区属商业网点大部分向私人租用,80年代以来,市财政增加固定资产投入,积极支持商业企业网点建设。同时,加速固定资产更新,发挥闲置固定资产效益,积极利用空闲营业场所、仓库、闲置柜台及经济效益较差的柜组,对外进行出租、联营、承包,并加强对成本(费用)等的管理。
  1985年,国家进行副食品价格改革,食品、蔬菜两个专业公司政策性价格经营逐步放开,财政对企业亏损实行定额补贴包干,节日限价供应,库存储备费用、科室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支出等进行定额补贴。
  1986年,小型商业企业放开经营,全面实行“改、转、租”承包经营办法,取消第二步“利改税”核定的利润基数。1987年,大中型商业企业实行第一轮承包经营责任制。采用“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分成,欠收自补”的形式。承包期限3年,后延长1年(到1990年底)。签订承包合同的有大中型商业企业10家,规定承包入库总基数716.8万元。财政对承包企业下达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防止企业承包者短期行为,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及增值。同时,要求所有承包、租赁企业必须按规定建立承包风险基金。
  1988年,12家大中型商业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工资改革办法。1989年起,对3家大中型商业企业试行流动资金节约奖办法,由财政核定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天数指标,周转天数加速的企业,按减少资金占用而节支利息额的40%提取节约奖。
  1990年,对企业的主要承包者(含党政正、副职领导及工会主席)实行奖惩制度。根据企业实现利润及完成承包入库基数的情况,参照年度综合考核指标执行情况,确定承包者的奖励倍数,并按奖励金额的30%建立承包风险基金;对没完成承包任务的承包经营者,按没完成承包任务的幅度计算罚款。同时,积极在企业中推行“内部银行”制度,逐步探索内部资金管理办法。
  1991年,大中型商业企业实行第二轮承包经营责任制,采取“基数包干,超收分成,欠收自补,一定三年”的承包方法。共有14家企业签订承包合同,核定承包利润基数532万元,入库基数312万元,税前还贷基数40万元。33家小型企业实行第二轮租赁经营,实现利润44.9万元,上交所得税12.7万元。
  1992年,饮食服务公司所属6家骨干企业由“改、转、租”经营的“三小”企业转为预算内大中型企业,并由饮食服务公司代表向财政总承包,然后再由公司分解承包到基层企业。
  三、国营粮食企业财务管理
  1985年1月,粮食财务体制始由省下放各县(市)管理,纳入当地财政预算。“钱粮挂钩,钱随粮走”,实行财务包干。下放泉州市管理的粮食企业计16户。同年,率先在泉州市碾米厂实行利改税,其余单位统一以粮食局为缴库单位进行盈亏缴拨。成本、利润管理也相应划分为粮油工业、饲料工业及粮食商业等3大类。对固定资产的核减实行审批制度,折旧的补偿采用综合折旧率计提(年折旧率4.5%)。
  1986年,区饲料公司分为工业、商业两个环节实行利改税。市区粮油供应公司所属15家粮店平价经营实行“批零差”核算,即由原来的平价经营费用实报实销改为按平价粮油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批零差收入,有关费用自理,享受免税待遇,利润全留。
  1987年起,对区粮食局局本部经费设立专户核算,并下达费用定额进行考核。为促进粮食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区财政局每年对企业下达亏损考核指标,并利用财务大检查和审核年检之机,及时消除不合理的减收增支因素,有效地遏制亏损的增加。
  1988年起,粮食平价经营实行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议价经营实行“核定基数,定额上缴,超收分成,欠收自补”的办法。粮食运输企业与粮油工业、饲料工业分别实行承包经营。
  1989年起,粮食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补偿改为按分类折旧率计提。为进一步完善粮食局局本部经费考核奖惩办法,规定超支部分从粮食局留利自补,节支部分则可提取5%作为局本部奖金福利(从定额补贴留利中提取)。同时,把集体粮行利润纳入国营企业核算。
  1990年12月,区财政局积极支持粮食局成立内部结算中心(内部银行),制定一系列加强资金管理措施。1992年,进一步促进企业结构调整,试行经营、价格、劳动用工、分配四放开方案,并制定处理潜亏措施。
  第四节 预算外资金管理
  建市初期,国家实行高度集中财政体制,预算外资金项目少、数量小,管理较松。1952年进行整顿,对农村自筹规定了“包、筹、禁”原则,一定程度上抑制预算外资金的发展。
  1953年,市财政科规定,预算外资金中的特种资金须专款专用,单独列账决算上报;专户储存,自觉缴存,计划拨付,禁止坐支、抵扣或浮存不缴。项目之间不应流用,总额应自求平衡。与此同时,对于企业奖励金、福利基金和大修理基金,要求其收支在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直至1983年才改为逐级汇总编报。
  1958年,财政体制变动较大,预算外资金较前有所扩大,管理一度混乱。1960年,市人委提出“统一领导,计划管理,盈余分成,亏损弥补”的办法,对工交、建安企业及剧团,实行“盈余分成”的办法,对戏院、卫生等事业性单位实行“结余上交”的办法,并规定周转金设立的条件。
  1963年开始的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对预算外资金采取“纳、减、管”的办法,有的项目纳入预算内,有的降低提留标准,减少数额,同时建立配套的管理制度。
  “文化大革命”期间,经济秩序混乱,预算外收入回升,使用缺乏管理监督。
  改革开放以后,地方财权扩大,预算外资金增长较快,管理工作逐步加强。1984年,市财政局对市属200个全民企事业单位的预算外收支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市属单位预算外资金达2094.8万元,且大多闲置。为此,制定筹集预算外资金的具体方案,于1985年开始对预算外资金收入较大的111个行政、事业单位进行清理集中,初步建立一些财务管理制度。
  1987年,对区属全民预算外企业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翌年规定,所有国营预算外企业都必须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比照预算内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同时报送统一的报表。
  1989年,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的办法。1991年,完善管理办法,分别单位情况,采取“收支两条线”,“核定收支,结余储存”和“核定铺底金,定收定支”等灵活多样的管理办法。同时,针对资金间歇和暂时闲置的特点,大胆尝试融通资金办法。1992年,强调收支分设账户,严控坐支现象,日常计划引导、财政跟踪监督、年终全面清理,“三管齐下”,把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工作推向正常化、规范化。
  第五节 会计管理
  解放初,执行省财政厅1951年编印的《福建省暂行单位预计会计制度(草案)》。
  1953年,成立市属一级、二级、三级单位预算会计。建立行政、党务、公安、文教等8大系统的单位预算会计,并按8大系统进行预算拨款,各单位正式按制度、按预算进行财务管理。
  1954年,市人民政府颁发《一九五四年乡人民政府及街民委员会会计处理办法》。
  1955年,健全财务制度,使用“库存日报表”代替“地方预算存款明细表”,简化会计的记账、结账手续。总会计对各单位的会计进行全面检查。
  1959年,市人委转发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实际提出七条贯彻意见,纠正“大跃进”中以凭证代账的做法。1961年,制发《泉州市农村人民公社财务管理制度》,并先后举办农村人民公社财务人员短期学习班、生产队会计学习班。加强生产大队、生产队的会计核算及年终结算。
  1965年,行政、事业单位以资金活动为主体的“收付记账法”开始实行。
  “文化大革命”期间,会计管理混乱。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工作逐步恢复。1978年,恢复行政、事业单位季度互审制度,组织全市开展竞赛,奖励年度财会工作成绩显著单位。
  1981年,成立市会计干部职称评定委员会,此后职称评聘工作逐步正规化。1982年,结合会计干部职称评定,组织400多人参加业务学习。
  1985年,大力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实施《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并规定会计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从下年7月1日起,珠算技术要达到普通五级。1986年,成立区会计证颁发考核领导组,负责全区会计人员考核、会计证考试发证工作;加强会计档案管理。
  1989年,招收20名乡(镇)财政所工作人员为聘用制干部,开展区属企事业单位会计工作达标验收工作。
  1990年11月,区财政局成立会计事务管理股,负责全区会计工作。翌年起,加强对在岗会计人员年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考核工作。
  第六节 财政监督
  一、财政监察
  1951年,市财政科开始开展财政监察工作。1952年,加强对各事业、企业单位财政预算及收支情况的检查工作。随着“三反”、“五反”运动的开展,财政监察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1953年,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基本建设、地方企业和事业费支出及征收情况。翌年,强调厉行节约,反对“贪高、冒进”及一切浪费国家资财的行为,并对市防疫站等单位进行检查。
  1955年,组织检查本级财政决算和农田水利经费及社会救济款的使用情况,对区、乡及卫生系统进行财务检查。1956年起,对各专业部门开展财务、财经纪律检查,帮助这些部门发现薄弱环节,以改进财务管理工作。当年检查9个单位,计查处贪污案件3起,金额586.7元,依法判刑2人;发现浪费问题3起,金额1500元;违反财经制度2起,金额855.6元。
  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期间,财政监察工作被视为束缚人们手脚的条条框框和清规戒律而加以反对,规章制度遭破坏,财政部门的监督机构普遍撤销。国民经济调整时期,财务监察工作有所恢复。
  “文化大革命”期间,在“左”的思想影响下,大批“条条专政”、“利润挂帅”,把合理的规章制度视为“管、卡、压”,无政府主义泛滥,财政监察工作不能正常开展。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市财政监察工作逐步恢复。1980年,市财政局成立财政监察股,开展财经纪律大检查,补缴收入32万元。1981年,对人民群众揭发的违反财经纪律问题认真调查、落实,制止铺张浪费、请客送礼等不正之风的蔓延,并开展全市性控购工作检查,维护财经纪律。1982年,市财政局配合政法部门,对综合食品厂等单位存在的违法乱纪问题进行查处。
  1988年,建立财政监察网络,加强乡镇财政监察工作。区财政局被评为省财政系统乡镇财政监察先进单位。翌年,制发区财政系统廉政建设措施及区财政系统《关于周转金管理的暂行办法》。1990~1992年,制定《鲤城区周转金两公开一监督制度(试行)》,逐步推行乡镇财政工作“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并取得良好成效。二、财务大检查
  1965年,对企事业单位的“小钱柜”和物资进行全面清查。木器家具生产合作社经审核,应上交10684元,泉州车辆厂挪用流动资金3346元购置固定资产等问题分别受到处理。
  1971年,泉州市对225个单位进行财务汇审,并组织人员到44个单位进行抽查。发现违纪拖欠税利74万元;搞计划外基建24个项目6.1万元,突破基建计划12个、2.0万元;借支公款高达60.7万元,其中私人借支6092人,计47.8万元。各违纪问题分别受到处理。1973年,开展税利大检查。查出漏交税收82户、漏交税金14.5万元,清理回收尾欠税利75万元、欠缴利润53.6万元。1974~1975年3月,市财政局对全市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挤占财经收入等问题进行严肃处理。
  1977年,进行财政金融整顿,查纠两年来存在的违纪问题。
  1980年,以检查、核实上年度财政收支为重点,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等方式,开展财经纪律大检查,查出违纪金额227.9万元。翌年,继续深入检查全市138个行政、企事业单位,查出违纪金额165.4万元,应交未缴国家财政80.8万元。1982年,开展企业财务大检查,计查出违纪金额232万元,应补交入库196万元,全部在年底入库。
  1983年,全面开展财务大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在自查的基础上,开展联审互查与重点抽查,查出违纪金额12.6万元。企业共查112个单位,重点抽查6个单位,违纪金额85万元。
  1984年8月,对马甲公社财政组进行清账和检查,发现公社出纳现金与账面长期不符、文化站账务混乱等8个问题,分别进行处理与整顿。
  1985年,开展财务大检查,查出违纪总金额199.1万元。后财务大检查成为一种制度,年年进行。1991年查出违纪总金额14.8万元。1992年继续开展财务大检查,并对违纪情况进行处理,但检查情况数据无汇总。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鯉城区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书以新观点、新资料、新方法,全面真实地记述鲤城境内1300年来的秀丽山川、多姿风情、显著政绩、璀璨文化、鼎盛人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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