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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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鯉城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3925
颗粒名称: 第二章 财政收入
分类号: F810.41
页数: 6
页码: 504-509
摘要: 本文记述了泉州市在不同历史时期的财政收入情况。民国以前,财政收入主要来自田赋、税项等,随着乡镇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地方财力不断增强。农业四税收入包括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随着时代变迁,征收政策和税种不断调整。工商各税收入和企业收入也随着经济发展和政策变化有所波动。此外,还介绍了其他收入、专项收入和预算外资金收入的情况。整体来看,财政收入随着经济发展和改革变化不断调整和增长。
关键词: 鲤城区 财政税务 财政收入

内容

民国以前,财政收入以田赋为主。民国23年(1934年),晋江县收入有县税、省税、国税3项。
  民国31年,县财政成为独立的一级“自治财政”。同年7月,再划分县、乡两级财政。
  县地方的独立税有房捐等5种,并从中央分得田赋、遗产税、营业税、印花税的一部分。乡镇财政以自治捐为主。
  解放后,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在支持生产发展、壮大经济实力的基础上,兼顾各方利益,积极组织财政收入,地方财力不断增强。
  第一节 农业四税收入
  一、农业税
  解放后,在旧田赋的基础上,人民政府逐步完善农业税的征收制度和管理办法。
  1951年,农业税实行23级全额累进税制,并实施社会减免与灾情减免以照顾困难户。
  1954年,市政府发布《主粮折代金单价通知》,规定少产或不产稻谷的农户应酌征一部分或全部代金。1956年7月,泉州市人委会又就农业税与地方自筹划分作出明确规定。
  1957年起,为鼓励耕畜繁殖,对饲养耕牛和幼牛的农业社(户)、公社,每头给予减征稻谷10公斤。至1962年,计减免幼种畜税额36510公斤。
  1958年,国务院实行比例税,统一全国的农业税制。泉州市农业税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最高地区不超过22%,最低一般不低于10%,较困难的偏僻地区和沿海岛屿还可酌减,但不得低于7%。社会减免、灾情减免继续实行。当年计征农业税5.6万元。
  1960~1962年,农业大幅度减产,为减轻农民负担,市对分配给农民的自留地一律免征农业税。1960年、1961年,全部取消农业税附加15%部分,三年间计少征农业税356.1万公斤,农业税实际收入110.7万元。
  1963年起,农业生产状况有所好转。是年,在上年农业税正税的基础上,增加农业税机动数13.5万公斤,并恢复农业税附加10%。1965年,又将农业税附加提高到15%,当年征收27.1万元。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农业生产停滞不前,农业税征收仍稳定在原有的基础上,平均税率维持在10.8%,地方附加维持在15%,直至1978年。其间计收入544.8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业税的征收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发生变化。1979年起,纳税对象从原来的900多个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变成5.7万多个农户。为扶持贫困地区摆脱落后面貌,在农业税负担上实行“起征点”和“穷队减免”政策。1979~1983年,全市计减免农业税367.7万公斤,实征收入239.6万元。
  1984年起,停止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对国营双阳华侨农场免征农业税。
  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1985年起,农业税改为按“倒三七”的比例(30%按统购价,70%按超购价)折征代金。农业税仍以征粮为主,由粮食部门核定各乡(镇)、村包括农业税的合同定购数量。对没有粮食定购任务的地方或应征公粮超过粮食定购任务的部分,农业税可按“倒三七”比例折征代金。当年农业税收入73.1万元,“七五”时期征收440.7万元。1992年,农业税收入为108.3万元。
  二、农林特产税
  1954年,市政府制定年度计划,单独征收特产税,当年计征2700元。1957年,进一步明确征收对象、税率,以及当年龙眼计征产量的打折与附加比例等。1959年,取消原来按市场固定价格随收随征,一律改按实际销售收入额计征。1957~1959年,计征7.1万元。1960年,实行新的计征税目、税率。1960~~1962年计征7.6万元。
  1965年,水果特产税改征农业税。1966年开始,原竹、原木、笋于、香菇和海埕产物的特产税,由财务部门移给税务部门管征,改为评产征收农业税的水果、茶叶、莲子仍由财政部门征收。特产税提成一律按总收入的5%提取,地方附加按正税15%计征,其中8%属省、7%属市。1976年以后,特产税改由财政部门管理,税务部门代征。1963~1979年,全市计征27.6万元。
  1983年起,对水果、海埕养殖、香菇、笋干、白木耳等五个品种采取源头控制的办法,定产定税征收。由财政部门直接征管,收入与公社、乡镇分成,税务部门不再代征。1988年以后,进一步调整征收分成体制。1980~1992年计实征348.3万元。
  三、契税
  1951年底,市财政科成立契税办公室,开展契税征收工作。越年,完成白契补税及追补上手契、新转移变动等650起。至1953年底,全市除三桥街和新桥街桥尾外,基本完成中小工商业户及殷实居民户的投税工作,初步查清全市产权,查验大部分旧契,修正个别房地产价格及面积的错误。
  1954年起,机关、部队、学校、党派、受国家补贴的团体,国营和地方国营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合作社等,凡有土地、房屋的买、典、承受赠与或交换行为者,均免纳契税。
  随着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进展,对土地产权的转移变动,由部门限制逐渐发展到全面禁止土地的买卖和转让,对土地转移的课税面也随之缩小,直至完全停止。与此同时,陆续对合作组织、公私合营企业以及联合诊所、私立学校等单位购买、典入、受赠或交换的房屋作出免税规定,对公民个人也作出部分减税、免税规定。契税收入逐渐减少,仅在1964~1966年间收入5800元。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城乡的房屋买卖重新活跃起来。1981年,市财政局发文要求各地按《契税条例》和现行有关规定,逐步展开契税征收工作。当年至1992年,泉州市房管局计代征465.4万元,除提取手续费外,实际人库368.9万元。
  四、耕地占用税
  1987年10月,鲤城区开征耕地占用税。荒山、荒坡等非耕地以外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的土地、菜地、园地、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均属征税范围,标准水田每平方米10元,其他耕地8元。先委托市、区土地局代征,1990年始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
  耕地占用税纳入国家预算,其中50%归中央,17%归省,10%归市,23%归区。在实征税额中首先提取5%的征收经费,然后再按上述分成比例分配。后来调整分成比例,区级分成提高。1987~1992年,计实征1061.1万元。
  第二节 工商各税收入
  解放后,国营、集体工商业发展迅速,私营企业在一段时间里也保持着发展的势头。“一五”时期,市工商各税收入累计421.9万元,占当时财政收入的66.1%。“二五”时期,由于工商税制的改革及工商企业的大量增加,工商各税总的看增幅较大,但受“大跃进”的影响,增长并不稳定。1963~1965年,随着国民经济的调整,平稳增长。“文化大革命”期间,在“左”的思想影响下,收入起伏不定。改革、开放以后,工业、商业和服务业迅速发展,企业效益日渐提高,工商各税收入大幅度增长。1992年,区级工商各税收入计12523.7万元。(详见本卷第五章第二节)
  第三节 企业收入
  解放初期,百业待兴,国营企业小而散,效益不佳。1952年,企业收入仅5.2万元,占当年财政收入的5%。“一五”期间,企业有所发展,共完成企业收入122.5万元,占财政收入19.2%。
  “二五”时期,由于“大跃进”和自然灾害的影响,企业收入起伏很大。1958年,由于中央下放企业分成,收入完成好,达300.8万元,占当年财政收入的50.5%。最差年份1961年仅完成56.4万元,占当年财政收入的6%。但整个“二五”时期,企业收入还是有所增长,共完成1557.7万元,占财政收入的25.4%。1962年后经过整顿,部分企业下马,企业收入有所下降。
  “文化大革命”十年间,企业收入很不稳定,有的年份出现负增长,个别年份甚至为负数,企业收入仅占财政收入的12.8%。
  进入80年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给企业注入新的活力。“六五”时期,企业收入有较大幅度的增长,累计达3416.7万元。
  “七五”时期,粮食、燃料企业亏损补贴给财政背上沉重的包袱,加上其他非工业企业受市场变化影响也增加一些亏损,以及改区后企业隶属关系的变化,企业收入净退库总额达3015.3万元。
  1991年,由于财政在资金上给予重点扶持,增强企业的“造血”功能,商业及非工业企业在开展“产品质量效益年”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加上燃料、粮食价格改革,减少亏损拨补,企业收入净入库45万元,比1990年净增746万元。1992年,由于粮食价格再次改革,增加亏损拨补,企业收入盈亏对抵净退库208.4万元。
  第四节 其他收入与专项收入
  一、其他收入
  区(市)其他收入包括事业收入、罚款收入、追回赃款和赃物变价收入、规费收入、公产收入、杂项收入等。1959年以前的债款收入,1967年以前的契税收入,1978年以前的年度支出收回,1983~1984年的征收排污费收入也列入其他收入。
  “一五”时期,其他收入94.5万元,占该期财政收入的14.8%,其中事业收入21.2万元,规费收入18.3万元,罚没收入15.5万元,公产收入6.9万元,债款收入22.5万元,杂项收入7.6万元,契税收入2.5万元。
  “二五”时期,其他收入292.7万元,占该期财政收入的4.8%,其中规费收入16.7万元,罚没收入9.7万元,公产收入2.7万元,杂项收入98.7万元,债款收入11.3万元,以前年度支出收回152.9万元,契税收入0.7万元。1958年,由于收回以前年度支出152.7万元,当年其他收入高达193.7万元。
  1963~1965年调整时期,其他收入32.2万元,占该期财政收入的0.8%,其中规费收入6.1万元,罚没收入15.2万元,公产收入1.0万元,杂项收入5.8万元,以前年度支出收回3.1万元,契税收入1.0万元。
  1966年,国家对17个部门75个规费项目进行调整,取消28个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40个。“三五”时期和“四五”时期,其他收入明显下降,分别为23.8万元、17.7万元,只占财政收入的0.4%、0.2%。
  “五五”时期,其他收入计63.4万元,占该期财政收入的0.6%。其中,62.4万元为工商部门开展打击投机倒把活动,追回赃款赃物变价收入所得。
  随着罚没收入的持续增长,“六五”、“七五”时期其他收入激增,分别达378.4万元与1931.9万元,占该期财政收入的1.58%、9.5%。1991~1992年,更增至2913.7万元。
  二、专项收入
  1985年,国家增设“专款收入类”。泉州市的专款收入包括1983年开征的排污费收入和1990年开征的教育费附加收入2种。至1990年,专项收入总计达到135.5万元。1991年、1992年增长较快,计达235.6万元。其中,征收排污费收入92.9万元,教育费附加收入142.7万元。
  第五节 预算外资金收入
  区(市)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包括各项附加收入、集中的企业收入、统管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解放初期数额较少。1966年后,才设有专门的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表。
  “三五”时期,预算外收入计达123.2万元,其中各项附加收入116.1万元,集中其他收入4.8万元,特种资金收入2.3万元。
  第四至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呈上升趋势。“四五”时期计215.3万元,其中,各项附加收入179.3万元,集中其他收入33.4万元,特种资金收入2.6万元;“五五”时期436.5万元,其中,各项附加收入271.7万元,集中其他收入164.8万元,特种资金收入0.05万元;“六五”时期732.9万元,其中,各项附加收入452.5万元,集中企业收入122.9万元,集中其他收入157.5万元。“七五”时期较之于“六五”时期有所回落,为591.1万元,其中,各项附加收入266.6万元,集中企业收入34.4万元,集中其他收入290.1万元。1991~1992年激增,计达991.8万元,其中,各项附加收入536.8万元,集中企业收入4.2万元,集中其他收入450.8万元。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鯉城区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书以新观点、新资料、新方法,全面真实地记述鲤城境内1300年来的秀丽山川、多姿风情、显著政绩、璀璨文化、鼎盛人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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