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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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鯉城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3922
颗粒名称: 第一章 财政体制
分类号: F812.7
页数: 3
页码: 502-504
摘要: 本文记述了泉州市在不同时期的财政体制变化,包括区级财政体制和乡镇财政体制的调整及改革情况。从1951年到1992年,泉州市的财政体制经历了多次调整和变革,包括收支挂钩、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的实行、划税分成、包干制度等。同时也介绍了农村人民公社的财政管理情况以及乡镇财政体制的改革和建立。
关键词: 鲤城区 财政税务 财政体制

内容

第一节 区级财政体制
  1951年3月,泉州市财政实行收支挂钩,按核定数额“以收抵支”的管理办法,收不抵支部分由省补助。
  1953年1月,实行中央、省、县(市)三级财政体制。同年3月,市建立总预算,财政预算收支基本遵循无预算不开支、无决算不报销的原则。1954年,实行“划税分成,固定比例,支出包干”的财政体制,财政收入主要有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以及省、地专项拨款补助收入。
  1956年,市(县)级财政权限扩大,印花税、屠宰税、利息所得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辆使用税和文化娱乐税归市财政收入。市固定收入分成为:国内公债收入分成40%,工商营业税分成10%。
  1958年,实行“以收定支,总额分成,五年不变”的财政体制。收支总额一经核定,五年内一般不变;地方预算年底结余不必上缴,全部留归地方使用;固定收入为地方企业收入和七种地方税收。分成项目及比例为:中央国营企业收入市分成20%,工商所得税分成12%,农业税分成40%,公债收入分成41%,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3种分成3.6%。1959年,由于形势变化,改为“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体制。除中央税项外,各项收入均按统一比例分成。
  1961年,商业企业收入归省财政,实行专项拨款制度。越年,省把“小固定收入”(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和文化娱乐税的收入)划作市(县)固定收入。同时,下放财政收支管理权限,各项事业经费由市(县)自行调剂解决,市(县)有权安排重点建设投资、企业流动资金和优抚救济支出。
  1967年,实行“总额分成”体制,同时取消市“小固定收入”。19681971年,实行“收支两条线”的体制,收入全部上缴中央,支出由省分配下拨。1972年,改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或差额补助),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体制,国营商业、林业企业再次划归市管理,市财政按绝对数包干,超收和节余全留地方使用。越年,超收部分50%上缴中央,同时省又收回国营商业企业的收入。
  1974~1975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包干,超支不补,节约归己”的体制。
  1976~1979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上缴(或补助),超收分成,一年一定”的体制。
  1980年,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体制,以上年实际收入为基数,由省核定增收分成比例。泉州市增收分成的比例为40%,支出由省下达指标,包干使用,节余留用,超支不补。
  1982~1984年,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递增缴拨,分级包干”的体制。1982年,核定的收入基数为4230.2万元,支出基数为1369.8万元;1984年,收入基数为4520.6万元,支出基数为1507万元。工商税收50%上缴省财政,每年递增10%上缴地区。1985年,实行“划分收支,定额缴补,增收分成,分级包干”的体制,泉州市分成比例为50%。
  1986年,鲤城区实行“划分收支,分税吃饭,分级包干”的体制。越年,市对区的财政管理体制改为“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定额补助,增收分成,一定三年”,收入基数为1713万元,支出基数为2573万元,增收上交市30%。
  1988~1992年,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定额缴补,增收多留,分类包干,自求平衡”的体制,收入基数定为2348万元,支出基数定为2758万元。定额上解扣除耕地占用税、城建税、工商罚没收入等专项结算收入后,区留70%,上缴市30%。
  第二节 乡镇财政体制
  1951年,泉州市所辖8个乡即建立乡财政。同年8月起,贯彻中央提出的关于统一乡镇财政,实行“包、禁、筹”的财政方针,同时提出整理乡村财政的措施。1954年起,逐步建立会计账务制度,包括统一账册、报表和预决算制度。1956年,制定、实施《泉州市乡镇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1958年,市人委开始对各人民公社实行财政收支包干办法,合理压缩开支,超收和节余留归公社所有。越年,省人委对人民公社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市人委制定《泉州市农村人民公社管理办法(草案)》,对农村人民公社实行“统一领导,队为基础,分级管理,三级核算,计划包干,各计盈亏”的原则,采取“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收支下放,计划管理,超额提成,费用包干”的财务管理制度。1961年起,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1965年,全面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开辟财源,厉行节约,有效地增加公社财力。
  “文化大革命”期间,财政管理混乱,公社一级财政遭到严重破坏。
  1978年,颁发《泉州市农村人民公社一级财政管理办法试行方案》,明确规定农村人民公社财政的收支范围、提留比例、分成办法以及公社财政应坚持的“当年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先收后支,留有后备,不打赤字预算,搞好综合平衡”的预算管理原则,并对公社实行“定收定支,收入上交,支出下拨,结余留用,增收分成”的财政管理办法。
  1986年,在东海、罗溪两乡试建乡镇一级财政管理体制,按照给积极性、财力许可、因地制宜、不断完善的原则,对乡镇预算内资金实行“定收定支,超收分成,短收扣支,节支留用,超支不补,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体制。乡镇不设金库,预算收入直接解交区金库,预算支出由区政府拨款,年终结算。预算外采取“定收定支,包干使用”的体制,确定具体提留项目和比例。越年,在全区9个乡镇全面推广。
  1988年,区政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不断改进的原则,对各乡镇预算内资金部分实行“定收定支,收入上交,支出下拨,超收分成,短收扣支,超支不补,结余留用,二年一定”的财政管理办法,增加的特产税及教育费附加收入计入包干数。区财政局、审计局联合发文,重申乡镇范围内的预算外、内和自有资金收支应全部纳入财政管理轨道,建立、健全财政预决算审批制度,同时建立财政所岗位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
  1990年,对各乡(镇)实行“核定基数,增收分成,短收扣支,结余留用,一定二年”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年终按体制结算,增收分成款作为乡镇的机动财力,由乡镇统筹安排。
  1991~1992年,区政府决定对各街道办事处试行财政收支挂钩管理,逐步向街道一级财政过渡,采取“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增收分成,减收扣支,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办法。街道办事处不设金库,收入直接解缴区金库,支出由财政拨款,年终按管理办法结算。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鯉城区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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