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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五 财政税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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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鯉城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3921
颗粒名称:
卷十五 财政税务
分类号:
F812.7;F812.42
页数:
39
页码:
501-539
摘要:
本文记述了在古代中国,财税体制实行中央集权制,财政收入以田赋为主。民国时期,财政体制多头征收,百姓负担沉重。解放后,人民政府大力发展经济并兼顾各方利益,组织收入并合理分配财政资金。1992年后,税收工作不断改进,财政收入和支出更趋合理,对农业、教育等领域的投入增加。
关键词:
鲤城区
财政税务
内容
古代,财税体制均实行中央集权制。财政收入以田赋为主,财政支出大体可分起解、存留等部分,捐税种类则逐渐增多。
民国前期,政局动荡,赋税多头征收,百姓负担沉重。民国24年(1935年),县预算成立,部分地方捐税废除,并实行包征制。民国31年,实行中央、县二级财政体制后,晋江县财政成为独立的一级“自治财政”。由于经济凋敝,捐税名目日多,在通货膨胀的影响下,计征方式也不断更改。
解放后,苛捐杂税废除,财税机构逐步健全。1951年泉州市设立后,人民政府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兼顾国家、地方、集体、个人利益,强化税收管理,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分配财政资金,有力促进各项事业的恢复、发展。“大跃进”与“文化大革命”期间,财税工作一度出现混乱。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税收工作不断改进,税收与财政收入日益增多,1992年工商税完成数由1951年的351万元上升到26103万元,财政收入由1952年的107.2万元提高到1.7亿元。财政资金支出更趋合理,对农业、教育事业、重点建设项目及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增加,并加强城市维护与建设,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努力杜绝各种不合理支出,财政资金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第一章 财政体制
第一节 区级财政体制
1951年3月,泉州市财政实行收支挂钩,按核定数额“以收抵支”的管理办法,收不抵支部分由省补助。
1953年1月,实行中央、省、县(市)三级财政体制。同年3月,市建立总预算,财政预算收支基本遵循无预算不开支、无决算不报销的原则。1954年,实行“划税分成,固定比例,支出包干”的财政体制,财政收入主要有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以及省、地专项拨款补助收入。
1956年,市(县)级财政权限扩大,印花税、屠宰税、利息所得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辆使用税和文化娱乐税归市财政收入。市固定收入分成为:国内公债收入分成40%,工商营业税分成10%。
1958年,实行“以收定支,总额分成,五年不变”的财政体制。收支总额一经核定,五年内一般不变;地方预算年底结余不必上缴,全部留归地方使用;固定收入为地方企业收入和七种地方税收。分成项目及比例为:中央国营企业收入市分成20%,工商所得税分成12%,农业税分成40%,公债收入分成41%,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3种分成3.6%。1959年,由于形势变化,改为“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体制。除中央税项外,各项收入均按统一比例分成。
1961年,商业企业收入归省财政,实行专项拨款制度。越年,省把“小固定收入”(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和文化娱乐税的收入)划作市(县)固定收入。同时,下放财政收支管理权限,各项事业经费由市(县)自行调剂解决,市(县)有权安排重点建设投资、企业流动资金和优抚救济支出。
1967年,实行“总额分成”体制,同时取消市“小固定收入”。19681971年,实行“收支两条线”的体制,收入全部上缴中央,支出由省分配下拨。1972年,改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或差额补助),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体制,国营商业、林业企业再次划归市管理,市财政按绝对数包干,超收和节余全留地方使用。越年,超收部分50%上缴中央,同时省又收回国营商业企业的收入。
1974~1975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包干,超支不补,节约归己”的体制。
1976~1979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上缴(或补助),超收分成,一年一定”的体制。
1980年,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体制,以上年实际收入为基数,由省核定增收分成比例。泉州市增收分成的比例为40%,支出由省下达指标,包干使用,节余留用,超支不补。
1982~1984年,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递增缴拨,分级包干”的体制。1982年,核定的收入基数为4230.2万元,支出基数为1369.8万元;1984年,收入基数为4520.6万元,支出基数为1507万元。工商税收50%上缴省财政,每年递增10%上缴地区。1985年,实行“划分收支,定额缴补,增收分成,分级包干”的体制,泉州市分成比例为50%。
1986年,鲤城区实行“划分收支,分税吃饭,分级包干”的体制。越年,市对区的财政管理体制改为“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定额补助,增收分成,一定三年”,收入基数为1713万元,支出基数为2573万元,增收上交市30%。
1988~1992年,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定额缴补,增收多留,分类包干,自求平衡”的体制,收入基数定为2348万元,支出基数定为2758万元。定额上解扣除耕地占用税、城建税、工商罚没收入等专项结算收入后,区留70%,上缴市30%。
第二节 乡镇财政体制
1951年,泉州市所辖8个乡即建立乡财政。同年8月起,贯彻中央提出的关于统一乡镇财政,实行“包、禁、筹”的财政方针,同时提出整理乡村财政的措施。1954年起,逐步建立会计账务制度,包括统一账册、报表和预决算制度。1956年,制定、实施《泉州市乡镇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1958年,市人委开始对各人民公社实行财政收支包干办法,合理压缩开支,超收和节余留归公社所有。越年,省人委对人民公社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市人委制定《泉州市农村人民公社管理办法(草案)》,对农村人民公社实行“统一领导,队为基础,分级管理,三级核算,计划包干,各计盈亏”的原则,采取“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收支下放,计划管理,超额提成,费用包干”的财务管理制度。1961年起,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1965年,全面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开辟财源,厉行节约,有效地增加公社财力。
“文化大革命”期间,财政管理混乱,公社一级财政遭到严重破坏。
1978年,颁发《泉州市农村人民公社一级财政管理办法试行方案》,明确规定农村人民公社财政的收支范围、提留比例、分成办法以及公社财政应坚持的“当年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先收后支,留有后备,不打赤字预算,搞好综合平衡”的预算管理原则,并对公社实行“定收定支,收入上交,支出下拨,结余留用,增收分成”的财政管理办法。
1986年,在东海、罗溪两乡试建乡镇一级财政管理体制,按照给积极性、财力许可、因地制宜、不断完善的原则,对乡镇预算内资金实行“定收定支,超收分成,短收扣支,节支留用,超支不补,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体制。乡镇不设金库,预算收入直接解交区金库,预算支出由区政府拨款,年终结算。预算外采取“定收定支,包干使用”的体制,确定具体提留项目和比例。越年,在全区9个乡镇全面推广。
1988年,区政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不断改进的原则,对各乡镇预算内资金部分实行“定收定支,收入上交,支出下拨,超收分成,短收扣支,超支不补,结余留用,二年一定”的财政管理办法,增加的特产税及教育费附加收入计入包干数。区财政局、审计局联合发文,重申乡镇范围内的预算外、内和自有资金收支应全部纳入财政管理轨道,建立、健全财政预决算审批制度,同时建立财政所岗位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
1990年,对各乡(镇)实行“核定基数,增收分成,短收扣支,结余留用,一定二年”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年终按体制结算,增收分成款作为乡镇的机动财力,由乡镇统筹安排。
1991~1992年,区政府决定对各街道办事处试行财政收支挂钩管理,逐步向街道一级财政过渡,采取“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增收分成,减收扣支,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办法。街道办事处不设金库,收入直接解缴区金库,支出由财政拨款,年终按管理办法结算。
第二章 财政收入
民国以前,财政收入以田赋为主。民国23年(1934年),晋江县收入有县税、省税、国税3项。
民国31年,县财政成为独立的一级“自治财政”。同年7月,再划分县、乡两级财政。
县地方的独立税有房捐等5种,并从中央分得田赋、遗产税、营业税、印花税的一部分。乡镇财政以自治捐为主。
解放后,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在支持生产发展、壮大经济实力的基础上,兼顾各方利益,积极组织财政收入,地方财力不断增强。
第一节 农业四税收入
一、农业税
解放后,在旧田赋的基础上,人民政府逐步完善农业税的征收制度和管理办法。
1951年,农业税实行23级全额累进税制,并实施社会减免与灾情减免以照顾困难户。
1954年,市政府发布《主粮折代金单价通知》,规定少产或不产稻谷的农户应酌征一部分或全部代金。1956年7月,泉州市人委会又就农业税与地方自筹划分作出明确规定。
1957年起,为鼓励耕畜繁殖,对饲养耕牛和幼牛的农业社(户)、公社,每头给予减征稻谷10公斤。至1962年,计减免幼种畜税额36510公斤。
1958年,国务院实行比例税,统一全国的农业税制。泉州市农业税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最高地区不超过22%,最低一般不低于10%,较困难的偏僻地区和沿海岛屿还可酌减,但不得低于7%。社会减免、灾情减免继续实行。当年计征农业税5.6万元。
1960~1962年,农业大幅度减产,为减轻农民负担,市对分配给农民的自留地一律免征农业税。1960年、1961年,全部取消农业税附加15%部分,三年间计少征农业税356.1万公斤,农业税实际收入110.7万元。
1963年起,农业生产状况有所好转。是年,在上年农业税正税的基础上,增加农业税机动数13.5万公斤,并恢复农业税附加10%。1965年,又将农业税附加提高到15%,当年征收27.1万元。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农业生产停滞不前,农业税征收仍稳定在原有的基础上,平均税率维持在10.8%,地方附加维持在15%,直至1978年。其间计收入544.8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业税的征收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发生变化。1979年起,纳税对象从原来的900多个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变成5.7万多个农户。为扶持贫困地区摆脱落后面貌,在农业税负担上实行“起征点”和“穷队减免”政策。1979~1983年,全市计减免农业税367.7万公斤,实征收入239.6万元。
1984年起,停止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对国营双阳华侨农场免征农业税。
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1985年起,农业税改为按“倒三七”的比例(30%按统购价,70%按超购价)折征代金。农业税仍以征粮为主,由粮食部门核定各乡(镇)、村包括农业税的合同定购数量。对没有粮食定购任务的地方或应征公粮超过粮食定购任务的部分,农业税可按“倒三七”比例折征代金。当年农业税收入73.1万元,“七五”时期征收440.7万元。1992年,农业税收入为108.3万元。
二、农林特产税
1954年,市政府制定年度计划,单独征收特产税,当年计征2700元。1957年,进一步明确征收对象、税率,以及当年龙眼计征产量的打折与附加比例等。1959年,取消原来按市场固定价格随收随征,一律改按实际销售收入额计征。1957~1959年,计征7.1万元。1960年,实行新的计征税目、税率。1960~~1962年计征7.6万元。
1965年,水果特产税改征农业税。1966年开始,原竹、原木、笋于、香菇和海埕产物的特产税,由财务部门移给税务部门管征,改为评产征收农业税的水果、茶叶、莲子仍由财政部门征收。特产税提成一律按总收入的5%提取,地方附加按正税15%计征,其中8%属省、7%属市。1976年以后,特产税改由财政部门管理,税务部门代征。1963~1979年,全市计征27.6万元。
1983年起,对水果、海埕养殖、香菇、笋干、白木耳等五个品种采取源头控制的办法,定产定税征收。由财政部门直接征管,收入与公社、乡镇分成,税务部门不再代征。1988年以后,进一步调整征收分成体制。1980~1992年计实征348.3万元。
三、契税
1951年底,市财政科成立契税办公室,开展契税征收工作。越年,完成白契补税及追补上手契、新转移变动等650起。至1953年底,全市除三桥街和新桥街桥尾外,基本完成中小工商业户及殷实居民户的投税工作,初步查清全市产权,查验大部分旧契,修正个别房地产价格及面积的错误。
1954年起,机关、部队、学校、党派、受国家补贴的团体,国营和地方国营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合作社等,凡有土地、房屋的买、典、承受赠与或交换行为者,均免纳契税。
随着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进展,对土地产权的转移变动,由部门限制逐渐发展到全面禁止土地的买卖和转让,对土地转移的课税面也随之缩小,直至完全停止。与此同时,陆续对合作组织、公私合营企业以及联合诊所、私立学校等单位购买、典入、受赠或交换的房屋作出免税规定,对公民个人也作出部分减税、免税规定。契税收入逐渐减少,仅在1964~1966年间收入5800元。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城乡的房屋买卖重新活跃起来。1981年,市财政局发文要求各地按《契税条例》和现行有关规定,逐步展开契税征收工作。当年至1992年,泉州市房管局计代征465.4万元,除提取手续费外,实际人库368.9万元。
四、耕地占用税
1987年10月,鲤城区开征耕地占用税。荒山、荒坡等非耕地以外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的土地、菜地、园地、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均属征税范围,标准水田每平方米10元,其他耕地8元。先委托市、区土地局代征,1990年始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
耕地占用税纳入国家预算,其中50%归中央,17%归省,10%归市,23%归区。在实征税额中首先提取5%的征收经费,然后再按上述分成比例分配。后来调整分成比例,区级分成提高。1987~1992年,计实征1061.1万元。
第二节 工商各税收入
解放后,国营、集体工商业发展迅速,私营企业在一段时间里也保持着发展的势头。“一五”时期,市工商各税收入累计421.9万元,占当时财政收入的66.1%。“二五”时期,由于工商税制的改革及工商企业的大量增加,工商各税总的看增幅较大,但受“大跃进”的影响,增长并不稳定。1963~1965年,随着国民经济的调整,平稳增长。“文化大革命”期间,在“左”的思想影响下,收入起伏不定。改革、开放以后,工业、商业和服务业迅速发展,企业效益日渐提高,工商各税收入大幅度增长。1992年,区级工商各税收入计12523.7万元。(详见本卷第五章第二节)
第三节 企业收入
解放初期,百业待兴,国营企业小而散,效益不佳。1952年,企业收入仅5.2万元,占当年财政收入的5%。“一五”期间,企业有所发展,共完成企业收入122.5万元,占财政收入19.2%。
“二五”时期,由于“大跃进”和自然灾害的影响,企业收入起伏很大。1958年,由于中央下放企业分成,收入完成好,达300.8万元,占当年财政收入的50.5%。最差年份1961年仅完成56.4万元,占当年财政收入的6%。但整个“二五”时期,企业收入还是有所增长,共完成1557.7万元,占财政收入的25.4%。1962年后经过整顿,部分企业下马,企业收入有所下降。
“文化大革命”十年间,企业收入很不稳定,有的年份出现负增长,个别年份甚至为负数,企业收入仅占财政收入的12.8%。
进入80年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给企业注入新的活力。“六五”时期,企业收入有较大幅度的增长,累计达3416.7万元。
“七五”时期,粮食、燃料企业亏损补贴给财政背上沉重的包袱,加上其他非工业企业受市场变化影响也增加一些亏损,以及改区后企业隶属关系的变化,企业收入净退库总额达3015.3万元。
1991年,由于财政在资金上给予重点扶持,增强企业的“造血”功能,商业及非工业企业在开展“产品质量效益年”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加上燃料、粮食价格改革,减少亏损拨补,企业收入净入库45万元,比1990年净增746万元。1992年,由于粮食价格再次改革,增加亏损拨补,企业收入盈亏对抵净退库208.4万元。
第四节 其他收入与专项收入
一、其他收入
区(市)其他收入包括事业收入、罚款收入、追回赃款和赃物变价收入、规费收入、公产收入、杂项收入等。1959年以前的债款收入,1967年以前的契税收入,1978年以前的年度支出收回,1983~1984年的征收排污费收入也列入其他收入。
“一五”时期,其他收入94.5万元,占该期财政收入的14.8%,其中事业收入21.2万元,规费收入18.3万元,罚没收入15.5万元,公产收入6.9万元,债款收入22.5万元,杂项收入7.6万元,契税收入2.5万元。
“二五”时期,其他收入292.7万元,占该期财政收入的4.8%,其中规费收入16.7万元,罚没收入9.7万元,公产收入2.7万元,杂项收入98.7万元,债款收入11.3万元,以前年度支出收回152.9万元,契税收入0.7万元。1958年,由于收回以前年度支出152.7万元,当年其他收入高达193.7万元。
1963~1965年调整时期,其他收入32.2万元,占该期财政收入的0.8%,其中规费收入6.1万元,罚没收入15.2万元,公产收入1.0万元,杂项收入5.8万元,以前年度支出收回3.1万元,契税收入1.0万元。
1966年,国家对17个部门75个规费项目进行调整,取消28个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40个。“三五”时期和“四五”时期,其他收入明显下降,分别为23.8万元、17.7万元,只占财政收入的0.4%、0.2%。
“五五”时期,其他收入计63.4万元,占该期财政收入的0.6%。其中,62.4万元为工商部门开展打击投机倒把活动,追回赃款赃物变价收入所得。
随着罚没收入的持续增长,“六五”、“七五”时期其他收入激增,分别达378.4万元与1931.9万元,占该期财政收入的1.58%、9.5%。1991~1992年,更增至2913.7万元。
二、专项收入
1985年,国家增设“专款收入类”。泉州市的专款收入包括1983年开征的排污费收入和1990年开征的教育费附加收入2种。至1990年,专项收入总计达到135.5万元。1991年、1992年增长较快,计达235.6万元。其中,征收排污费收入92.9万元,教育费附加收入142.7万元。
第五节 预算外资金收入
区(市)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包括各项附加收入、集中的企业收入、统管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解放初期数额较少。1966年后,才设有专门的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表。
“三五”时期,预算外收入计达123.2万元,其中各项附加收入116.1万元,集中其他收入4.8万元,特种资金收入2.3万元。
第四至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呈上升趋势。“四五”时期计215.3万元,其中,各项附加收入179.3万元,集中其他收入33.4万元,特种资金收入2.6万元;“五五”时期436.5万元,其中,各项附加收入271.7万元,集中其他收入164.8万元,特种资金收入0.05万元;“六五”时期732.9万元,其中,各项附加收入452.5万元,集中企业收入122.9万元,集中其他收入157.5万元。“七五”时期较之于“六五”时期有所回落,为591.1万元,其中,各项附加收入266.6万元,集中企业收入34.4万元,集中其他收入290.1万元。1991~1992年激增,计达991.8万元,其中,各项附加收入536.8万元,集中企业收入4.2万元,集中其他收入450.8万元。
第三章 财政支出
古代,地方财政支出大体可分起解、存留等,各朝代有所变化。民国前期,支出以行政、教育、保安经费为主;后期三者支出逐渐下降,由于通货膨胀,以生活补助费为主的其他支出则迅速增长。
解放后,财政支出始终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有保有压,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分配财政资金,在基本保证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开展正常工作资金需要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对农业、教育事业及重点建设项目的投入,加强城市维护与建设,增加对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基本保证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
第一节 经济建设支出
一、地万工业企业支出
地方工业企业支出包括工业、商业和文教等企业的基本建设投资、增拨流动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等支出。1952年,支出7.1万元。“一五”时期,支出78.4万元,着重支持泉州酒厂的建设及泉州制药厂的扩建等。1958年,工农业生产建设“大跃进”,新建工厂55家,支出高达361.6万元,占当年财政支出62.2%。“二五”时期,支出407.8万元。1963~1965年的国民经济调整时期与“三五”时期,支出分别为123.8万元、204.7万元。1970年起,取消地方工业企业支出科目,将其分解为基本建设支出、流动资金、科技三项费用、“五小”企业投资4个项目。
二、基本建设支出
第四、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分别支出59万元与15万元。“六五”时期,支出182万元,主要有鲤城宾馆五号楼及政协办公楼基建36万元,罗溪、马甲、河市镇镇址建设及文化娱乐场所建设50万元,鲤城宾馆餐厅基建43万元。“七五”时期,支出398.3万元,主要用于解决党校、贤銮大厦、鲤城宾馆综合楼、法院法庭、司法局办公楼以及机关干部职工住房建设。1991~1992年,支出剧增,计达1208.2万元,着重投资漳泉铁路等。
三、企业挖潜改造资金
1976年,增设企业挖潜改造资金。“五五”、“六五”时期,分别支出309.5万元、73.7万元。“七五”时期,支出834.6万元,主要有投资成洲工业区建设306.5万元,增拨企业生产发展资金108万元等。1991年,支出649.9万元。1992年,增至909.6万元,比增40%。
四、简易建筑费
1979年,增设此项科目,当年支出1万元,其后渐增。“六五”、“七五”时期,分别为62.5万元、313.5万元。1991~1992年,计252.6万元,用于商业网点及市场建设。
五、科技三项费用
第四至第七个五年计划时期,分别支出156.6万元、55.4万元、88.2万元、58.3万元。1991年后增长明显,1992年达54.5万元。
六、流动资金
国家预算增拨国营企业的定额流动资金,第四至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支出呈下降趋势,分别为228.5万元、218.5万元、141万元。“七五”时期与1991年没有支出。1992年支出20万元,用于增补商业企业流动资金。
七、城市维护费
1952年,支出16.8万元。“一五”、“二五”时期,分别为15.1万元、50.3万元。1963~1965年增长较快,计102.6万元。“三五”时期有所回落,降为92.5万元。
“四五”至“六五”时期,支出增长迅速,分别达到238.3万元、508.6万元、1127.2万元。“七五”时期,降为466.8万元。1991~1992年,又有明显增加,计达775.6万元。
八、“五小”企业补助支出
“四五”、“五五”时期,“五小”企业补助分别支出44.5万元、74万元。1982年,大幅度上升,计71万元。1983年,该科目取消。
九、农业生产和农村建设支出
(一)农林水基本建设资金
解放后,建设江海堤防、围垦、引水治涝工程,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重点项目有溪墘引水工程、金鸡南渠引水工程、山美灌区北渠工程、晋江下游防洪堤工程,以及城东围垦等。1952~1972年,计支出621.6万元。
1973年起,还支出一些扶持农业机械化资金。1973~1978年,“农业学大寨”期间,除了每年安排农机事业人员经费(1978年达到9.1万元)外,还帮助市农机管理局在东海公社东霞大队兴建1座建筑面积达6584平方米的农机化培训学校。其间计支出732.4万元。改革开放后,农林水基本建设资金投入较多,1979~1988年计支出2588.3万元。1989年,又以区财政支农资金为“龙头”,带动乡、镇、村集体和农户,多渠道筹集资金,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发展农机化服务,农林水基本建设资金投入大幅度增长,1989~1992年共支出3402.1万元。
(二)扶持农村集体经济
五六十年代,市财政做了些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的工作。1959年,安排国家投资人民公社扶助穷队资金1.88万元。越年,拨款18.8万元支援抗旱防洪,并集中投资水产捕捞大队62万元,清源农场14.2万元,以及畜牧场、水产养殖场等32.0万元,支援建立轻工业生产资料及副食品生产资料基地。1961年,财政对公社无偿投资23万元,帮助36个大队解决种子、肥料等生产资料。1963年,全市接受无偿投资的生产队47个,接受长期贷款的生产队196个。
(三)建立“三合一”生产基地
1978~1982年,市财政局配合市农业局在郊区8个公社建立一批“茶果牧三合一”生产基地,其中包括43个大天马场和216个小天马场。5年中,财政先后投放支农资金81.4万元,拨借支农周转金9万元,加上社队自筹资金,使这些基地场获得较快的发展。至1982年,固定资产价值达2672.6万元,比投资前的1977年1169万元增长128.6%,为经济的持续发展打下基础。
(四)果林商品基地建设
1984年,在城东乡的桥南至仁公岭的福厦公路两侧造林种果,实行“谁种谁有,责任到户,包种包管,允许继承”的政策。财政资金重点解决苗木,群众出资4.5万元,投工4.6万个工日。1985~1988年,继续在东海、北峰、河市、双阳建设果林商品基地,重点发展优质龙眼品种。1986年,国家计委、农业部把鲤城区列入全国重点优质龙眼商品生产基地,并下达三级配套投资建立龙泉果品加工厂,共投资220万元(其中中央115万元、省57万元、区48万元)。1984~1988年,为建设果林商品生产基地,区(市)财政共投入86万元,计种植龙眼2.5万亩,经验收成活1.8万亩。
(五)建立农业发展基金
1988年,鲤城区开始筹集农业发展基金。1989年,区政府颁发《关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的决定》,在省政府规定的县级农业发展基金5条征集渠道的基础上,调整扩展为区、乡两级8条渠道,使农业发展基金有稳定的资金来源。至1992年,共安排和筹集预算内外农业发展基金1297万元,其中,区本级963万元,乡镇级148万元,省、市补助186万元。根据城郊型农村经济特点,农业发展基金重点用于增强农业基础设施,实施“菜篮子”工程和副食品基地建设,以及造林种果,培植财源,开发山地资源,基本上做到当年投入、当年发挥效益。
(六)农业高科技综合开发
资金投入采取以群众集资为主,国家投入为辅的办法。1991年,省专项拨款120万元,区财政先后安排农业发展基金142万元作为综合开发的启动资金。至1992年,着重从龙眼种植、网箱养鱼、推广饲养丽佳鸭等三方面开展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七)支农周转金借用
1977年,市对部分财政支农资金开始改无偿为有偿使用办法。1977~1991年,15年间支农周转金累计借用2126.2万元,扶持289个单位,到期应回收累计1676.4万元,实际回收1640.8万元,回收率达97.9%。1991年底,区本级管理使用的支农周转金基金计271.6万元。1992年,借出支农周转金1003.5万元,着重扶持乡镇企业、农村多种经营等,应收回690万元,实际回收638万元,回收率达92.5%。
第二节 事业费支出
一、工交商部门事业费
1972年,支出1.4万元。“四五”至“六五”期间呈上升趋势,“四五”时期为9.2万元,“五五”时期计12.9万元,“六五”时期达110.2万元,其中,设备购置费22.3万元,修缮费17.3万元。“七五”时期为63.9万元,其中,设备购置费2.7万元,修缮费9.8万元。1991~1992年,支出回升,分别达到29.9万元与43.2万元。
二、城镇青年就业经费
1958年,支出0.45万元。第三至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不断递增:“三五”时期计28.9万元,“四五”时期为57.7万元,“五五”时期计96万元,“六五”时期达138.8万元。其中,1981年创办服装劳保用品厂、包装用品厂、橡胶塑料制品厂、五金厂,安置城市待业青年237人。“七五”时期有所降低,计27万元,其中,用于就业培训中心建设10万元。1991~1992年,支出又有所增长,两年计58万元。
三、文教卫生事业费
(一)文化事业费
市文化事业费1952年支出1.5万元。“一五”时期7.1万元。“二五”时期37.5万元,其中,1958年建宽银幕电影院1座、航空模型俱乐部1座。1963~1965年支出19.9万元。第三至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支出逐渐增多。“三五”时期54.2万元,“四五”时期88.1万元,1975年建成泉州宋代古船陈列馆。“五五”时期103.2万元,较大的支出项目有高甲剧团排练场基建6万元。“六五”时期达207.1万元,较大的支出有图书馆迁址征地33万元,罗溪电影院基建补助4万元。“七五”时期比“六五”时期有所下降,为106.7万元,主要有文化活动中心征地30万元,国际木偶节活动经费支出5万元。1991~1992年,支出剧增,两年计113.7万元,主要有区文化活动中心基建50万元,文化馆基建15万元,河市电影院修建10万元,俞大猷纪念馆基建5万元。
(二)教育事业费
1952年,教育事业费支出11.9万元,占当年财政支出的24.3%。“一五”时期,299.7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41.0%。“二五”时期,481.65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28.9%,创办泉州师范学校,新办中小学96所,修建校舍87座。
1963~1965年,教育事业费支出200.0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18.5%,新建紫江小学、石阜小学,扩建通政小学等9所学校校舍,维修校舍30多座。
“三五”时期以后不断增多,所占同期财政支出比例均在20%以上。“三五”、“四五”、“五五”分别为547.9万元、1208.4万元、1541.8万元,各占同期财政支出的28.9%、30.8%、24.2%;“六五”时期,3258.5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27.7%,其中,用于教学设备购置107.9万元,校舍建设及修缮559.2万元。“七五”时期,5651.4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22.6%,其中,用于教学设备购置77.0万元,校舍建设及修缮960.1万元。1991~1992年,计达4304.6万元。
(三)卫生事业费
1952年,支出4.2万元。“一五”、“二五”时期,分别为53.4万元、94.4万元。1963~1965年为76.4万元。“三五”至“五五”时期分别为127.8万元、285.6万元、436.5万元。“六五”时期728.8万元,其中医疗设备购置费11.6万元。“七五”时期1014.7万元,其中医疗设备购置费8.4万元。1991年390.4万元,1992年达483万元。
(四)公费医疗费
公费医疗费原列入卫生事业费,1979年增设此项科目。“五五”时期计支71.8万元。为减少浪费,节约开支,1982年8月实行包干。1984年,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管理制度,对超支数额较大的单位实行月限额控制,支出明显下降。“六五”、“七五”时期分别为296.9万元、409万元。1991~1992年,由于人员增加,药物提价,支出增加,两年计379.5万元。
(五)广播事业费
随着广播事业的发展,广播事业费支出逐渐增加。1963~1965年为2.6万元。第三至第七个五年计划时期支出分别为12.0万元、27.6万元、28.3万元、47.1万元、74.7万元。1991~1992年计支出124.5万元,主要有农村广播网及有线电视建设64万元,广播大楼基建30万元。
(六)计生事业费
1963年,始有计生事业费支出。1963~1965年,计支出4.5万元。“三五”、“四五”时期分别为3.7万元、4.6万元。随着计生工作的逐步加强,支出逐渐增多。第五至第七个五年计划时期分别达到50.1万元、116.1万元、278.0万元。1991~1992年,计支出340.5万元。
四、科学事业费
“二五”时期,支出4.1万元。1963~1965年为5.9万元。“三五”、“四五”时期分别为5.8万元与2.2万元。“五五”时期以后,支出渐增。第五至第七个五年计划时期,分别达到12.2万元、27.4万元、71.6万元。1991年、1992年,支出增长更快,计79万元。
五、其他部门事业费
其他部门事业费包括民兵事业费、华侨事业费、旅游事业费、工商管理事业费、税务事业费、统计事业费、财政事业费、审计事业费、农税征收费,以及乡镇财政干部经费等,系1982年增设科目,1982年以前列在其他支出项目。“六五”、“七五”时期分别为101.1万元、712.1万元。1991~1992年支出增长迅速,计支出751.3万元。
第三节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支出解放后,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支出不断增加。1952年为2.2万元。“一五”、“二五”时期分别为47.6万元、81.4万元。1963~1965年计支出94.3万元。第三至第七个五年计划时期,又依次达到129.3万元、186.1万元、379.1万元、718.5万元、1389.2万元。1991~1992年继续增长,计支出822.1万元。
第四节 行政管理费支出
行政管理费包括人大常委会经费、党政机关经费等。1952年支出3.4万元。“一五”、“二五”时期支出分别为218.3万元、295.5万元。
1963年,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经过控制,至1965年,累计支出210.0万元。“三五”、“四五”时期分别为397.2万元、628.2万元。1980年,实行预算包干办法,整个“五五”时期支出878.0万元。“六五”、“七五”时期继续增加,分别达1125.2万元、1896.0万元。1991~1992年计1522.6万元。
第五节 公检法司支出
1981年前,列入行政管理费。1981年增设该科目。“六五”时期,支出357.9万元,其中,公安287.5万元,检察院、法院、司法局70.4万元。“七五”时期,支出474.9万元,其中,公安90.7万元,检察院、法院、司法局384.2万元。1991~1992年,支出增加,两年计496.9万元。
第六节 其他支出和专项支出
其他支出包括价格补贴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等。专项支出是专项收入的对应科目,1985年增设。鲤城区专项支出包括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和教育费附加支出。
一、其他支出
(一)价格补贴
价格补贴支出是1985年价格体制改革出台而增设的科目,主要包括超购加价款和购销倒挂的价格补贴。1985年支出623万元。“七五”时期,支出6891.2万元,其中,粮油加价款596.1万元,粮油价差补贴938.5万元,市镇居民肉食价差补贴1425万元,平抑市价肉食差价补贴688.7万元,平抑市价蔬菜差价补贴108.7万元,民用煤销售价差补贴280.1万元,地方粮油价外补贴2854.1万元。1991年,由于民用煤价格放开与粮食价格改革减少补贴,支出1106.9万元,比1990年减少475.9万元,下降30.1%。1992年,又随改革的深化比上年减支668.6万元,降为438.2万元,下降60.4%
(二)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
1988年,增设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科目。“七五”时期,支出244.1万元,主要是解决贫困地区邮电通讯线路30万元,虹山乡址建设10万元,以及扶持贫困地区道路建设等。1991~1992年,支出有所增长。1991年106.6万元,1992年达181.8万元,比增70.5%。
其他支出还包括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支前费、兵役征集费、办案费用补助、村干部补贴,以及杂项支出等。1952年,共支出1.1万元。“一五”、“二五”时期,支出分别为5.1万元、32.2万元。1963~1965年,支出增长幅度较大,达117.7万元。“三五”至“五五”时期,支出分别为42.4万元、54.4万元、117.7万元。以后,支出大幅度增长,“六五”时期,计486.4万元,主要有杂项支出255万元,村干部补贴96.2万元,办案费用补助59.4万元,边境建设事业费11万元。“七五”时期,1233.4万元,主要有杂项支出513.0万元,办案费用补助587.1万元,村干部补贴48.3万元,兵役征集费20.3万元等。1991年计783万元,1992年达1069.1万元,比增36.5%。
二、专项支出
1985年设立专项支出科目后,当年支出75.64万元,全部是环境保护补助金支出。“七五”时期,支出64.5万元,其中,环境保护补助金63.1万元,教育费附加1.4万元。19911992年,随着专项收入的增长而相应增加支出。1991年,支出104.5万元。1992年支出138.8万元,增长32.8%,其中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比增36.2%,教育费附加比增30.5%。第七节财政预算外资金支出
财政预算外资金支出包括基本建设支出、更新改造支出、大修理支出、简易建筑费支出、城市维护费支出、科技三项费用支出、事业支出以及其他支出。“三五”时期,始有专项统计。第三至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支出不断增加。“三五”时期101.7万元,主要有基本建设支出17.6万元,城市维护支出66.2万元,事业支出15.9万元;“四五”时期201.1万元,主要有基本建设支出60.7万元,城市维护支出57.6万元,事业支出64.7万元,其他支出18.1万元;“五五”时期570.2万元,主要有基本建设支出243.5万元,城市维护支出281.4万元,事业支出36.0万元,其他支出0.3万元;“六五”时期859.8万元,主要有基本建设支出64.1万元,城市维护支出514.8万元,事业支出232.2万元,其他支出48.7万元。“七五”时期比“六五”时期有所减少,计741.4万元,主要有基本建设支出33.8万元、更新改造支出48.5万元、简易建筑费支出25.7万元、城市维护支出90.0万元、事业支出357.3万元,其他支出186.2万元。1991~1992年增长幅度较大,两年计支948.8万元,超过整个“七五”时期。
第四章 财政管理
第一节 管理机构
古代,财赋一般由晋江县行政长官主管。民国时期,先后设征收课、财政局、财政科、财粮科等分管。
1951年1月,泉州市从晋江县分离出来时市政府即设立财政局。1954年8月,改称财政科。1959年2月,财政科与税务局合并为财政局。1962年1月,税务划出,另设税务局。
“文化大革命”初期,财政机构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1968年9月,市革委会成立后,在生产指挥组之下设立财贸组,分管财政业务。1971年2月,撤销财贸组,分别设立财政组和商业组。1975年10月,撤销生产指挥组财政组,成立财政局。1986年1月,泉州市财政局改为鲤城区财政局。1992年,区财政局内设预算管理股、综合计划股、工业外经股、人秘股、会计管理股、控办、财政监察股、商粮企业股、行政事业股、农财股、农税股、公医办、国有资产管理股等职能部门,辖有会计师事务所、拍卖行等单位。
第二节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
1953年,市属各单位分别建立市属一级、二级、三级单位预算会计制度。
1958年下半年,行政事业预算管理实行“财政下放,分口包干,负责管理”的办法,经费核定后,三年不变。由财政部门下达年度支出指标,单位预算允许在不自行增加工资、福利标准的条件下,款项之间互相流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1959年,制定《单位预算管理办法》,实行“统一领导,分口负责,经费包干,节余留用,专款专用,总额控制,结余收回”的办法。在包干中,贯彻“计划管理、既包又管”的方针,做到包管统一。同时,要求各单位除编造年度收支预算外,并须根据不同季节、不同月份业务的淡旺多寡、工作的开展情况,分预算内、外,编造季度、月份收支计划。
1960年,单位预算资金实行“统一领导,分口负责,分项参考,系统调剂,经费包干,节余留用”及“基建资金总额控制,批准项目包干使用,总额结余收回财政,项目结余留给单位”的管理办法。以后预算包干制度停止实行。“文化大革命”期间管理混乱。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改革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办法,全面推行预算包干,给予单位包干经费使用的自主权。
1986年,区财政局对区属广告公司、设计室、人民医院等22个有较稳定收入的事业单位建立专用基金制度,并相应核定奖金发放免税限额。同年10月,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全额预算包干的管理制度。要求各单位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财产、物资核算制度。1987年,开展增收节支活动,试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旅差费限额包干办法。1989年,建立事业周转金制度,扶持事业单位开展创收活动,有偿周转使用,并开始对一些有收入的事业单位制定管理办法,建立基金制度,核定使用分配方案。加强承包后医疗单位和学校财务管理,并将农村小学教育经费下放给乡(镇)管理,以适应教育体制改革。财政局又会同审计局、卫生局发出《关于医疗单位承包后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1991年,加强计划外生育费财务管理。同年起,区直机关差旅费实行定额控制发证管理办法。
第三节 工商企业财务管理
一、国营工交企业财务管理
解放初,国营与公私合营企业少,资金也不多。地方国营企业的财务由各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流动资金由预算拨付。财政对企业的财务管理以报表的审编及了解有关财务方面的材料为主。1951年,开展全市公营和公私合营企业的资产清理和资金重估工作。翌年,流动资金改由银行定额信贷。
1953年,各单位开始编造财务收支计划及成本计划。越年,市财政局首次在泉州电灯公司进行企业的财务监督工作。
1955年6月,市工交企业建立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统一的财务管理机构。同年起,对定额流动资金供应办法进行改革,实行定额流动资金由财政供应,超定额由银行贷款供应的办法。
1956年,实行计划利润上缴,超计划利润分成以及成本计划管理。1958年起,市属工业(不含文化、手工业等系统)实行国家和企业利润分成制度。
1959年1月起,实行流动资金有偿使用,取消定额与超定额流动资金的划分,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流动资金全部由银行贷款,财政实行定额管理控制。同时,加强对成本费用管理,全面推行班组经济核算。
1961年,着力解决利润留成比例偏高、提取数额大等问题。同年,开展“三清”(清物资、清资金、清劳力)运动,帮助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越年,利润留成制度取消,改为提取企业资金的办法;企业定额流动资金由财政核拨,作为企业的自有资金,不再通过银行信贷解决。
1963年11月,对关停企业财务清理作出规定。1965年又规定所有下马企业的财产都进行有偿调剂。
“文化大革命”中,诸多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财务规章制度遭到严重破坏。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国营工交企业财务管理进行重大改革。1980年,对城市公用企业(自来水公司、公交公司)实行利润留成制度。这类企业实现的利润20%解交金库,80%上交市财政局。上解财政局的80%利润留成中20%给各公司作为企业分成。
1981年10月起,全市国营工业企业的国拨流动资金实行有偿占用办法,根据同月月初国家拨给的流动资金账面余额,扣除“特准储备基金”后,以月率2.2‰计算。
1982年,实行盈亏包干、超收分成的办法,把市属39家国营工交、建材企业划为扩权企业、盈利企业、自负盈亏企业、亏损企业4种类型,分别实行定额上交,超收分成,亏损包干,超收不补,减亏分成的盈亏包干责任制,并把管理工作重点放在协助企业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上。
1983年下半年起,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第一步改革。市属40家国营工业企业实行“利改税”的有32户,其中属大中型企业18户、小型企业14户。市属国营非工业企业6户,实行“利改税”的5户,同年,停征固定资产占用费,改对税后利润较高的企业收取一定的承包费或按固定资产数额收取一部分利润。同时,要求各企业合理分配使用税后利润,并建立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前3项基金比例不得低于留利总额的60%,后2项基金的比例不得高于40%。
1985年,市财政局、经委规定当年起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应集中30%的折旧基金。
1986年,工交企业除几家非工业企业留归区管外,其余划为市属。1987年起,全区非工业企业全面实行承包。承包的方式主要有“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分成,歉收自补,一定三年”;政策性亏损企业实行“亏损包干,超亏不补,减亏全留”。区财政对承包企业普遍实行“放水养鱼,养鸡生蛋”政策,在保证财政收入稳步增长的前提下,对企业新投建项目资金确有困难的,在协议承包方案时即予以考虑,由财政超承包退库予以解决。
二、国营商业企业财务管理
1983年前,国营商业企业为省属企业。1983年起,下放地方管理,当时下放的行业有百货、五交、糖烟酒、石油等9个专业公司。下放当年,国营商业企业全部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全市核定利润基数560.4万元,留利水平17.6%。
1984年10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财政对商业系统实行利润总包干,全市核定利润基数578.1万元。
由于区属商业网点大部分向私人租用,80年代以来,市财政增加固定资产投入,积极支持商业企业网点建设。同时,加速固定资产更新,发挥闲置固定资产效益,积极利用空闲营业场所、仓库、闲置柜台及经济效益较差的柜组,对外进行出租、联营、承包,并加强对成本(费用)等的管理。
1985年,国家进行副食品价格改革,食品、蔬菜两个专业公司政策性价格经营逐步放开,财政对企业亏损实行定额补贴包干,节日限价供应,库存储备费用、科室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支出等进行定额补贴。
1986年,小型商业企业放开经营,全面实行“改、转、租”承包经营办法,取消第二步“利改税”核定的利润基数。1987年,大中型商业企业实行第一轮承包经营责任制。采用“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分成,欠收自补”的形式。承包期限3年,后延长1年(到1990年底)。签订承包合同的有大中型商业企业10家,规定承包入库总基数716.8万元。财政对承包企业下达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防止企业承包者短期行为,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及增值。同时,要求所有承包、租赁企业必须按规定建立承包风险基金。
1988年,12家大中型商业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工资改革办法。1989年起,对3家大中型商业企业试行流动资金节约奖办法,由财政核定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天数指标,周转天数加速的企业,按减少资金占用而节支利息额的40%提取节约奖。
1990年,对企业的主要承包者(含党政正、副职领导及工会主席)实行奖惩制度。根据企业实现利润及完成承包入库基数的情况,参照年度综合考核指标执行情况,确定承包者的奖励倍数,并按奖励金额的30%建立承包风险基金;对没完成承包任务的承包经营者,按没完成承包任务的幅度计算罚款。同时,积极在企业中推行“内部银行”制度,逐步探索内部资金管理办法。
1991年,大中型商业企业实行第二轮承包经营责任制,采取“基数包干,超收分成,欠收自补,一定三年”的承包方法。共有14家企业签订承包合同,核定承包利润基数532万元,入库基数312万元,税前还贷基数40万元。33家小型企业实行第二轮租赁经营,实现利润44.9万元,上交所得税12.7万元。
1992年,饮食服务公司所属6家骨干企业由“改、转、租”经营的“三小”企业转为预算内大中型企业,并由饮食服务公司代表向财政总承包,然后再由公司分解承包到基层企业。
三、国营粮食企业财务管理
1985年1月,粮食财务体制始由省下放各县(市)管理,纳入当地财政预算。“钱粮挂钩,钱随粮走”,实行财务包干。下放泉州市管理的粮食企业计16户。同年,率先在泉州市碾米厂实行利改税,其余单位统一以粮食局为缴库单位进行盈亏缴拨。成本、利润管理也相应划分为粮油工业、饲料工业及粮食商业等3大类。对固定资产的核减实行审批制度,折旧的补偿采用综合折旧率计提(年折旧率4.5%)。
1986年,区饲料公司分为工业、商业两个环节实行利改税。市区粮油供应公司所属15家粮店平价经营实行“批零差”核算,即由原来的平价经营费用实报实销改为按平价粮油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批零差收入,有关费用自理,享受免税待遇,利润全留。
1987年起,对区粮食局局本部经费设立专户核算,并下达费用定额进行考核。为促进粮食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区财政局每年对企业下达亏损考核指标,并利用财务大检查和审核年检之机,及时消除不合理的减收增支因素,有效地遏制亏损的增加。
1988年起,粮食平价经营实行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议价经营实行“核定基数,定额上缴,超收分成,欠收自补”的办法。粮食运输企业与粮油工业、饲料工业分别实行承包经营。
1989年起,粮食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补偿改为按分类折旧率计提。为进一步完善粮食局局本部经费考核奖惩办法,规定超支部分从粮食局留利自补,节支部分则可提取5%作为局本部奖金福利(从定额补贴留利中提取)。同时,把集体粮行利润纳入国营企业核算。
1990年12月,区财政局积极支持粮食局成立内部结算中心(内部银行),制定一系列加强资金管理措施。1992年,进一步促进企业结构调整,试行经营、价格、劳动用工、分配四放开方案,并制定处理潜亏措施。
第四节 预算外资金管理
建市初期,国家实行高度集中财政体制,预算外资金项目少、数量小,管理较松。1952年进行整顿,对农村自筹规定了“包、筹、禁”原则,一定程度上抑制预算外资金的发展。
1953年,市财政科规定,预算外资金中的特种资金须专款专用,单独列账决算上报;专户储存,自觉缴存,计划拨付,禁止坐支、抵扣或浮存不缴。项目之间不应流用,总额应自求平衡。与此同时,对于企业奖励金、福利基金和大修理基金,要求其收支在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直至1983年才改为逐级汇总编报。
1958年,财政体制变动较大,预算外资金较前有所扩大,管理一度混乱。1960年,市人委提出“统一领导,计划管理,盈余分成,亏损弥补”的办法,对工交、建安企业及剧团,实行“盈余分成”的办法,对戏院、卫生等事业性单位实行“结余上交”的办法,并规定周转金设立的条件。
1963年开始的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对预算外资金采取“纳、减、管”的办法,有的项目纳入预算内,有的降低提留标准,减少数额,同时建立配套的管理制度。
“文化大革命”期间,经济秩序混乱,预算外收入回升,使用缺乏管理监督。
改革开放以后,地方财权扩大,预算外资金增长较快,管理工作逐步加强。1984年,市财政局对市属200个全民企事业单位的预算外收支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市属单位预算外资金达2094.8万元,且大多闲置。为此,制定筹集预算外资金的具体方案,于1985年开始对预算外资金收入较大的111个行政、事业单位进行清理集中,初步建立一些财务管理制度。
1987年,对区属全民预算外企业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翌年规定,所有国营预算外企业都必须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比照预算内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同时报送统一的报表。
1989年,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的办法。1991年,完善管理办法,分别单位情况,采取“收支两条线”,“核定收支,结余储存”和“核定铺底金,定收定支”等灵活多样的管理办法。同时,针对资金间歇和暂时闲置的特点,大胆尝试融通资金办法。1992年,强调收支分设账户,严控坐支现象,日常计划引导、财政跟踪监督、年终全面清理,“三管齐下”,把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工作推向正常化、规范化。
第五节 会计管理
解放初,执行省财政厅1951年编印的《福建省暂行单位预计会计制度(草案)》。
1953年,成立市属一级、二级、三级单位预算会计。建立行政、党务、公安、文教等8大系统的单位预算会计,并按8大系统进行预算拨款,各单位正式按制度、按预算进行财务管理。
1954年,市人民政府颁发《一九五四年乡人民政府及街民委员会会计处理办法》。
1955年,健全财务制度,使用“库存日报表”代替“地方预算存款明细表”,简化会计的记账、结账手续。总会计对各单位的会计进行全面检查。
1959年,市人委转发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实际提出七条贯彻意见,纠正“大跃进”中以凭证代账的做法。1961年,制发《泉州市农村人民公社财务管理制度》,并先后举办农村人民公社财务人员短期学习班、生产队会计学习班。加强生产大队、生产队的会计核算及年终结算。
1965年,行政、事业单位以资金活动为主体的“收付记账法”开始实行。
“文化大革命”期间,会计管理混乱。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工作逐步恢复。1978年,恢复行政、事业单位季度互审制度,组织全市开展竞赛,奖励年度财会工作成绩显著单位。
1981年,成立市会计干部职称评定委员会,此后职称评聘工作逐步正规化。1982年,结合会计干部职称评定,组织400多人参加业务学习。
1985年,大力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实施《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并规定会计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从下年7月1日起,珠算技术要达到普通五级。1986年,成立区会计证颁发考核领导组,负责全区会计人员考核、会计证考试发证工作;加强会计档案管理。
1989年,招收20名乡(镇)财政所工作人员为聘用制干部,开展区属企事业单位会计工作达标验收工作。
1990年11月,区财政局成立会计事务管理股,负责全区会计工作。翌年起,加强对在岗会计人员年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考核工作。
第六节 财政监督
一、财政监察
1951年,市财政科开始开展财政监察工作。1952年,加强对各事业、企业单位财政预算及收支情况的检查工作。随着“三反”、“五反”运动的开展,财政监察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1953年,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基本建设、地方企业和事业费支出及征收情况。翌年,强调厉行节约,反对“贪高、冒进”及一切浪费国家资财的行为,并对市防疫站等单位进行检查。
1955年,组织检查本级财政决算和农田水利经费及社会救济款的使用情况,对区、乡及卫生系统进行财务检查。1956年起,对各专业部门开展财务、财经纪律检查,帮助这些部门发现薄弱环节,以改进财务管理工作。当年检查9个单位,计查处贪污案件3起,金额586.7元,依法判刑2人;发现浪费问题3起,金额1500元;违反财经制度2起,金额855.6元。
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期间,财政监察工作被视为束缚人们手脚的条条框框和清规戒律而加以反对,规章制度遭破坏,财政部门的监督机构普遍撤销。国民经济调整时期,财务监察工作有所恢复。
“文化大革命”期间,在“左”的思想影响下,大批“条条专政”、“利润挂帅”,把合理的规章制度视为“管、卡、压”,无政府主义泛滥,财政监察工作不能正常开展。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市财政监察工作逐步恢复。1980年,市财政局成立财政监察股,开展财经纪律大检查,补缴收入32万元。1981年,对人民群众揭发的违反财经纪律问题认真调查、落实,制止铺张浪费、请客送礼等不正之风的蔓延,并开展全市性控购工作检查,维护财经纪律。1982年,市财政局配合政法部门,对综合食品厂等单位存在的违法乱纪问题进行查处。
1988年,建立财政监察网络,加强乡镇财政监察工作。区财政局被评为省财政系统乡镇财政监察先进单位。翌年,制发区财政系统廉政建设措施及区财政系统《关于周转金管理的暂行办法》。1990~1992年,制定《鲤城区周转金两公开一监督制度(试行)》,逐步推行乡镇财政工作“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并取得良好成效。二、财务大检查
1965年,对企事业单位的“小钱柜”和物资进行全面清查。木器家具生产合作社经审核,应上交10684元,泉州车辆厂挪用流动资金3346元购置固定资产等问题分别受到处理。
1971年,泉州市对225个单位进行财务汇审,并组织人员到44个单位进行抽查。发现违纪拖欠税利74万元;搞计划外基建24个项目6.1万元,突破基建计划12个、2.0万元;借支公款高达60.7万元,其中私人借支6092人,计47.8万元。各违纪问题分别受到处理。1973年,开展税利大检查。查出漏交税收82户、漏交税金14.5万元,清理回收尾欠税利75万元、欠缴利润53.6万元。1974~1975年3月,市财政局对全市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挤占财经收入等问题进行严肃处理。
1977年,进行财政金融整顿,查纠两年来存在的违纪问题。
1980年,以检查、核实上年度财政收支为重点,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等方式,开展财经纪律大检查,查出违纪金额227.9万元。翌年,继续深入检查全市138个行政、企事业单位,查出违纪金额165.4万元,应交未缴国家财政80.8万元。1982年,开展企业财务大检查,计查出违纪金额232万元,应补交入库196万元,全部在年底入库。
1983年,全面开展财务大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在自查的基础上,开展联审互查与重点抽查,查出违纪金额12.6万元。企业共查112个单位,重点抽查6个单位,违纪金额85万元。
1984年8月,对马甲公社财政组进行清账和检查,发现公社出纳现金与账面长期不符、文化站账务混乱等8个问题,分别进行处理与整顿。
1985年,开展财务大检查,查出违纪总金额199.1万元。后财务大检查成为一种制度,年年进行。1991年查出违纪总金额14.8万元。1992年继续开展财务大检查,并对违纪情况进行处理,但检查情况数据无汇总。
第五章 税收
第一节 农业税
解放后,农业税的征收办法不断完善。1951年起,实施23级全额累进税制。1958年后实行比例税。1985年起,农业税仍以征粮为主,由粮食部门核定各乡(镇)、村包括农业税的合同定购数量,没有粮食定购任务的地方或应征公粮超过粮食定购任务的部分,农业税可按“倒三七”比例(30%按统购价,70%按超购价)折征代金。(详见本第二章第一节)
第二节 工商各税
一、盐税
鲤城区唐时即征盐税。元代,实行“引岸制”,由官府卖引票给盐商。明代规定,盐场场民所交盐课,官府按引给工本费2贯。清初,盐税有场课和引课,实行民制官收,先税后盐。乾隆三年(1738年),盐课改归县办。厂口、法石、浮桥、河市4处设有盐馆,每引盐50公斤,税银1.5钱(150文)。宣统二年(1910年),每盐50公斤,纳正课银2.8钱,附加耗银0.28钱,另征厘银0.84钱。
民国2年(1913年),规定食盐正课每50公斤银元2.5元,渔盐银元0.55元。民国16年,泉永属包商泉州联成公司认缴450万公斤,税额银元24万元。翌年,泉州联成公司撤销,食盐再度专卖。民国32年起,加征战时附税、国军副食费、公益费、整理费、偿本费等,从而出现盐比米贵的现象,一时私盐盛行。民国34年2月,废止专卖,恢复征税,每50公斤食盐正附税计法币4400元。
解放后,原盐生产、运销、税收统一由盐务机关管理,执行税不重征的方针,及从量核定、就场征税的原则。1958年7月起,盐税由税务机关接办。1973年至1984年9月,盐税一度并入工商税。泉州不属盐产地,盐税收入不固定。1958~1987年,有13年没征到税,上万元的只有8年。1988年8月起,盐税实行分级缴纳,运销单位要按规定缴纳差额盐税,收入大增,当年至1990年计征1279万元。1990年4月,恢复就产地征税后,1991~1992年只征1000元。
二、货物税
货物税的前身是各种货物的统税、烟酒税和矿税等,唐以来本地征过酒税、烟丝税、水产品税、迷信品税、糖捐等。民国35年8月,泉州始征货物税。
1950年,实施《货物税暂行条例》。1953年,22个品种改征商品流通税。1958年9月,税制改革,货物税并入工商统一税。1950~1958年泉州实征货物税1082万元。
三、商品流通税
1953年起就物征税,税不重征。1958年9月,工商税制改革,商品流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四、厘金
泉州抽收厘金,始于清咸丰七年(1857年),初始仅在南门设卡抽收杂货厘金。同治四年(1865年),专设厘税机构“泉州府税厘局”,并在城厢周围分设11个分局卡,对经过水陆卡的货物均验照抽厘。后不断扩大抽收范围,杂货厘金改称百货厘金,几乎无物不在抽收之列。正厘之外又加附征,如护商经费、军饷钱等,值百抽一变成值百抽十几。光绪十九年(1893年),泉州城的税厘局卡共抽收厘金64840两银子(被后人诟为恶税的厘金),延至民国17年8月方废止。
五、营业税
征收营业税始于民国20年。此前,有历代征收的商税,如明清至民国前期征收的牙税、当税、炉税、贾捐、营业牌照税等。
开征营业税后,除钱庄和制造业按资本额定税外,其余均按营业收入额计税。民国31年,营业税归中央接管,一律以营业额2%征收。民国36年,一度指定对银行等征收的营业税归中央直接收入,称“特种营业税”,但很快就废止。
1949年9月泉州解放后,暂用旧税法续征营业税。1950年1月起,营业税并入工商业税。1958年又并入工商统一税。1973年工商统一税简并为工商税。
1984年9月,泉州重新征收营业税。按营业收入额(批发以进销差额)计征。国营粮食企业按国家规定平价销售粮食、食油的收入及艺术团体的演出收入等免税。
1988年5月起,典当业纳入本税种征税范围。1990年8月,又增列“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两项为营业税征收范围。
1985~1992年,全区计实征营业税33462万元。年税收超千万元的有商业零售和商业批发两项,超百万元的有金融保险、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邮电、其他服务5项。
六、工商业税
1950年3月起,先后开征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摊贩营业牌照税、临时商业税。原国民党政府遗留下来的营业税、营业牌照税、营利事业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税、行商税、一时所得税、过分利得税等一律停征。
(一)工商营业税
1950年起征,对象是坐商的经营收入额。国家专卖、专利事业、贫苦艺匠、家庭副业等免征。1953年1月,将工商业书立的发货票、银钱收据等凭证应纳的印花税和营业税附加并入工商营业税内;特种消费行为税改称文化娱乐税,将筵席、冷食、舞厅、旅馆等行业并入工商营业税内征收。对经营卷烟等22项应征商品流通税的工商业不再征收工商营业税。
1958年9月税制改革,工商营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1950~1957年实征1140万元。
(二)摊贩业税
1950年3月开征牌照税,按资本额大小分14级征收。1951年10月起停征牌照税,改征收摊贩业税。1956年9月起,摊贩业税并入工商营业税征收。1950~1956年,泉州实征摊贩业税130.8万元。
(三)临时商业税
1950年11日起,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行商和外地工商业户到泉州销售本行业以外的商品,征收临时商业税。1951年9月起,农民销售自产货品等免征。1958年9月,临时商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1950~1958年泉州实征临时商业税235.6万元。
(四)工商所得税
1950年起征,按照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计征。但公营企业应纳的所得税,按提取利润办法,征解国库。新成立的手工业合作社、街道企业、农村社队企业、安置待业青年企业等给予定期免税。
1951年起,执行政务院修正规定,适用税率由14级调为21级。1953年1月起,又将15%的所得税附加并入正税。1958年起,执行财政部规定,工商所得税实行加成征收。1961年起,执行省财政厅规定,所得税征1%附加费。
1963年起,对个体经济简化为14级全额累进税率,对合作商店(包括职工消费合作社和城乡集体商业企业)改为9级超额累进税率,对手工业合作企业(包括城乡各类集体工业、交通运输企业和国家预算外企业)改为8级超额累进税率。
1985年1月起,原征收工商所得税的企业统一改征集体企业所得税,剩下个体经济于1986年1月改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1950~1984年,泉州实征工商所得税4132万元。
七、工商统一税
1958年10月起,原有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改征工商统一税。国家银行、保险事业、农业机械站、医疗保健事业的业务收入和科学研究机关的试验收入免税。1973年1月起,国内纳税人的工商统一税并入“工商税”征收。1959~1972年泉州市实征12029万元。
1983年5月起,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生产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仍按工商统一税条例规定征收工商统一税。其适用税率有高于工商税的可减到工商税相同水平征收。
1983~1992年,区(市)征自“三资”企业工商统一税9255万元。
八、工商税
工商税是将原来课税对象不同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盐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等在维持原税负的基础上简并而成的。1970年8月,先在泉州农械厂试点。同年10月,批准在机械行业8个工厂试行。1971年9月起,又在粮食、建筑安装、糖、烟、酒和军队办工厂以外的泉州国营工业企业试行。1973年1月,全面实施工商税并调整税目与免税范围。
1980年起,机关、部队所属的宾馆、招待所、旅行社、华侨大厦等纳入征收范围。1982年7月和1984年4月,分别取消对国家银行、保险公司的免税照顾。
1984年10月,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
1973~1984年,实征工商税23401万元。
九、所得税
民国25年起,泉州陆续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营利事业所得税、过分利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税和一时所得税。
解放后,废止过分利得税,保留薪给报酬所得税但没有开征,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改称利息所得税,其他几种所得税统统并入工商业税。改革开放以后,先建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涉外所得税种(详见涉外税收目),再把国营企业由原来上交利润改为依法征收所得税和调节税,然后将工商所得税分解为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另外还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一)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
民国26年开征,对取得公债、股票、债票及存款利息征5%。民国32年,改为对非政府发行的证券利息征10%。
解放后,改称利息所得税。1950年2月起,先对私人钱庄的存款利息征10%;同年9月起,对企业股东、职工存款利息征10%,由支付利息者代扣缴。
1951年12月起,对存款、公债、公司债及其他证券、股东、职工垫款等利息征5%,由支付或经付利息者代扣缴。1951~1958年实征22.2万元。1959年起,为配合银行降低存款利率,利息所得税统一停征。
(二)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3年,泉州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1984年10月,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为纳税人,税率大中型企业为55%,小型企业、饮食服务业和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适用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新办的饲料工业企业免征所得税三年。1992年,国营企业所得税改按所在地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税率计征。19841992年,全区实征24866万元。
(三)国营企业调节税
1984年10月设置,以国营大中型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减去企业合理留利的部分为征收对象。1990年,鲤城52户大中型企业中,核定税率缴纳企业调节税的38户,当年实征454万元。19911992年锐减,两年仅征56万元。
(四)集体企业所得税
泉州市从1985年起,将原来征收工商所得税的城乡各类企业改征集体企业所得税,一律按国营小型新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对从无到有新办企业,生产饲料的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为主要原材料进行生产的企业,以及乡镇办小电站,安置待业青年的企业、集体企业当年比上年增长的利润和基层供销社超税负等减免税仍按原工商所得税规定执行。
1986年起,预算外国营企业一律由征集企业所得税改征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9年起,停止执行基层供销社超税负减征的规定。1990年9月起,对安置待业青年企业免税2年改为3年。1991年起,乡镇企业当年新增利润也给予减半征收所得税。1992年起,集体企业所得税改按“当地外商投资企业”税率征收。1985~1992年实征12587万元。
(五)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1986年起,对原来征工商所得税的个体经济,改征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使用十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但个体户绝大多数没记账,无法按实计征,则采用由税务机关核定“带征率”的办法随同销售环节税收一起征收。1986~1992年实征1135万元。
(六)个人收入调节税
1987年1月开征。对月收入超过420元的部分征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缴或自行申报缴纳。对取得国家债券及银行利息、科技文化成果奖和国际比赛奖等收入不征税。1987~1992年,全区实征2110.9万元。
(七)私营企业所得税
1989年,对私营企业所得征35%。1991年起,对归国华侨用侨资(占50%以上)新办的生产性企业免征所得税2年。1992年9月起,对归国华侨、侨眷及其依法组织的社会团体利用侨资新办生产性企业,其投资总额占25%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减半征所得税3年。1989~1992年,全区实征750万元。
十、产品税
产品税50年代称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后来并入工商统一税及工商税。1984年10月,对从事生产和进口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产品税,停征工商税。产品税征税范围分工业品和农、林、牧、水产品两部分。国家鼓励出口的产品出口及列入国家计划试制的新产品给予减免税。
1986年1月起,纺织品25个税目和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等34个税目,停征产品税,试行增值税。1987年7月起,又对鞋帽、纸张等部分轻工产品,停征产品税,改征增值税。1988年1月起,建材、有色金属产品、电线电缆也由产品税改征增值税。至此,征收产品税的品目尚存11类90个税目。1985~1992年全区实征18217万元。
十一、增值税
1983年,泉州市先在机器机械、农业机具、自行车零件和电风扇4个行业试行增值税。到1988年1月,增值税有31类134目。1983~1992年,计实征28425万元。
第三节 地方各税
一、房地产税
民国时期征有房铺捐、房铺宅地税、房捐等。解放初,征房产税和地产税,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改革开放后改征房产税。
(一)城市房地产税
1950年,全国统一税政,暂定在城镇征房产税和地产税。同年4月,泉州市开征房产税,以房屋结构划为23个等级折成大米征收。同年6月,房产税、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当年实征16万元。
1951年8月起,对房产依标准价年征1%,对地产依标准价年征1.5%。军政机关、学校、寺庙等自有自用之房地免税,新建房免税3年。1954年,泉州市征收房产税有19条街(居委会)7318户,其中铺户1484户。
1957年2月,取消国营企业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新建房3年免税规定。1958年,征收范围由市区扩展到浮桥、双桥、桥尾。1951~1972年,全市实征585万元,年均28万元。
1973年简并税制时,工商户的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征收,房地产管理部门及个人自有房地继续征房地产税。1974年,纳税户尚有9847户。1984年10月,复征城市房地产税。1973~1985年,实征137万元,年均11万元。1986年10月改征房产税。
1987年9月起,对外籍人员和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内地拥有的房产(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按原规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1989~1992年,实征173万元。
(二)房产税
1986年10月,开征房产税,停征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以房屋原值一次减除25%后的余值年征1.2%。房屋出租的以租金征12%。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及国家机关、寺庙、公园等自用的房屋免税。1988年10月起,对房管部门出租作民用宿舍的房产租金收入,规定在房租改革前暂缓征收房产税。1986~1992年,全区实征1631万元。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民国34年(1945年)起,泉州征收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解放后改征房地产税。
1988年,按省定标准对土地以市区、近郊、远郊定等,确定税额。1989~1992年,全区实征866万元。三、车船使用税
民国18~30年,泉州的杂捐收入中有人力车捐、货车捐、脚踏车捐、车辆执照费、渔船补助费等。民国31年,开征使用牌照税。
1950年4月,复征使用牌照税。1951年9月,改名车船使用牌照税。1952年6月起,对行驶的车船一律征税。消防、救护等车船免税。1973年简并税制时,把对企业征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其他车船继续征收。1978年起,停征车船使用牌照税。1950~1977年,实征71.4万元。
1983年下半年,泉州市对船和机动车恢复征税,非机动车不征。1987年,调整部分车船的年税额,并恢复对营业用非机动车征税。
1989年起,对外国侨民和外商投资企业仍按1951年《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1990年5月起,对载重量超过10吨的大型平板车给予减半征税照顾。1991年1月起,对非营业用自行车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每辆年税4元。
1984~1992年,实征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700万元。
四、印花税
民国元年,北京政府公布《印花税法》。翌年,泉州开征印花税,但具体征收额不详。
1949年9月,应征印花税凭证保留商事、产权、人事、许可4类33目。1950年,全国统一税收后,应税凭证减为30目。
1951年底,应税凭证定25目,分别按金额比例或定额贴花。各种已税凭证的副本或抄本等免税。
1953年1月,修正税制,发货票、银钱收据等税目不再贴花,分别并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屠宰税内征收。到1956年1月,印花税应税凭证只剩9个目。1958年9月税制改革,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1988年8月,鲤城区恢复征收印花税,应税凭证共13目。征收办法依旧,但对税额较大的或贴花次数频繁的可用缴款书汇总缴纳代替贴花。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贸合同暂免征收。
1950~1992年,实征印花税390万元。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1月起,泉州市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依据,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分三档,以环城路(河)内侧及东大路两侧划线以内为市区征7%,浮桥镇5%,其余1%。缴纳工商统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及海关代征进口产品的税均不征。征城建税后,原地方政府按上年工商利润提取5%、工商税附加1%、城市公用企业2∶8利润留成和国拨城市维护费等停止执行。1985~1992年,实征4032万元。
六、屠宰税
古代即对屠宰牲畜征税。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猪宰后出售征肉捐、屠贾捐。
民国4年,开办屠宰税。民国13年,开征善后附加捐。民国24年,善后捐、屠贾捐并入屠宰税,实行定量从价计征。民国30年,改按定额征收,不分大小,每头猪一律征税16元,羊4元,牛禁宰。民国31年,改按时价计征。但具体征收数额不详。
解放初期,仍按旧税法征收。1950年,全国统一税政,屠宰税保留,为保护耕牛,牛的屠宰税税率提为20%。当年,在泉州城区和浮桥设立两个屠宰场,对猪、牛实行集中宰杀,指派专人验征。
1951年初,猪、牛、羊等牲畜均依宰后实重从价征10%。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及少数民族宗教节日食用的牛、羊免税。同年9月,实际重量改为标准重量(每头猪60公斤、黄牛125公斤、羊15公斤)计征。1957年税率减为8%。
1959年6月起,对经营屠宰业务的国营企业改按牲畜收购价缴纳屠宰税。1965年10月起,屠宰税改为按头定额计征,每头猪2.5元,羊3角,废牛、马等4元。1973年简并税制,经营牲肉的企业屠宰税并人工商税,只在集贸市场向个人征收屠宰税。1984年4月起,调高税额,每头猪4元,羊5角,废牛、马等6元。
1950~1971年,除1959~1962年平均年征税3.8万元外,其余17年实征378万元,年均22万元。1972~1983年,实征42万元,年均3.5万元。1984~1992年,实征66万元,年均7.3万元。七、交易税
清末,开征猪捐,每头小洋两角,养主、买主各征其半。解放后,福建省决定征收粮食、牲畜、水产品三种交易税,后来又开征集市交易税。
(一)粮食交易税
1950年3月开征,起征点15公斤,税率2%,由出卖方纳税。同年5月,实施《华东征收交易税暂行规定》,税率调为3%,由购买方纳税。1953年1月,粮食列入货物税征收,停征交易税。1950~1952年,实征42621元。
(二)水产品交易税
1950年5月开征,起征点10公斤,税率4%,由购买方纳税。同年11月,税率调为2%。1951年1~6月,实征13451元。同年7月,水产品列入货物税,停征交易税。
(三)牲畜交易税
1950年3月开征,对牛、马、猪、羊等6种牲畜交易征收,一头起征,税率5%,由购买方纳税。1954年1月,猪、羊停征,其余牲畜继续征收,但配种站、种畜场等购买自用的牲畜和国营商业部门收购的废牛免税。1950~1965年,实征14.96万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牲畜交易税因受干扰而停征。1983年1月起,实施《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恢复征收,但由于牛圩没有恢复,收入不固定。1983~1987年,征收15686元,1988年以后没有征到税。1992年9月起,全省停征。
(四)集市交易税
1961年11月,泉州市根据晋江专员公署《关于集贸市场征税管理规定的通告》开征集市交易税,规定对粮油、烟、麻等12种产品征收,起征点20元,税率10%,由出卖人纳税。1962年7月起,按全省统一列举的家禽、蛋品等十类产品征收,起征点10元,税率5%,由出卖人纳税。执行一个月后,家禽等相继停征,泉州只就经济鱼类、黄麻和大宗的手工业品继续征收。1966年3月,由于集市价格与国营牌价差距缩小,集市交易税全省统一停征。1961年11月至1966年3月,计实征57.1万元。
八、文化娱乐税
清末民初,征有戏捐。民国31年4月,国民政府颁布《筵席及娱乐税通则》,规定对以营利为目的的电影、戏剧、市场、球房等娱乐业征税,税率不超过票价的50%。泉州按戏班营业收入征30%。民国34年起,对农民临时性演戏免征,但对迷信活动的演戏征收迷信捐30%,由丝竹工会承包。
1950年4月,泉州将筵席及娱乐税改征特种消费行为税,税款由消费者直接负担,由经营者负责代征。同年8月起,对进步影剧税率调为15%。1953年修正税制时,电影、戏剧等8项娱乐业改征文化娱乐税。同年6月,税率调为10%。
1956年5月,泉州电影税率15%,戏剧税率6%,对专场放映新闻纪录片等免税1~2年。1966年10月,文化娱乐税停征。1950~1966年,实征67.4万元。
九、筵席税
民国时期,先后开征菜馆捐、筵席捐。民国37年7月,每桌酒席征税达百万元。
1950年4月,泉州市将筵席及娱乐税改征特种消费行为税。1953年,停征特种消费行为税,筵席、冷食、旅馆、舞厅等并入工商业税征收。
1982年,对一次举办酒席超过3桌者征收筵席税。税率分5级,最低一级举办3桌以上扣除3桌后征20%(或定额每桌征10元),最高一级举办30桌以上,扣除3桌后征100%(或每桌定额征80元)。税款由承办单位或委托居民委员会代征。法定节日会餐、华侨回国结婚等不征税。
1988年11月起,只对在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和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筵席税,一次筵席超过500元的征15%。台、港、侨胞及外籍人员等所办筵席免税。1992年9月1日起,筵席税全省统一停征。1982~1992年,实征39579元。
十、地方杂捐和附加
历来正税之外,还有各种杂捐和附加,清末和民国时期尤多。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有随粮捐等12项地方杂捐。民国初期,地方军阀各自为政,杂捐层出不穷,有粮米捐等20多项。国民政府成立后,虽作过一些整顿,但由于县级财政没有明确定项,再加上地方军阀长期把持泉州政局,随意自立捐费,旧捐未废,新捐又起,泛滥成灾。民国20年,省防军陈国辉部进驻泉州时有据可查的杂捐杂费多达65种。
解放后,一切杂捐彻底废除。1950年,地方附加省里作了统一规定,工商业税附加一律按所缴税额的10%计征。1951年1月起,由10%改为15%。1953年1月起,工商所得税的地方附加并入正税征收。
1958年税制改革后,凡交纳工商统一税的,一律按所缴税款征1%地方附加。1961年起,执行福建省财政厅规定,对缴纳的工商所得税款,也征1%地方附加。1973年简并税制,工商税附加随工商统一税一起并人工商税征收。1985年11月起,所得税附加停征,财政部有关征收附加的规定宣布废止。
1986年7月起,开征教育附加。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乡镇征过教育事业费附加的以外,都按实际缴纳税款征收1%的教育费附加。1989年7月,教育费附加提为2%。1986~1992年,实征830.5万元。
1992年11月起,泉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征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即公路建设基金),按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工商统一税税额的5%征收,当年实征69.8万元。
第四节 涉外税收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实行内、外两套工商税收制度。鲤城区实行的涉外税收有个人所得税、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等。
一、个人所得税
1980年9月,对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所得或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就月收入超过800元的部分征个人所得税。外交官的薪金及科学技术文化成果奖等免征。
1987年8月起,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1988年5月起,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在华机构中工作的中方人员停征个人所得税。1980~1992年,实征27.2万元。二、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
1981年起,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股息、红利等)征收30%的所得税,另按应纳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外商将分得利润汇出国外的,再按汇出金额征收10%的所得税。对新办、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中外合资企业等实行减免,并在实行过程中不断完善。至1991年6月,全区实征377.8万元。1991年7月起,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并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收。
三、外国企业所得税
1983年,开征外国企业所得税,对在境内设立机构独立经营或者同中国企业合作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对从事农业等利润率低的外国企业、华侨企业等给予减免。至1991年6月,实征116.4万元。1991年7月起,外国企业所得税并人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收。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该税种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合并而成。1991年7月统一税率,就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30%的所得税和3%的地方所得税,对设在经济开放区的生产性企业等给予减免。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则征收20%的预提所得税。至1992年,实征税额134万元。
第五节 其他各税和基金
一、投资方向调节税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进行征税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开始叫“建筑税”。1983年10月,对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银行贷款、企事业单位的各种自有资金及其他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单位,就其投资额征10%。能源、交通等的投资免征。
1985年度起,建筑税范围扩大到乡镇企业等的自筹资金投资。
1987年6月,对超过国家计划的部分投资征20%,对未列入国家计划的办公楼、礼堂、宾馆、招待所等的投资征30%。
1991年,对新投资项目一律改征投资方向调节税,采用5级差别税率计征。对计划外项目处以应纳税5倍以内的罚款。1983~1992年,全区实征建筑税、投资方向调节税1390万元。二、奖金税
1985年,开征奖金税。对全年发放奖金额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的企业征收奖金税;对事业单位发放奖金超过限额的征收奖金税。发给搬运工人、建筑工人、农林牧企业职工的奖金及按国家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等免征奖金税。1992年11月起,全省统一停征。1985~1992年,全区实征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奖金税327万元。三、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1990年,鲤城区开征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使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对实行工资随经济效益浮动,其年度增发工资超过国家核定工资总额7%的企业征收。1992年11月,全省统一停征。1990~1992年,实征54万元。四、遗产税
民国29年(1940年),开征遗产税。主要靠跟踪人口死亡登记和财产登记进行征收,着重依靠乡镇保甲的查报和殡丧行业的举报,然后派员复核,评值课征。
1950年,确定遗产税为保留税种,暂不开征。
五、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83年起,泉州市开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一切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这些单位所管的城镇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均按当年收入的10%(同年7月起改为15%)计征。合作商店、街道办企业等免征。中外合资企业中方分得利润由分得单位一并交纳,不在中外合资企业征集。
1984年起,基层供销社税后留利免征。1987年5月,征集范围扩大到合作商店、运输合作社、街道办企业等各种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对他们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征集7%。对采用带征率计征所得税的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依照市税务局统一定率,以应交所得税额的15%征集。对有缴纳“以工建农资金”的乡镇企业等定率10%。税后利润全年不达5000元的,安置残疾人员占35%以上的社会福利企业,以及国营企业的大修理基金,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包干结余等免征。1983~1992年,全区计征10309万元。六、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1989年起,开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对所有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和所有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均按当年收入的10%征集。对采用带征率计征所得税的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商业户,以应交所得税额10%比例征集。1989~1992年,征集3547万元。
七、以工建农资金
1987年7月,开征以工建农资金。以乡镇企业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5%征集,对种植、养殖、捕捞业免征。
1988年1月起,对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企业等免征或减免。1987~1992年,征集885万元。
第六章 税务管理
第一节 管理机构
民国以前,商税杂课一般由地方官掌理,泉州城也曾设立都税务、税课局、税厘局分管。民国前期,分税设立征收机构,后渐趋统一。
解放初,国税、地方税机构分立,不久合并。1951年,泉州市成立,即设市税务局。1959年,税务局与财政科合并,成立财政局。1962年,复设税务局。
“文化大革命”初期,机构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1968年市革委会成立后,先后由生产指挥组所属财贸组、财政组负责。1973年8月,重新设立税务局。1986年1月,泉州市税务局改称鲤城区税务局。1987年1月,成立泉州市税务局直属分局,分管鲤城区域内市属以上单位的税收事务。1988年4月,设立泉州市税务局对外分局,分管鲤城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人员的税收事务。至1992年,管理鲤城区域内各类税收事务的机构不变。
第二节 征管制度
一、税务登记
民国时期,对应纳营业税的营业者,即有开业时进行税务登记的要求。
解放后,对工商业户在办理工商登记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
1953年起,对产制、批发、采购或进口应税商品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凭工商管理机关注册证件及国家银行账户证件,填具税务登记表办理。1958年税制改革后,简化纳税手续,税务登记一度放松。
1982年9月,泉州市又对纳税户开展税务登记。1984年税制改革,健全税务登记制度。纳税人的开业、合并、转业、迁移、停业等一律要在批准之日起30天内办理税务登记,否则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1986年4月,税务登记列入税务征管法规。1987年上半年,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1988~1990年,进行三次税务登记证普查和换发个体工商业户的税务登记证,通过普查整顿澄清全区的税户。1990年底,全区税务登记在册9489户,其中全民所有制618户、集体所有制3982户、外资企业131户、个体工商业4758户。此后,税务登记工作正常开展。1992年,全区税务登记在册增至11523户,其中全民所有制712户、集体所有制4580户、私营企业16户、个体经营5743户、外资企业472户。二、纳税申报
1951年4月,泉州设有南门税务申报所办理对固定工商业户的进货申报和行商的纳税申报。对生产制造应税货物的厂商,则采用向税务驻征员填具申请书,于货物出厂前纳税。对工商业税的纳税人则实行按月或季、年度分别向税务机关填报营业额及所得额报告表。
1953年起,应税厂矿及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报送应税商品的产销纳税情况及成本、利润、原材料来源、价格变化等情况,否则可处500元以下罚金。
1958年税制改革后,简化纳税办法,纳税人提供资料,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填写缴款书缴纳即可。
1984年10月实行新税制时,全面恢复纳税申报制度,对不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1986年4月,纳税申报列入税务征管法规。1987年1月起,定期定额征税户也执行按月申报营业情况表。1990年4月起,为了照顾一些小户的实际困难,对不使用统一发票或销售额不达3000元的定期定额征税户可免报营业情况表。
三、纳税鉴定
1956年1月起,泉州市开始对国营、公私合营企业和生产合作社试行纳税鉴定。1957年以后,纳税鉴定成为税务专管员的一项日常工作制度,对每个纳税户都要进行纳税鉴定,凡税法规定的变化、企业生产经营项目的变化都要及时对纳税鉴定进行修改或重订。
1984年,纳税鉴定列入税收征管法规。区(市)对税户的纳税鉴定由原来的税务部门为主,改进为以税户为主进行,实行先由纳税户进行纳税鉴定申报,然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制订书面鉴别认定,发给纳税人。鉴定的格式也从过去的综合式,每户一份,改成分税式,每税一份。四、发票管理
发票管理是控管计税金额的重要手段。泉州市于1952年开始实行,一切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业务活动取得收入时,必须向付款方开具统一发票。统一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刷供应,票面套印有统一发票章。对国营、合营企业和一些特殊行业需自印发票的,必须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并套印统一发票章。银行、保险、水电、房管等部门专用单据,可自行确定式样、自行印刷,不套印统一发票章。统一发票式样,泉州先后于1957年、1962年、1975年、1982年和1987年多次更换。每次更换发票都进行全面检查清理,旧发票一律注销作废。发票的管理,原来都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进行,1984年列入国家税收征管法规,1987年起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全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节 征收管理
税收课征,历代采取匀派、包征、引法、认缴等办法。民国23年(1934年)以前,普遍实行包税制,承包者认定上缴数额,层层摊派征收。后来改行委办制,即由政府派员办理,收入全数上缴。但在执行中,往往还是明委暗包,分派各行业公会认额摊缴。民国30年起,国税稽征办法渐渐统一,所得税由财政部垂直管理,分别采用申报课源法。民国35年起,营业税由县税收评议委员会核定,并分摊给商会同业公会,再由同业公会分摊给各业户,编造好分户征税底册后送交税捐处,填发税单征收。同年,房铺宅地税也改归县经征处直接征收。但屠宰税、筵席和娱乐税、废牛捐等地方税仍招商承包。
解放后,全国统一税政,废除包税制,实行统一集中的税收征收管理。1951年4月,市区划分新桥、万寿、义全、花桥、中路、东西北六片,实行分片专责工商业税征收。征收方法也由商会评百分比,再分摊到业户的形式,改为“自报查账”、“民主评议”和“定期定额”三种。货物税开始实行查定征收,1951年6月起改为评价核税征收。计税价格统一由专区税务局评定公告实施,征收数量由征收机关按期核定。为了加强源头控制,对烟丝、迷信品等生产厂家,派员驻厂(场)征收,对土酒、土糖、肥皂、植物油等则指定专人控制主要原材料进用存和封存主要设备,实行“产前申报,起封投产,按批征税”。对零星手工业应税产品则分户核定征收。对竹、木等应税农产品实行起运申报纳税及市场集中交易征收,对已税货物运销,实行严格的“两证一照”(即完税证、套验证、分运照)和落地申报查验的办法。对地方税则分税指定专人征收。
1952年10月起,泉州市全面推行城镇税收专户管理办法。
1953年底,泉州市有2678个税户,工商业税采用“自报查账”征收的121户,“民主评议”征收的1031户,“定期定额”征收的1526户。
1956年对私改造后,税户数量和性质起了变化。第二季度,泉州市私营经济计税营业额的比重由上年的27.57%降为3.6%。税源集中在国合企业和集体企业。除了在小商小贩、小手工业继续采用“定期定额”外,对国营、合营企业和集体企业一律采用“自报查账”征收。同年9月起,货物税、商品流通税的照证制度简化,除保留烟丝、水产品等少数品种外,一律凭企业开出的抬头发票运销,并实行售后按期结算征收。
1958年税制改革后,工商统一税一律按实际销售价(或营业收入额)依率计征,由纳税户按期申报缴纳,并在国营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中推行“三自纳税”(即自报、自填、自缴),以税收无错交、无漏交、无欠交为目标。对小商小贩和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仍采用“定期定额”征收。
“文化大革命”期间,征收工作放松,税收拖欠日渐增加。至1977年底,泉州市欠税206户,金额206.7万元,占当年纳税户的29.3%,和全年征收额的13.6%。经逐户审查,对属于“文化大革命”中经济损失严重的93个单位,报经批准,豁免税款141万元。
1977年8月和12月,泉州市革委会先后发出《关于加强税收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整顿纳税纪律的通知》。市税务局重新核定各税户的纳税期限,停止实行“三自纳税”,严格稽核征收,对新欠税加收滞纳金等。经过整顿,税收秩序逐步恢复。征收方法仍采用“自报查账”和“定期定额”,另增加“代征”、“代扣”和“带征”等方式。
1983年6月起,泉州市对个体商贩和部分以现金进货的零售商户的工商税,实行由供货单位代扣代缴。后来代征方式扩大到建设银行代征建筑税,城建部门代征建筑安装营业税,交通部门代征个体运输业营业税,物价监督部门代征临时经营税等。浮桥税务所1983年对无法报送财务决算的税户,由税务机关通过调查协商确定各行业所得税带征率,在征收销售环节税收时附带征收所得税,征后年终不再汇算清交。这一征集方法后来推广到全市和全地区,以及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中去。
1984年起,增值税的征收,税户有账可据的采用扣除进项税额以实计征,无账证可据的则由税务机关核实征收率计征。
1989年5月起,鲤城区对实行30多年的“一员进户,各税统管,征管查一人负责”的征管合一形式进行改革,逐步建立相互制约的征管和稽查相分离的新模式。在推行征查分离的基础上,征收工作也由手工操作转向电脑操作。1990年10月,电脑微机进入征税领域,首先在涉外税收运用而后推广。1991年4月,全省第一家电脑征税大厅在市直税务分局建立,同年7月1日开出第一张电脑税单。10月1日,市直税务分局全部实行电脑征税。初步开发出税票填开系统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和纳税鉴定管理等软件程序,对税户逾期申报的罚款和逾期纳税加收滞纳金等由电脑处理后,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促使税户自动上门申报及时纳税。
第四节 稽查管理
50~80年代初,除了“文化大革命”期间外,年年开展税务稽查工作。1950~1957年,通过税务稽查共追回私营税户偷税抗税金额152万元。1963年,纳税检查和所得税审查进行1061户(次),在742户(次)中查出偷漏税77.7万元,少交利润及折旧基金22万元。
1985年以后,每年都有3个月左右时间,集中力量开展税收大检查。每次都发动纳税户先进行自查,然后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抽查。1985~1992年,计查补税款5767万元。
1987年5月,鲤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区税务局建立税务检察室。1989年9月,区公安分局也在区税务局建立税务公安办公室。检察室一建立,即紧紧配合催缴被拖欠的国家税款,查处偷税、抗税、贪污受贿等案件。到1992年底,共协助挽回国家税款损失409.7万元,立案侦查12起。税务公安办公室建立后,就动手抓教育,处理抗税“钉子户”和打击暴力抗税行为。至1992年底,共查处和协办违法违章案件125件,处理抗税29起,协助收回税款66.4万元。
1989年起,税收征管和稽查实行分离后,为了更好地查处税务违章案件,鲤城区税务局与泉州市直属税务分局分别于1989年11月和1990年6月先后成立税务稽查队,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税务稽查工作,使税务稽查专业化、经常化。至1992年底,两个稽查队共稽查各类税务违章案件602起,补税罚款936.4万元。
第五节 减税免税管理
解放以来,区(市)的减免税工作,主要是办理纳税户临时性的减税免税申请,对纳税户申请报告提出的理由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意见上报审批,按有权单位批准的期限或数额执行减税或免税。
税收的减免权集中在中央和省两级。区(市)的减免审批权只有:1961年12月起,对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个人纳税有困难的;1965年4月起,对欠税额在200元以下的;1978年7月起,对欠税核销在500元以下的;1989年6月起,对企业所得税国营1万元、集体5000元以下的。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书以新观点、新资料、新方法,全面真实地记述鲤城境内1300年来的秀丽山川、多姿风情、显著政绩、璀璨文化、鼎盛人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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