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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一节 国内结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鯉城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390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国内结算
分类号:
F832.757
页数:
2
页码:
488-489
摘要:
本文主要内容包括了泉州地区在国内结算和代理业务方面的发展历程。在国内结算方面,文章详细描述了泉州地区在现金结算、转账结算、同城票据结算和异地结算等方面的历史演变。涵盖了不同时期的结算方式、业务范围以及相关政策调整和推广情况。
关键词:
鲤城区
金融
国内结算
内容
一、现金结算
民国24年(1935年)后,民间个人和社会各部门、单位之间经济活动引起的货币收付大多使用现金。
1950年4月,泉州银行除发放工资、向农村采购及在城市零星开支等必须使用现金外,各公营企业、机关、部队及合作社间相互经济往来均不得使用现金结算。1960年,对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加强现金审批,对擅自保存定额以外现金的单位给予制约。
1977年,定期核定各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超额的库存现金必须随时存入银行,不得留存坐支,限制现金交易结算量。改革开放后,泉州现金交易大量增加,银行结合各单位资金往来特点,宣传推广新的票据结算方式,引导各企业单位正确运用现金结算方式。
二、转账结算
民国时期,泉州的金融机构已有转账结算业务。
1950年,实行现金管理制度,国营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集体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除规定可以使用现金者外,都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结算实行信用集中银行,双方交易,钱货两清,银行不予垫款,维护收付双方正当权益。
(一)同城票据结算
民国时期,泉州金融机构均办理支票结算和贴现业务。
1950年4月起,同城结算以转账支票结算为主。1953年,有支票结算、保付支票结算、计划结算、托收无承付结算4种,仍以支票结算为多。1954年10月起,实行计息收费制度。1955年,增加限额支票和付款委托书两种结算方式,取消保付支票结算。1957年,有支票、付款委托书、托收承付和限额支票4种。1958年,改革同城结算凭证的使用范围,均使用支票结算的转账凭证。1973年7月,有委托付款(凭证有现金支票、工资基金专用支票和转账支票3种)和委托收款(同城托收和同城托收无承付2种)。对签发空头支票按面额收取3%罚金,1978年1月起改按1%处罚。1986年4月起,区农业银行收购农副产品采用定额转账支票的结算方式。1986年6月,泉州成立金融票据交换清算中心,办理鲤城地域金融机构票据交换清算工作。1989年4月起,实行以汇票、本票、支票为主体的新的结算制度。
(二)异地结算
民国时期,泉州的钱庄、汇兑信局(侨批局)、银行、邮政储金汇业局都开办汇兑、贴现、押汇等业务。主要方式有票汇、信汇、电汇3种。华侨款项的汇兑以香港—厦门—泉州、香港—上海—泉州为主。
1949年10月,泉州人民银行开始办理与省人民银行的侨汇、票汇业务,办理与北京、上海、杭州、南京、福州、厦门等地的电汇业务。1953年,推行全国统一的异地结算方式(主要是托收承付和异地电信拨结算)。1955年3月,改革汇兑结算办法,取消电话汇款。1959年,异地结算方式有汇兑和异地托收承付两种,比较固定的交易往来较多使用托收承付。1968年,规定基本建设单位的异地采购款一律经人民银行转汇。1973年1月,有异地托收承付、信用证和汇兑结算3种。1980年10月,办理异地委托收款结算。1984年,缩小异地托收承付结算范围,推广票汇结算方式。1989年4月起,推广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等方式,废止托收承付、托收无承付、付款委托书、保付支票、国内信用证、省内限额结算等方式。1990年4月起,恢复托收承付结算。
第二节 代理业务
一、代理财政金库业务
民国时期,泉州城区的中央银行、中国银行、福建省银行,均有代理中央和地方金库经收关税、盐税、募集公债等业务。
民国38年(1949年)9月,人行泉州支行开始代理中央金库泉州支库业务。1950年5月,中央金库泉州支库改称泉州中心金库,兼理泉州地、市地方金库的收纳和支拨业务。1958年7月起,人行具体经理国库、组织管理国库工作。1977年11月起,金库担负办理地方政府预算收支,反映预算执行情况的任务。1980年,金库、财税部门共同实施金库收入、划分、缴款工作,对财政预算款项执行划拨和监督。1988年1月,人行泉州市分行成立国库科,加强金库业务的经管,保证金库核算准确,库款收解及时。
二、代理债券业务
民国24~34年,代理发行福建省地方建设公债、救国公债、节约建国储蓄券、同盟胜利公债等,以摊派为主,后法币贬值,强制民众购买。
1950年,代理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募集及还本付息均以实物作计算标准,面额有1分、10分、50分、100分4种,5年偿还,年息5厘。
1954~1958年,代理发行5期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年利率均为4%。1959年、1960年,代理发行2期福建省地方建设公债,合理分配,自愿认购。
1981~1992年,代理发行国库券和泉州市地方企业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地方企业债券、财政债券、国家建设债券、基本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保值公债、特种国债、财政债券。各券种到期后均能按时兑付。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书以新观点、新资料、新方法,全面真实地记述鲤城境内1300年来的秀丽山川、多姿风情、显著政绩、璀璨文化、鼎盛人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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