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财务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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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鯉城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385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财务管理
分类号: F717.2
页数: 4
页码: 417-420
摘要: 本文记述了供销合作社的财务管理经历了不同的阶段,包括资金管理、盈余分配等。在资金管理方面,吸取了历史的经验教训,逐步完善了管理制度,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在盈余分配方面,也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调整。
关键词: 鲤城区 企业管理 财务管理

内容

一、资金管理
  50年代初,供销合作社、消费合作社有社员股金、公积金等自有资金,并向银行贷款作为流动资金。初期缺少经验,流动资金管理无计划,影响资金使用的效果。1953年,市合作总社规定合作社资财为社员集体所有,不得分割,并按经济核算原则实行流动资金使用计划管理,辅以“五定”(即定购销额、利润率、费用率、商品损耗率、资金周转率),资金使用效果逐年有所提高。在1958年“大跃进”中,管理制度被打乱,特别是1958年末至1959年初的“大购大销”时,提出“出门一把抓,回来再分家”,跨行业采购,把北方工厂积压的产品或废旧物资(如云母片、机器毛毯垫、石膏矿石等)搬回泉州,不但商品难销造成压库,又要预付货款,致使资金使用失控,周转不灵。1961年6月,市社组织清资金、清库存、清账目,核实资财损失249.3万元,致使企业陷于困境。1961~1962年,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出现全面亏损。1962年亏损额达30.8万元,后经省、地两级社三次拨补228.9万元,才扭转局面。
  1963年,吸取以往教训,把严资金使用关,提出“自有资金要打足,银行贷款要打紧”,方法是“以季安排、按月调整,临时抽补”,同时采取“无计划不给资金,无预算不给开支,无决算不予核销”措施,资金管理逐步走上正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1965年,全市供销社系统盈利8.3万元。“文化大革命”中,资金管理制度被作为“管、卡、压”批判,加上1970年直属经理部按南片、中片、北片分别划归工农兵商场、东方红商场、人民商场核算,管理制度被打乱。1977年,市社对各公司、基层社较大门市部试行以实物负责人为单位,开展柜组核算,按月、季、年度提出财务计划和每个月盘点结账制度、财务汇编制度,做到市社系统购、销、费、利清晰,便于检查监督,发现问题亦能及时纠正和指导。此后资金使用效益逐年提高。1977~1981年,经营利率由0.55%增至2.59%,利润额由14.4万元增至131万元,增幅分别达3.7倍和8倍。但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经营单位一时未能适应,有的盲目采购,占压资金。1982年,开始清仓利库,扩大商品推销,因处理商品削价损失,当年利润降至64.59万元,下降50.71%。1984年,市联社推广土产日杂公司和马甲社定人员、定资金、定购销额、定费率、定利润、奖勤罚懒经验,对全市7个基层社116个主要经营网点(占经营网点的87.22%)落实经营责任制,调动经营积极性与经营者的责任感,资金管理好转、周转速度加快,使用效益提高。1985年利润额恢复到100.88万元。
  1986年,农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全区供销合作社一时难以适应,是年亏损10.5万元。1987年,吸取教训,除较大门市部和批发机构外,中小门市部普遍落实“利润大包干”形式,当年获利54.9万元,比上年度绝对值增加65.4万元。1988年,推行主任、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有3个区公司和7个基层社与区联社签订包括资金管理内容的任期目标责任书,期限为3年。责任书签订后,多数企业负责人增强责任感,注意抓好以资金为龙头的企业管理,经济效益较好。1988~1990年,全区7个基层社人均创税利1570.4元;5个公司(不包括果品食杂和废旧物资公司)人均创税利2017.1元;个别企业因领导决策失误,资金管理失控,造成新的经济损失。果品食杂公司1989~1990年连续两年亏损累计109.3万元,废旧物资回收公司1990年亏损29.5万元,致使全系统1990年出现亏损58.2万元。1990年末,区联社在新一轮任期目标责任制中强调以资金管理为核心,抓好“双增双节”(即增产增收,节约流动费和管理费)活动,要求企业负责人把资金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把进货关,强化财务审核,抓紧承包费利解缴。另对资金使用作出新规定:定额内资金使用按银行贷款利率计息,超额使用资金经批准后加息50%并限期归还,超期罚息100%并重订还款协议,逾期将采取必要措施直至停业整顿、冻结资金。但果品食杂公司仍然一蹶不振,1991年继续亏损,1992年1~6月亏损额达31.5万元,陷入资不抵债局面。区联社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并呈报区政府批准,区法院按有关规定宣布破产,拍卖抵债。
  二、盈余分配
  (一)专业公司盈余分配
  1961年6月,市社直属专业公司盈余上缴市财政。1963年,改利润上缴为缴纳所得税,税后按调剂基金、公积金、公益金、建设基金、教育基金、社员股金分红、职工奖励基金进行分配。1966年,恢复利润上缴制度,但根据合作社为农业服务的需要,允许适当留成(比例43%),主要用于简易搭盖、零星固定资产购置、扶持农副生产资金和企业奖金。1980年,改“适当留成”为“留成退库”,比重增至60%,集中省社按“利润挂钩及调剂”办法核拨,分配内容增加补充流动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改原来企业奖金为职工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取消零星固定资产购置科目。
  1983年,改利润上缴为照章纳税,为处理好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培育企业发展后劲,允许税前提取企业基金,税后于交纳能源交通基金后按特种公积金占20%、企业发展基金占50%(其中科教补助金2%、建设基金25%、补充流动资金18%,扶持生产资金占5%)、消费基金占30%(其中职工劳动分红和集体福利20%、股金分红基金10%)三大项分配。1984年,为调动职工和社员的积极性,在保证企业积累占大头的前提下,扩大消费基金10%,相应压缩特种公积金10%。同时允许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发展基金与消费基金细目间比重进行调整。1988年,盈余分配增加“经理基金”。此后企业税后分配各公司具体比重不尽一致。1988~1992年,一般按特种公积金占10%~15%,经理奖励基金占1%~4%,企业发展基金占45%~48%,职工基金占38%~39%,社员股金分红占1%~2%。
  (二)基层社盈余分配
  1952年,供销合作社、消费合作社税后盈余按公积金、建设基金、教育基金、公益金和社员股金分红分配。1956年,供销合作社税后盈余分配增加调剂资金(由基层社全额缴市社)、职工奖励基金。1966年,税后分配增加扶持生产资金(上缴上级社统一安排扶持农村生产)。1976年,税后分配又增加补助商业机械化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扶持生产资金改由基层社自主使用。1979年,税前首先提取企业基金10%,以促进企业发展。1983年,“利改税”中各种基金、资金全部改为税后分配,分配比重为上缴调剂基金(即特种公积金)占20%、建设基金占25%、补充流动资金(公积金)占18%、科教补助金占2%、扶持生产资金占13%、职工奖励工资和企业基金占12%、社员股金分红占10%。1984年,税后分配与专业公司类同,即上缴调剂基金占10%、企业公积金(含建设基金、补充流动资金、科教补助金、扶持生产资金)占50%、消费基金(含职工奖励工资和企业基金、社员股金分红)占40%。1986年,上缴调剂基金增至15%,相应减少企业公积金5%,消费基金不变。1988年,税后分配增加主任基金。1992年,税后分配为特种公积金10%、主任基金4%、企业基金48%,职工基金和社员股金分红38%。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鯉城区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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