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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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鯉城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3850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
分类号: F307.5
页数: 2
页码: 411-412
摘要: 本文记述了供销合作社在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自1952年起,它们组织了废旧物资的回收经营,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了原材料。随着时间的推移,收购品种不断增加,管理也得到了加强。
关键词: 鲤城区 业务经营 废旧物资

内容

1952年,供销合作社组织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变废为宝,服务国家经济建设。收购品种主要是废钢铁、废锡和杂铜,以及废麻、废纸、破布、杂骨等,主要提供金属加工、冶炼、造纸等原材料,当年收购额2万元。1955年,收购品种增加羽毛、废橡胶、酒瓶等约50多种,其中杂铜、废锡、废铅、废棉、废纱、杂骨、废橡胶、破布8种由总社管理纳入计划调拨。1958年,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并配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社会废品回收商贩教育整顿,规定重要废品不准自收自卖,收购后交由供销合作社纳入计划利用,同时打击废有色金属投机倒把活动。当年全市供销合作社收购额增至12万元。
  1959年,重要废有色金属(杂铜、废锡、废钢铁)实行统收统缴,纳入国家计划安排,其他品种允许就地加工利用。“文化大革命”中,废旧物资回收未曾间断。1973年,回收总额达32万元,比1958年增长1.6倍。但因管理松弛,致使有的窃来物鱼目混珠。1977年,市社恢复后,再次对社会个体废品回收商贩进行整顿,重新审查、登记、发证,加强对窃来物的鉴别和申报,打击社会犯罪活动。1978年7月,组织收购人员下街登门收购,回收品种增至近百个,回收金额增至65万元,比1973年增加1倍以上。
  1980年,国家规定个人出售拣拾金属器材需凭证明登记收购。1983年,重新规定废有色金属按计划交售任务外,均由基层社自主经营。1985年,根据地区行署通告,工业企事业废金属回收由物资部门收购,按计划完成上交任务;社会上民间零星部分由供销合作社收购,交地区计委安排使用。1989年,省府办公厅规定县以上物资局、县联社为废金属收购、加工、供应的主管单位,工矿企业废旧金属不得向社会销售;有营业执照的个体户为国营和集体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的补充,只限于收购社会零星废旧金属。1952~1992年,全区供销合作社废旧物资回收主要调供有关生产单位加工利用。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鯉城区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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