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交通运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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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鯉城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3786
颗粒名称: 第五章 交通运输管理
分类号: F512.1
页数: 12
页码: 341-352
摘要: 本文介绍了泉州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的历史沿革、公路管理的发展历程和养护工作的变迁。
关键词: 交通 交通运输 运输管理

内容

第一节 管理机构
  抗战胜利后,晋江县建设科、厦门车辆监理所各管理泉州交通运输的部分工作。1949年9月,晋江县人民政府置建设科,兼管全县交通。1956年,成立专管全市交通事务的行政机构。
  鲤城区交通局 1956年5月,泉州市交通局成立。1958年机构设置两次变更,1959年7月又恢复。1965年2月,和交通运输管理中心站合署办公。“文化大革命”期间,名称及隶属屡有改动。1977年4月,成立交通运输指挥部。1981年1月,改称交通局。1984年10月,与交通运输管理站合署办公,“一套人员,两块牌子”。1986年1月,更名泉州市鲤城区交通局。1987年,与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合署办公。1992年体制不变。
  鲤城区交通运输管理所 1953年4月,成立泉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处。1956年移归交通局,更名泉州市车辆管理站。1962年11月,更名泉州市民间运输中心管理站,下设5个管理站。1976年1月,更名为泉州市交通运输管理站。1986年,更名泉州市鲤城区公路运输管理所。1990年,改称泉州市鲤城区交通运输管理所,内设运政股、运务股、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股、规费征收站及水运渡口管理站,在河市、马甲、罗溪设立交通运输管理站。1992年体制不变。
  鲤城区港航管理站 1952年8月,成立泉安永木帆船联运社泉州分社。1953年下半年,成立晋江内河航运管理处。至1962年,机构设置及隶属屡有变更。同年12月,成立泉州市交通局内河航管站,与民间运输中心管理站合署办公。1969年10月,设立东方红水陆管理站。后内河航运业务逐年减少,业务由市交通运输管理站兼管。1987年,鲤城区建立港航管理站,与水运渡口管理站合署办公。1992年体制不变。
  交通警察支队鲤城直属大队 1950年8月,成立泉州汽车管理所,省属,管理乌龙江以南至厦门沿线监理业务,泉州设东门、南门管理站。1951~1986年,机构设置及隶属屡有变更。1987年3月,全国交通监理体制变动,移归公安部门管理。1988年2月,成立泉州交通警察支队,鲤城区设直属大队,辖3个中队,负责鲤城区各线路车辆交通的监理工作。1992年体制不变。
  第二节 公路管理
  民国11年(1922年)6月,公路由各民营公司自行管理。民国15年,成立泉永公路分局,掌管行车、编练路督、征收路捐、监督考核商办车路等事宜。民国24年,省汽车管理处在莆田至泉州路段组织护路队30人,配备铁甲车2辆、士兵10名,沿途巡逻护路。抗战期间,为使公路不被日军利用,国民政府训令,平原地区公路化路为田,其他地区公路挖坑、横断、堵塞堙口;公路桥梁,木桥烧毁,石桥墩台穿孔爆炸。泉州公路悉遭破坏,顺洲桥于民国28年被毁。战后公路恢复缓慢,路政管理放任自流。解放后,人民政府颁规定法,保护公路设施,交通部门遵循“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管理由人治走向法治。
  一、养护
  (一)专业养护
  民国23年,建立养路专业机构,对新修公路实施养护。民国36年6月,福厦公路划为国道,移交通部公路总局管辖,其他路线由租营汽车公司负责养护。
  解放初,泉州公路处于抢修恢复和改建时期,由施工队兼管养护。1951年6月,成立福建省公路局晋江地区养路总段,福厦、洛琯(洛阳一琯头)等主要干线由养路总段专业养路班负责养护。1952年8月,地区公路管理处与养路总段合并成立晋江专区养路段,下分段设工区。至1953年5月,泉州所有干支公路均由晋江工区养护。
  改革开放后,养路工程逐步实现企业化管理。1982年,实行养路承包责任制,工程仿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施工预算,竣工结算和竣工验收。琯头至马甲的道路改建工程,就是按以上程序办理的。1992年,鲤城区专业养护里程135.45公里,其中国道27.31公里、省道27.42公里、市道78.52公里、乡道2.2公里;二级路9.61公里,三级路24公里,四级路87.85公里,等外路13.99公里;高级路面0.35公里,次高级路面91.21公里,中级路面19.2公里,低级路面24.69公里。桥梁54座2616.27延米。
  (二)地方养护
  民国初,公路均由汽车专营公司养护。民国25年后,除福厦公路外,其他路线仍由专营公司养护。1951年6月后,除福厦、洛琯公路外,其他线路由地方财政补助,发动沿线乡村养护,泉州至后渚、安海两线仍由泉安公司养护。1953年以后,简易公路大量建成,省公路局采取补贴办法(公里年60元)交地方养护,养路工区代管。1965年,试行亦工亦农养护,政府给予补贴。1973年起,乡镇公路由乡镇养护,政府给予补贴(乡公路年公里240元,村以下公路年公里120~160元)。1981年下半年起,乡村公路下放地市县交通局组织养护,泉州市交通局接养3条31公里,按年公里240元、160元、120元三档次发给补贴。1985年物价上涨,改为等内路600元、等外路300元。1987年,区交通局专设工程股,负责地方养护,部分路线建立亦工亦农养路班,部分路线定人养护。实行定里程、定人员、定出勤、定质量、定奖罚的承包责任制,要求做到路基结实、路面平整、排水良好、桥涵畅通。1992年,鲤城区地方养护公路共有等内路114.2公里、等外路125.5公里,另有200多公里未纳入补贴费养护,由各乡村组织季节性保养。
  二、绿化
  民国25~27年,福建省发动公路植树,福厦等线均有植树。解放后,泉州市自1952年起,年年补植,专业养护还把“绿化无缺苗”、“道路绿化、园林化”作为养路质量考核。1954年、1961年、1965年、1971年,先后四次开展较大规模的公路绿化活动,由沿线乡村保证种植数量和质量。80~90年代初,有的路段拓宽或改道,原来林荫夹道的树木被砍掉,国道324线的琯头、鹿园、甘蔗头等路段,省道305线的少数路段,乡道主干线泉山路,都部分或全部砍伐;但在修建竣工时,补植树苗并加保护,泉山路重植已绿树成荫。琯头一罗溪线全长37.99公里,绿化11公里,自然绿化5公里,不能绿化21.99公里。河市一洪濑线鲤城区地段10.7公里,绿化2公里,不可绿化8公里。梅山一仙游线鲤城区路段17公里,绿化10公里,其余不可绿化。洛阳一双阳线鲤城区2.2公里,绿化1公里。环城路计长5.23公里,西门口至黄甲街1公里已绿化,堤后路4.23公里不宜绿化,原305省线的城北路(旧环城路)1公里仍保存行道树。清源山电视台公路7.32公里,7公里单侧自然绿化,另一侧为山壁谷沿不宜绿化。
  三、整治
  解放后,公路管理得到加强,但“文化大革命”中管理受到削弱。1979年起,市交通局多次与公安、监理、工商等部门协作,对公路交通进行治理,以东门外鹿园、西门外潘山、西街、浮桥街为重点,清除公路上堆放的杂物,摊贩摆街所占的路面以及市场淤积的污水。1983年,整治福厦路段。1984年初,整修晋永线54.200~59.000路段,市整治公路交通领导小组清理侵占和破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在公路上和排水沟内打场晒物、堆放物料、放牧牲畜、种植农作物、设置路栏等事件。同年,整治办发动沿线民兵参与共建,按行政区域分段包干,巩固扩大整治成果,年终被评为省地军民共建文明路先进单位。1986年1月,鲤城区交通管理组、交警中队完成东大路护栏构筑,设置东门交通亭,添置交通通讯设备、交通标志配备设施,拆除所有违章建筑和搭盖。6月,区整治办召开第二次现场办公会,砍伐东门至甘蔗头两侧人行道树,填平树坑,拆除东门三叉路口和市园林处东门苗圃的违章建筑1200平方米、围墙300米,同时抓好行道树整伐和拓宽路段工作。1988年6月,琯罗线两侧10米内的违章建筑和搭盖清理完毕。90年代初,公安、交警、公路、工商、土地等部门联合行动,5次大规模清理路障,出动车辆48台次,拆除违章建筑障碍物12840平方米,保障福厦公路车辆畅通。
  第三节 港航管理
  一、港口管理
  唐代,后渚港发展为泉州港的主要港口。五代时期,继续发展,设海指挥使管理维护安全。宋元时期,海外交通更加繁荣,为海上运输安全和便利,重视修桥、造塔和营造海运建筑物,后渚港建有石砌的古渡头。南宋嘉熙二年(1238年),府城东门外浔美村建有1座全国最早的深水码头,俗称无尾桥,长460米。宝祐年间(1253~1258年),在东门外凤屿建成盘光桥(俗称岛屿桥),长400多米。南宋末,执掌市舶司的蒲秀庚在涂门外法石真武殿建望远楼,用以观察海船出人及郡守望祭海神。元至元年间(1264~1294年),洛阳港建有5座石塔,用以祭祀海神及导航。明清时期,屡次海禁,港口逐渐衰废。民国时期,泉州港口无专设管理机构,由海关管理计征关税;货物运输由船务行代理或由商船自揽货源。
  1952年8月,取消船务行,华东海运管理局厦门分局在泉州设立办事处(后改称泉州港务管理局),负责港口建设规划、岸线审核、航道疏浚、站点设置、货物运输、商务事故处理等工作。外国籍船舶进入泉州港,需经主管机关批准,并指派引航员引航,接受检查。交通局和水运企业配合港务部门多次对港区航道、碍航鱼网、水产养殖进行整治,提高水路运输效能和安全。晋江内河由于缺乏全面规划,1963~1977年,筑坝建闸20道,上游只能区段通航。鲤城区河段因建成顺洲路堤和金山水闸,港区码头严重淤浅。80年代后,抛设丁坝,束水归槽。至1992年,航道逐年刷深。
  二、船舶管理
  宋代,外贸商船在后渚港发舶,出发前要向市舶司呈报所载货物名称,商人、船主、船员姓名,船舶大小及载重量,往航地方,有殷实户3人作保,保证不夹带违禁品,市舶司审查后发给公凭;出港时有关官员上船复检,与公凭相符方准启航;放行时,派员随船出港以防舞弊,货船远离港口方可回归。回航时必须回原发舶的港口,听候巡检司派兵监视,防止不征税先交易,然后有关官员上船按公凭检验,防止走私。元代,承袭宋代的管理办法。明代,实行朝贡贸易,规定只通琉球,船1艘,人数不超过150人;贡船进港后,有关官员上船按勘合书(凭证)检验,防止冒贡,并处理贡品及所带货物。清初,对海外贸易船舶的营造、大小、船员数、载重量等作种种限制。雍正五年(1727年)才撤销禁令。鸦片战争后,泉州海商被迫经营国内航线,出现郊行同业公会,大多拥有木帆船或轮船(有的租用外轮),自己管理船务。
  民国时期,船舶所有权的确立、变动和注销登记均无专设机构管理,船民自发成立工会,礼聘地方贤达当会长,遇船运纠葛,会长出面协调。每船由工会发给运货簿,记录配载收入,按收入提取管理费。
  1949年9月,成立晋江县船舶管理委员会,对船舶进行登记,组织支前运输。1952年,华东海运局厦门分局泉州办事处和晋安永内河木帆船联运社成立,颁发航行簿,作运载记录。1954年,泉州港务办事处和航运管理处开始对船舶进行检验、丈量、核载,核定航行区域,发给航行证,有船舶110艘583吨位接受检验发证。1965年,取消旧船名,统一编号,泉州市列30001~30350。随后规定,经营船舶运输的企业,必须办理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税务登记证,船舶的建造、购置、改造、转让、报废,事前均须办理申报手续,凭批准手续向港监机关办航行证,不准一船多证、有证无船或有船无证。航行要有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船员证书、船舶户口籍,才准通行。这些规定沿用至今。
  三、安全管理
  解放后,主管部门对航运安全监督极为重视。泉州港务局辖下各级都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各船舶单位均把安全工作列入管理章程,订出奖惩办法,开展群众性安全教育活动,严格对驾长、船员的技术考评。台风暴雨洪汛来临之前,有关领导深入港口渡头检查,组织疏运货物,督促船舶防洪避风,发现隐患及时排除。改革开放以来,先后在后渚港和泉州内港建成2座客渡码头。1988年底,第一、第二航运公司船员往集美学习船舶消防、海上救生等技术,加强海上运输安全管理。1992年,区交通局、港航管理站、海运公司等单位整顿水上交通安全,加强船舶的安全措施。
  第四节 运政管理
  一、运输市场管理
  (一)水运管理
  宋元时期,主要是抽解(征收关税)、禁榷(专卖)、博买(重要物资由政府收购),严禁走私,严格缉私。明代,实行朝贡贸易,贡商由市舶司派员随贡使赴京交割;来华贸易番货由官牙管理,万历以后由商业团体取代。清代及民国时期,泉州港设海关征税,货物由船务行代理。
  解放后,泉州专门成立港航机构。1957年,停止对外轮开放,国内运输航线核定南至汕头、北至上海,实行计划运输,先计划内、后计划外,限制盲目发展。不准私揽货源、自定运价;农渔副业船参加运输,须经批准,统一安排。1979年8月,后渚港定为港澳航线起运点。1983年1月,后渚对外轮开放。1984年2月后,运输市场改变过去由交通企业独家经营状况,允许个体联户购置船舶,新办水上运输企业逐年增多。1992年,第一、第二航运公司进行整顿,建造4艘钢质货轮投入营运。
  (二)陆运管理
  宋至清代,泉州驿道设有驿站管理,负责传递文书,解运贡品;民间运输未设机构管理,码头货物装卸运输受封建把头把持,控制地域和货类,世代沿袭。民国时期,有了汽车运输,开始均由各民营汽车公司自建路线,自己管理营运。民国17年(1928年),泉州成立闽南汽车公司联合会,肩舆、人力车、挑挽也相继成立工会自行管理。民国23年,成立福建省汽车管理处,掌管全省公路公、私客货车运输事宜。民国24年,设立福兴泉车务所,收回福厦线路权。民国25年,泉州设立福泉厦车务所,经营福厦线客运。抗日战争爆发,汽车转入内地,泉州设驿运处(站)管理驿运,对运输工具进行编组,实行连环保运输,规定凡一人不到,全不给派运。后放宽管理,除龙溪至晋江、泉州至永安2线外,允许商人缴交20%管理费,自办运输。战后复路不快,运输仍由各私营汽车公司管理,或由运输行承揽。
  1950年,成立泉州汽车联营处和支前运输大队,实行统一调度。1953年,汽车联营处多数车辆并入省运输公司,泉州成立非机动车管理处,取缔人力车客运,开放自行车、三轮车运输,实行统一货源计划、统一运力调度、统一运价票证的“三统”管理。1956年,汽车全部并入省运输公司,主要客货运输由省公司经营。机关企事业单位车辆只能自货自运,未经批准不准对外营业。
  1983年起,允许个体或联户购置车辆参加运输,交通运输市场出现多层次、多渠道、多成份、多方式的新局面,国营、集体、个体、联合体一齐上。鲤城区运输市场以公有制为主体,保护国营,扶植个体,允许竞争,对经营运输的企业和个体、联户严格履行申请审批手续;根据市场需要,客车实行定线运输,强制定期维修保养,照章交纳各种规费和税款;规定行车时必须随带驾驶证、行驶证、营运证、路线牌(货车免)、维修卡及养路费、购置费、建设基金、运管费等缴讫证,方予通行。1992年,全区有营业运输车辆4640部,其中汽车2361部。
  二、运价管理
  民国时期,管理机构不健全,民间运输价格不一。解放后,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运输部门不得擅自提价。
  汽车运价 民国24~38年,汽车运价调整30多次。抗战胜利后,国币贬值,涨幅更高。民国34年10月,客运每人公里85元;民国36年10月,涨至1600元;民国37年,又涨到20万元。民国38年7月,不得不改用银元计算运价,客运人公里银元0.04元,货运三等品吨公里0.4元。1949年10月后,对汽车客货运价作多次调整。
  1974年,运价再次调整,客票人公里0.025元,整车货运吨公里0.18元,零担货吨公里0.20元,计时包车吨小时2.70元。1981年起,新车型号增加,调整改革运价结构,普通客车公里0.025元,新车型宽座客车0.035元,宽座空调车0.045元,豪华空调车0.05元,公交车0.020元,代客车0.0225元。中小型客车、旅行车另行规定。特定山区支线客运运价,由县市政府核定。货运分普通货物和特种货物,普通货物分为三等,一等品吨公里0.17元,二等0.18元,三等0.20元。计时包车吨小时3.6元,特种货物按车型定价。1987年,物价上涨,运输成本增加,客运价调高40%,跨省长途可上下浮动10%。1990年12月,货运汽车运价又作调整:普通货物一等品吨公里0.26元,二等品0.29元,三等品0.31元,零担0.38元,特种零担0.50元,快件零担0.65元。
  搬运装卸价格 民国时期,未作统一规定,双方面议。50年代初,双方面议或签订合同。搬运工会成立后,货物装卸分五等价格:0.96元、1.44元、1.92元、2.20元、2.60元。1951年8月至1954年,作4次调整,仍分类等。1954年调整为0.8元、1.1元、1.5元、1.9元、2.40元。1963年11月,执行《泉州市区搬运公司力资暂行办法》。
  1966年,调为0.70元、0.84元、0.98元三等,距离分为50米、100米、150米、200米4种,搬运分单独和连带2种,其他还有附属作业收费标准,另有计时工日0.80~1.20元。1967~1983年,作17次调整。1984年,仍分为三类,再分普通和笨重两种装卸费率(超过251公斤为笨重货物),全地区统一价格。
  沿海木帆船运价 1964年以前,按里程、重量计费。1964年12月起,运价按货物分类,分为25级,第25级为最低级,25~15级差5%,1510级差10%,105级差15%,5~1级差20%,航行基价乘以区段中间里程加固定停泊基价,即区段运价。计费里程以10海里为起点,11~400海里分为31个区段,10~50海里,航行基价0.06元,停泊基价2.10元;51~100海里,航行基价0.058元,停泊基价2.30元;101~200海里,航行基价0.056元,停泊基价2.70元;200~400海里,航行基价0.054元,停泊基价3.10元;400海里以上,每增加20海里另定固定价。由省内运出省外货物按以上运价执行,由省外运进省内货物运价根据当地运价规定。泉州至厦门航线经围头角、过厦门海堤,每吨加价0.8元;每件货物重超过200公斤,长超6米(木材、毛竹10米)收附加费。此规定执行至1986年才取消级差计费。1992年,商品市场开放,允许自揽货源,运价面议。
  沿海小轮运价 1964年4月,省交通厅航管局调整全省沿海、内河机动船货运运价,按沿海木帆船运输货物的规定计算,但航行基价与停泊基价费率不同,航行50~200海里,航行基价吨海里0.015元,停泊基价5.20元;201~400海里,航行基价吨海里0.014元,停泊基价5.40元;401~1000海里,航行基价吨海里0.014元,停泊基价5.80元;1000海里以上,每增加100海里,加固定价1.30元。1967年5月起,货物分类简化为8级。1978年6月,试行《福建省200吨以下机动船货运运价》,1980年1月起正式执行。仍照木帆船25级级差计算,起码计费30海里,100海里以内按木帆船运价算;100~700海里调低5%~25%。1988年,取消小轮运价级差,小轮船吨位由原定200吨扩大到500吨以下,统按《福建省沿海小轮运价率》计费。
  东西溪溪船运价 1953年,主航道才有统一运价。1963年,东西溪航运运价作调整。1965年4月,分为5个货类。70年代后,船舶锐减,内河运价逐渐失去管理作用。
  民间短途运输运价 1974年,对三轮车、自行车载客运价作调整,降低3.33%,比1957年提高25%,费率为:每人公里平原区0.04元,丘陵地0.045元,山区0.07元。规定三轮车、自行车载客一律按划分线路后的定价执行,不得巧立名目单客双收或收附加费用,风雨天不得加价,夜晚行车可酌情加价,但不超过运价的30%,行李以5公斤为限,超重按票价加收5%。同时调整板车、三轮车、自行车货运价,降低3.75%,比1957年提高约20%,农副产品每100公斤公里0.45元,丁业产品为0.5元。
  三、规费管理
  汽车养路费 民国16年,路权专营的以自修自养为主;路租经营的得缴纳养路费。民国18年,向官方承租的私营公路每月按营业收入上缴8%~15%的专营费,需省建设厅养护者则需交纳养路费。民国24年,路权收归公有,按车辆征收季捐,同时开放货运,征收通行费,2吨以下汽车每辆月征60元,2.5~3吨每月100元。民国26年,改称养路费,每辆月20元,另按营业总收入月征8%~15%专营费。民国29年1月起,养路费率定为货车吨公里0.12元(法币),客车座公里0.016元,小客车座公里0.08元。抗战胜利后,各私营汽车公司致力公路修复,养路费缴纳甚少。后通货膨胀,养路费不断调整。至民国38年8月,货车吨公里征收银元0.06元,客车座公里银元0.006元。1950年7月,按大米折价计征,大型车每月60~200公斤,小型车30~100公斤。1952年10月,分两种计征,按月客车每吨(10座为1吨)54元,货车每吨42元或吨公里0.03元,空车减半。1953年,按平均运价7%计征,机关团体学校减半。1962年提为9%。至1983年作6次调整。1985年4月起,按核定载重计征,每月吨115元,党政机关、团体、学校、卫生、城建车辆减半。1990年1月,调整为月客车吨160元,货车吨140元。
  拖拉机养路费 60年代初,按汽车养路费率40%计征。1974年,以农为主的手扶式月征4元,方向盘式10匹以下月征5元,10~20匹征10元,20~30匹征15元,30匹以上征20元;其他非农用拖拉机按以上标准加倍计征。1983年,提高征费率,手扶拖拉机每辆月征16元,方向盘式仍以马力计征,10匹以下20元,1020匹40元,20~30匹60元,30匹以上80元。1989年7月,取消非营业性拖拉机收费标准,同时提高费率,手扶式月征40元,方向盘式10匹以下30元,10~20匹60元,20~30匹90元,30~40匹120元,40~50匹150元。
  其他机动车养路费 1983年6月前,按汽车标准的60%计征。1983年6月,按汽车标准折半征收,半吨以上不足1吨的以1吨计。小型机动车(如农用运输机、养路机等)每辆1吨以下月征50元,1~1.5吨征75元,1.5~2吨征100元,2吨以上征125元。1990年1月起,调整费率,正三轮摩托、农用运输车、机动板车每吨位月征140元,侧三轮摩托月6元,两轮摩托月3元。
  畜力车养路费民国35年5月,省政府规定征收畜力车养路费,但无法普及,至民国37年停征。1957年1月,规定每月每辆2元开征,至1984年停征。1990年恢复每月辆6元征收。
  车辆购置附加费 1985年5月起开征。国内生产和组装的汽车、摩托车、半挂牵引车及其他运输车和挂车、半挂车、特种车等,以实际销售的10%计征购置费。国外进口车辆,以计算增值税后的计费组合价格(即到岸价加关税加增值税)为依据,征收15%购置费,只征1次。拖拉机不征,但拖运载重1吨以上的挂车,按规定计征。没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用车辆如消防车、洒水车、垃圾车、铲车,以及国内用户(单位)接受国外赠予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
  交通建设基金 1986年6月起,经营客运的汽车(包括正三轮摩托车),开征交通建设基金,人公里加收0.01元,出售客票时附收;省县(市)属汽车运输企业,按报表的实际周转量(扣除省外部分)计算包干上缴;其他营运客车按核定座位每月每座40元征收;营运不足一个月的车辆每座每天征1.6元。跨省营运按省内里程计征;市区公共汽车免征。
  泉州大桥过桥费 泉州大桥于1984年10月1日通车,12月起征收过桥费,作为省建桥周转金,专款专用,免征税收和交通能源重点建设基金。至1988年底,收费总额已超过大桥原建设投资总额(1750万元)。1989年4月,省政府办公厅同意继续征收过桥费。
  船舶港务费 1973年5月起,机动船每净吨(拖轮每马力)每季度征收3.6元;航行内河与海港间的客货班轮和拖轮,每净吨季征1.8元;省外船舶每航次每净吨0.10元。1988年7月,船舶港务费按进出港计算,每进出1次每吨0.25元(船方付),企事业单位自备或租用机动船在港区内作业每月每吨0.69元,机动渡船月吨0.60元;进出港无装卸货物和运载旅客的免征;进出港引航10里以内每吨0.10元,10里以上0.20元(每次起码计费500吨)。
  船舶停泊费1973年起,渡船每净吨(马力)日征0.1元,渔船每艘每航次征收5元;货运船舶在码头停靠吨0.1元,在浮筒停靠吨0.5元。
  货物港务费 1988年8月起,按营业额3%计征。渡船每趟次征2元;渔船每艘月征5元;运沙船每艘月征5元,溪船月征10元。吊杆类分地段计征,新桥头每月每台90元,浮桥、金山、桥尾、造船厂每月台10元。
  航道养护费 1960年8月起,每月每吨征收2元,至1966年停征。1973年5月起,内河航行专业运输船按运费3%计征;人工流放和拖带竹木排筏每立方米(吨)公里0.02元;森工部门船舶每月吨0.05元。1988年7月起,内河航道养护费按运费3%计征,流放竹木筏每立方米公里0.03元;企事业自置机动船月吨0.60元,非机动船0.40元;承包、个人运输机动船月吨1.20元,非机动船0.60元计征。
  船舶业务代理费 1988年8月起,按月计征,溜石渡船每艘120元,海尾渡船每艘60元,仙石渡船每艘40元,月底交清,迟一日加1%滞纳金。
  第五节 交通监理
  一、车辆管理
  (一)发放车牌
  民国23年(1934年),发给闽字4位数牌照。民国28年,改为“××××闽”号牌;民国36年,改为“14-××××”号牌。
  解放初,暂用旧牌照。1953年10月,核发全国统一的新牌照。1986年8月,全国统一更换车牌,冠以省名,泉州市代号分别为“福建03”、“福建33”、鲤城区(包括市直)车辆为福建“03-×××××”。号牌颜色大型车为铁质漆红底衬白字,小型车为绿底白字,个体营业客车为福建“03-F××××”,绿底白字;合资外资企业非生产性汽车牌号为福建“03-×××××”,黑底白字,生产性则绿底白字;公安部门汽车牌号为“CA35-××××”,白底黑字,CA用红字。1988年,拖拉机、摩托车先后换发车牌,牌号均为“福建03”,鲤城区编号为0,即“福建03-0×××”,面积与汽车牌相同。手扶式黄底黑字,方向盘式白底黑字,摩托车绿底白字,轻便摩托车白底红字。
  (二)登记造册
  1957年,进行机动车登记造册,车辆入籍凭调拨证件和单位证明申报号牌、行驶证,由省统一制发。1985年5月后,国产车凭发票,进口车凭海关、商检手续(后又规定旧车需有转籍档案和旧车交易所发票)审报。机关事业单位须附监控办批准手续,到交通部门办好购置费证后,到交警监理部门审检。
  (三)车辆年检
  1957年,开始车辆年检,健全保修制度。单位一般由监理部门抽检20%。1984年,实行车车见面,要求达到二级以上保养,外观整洁,信号齐全,制动有效,喇叭音量不超过105分贝。1990年4月,设立泉州汽车安全技术检测站,对全市汽车进行现代化器械检验。
  二、驾驶员管理
  泉安公路通车后,驾驶员聘请归侨担任,以师带徒随车培训,由各商营汽车公司自行管理。民国23年后,开始考验司机,发给执照。
  解放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仍沿用“以师带徒,以运代训”,培训1年,合格者发给驾驶执照。1957年,增加实习期6个月。1963年后,省运输公司泉州总站办驾驶员培训班,泉州运输总站创办汽校,农机局、交管站举办拖拉机手培训班。1973年,开始举办摩托车驾驶员培训。学员学习期满发给实习证,实习期满,核发执照,以后每年进行1次复检。此后,每年均有一些单位举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经考核合格后发给驾驶证;同时对驾驶员进行经常性教育。19841987年,交通监理部门举办安全课、轮训班、违章复训班,对广大驾驶员进行系统安全教育。1992年,区交通局制订《安全管理规定》。
  三、安全管理
  (一)公路
  民国9年,国民政府规定用红绿灯指挥交通,泉州尚无汽车运输,以后各线公路营运,行车安全由民营汽车公司自行管理。
  解放后,长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利用标语、图片、幻灯、电影、广播、电视、报刊等进行教育;组织人员上路检查,纠正违章,清除路障,维护交通秩序;制定各种措施,建立安全制度,实施奖惩;定期召开交通安全工作经验交流会,表彰先进单位、个人。1974年3月起,拥有机动车单位实行安全行驶里程记录和考核制度,定期公布。全年安全行车驾驶员,年检时在驾驶证奖励记录栏予以签证。一般事故主要责任者和大事故有责任者,一律取消安全记录。对违章肇事的驾驶员,依情节轻重,态度好坏,区分初犯和屡教不改,分别予以批评教育、书面检讨、警告通报、罚款、扣留驾驶证、吊销驾驶证、扣留车辆、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论处。1983年起,开始对福厦公路进行治理,泉州至洛阳路段建成文明示范路。1984年7月,建立泉州东门交通运输联合检查站,遏制违章、违纪不安全因素。1992年6月,检查站撤销。
  (二)市区
  民国35年,晋江县警察局南门分驻所在中山路十字路口建立3个岗亭,派员轮流值班,用警棍指挥交通。1949年10月后,政府继续派警员执勤,1955年8月,成立交通警察班。1958年起,组织群众协同管理交通安全。1961年,始用红绿灯指挥。1972年,建立交警中队,配备警士18名,设立交通超线标志。1981年,增设新华路、九一路、东大路、防洪堤路、泉秀路5个执勤点。1982年,市区岗亭增至9个,开始使用灯光自动控制仪指挥交叉路口交通,组织警力上路检查。1987~1992年,管理范围扩展至郊区道路,市交警直属大队雇聘60多名退休工人协助交通执勤,加强维持易发事故地段、路口的交通秩序。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鯉城区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书以新观点、新资料、新方法,全面真实地记述鲤城境内1300年来的秀丽山川、多姿风情、显著政绩、璀璨文化、鼎盛人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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