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山林权属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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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鯉城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3706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山林权属
分类号: F326.2
页数: 1
页码: 279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50年以前,山林权属复杂,包括私有林、寺庙林、族有林、村有林等。1951年土地改革后,山林权属逐渐转变为集体所有。1981年起,开展林业“三定”工作,确定国家、集体、个人的山权面积和自留山面积,发放山林权证。
关键词: 鲤城区 山林权属

内容

1950年以前,山林权属有私有林、寺庙林、族有林、村有林。私有林份量大,多数为地主、富农占有。山林可以自由买卖(卖断、典当、出卖木材)。
  1951年土地改革,没收地主的山林,征收富农的山林及族有林,分配给贫农、下中农经营。1957年农业合作化,社员的山林折价入社,归集体所有,入社山林5万余亩。1958年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实行“一大二公”、“一平二调”,国家、集体、个人的山林权属被混淆,“大炼钢铁”中乱砍乱伐林木,带来灾难性后果。1962年,划清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界限,确定林权,权属相对稳定。“文化大革命”期间,群众自种的树木、果树被诬为“资本主义尾巴”,被没收归公,挫伤群众种树和护林的积极性,乱砍滥伐现象重新抬头,森林资源再遭破坏。
  1981年起,抓林业“三定”(稳定山林权属、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到1983年6月,全区132个单位的“三定”工作基本结束,确定国家、集体、个人的山权面积40.89万亩,占林业用地的96.2%。其中,国有5.54万亩,公社所有2024亩,大队所有5.82万亩,外县插花山林3431亩,未定权属370亩;确定林权面积33.22万亩,占林业用地的78.2%;为5531户34807人划定自留山57691.5亩,占全区集体林业用地的16.6%,户均10.43亩,人均1.66亩;发给国营、集体山林权证2074张,乙种山林权证97张,个人自留山权证5314张。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鯉城区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书以新观点、新资料、新方法,全面真实地记述鲤城境内1300年来的秀丽山川、多姿风情、显著政绩、璀璨文化、鼎盛人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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