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林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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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鯉城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3704
颗粒名称: 第五章 林业
分类号: F326.2
页数: 6
页码: 278-283
摘要: 本章记述了鲤城区林业经济的情况,其中包括了森林资源、山林权属、营造、采伐、森林保护等。
关键词: 鲤城区 林业经济

内容

第一节 森林资源
  一、面积
  1992年,鲤城区林业用地面积42.49万亩(不包括茶果面积),占全区土地面积的54.16%,森林覆盖率达48.6%。但分布不均匀,82.3%的林业用地集中在远郊虹山、罗溪、马甲、河市、双阳等乡、镇、场和罗溪林场,面积有37.25万亩。有林地面积36.43万亩,占林业用地的85.7%。其中用材林6.06万亩,占有林地面积的17.6%;薪炭林28.07万亩,占77.1%;防护林737亩,占0.2%;经济林5366亩,占1.5%;竹林598亩,占0.2%。薪炭林偏大。宜林地面积6.06万亩,占林业用地的14.3%。主要分布在远郊罗溪、马甲、河市、虹山、双阳、城东等乡(镇)、场,近郊宜林地少。
  二、蓄积量
  1992年,鲤城区林木总蓄积量27.96万立方米,其中林分蓄积量27.36万立方米,疏林地蓄积量6020立方米,毛竹、杂竹总数3.72万株。
  林分蓄积量中,用材林6.02万立方米(杉木2987立方米,马尾松5.53万立方米,阔叶树1911立方米),占林分蓄积量的22%;薪炭林14.88万立方米(马尾松13.88万立方米,台湾相思树9986立方米),占54.4%;防护林5.85万立方米(马尾松4.39万立方米,阔叶树7998立方米,木麻黄6506立方米,杉木48立方米),占21.4%;特用林6163立方米(马尾松3679立方米,阔叶树2484立方米),占2.3%。
  1992年,幼龄林20.48万立方米,占林分蓄积量的74.9%;中龄林5.21万立方米,占19%;近熟林1.18万立方米,占4.3%;成过熟林4969立方米,占1.8%。蓄积量3000立方米以上的有29个村(其中蓄积量达5000立方米以上的有12个村),合计蓄积量16.63万立方米,占全区蓄积总量的59.5%。
  三、树种及分布
  鲤城区林木树种以马尾松为主,遍布近、远郊各乡(镇)、场。杉木种植范围较窄,分布于立地条件较好的虹山乡的白凤、苏山村的五坑仔山、马甲镇芦田村后深溪山及国营罗溪林场广桥工区的祭溪、洪田工区的花溪、清源农场管区的柳洋、西田寮。台湾相思树、木荷等阔叶树分布在近郊及双阳、河市等镇(场)和罗溪林场。木麻黄分布在双阳、城东、东海、浮桥等镇(场)。油茶分布在佳锥农场、罗溪林场。
  鲤城区的树种结构不理想,针叶林偏多,马尾松(含湿地松)占78.1%,阔叶林偏少,阔叶树(含相思树)占5.5%。
  第二节 山林权属
  1950年以前,山林权属有私有林、寺庙林、族有林、村有林。私有林份量大,多数为地主、富农占有。山林可以自由买卖(卖断、典当、出卖木材)。
  1951年土地改革,没收地主的山林,征收富农的山林及族有林,分配给贫农、下中农经营。1957年农业合作化,社员的山林折价入社,归集体所有,入社山林5万余亩。1958年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实行“一大二公”、“一平二调”,国家、集体、个人的山林权属被混淆,“大炼钢铁”中乱砍乱伐林木,带来灾难性后果。1962年,划清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界限,确定林权,权属相对稳定。“文化大革命”期间,群众自种的树木、果树被诬为“资本主义尾巴”,被没收归公,挫伤群众种树和护林的积极性,乱砍滥伐现象重新抬头,森林资源再遭破坏。
  1981年起,抓林业“三定”(稳定山林权属、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到1983年6月,全区132个单位的“三定”工作基本结束,确定国家、集体、个人的山权面积40.89万亩,占林业用地的96.2%。其中,国有5.54万亩,公社所有2024亩,大队所有5.82万亩,外县插花山林3431亩,未定权属370亩;确定林权面积33.22万亩,占林业用地的78.2%;为5531户34807人划定自留山57691.5亩,占全区集体林业用地的16.6%,户均10.43亩,人均1.66亩;发给国营、集体山林权证2074张,乙种山林权证97张,个人自留山权证5314张。
  第三节 营造采伐
  一、营造
  《一)采种
  鲤城区林木种苗自古以来多为群众自采自育。解放后,林木种苗的生产逐步纳入林业生产计划,采摘树种多为马尾松、台湾相思、桉树、大叶桉、小叶桉、柠檬桉、苦栋等。种源缺乏时,须从闽北和省林木种苗站调剂。60~70年代,种子收购委托供销部门经营。1988年以后改由林业站经营。
  (二)育苗
  民国以前,苗木均由农民自选自育。民国12年(1923年),泉州农业学校在东校场设立苗圃,培植桑苗、银合欢、马尾松、乌臼、桉树、樟树。民国24年,在清源山麓设立苗圃,培植桉树、银合欢、马尾松、梧桐、油桐、凤凰木、白杨、木麻黄,还试种爪哇蔗苗、油棕、椰子、树胶、棉花、黄麻。抗战期间,农校迁入内地,苗圃暂废。1950年,在花园头建立泉州苗圃,苗地20多亩(土改时扩增20亩),培育马尾松、苦楝、金钱松、木麻黄、桉树、台湾相思树、印度橡皮树、瑛珞柏。1952年,在河市、南山各建一个苗圃,苗地各60亩;在清源农场建立总圃(1955年撤销)。1959年,花园头苗圃扩大,苗地52亩,1960年11月并入清源农场。1963年,在西门城口大队建立国营苗圃,苗地30余亩,培育木麻黄、银桦、柠檬桉、台湾相思树及园林绿化树种。1964年,在城东公社杏内建分圃,苗地30亩,历时近一年撤销,由绿化专业队办圃,培育银桦和果苗。同时,全市社队建立集体苗圃22个,形成以国营苗圃为中心、社队苗圃为辅助的育苗网络。1978年,原“五七”干校改建为泉州市苗圃,每年育出规格苗30万株。1989年起,大力推广容器育苗。1992年,育苗30万株。
  (三)山地造林
  解放前,处于只砍不造的状态,山林遭受破坏,仅清源山就有183片秃岭荒山。解放后,农民造林积极性高。1957~1961年,共造林种果26.14万亩。1962~1965年,有法律保护和专业机构指导,林业生产有较全面发展,造林种果7862亩,四旁植树54万株。1966~1975年,造林12.60万亩,零星植树536.19万株,抚育幼林2.9万亩,育苗1056亩,采种5.83万公斤。1976~1980年,拨乱反正,查处破坏山林积案,激发群众造林积极性,共造林6.89万亩,抚育幼林2.07万亩,四旁植树169.61万株。1981~1985年,林业“三定”推动全区林业建设,共造林6.37万亩,零星植树174.97万株,抚育幼林1.04万亩。1986~1992年,大力推广育苗、造林、管理等方面的先进技术,提高成活率和保有率,共造林种果6.83万亩,零星植树454万株,迹地更新2602亩,抚育幼林7.93万亩。
  (四)防护林建设
  1960~1965年,在法石到后渚的晋江沿岸,建成宽10~20米的木麻黄防护林带。70年代初、中期,晋江下游的延陵、新步、笋浯等村的沿江沙滩植造木麻黄。后因影响晋江水系流速,1988年对晋江沿江外缘林带(约5公里长、40米宽)进行清障,砍伐约300亩,同时营造沿海防护林2831亩。1989年,工程造林689亩。1990~1992年,共营造防护林1003亩。
  (五)封山育林
  民国时期,山林权属私有,山主自行封山育林。解放后,组织林农走集体化道路。1962年,各人民公社成立造林扩林委员会或小组,大规模封山育林。1964年,全市封山育林6万亩。1973~1974年,封山育林5万亩。林业“三定”后,封山育林工作有较大进展。1987年封山育林7.5万亩。1988年,封山育林区实行工程管理,专人管护,县际、乡际、村际搞好联防,订立合同,明确奖惩。当年新辟封山育林区2.5万亩。1992年,封育面积达22.3万亩。
  二、采伐
  解放前,森林采伐由拥有林权的人自行决定。以后由于缺乏法令性控制指标和强有力的组织措施,采伐量超计划量、生长量,特别是1958年“大炼钢铁”和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尤为突出,平均年伐小径材、薪炭材2500立方米,最高达3000立方米。1980年,泉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措施,严格履行砍伐打枝审批手续,按规定缴纳甲种育林基金,林木的偷、盗、滥砍现象有所收敛,每年采伐量保持在2000立方米左右。1985年以来,执行林木采伐限额管理,年采伐量都控制在低于生长量内。1985~1992年,采伐总量1.31万立方米,年平均1643立方米。
  第四节 森林保护
  一、林政管理
  (一)采伐运销管理
  解放前,山林多属私人所有,政府对山林采伐一般不予管理。解放初期,林政管理机制仍未健全,盲目采伐造成林木资源损失情况时有发生。1958年“大炼钢铁”期间,乱砍滥伐尤为严重。1986年,经省政府批准,成立鲤城区林竹检查站,实行全日检查制度,有效地制止木材无证运输和偷漏“两金两税”违法行为。1990年,整顿木材市场,共清理违法经营的木材商贩42家,追缴税金2万余元,“两金”及林政管理费3万余元。对合法经营的木材商贩逐家建档,掌握经营情况。
  (二)依法治林
  清道光四年(1824年),在今虹山乡水尾村水尾桥西北立一护林碑,保护磻溪旁一片树林。民国24年(1935年),晋江县政府规定:不得任意砍伐树木,有违法纪应严肃禁止。以后,由于缺乏管理措施,乱砍滥伐现象不能得到有效的制止。1977年后,泉州市贯彻执行山林保护管理法规,采取强有力措施加强管理,乱砍滥伐得到控制。1982年,泉州市成立林业公安科,保护森林资源,保障林业建设。至1983年,全市查处较大毁林案件14起,集中教育56人,罚款6500多元,行政拘留27人。同时清理毁林旧案38起,拘留4人,罚款399元,责令赔偿250元,取缔非法收购点7处。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颁布后,结束长期以令代法局面,实行依法治林。1990~1992年,共查处各类林业案件242起,行政拘留57人,监居审查17人,处罚364人,罚款16.35万元。
  二、防火护林
  解放前,群众上山割草烧粪积肥、烧山驱兽、烧山开垦,烧毁不少山林。以后,虽采取一系列措施,但防火机构不健全,工具简陋,设施不配套,山林火灾仍时有发生。1979~1988年,全区发生森林火灾28起,火警49起,受害面积3044亩,毁林60余万株。1988年后,区政府和各乡(镇)、场相继建立防火机构,增加护林员65人,森林防火基本走上轨道。全区共开防火路30公里,在大小阳山设立防火隔离带,远郊各乡、场建立护林防火了望台,配备对讲机,形成联防网络。1989~1991年,仅发生2起山林火灾,扑救及时,没造成危害。1992年,发生森林火灾3起,火警2起,受灾256亩,损失157亩。
  三、防治病虫害
  民国时期,鲤城区山林多为天然混交林,病虫害成灾情况较少。解放后,人工纯林面积不断扩大,病虫害大面积发生机率增大。全区主要的森林病虫害有50余种。
  虫害 黑翅土白蚁、中华稻蝗、小稻蝗、短额负蝗、笨蝗、中华蚱蜢、花胫绿纹蝗、云斑中蝗、红胫小车蝗、大蟋蟀、油葫芦、黑尾大叶蝉、蚱蝉、红娘子、青翅雨衣、大棉蚧、油茶宽盾蝽、褐腹代蝽、稻绿、红彩真猎蝽、星天牛、黑跗眼天牛、毛角豆芜青、大斑芜青、铜绿金龟、兰紫金龟、绿鳞象甲、琉璃灰蝶、咖啡黑点蠧蛾、桉袋蛾、双点绢野螟、红姹刺蛾、杉梢小卷蛾、斜纹夜蛾、大地老虎、小地老虎、劳氏粘虫、红树蚁、马尾松毛虫。
  病害 油茶炭疽病、杉木炭疽病、松叶枯病、松落针病、油茶煤污病、柑桔煤污病、苗木猝倒病、叶斑病、松叶褐斑病、毛竹枯梢病、杉木细菌性叶枯病、油桐角斑病。受害严重的树种是马尾松、杉木、湿地松、木麻黄、相思树、毛竹。
  防治 50年代,主要以人工捕虫治害为主。6070年代,逐步推广使用化学农药防治。1980年,全区森林发生松毛虫危害,受灾面积达11万余亩,省林业厅派飞机对受灾较严重的晋泉寨、大小阳山、玉叶山喷撒白僵菌粉剂进行防治,同时组织5000余人上山进行人工诱蛾治虫,有效控制虫害。1983年,建立病虫测报站10处,每年开展4次虫情调查,进行病虫害预测、预报。1986年,购进8台机械喷雾器,提高防治能力。1986年,开展森林植物检疫,对调入的植物种子、苗木及其繁殖材料、林产品、花卉等进行检疫,控制病虫害侵入、传播。
  附:林场
  国营泉州市林业苗圃 1950年4月至1978年,国营林业苗圃建立、撤销、建立,历经6次起落。1978年冬,在泉州市“五七”干校(原城东公社果林场)基础上,复建市林业苗圃,以育苗为主,多种经营,为造林绿化提供苗木。配备干部3人,聘用季节工10~30人。
  国营罗溪林场 1962年,由晋江县创办。1971年1月,划归泉州市。经营区分布在罗溪、虹山2乡7个自然村,人口115人,其中职工57人(含行政干部3人)。经营面积4.86万亩,其中林业用地4.78万亩、非林业用地754亩。全场人工林2.19万亩,森林蓄积量4.99万立方米,采伐量1400立方米,出材率60%,年生长率13%。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鯉城区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书以新观点、新资料、新方法,全面真实地记述鲤城境内1300年来的秀丽山川、多姿风情、显著政绩、璀璨文化、鼎盛人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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