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建设用地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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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鯉城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364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建设用地管理
分类号: TU984
页数: 4
页码: 218-221
摘要: 本文记述了鲤城区建设用地管理的情况。其中包括国家建设用地、城区居民建设用地、农村居民建房用地、村镇建设用地、华侨用地、外资企业用地等。
关键词: 鲤城区 建设管理 用地管理

内容

一、国家建设用地
  民国12年(1923年),晋江城关拆城辟路,县政府颁布《市政管理规划》,对建设用地及补偿事宜作具体规定,因民间抵制,未能执行。民国17~25年,国民政府陆续公布《中华民国土地征收法》和《中华民国土地法》,对国家、地方团体和个人投资建设需要用地规定具体管理办法。
  解放后相当一个时期,国家建设用地数量少,大都从荒山、空地拨用,征地审批,主要是办理申请,拨用手续和土地产权的转移,由财政部门负责。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时,土地征用由民政部门负责。根据政务院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制定出泉州市征用土地办法。1958年规定,建设工程用地在300亩以下和迁移居民30户以下的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批准,超过300亩或30户的,需报省批准。1962年4月,基建用地暂时收归省统一审批。1964年7月,征用土地10亩以下和迁移居民5户以下的,审批权下放。泉州市手工业社基建征地由市联社审查,报市人委批准,再向市建设局办理征用手续。
  1982年11月,成立市规划局、国家建设征地拆迁办公室,统一管理全市城市的征迁工作。是年审批温陵路、八卦沟、北区水厂、涂门街扩建、第三巷改建等工程用地。1983年3月起,征用土地由市政府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福建省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的规定统一审批。
  1987年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后,全区的国家建设用地管理逐步纳人法制的管理轨道。是年,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福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区人民政府有权审批征用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上。在征用土地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土地补偿、房屋拆迁、劳力安置等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遇有房屋拆迁时,只对地面的建筑给予补偿,对征用建设用地影响到农民的生产生活时,政府负有妥善安置的责任,或对剩余劳动力发给安置费,调剂生产用地使其继续从事农业生产,或实行农转非(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招工就业;如遇大片土地被征用时,则实行移民政策。对部分居民或整个村庄作迁建安置。
  二、城区居民建设用地
  1982年前,市区宅基地未明确宣布属国家所有,居民利用其空闲地、宅基地建造住宅。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后,城镇个人申请建造住宅的审批有新规定。1984年,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申请宅基地以户为单位控制用地标准。4口及4口以下之家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5~6口之家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7口及7口以上之家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
  三、农村居民建房用地
  1956年确定集体土地所有制之前,农民可在自己土地上建房,不必审批。1962年后,村民动用集体土地建房的现象日益严重,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以法律形式规定,农民建房必须由社队规划,统筹安排,利用原有宅基地、山坡地和开荒地,不准占用耕地,由市人委批准。个别情况特殊,确需占用耕地的,经晋江专署审查后报省人委批准,各县(市)人委应将审批用地情况抄送省民政厅备案。1969年,省、地革命委员会重申农村建房用地审批制度,但收效不大。1979年后,农村兴起建房热,有些村民以为承包田属个人所有,未经审批就随意占地建房,甚至调换、转让、买卖。仅1980年,全市建房占用耕地达1.5万多亩。江南、东海等公社对村民建房用地审批制度作出具体规定。1982年3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4月,省政府制定相应暂行规定。同年,市政府规定住房面积按近郊每人20~25平方米,远郊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1986年1月,鲤城区重新规定农村居民建房:1~4口之家控制在80平方米,5~6口之家控制在100平方米,7口以上家庭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利用山坡、荒地的,可适当放宽,但每户多用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对只有1个孩子又办独生子女证的家庭,可多安排1个人的用地面积。
  1987年1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后,各乡(镇)土地所对村民建房用地审批手续实行管理。即:按乡(镇)村建设规划,由本人提出申请,村委会同意,经乡(镇)土地管理员审核,报乡(镇)政府批准;动用耕地的,由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级政府批准。
  四、村镇建设用地
  解放初期至1980年,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审批,凡使用耕地3亩以下,其它土地10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1981年3月,执行省政府《关于坚决制止侵占耕地建房和买卖土地的通知》,对社队企业和生产队建设用地,由公社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公社、大队企业占用生产队耕地10亩或山地、荒地50亩以上的,按照国家基建征地规定办理。同年7月,市政府规定“公社、大队企业占用生产队耕地,生产队集体基建用地1亩以上者,必须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和地方各级政府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由用地单位申请,经公社管委会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1982年,市政府根据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建房用地管理的暂行规定》,制订乡(镇)村企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其权限为:占用耕地1亩以下的,由人民公社审查,报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1~2亩的,由县级政府批准;2~3亩的,由地区行署批准;3亩以上,由省政府批准。占用林地、草地10亩以下,其它土地20亩以下,由县级政府批准。1987年后,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必须持区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它批准文件,由乡(镇)政府审查后,向区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属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的,需经乡(镇)政府审核,报经区政府批准”。同时,审批权限有所放宽,占用耕地(包括菜地、鱼塘)3亩以下,其它地10亩以下的,由区政府批准,报省、市土地局备案;占用耕地10亩以下,其它土地50亩以下的,由市政府批准,报省土地局备案;占用耕地1000亩以下,其它土地2000亩以下的,由省政府批准。
  五、华侨用地
  1957年7月9日,市人委执行《省人委关于华侨兴办公益事业奖励优待办法的通知》,对华侨、归侨、侨眷兴办公益事业的用地,属合作社或个体农民所有的,由政府协助与所有者商量,或用公地调换,或付给补偿费。
  1962年,生产队区域内的土地全部归生产队所有,华侨、侨眷以前购买的宅基地仍属华侨、侨眷自己所有。华侨建房(新村)用地,原则上不占用耕地,尽可能规划地点。如确需占用耕地的,需经专署审查后报省人委批准。至1966年4月,对华侨建房用地一直采取类似措施。
  1982年,按照“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对持有建筑侨汇申请的华侨、港澳台同胞,酌情放宽申请条件和建房标准面积,但每户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1987年开始,华侨、港澳台同胞建筑住宅可按本地标准增加面积20%,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建造别墅式住宅。
  六、外资企业用地
  外资企业申请征用土地,由外商投资企业向省指定的县级建设用地管理部门申请批准,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程序审批核拨,并由外商投资企业和建设用地主管部门签订用地合同,标明用地地点、数量、使用期限和标准等有关事项,明确经济责任。征地和安置工作由建设用地主管部门统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自行与被征地原使用单位洽谈任何条件。1989年3月,执行市土地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用地手续需上报文件材料及整理顺序的通知》。至1992年总共批准12家外资企业用地。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鯉城区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书以新观点、新资料、新方法,全面真实地记述鲤城境内1300年来的秀丽山川、多姿风情、显著政绩、璀璨文化、鼎盛人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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