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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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鯉城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3645
颗粒名称: 第九章 建设管理
分类号: TU984
页数: 7
页码: 218-224
摘要: 本文记述了鲤城区城乡建设管理的情况。其中包括管理机构、建设用地管理、房地产经营管理、建筑市场管理、建筑工程管理等。
关键词: 鲤城区 城乡建设 建设管理

内容

第一节 管理机构
  清及其以前未专设建设管理机构。民国11年(1922年),晋江县设立工务局,负责城区建设。
  解放后,1949年9月晋江县成立建设科。1951年3月设泉州市城建局,1953年12月改设建设科。1959年4月又恢复城市建设局,同年4月设立泉州市基本建设委员会,1960年3月又改称建设局。“文化大革命”期间,城建局并入泉州市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下设城建组。
  1976年1月撤销城建组,恢复建设局。1977年6月设立泉州市环境保护办公室。1979年以后城建管理部门几经变动,于1985年成立城市建设委员会。1986年1月,城市建设委员会改为鲤城区建设委员会,内部机构设置有城乡建设管理科、人事教育科、建筑工程管理科、办公室、村镇建设规划办公室。
  1992年,鲤城区建设委员会下属机构有:环境卫生管理处、区房地产管理处、市容卫生监察大队、建筑工程设计室、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建筑工程定额造价站、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建筑工程抗震加固公司及鲤城区房地产公司等。
  第二节 建设用地管理一、国家建设用地
  民国12年(1923年),晋江城关拆城辟路,县政府颁布《市政管理规划》,对建设用地及补偿事宜作具体规定,因民间抵制,未能执行。民国17~25年,国民政府陆续公布《中华民国土地征收法》和《中华民国土地法》,对国家、地方团体和个人投资建设需要用地规定具体管理办法。
  解放后相当一个时期,国家建设用地数量少,大都从荒山、空地拨用,征地审批,主要是办理申请,拨用手续和土地产权的转移,由财政部门负责。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时,土地征用由民政部门负责。根据政务院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制定出泉州市征用土地办法。1958年规定,建设工程用地在300亩以下和迁移居民30户以下的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批准,超过300亩或30户的,需报省批准。1962年4月,基建用地暂时收归省统一审批。1964年7月,征用土地10亩以下和迁移居民5户以下的,审批权下放。泉州市手工业社基建征地由市联社审查,报市人委批准,再向市建设局办理征用手续。
  1982年11月,成立市规划局、国家建设征地拆迁办公室,统一管理全市城市的征迁工作。是年审批温陵路、八卦沟、北区水厂、涂门街扩建、第三巷改建等工程用地。1983年3月起,征用土地由市政府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福建省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的规定统一审批。
  1987年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后,全区的国家建设用地管理逐步纳人法制的管理轨道。是年,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福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区人民政府有权审批征用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上。在征用土地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土地补偿、房屋拆迁、劳力安置等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遇有房屋拆迁时,只对地面的建筑给予补偿,对征用建设用地影响到农民的生产生活时,政府负有妥善安置的责任,或对剩余劳动力发给安置费,调剂生产用地使其继续从事农业生产,或实行农转非(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招工就业;如遇大片土地被征用时,则实行移民政策。对部分居民或整个村庄作迁建安置。
  二、城区居民建设用地
  1982年前,市区宅基地未明确宣布属国家所有,居民利用其空闲地、宅基地建造住宅。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后,城镇个人申请建造住宅的审批有新规定。1984年,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申请宅基地以户为单位控制用地标准。4口及4口以下之家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5~6口之家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7口及7口以上之家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
  三、农村居民建房用地
  1956年确定集体土地所有制之前,农民可在自己土地上建房,不必审批。1962年后,村民动用集体土地建房的现象日益严重,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以法律形式规定,农民建房必须由社队规划,统筹安排,利用原有宅基地、山坡地和开荒地,不准占用耕地,由市人委批准。个别情况特殊,确需占用耕地的,经晋江专署审查后报省人委批准,各县(市)人委应将审批用地情况抄送省民政厅备案。1969年,省、地革命委员会重申农村建房用地审批制度,但收效不大。1979年后,农村兴起建房热,有些村民以为承包田属个人所有,未经审批就随意占地建房,甚至调换、转让、买卖。仅1980年,全市建房占用耕地达1.5万多亩。江南、东海等公社对村民建房用地审批制度作出具体规定。1982年3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4月,省政府制定相应暂行规定。同年,市政府规定住房面积按近郊每人20~25平方米,远郊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1986年1月,鲤城区重新规定农村居民建房:1~4口之家控制在80平方米,5~6口之家控制在100平方米,7口以上家庭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利用山坡、荒地的,可适当放宽,但每户多用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对只有1个孩子又办独生子女证的家庭,可多安排1个人的用地面积。
  1987年1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后,各乡(镇)土地所对村民建房用地审批手续实行管理。即:按乡(镇)村建设规划,由本人提出申请,村委会同意,经乡(镇)土地管理员审核,报乡(镇)政府批准;动用耕地的,由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级政府批准。
  四、村镇建设用地
  解放初期至1980年,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审批,凡使用耕地3亩以下,其它土地10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1981年3月,执行省政府《关于坚决制止侵占耕地建房和买卖土地的通知》,对社队企业和生产队建设用地,由公社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公社、大队企业占用生产队耕地10亩或山地、荒地50亩以上的,按照国家基建征地规定办理。同年7月,市政府规定“公社、大队企业占用生产队耕地,生产队集体基建用地1亩以上者,必须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和地方各级政府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由用地单位申请,经公社管委会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1982年,市政府根据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建房用地管理的暂行规定》,制订乡(镇)村企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其权限为:占用耕地1亩以下的,由人民公社审查,报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1~2亩的,由县级政府批准;2~3亩的,由地区行署批准;3亩以上,由省政府批准。占用林地、草地10亩以下,其它土地20亩以下,由县级政府批准。1987年后,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必须持区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它批准文件,由乡(镇)政府审查后,向区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属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的,需经乡(镇)政府审核,报经区政府批准”。同时,审批权限有所放宽,占用耕地(包括菜地、鱼塘)3亩以下,其它地10亩以下的,由区政府批准,报省、市土地局备案;占用耕地10亩以下,其它土地50亩以下的,由市政府批准,报省土地局备案;占用耕地1000亩以下,其它土地2000亩以下的,由省政府批准。
  五、华侨用地
  1957年7月9日,市人委执行《省人委关于华侨兴办公益事业奖励优待办法的通知》,对华侨、归侨、侨眷兴办公益事业的用地,属合作社或个体农民所有的,由政府协助与所有者商量,或用公地调换,或付给补偿费。
  1962年,生产队区域内的土地全部归生产队所有,华侨、侨眷以前购买的宅基地仍属华侨、侨眷自己所有。华侨建房(新村)用地,原则上不占用耕地,尽可能规划地点。如确需占用耕地的,需经专署审查后报省人委批准。至1966年4月,对华侨建房用地一直采取类似措施。
  1982年,按照“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对持有建筑侨汇申请的华侨、港澳台同胞,酌情放宽申请条件和建房标准面积,但每户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1987年开始,华侨、港澳台同胞建筑住宅可按本地标准增加面积20%,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建造别墅式住宅。
  六、外资企业用地
  外资企业申请征用土地,由外商投资企业向省指定的县级建设用地管理部门申请批准,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程序审批核拨,并由外商投资企业和建设用地主管部门签订用地合同,标明用地地点、数量、使用期限和标准等有关事项,明确经济责任。征地和安置工作由建设用地主管部门统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自行与被征地原使用单位洽谈任何条件。1989年3月,执行市土地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用地手续需上报文件材料及整理顺序的通知》。至1992年总共批准12家外资企业用地。
  第三节 房地产经营管理
  一、产权登记
  民国32年(1943年)3月,省第五测量队测量市区房地,分段绘制地籍图,编造地籍册,进行产权登记和地界确认,颁发土地所有证(含房屋所有权)。至1944年共绘制市区地籍图189幅,地籍图册63本,市区进行房产所有权登记17306件,他项权利登记303件。
  1952年,复查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所有权证。1953年,将业主契证和民国政府编制的地籍图册对照,建立“地领户册”。1957年,地市房地产税开征,税务、财政部门核正本区域房地产状况,在“地领户册”上载明其段号、坐落、四至、面积、结构及产权关系。
  “文化大革命”期间,产权转移,变更的登记制度中断。
  1981年,恢复产权登记工作。1982年,组建泉州市房地产普查测量队,开展全市房产普查。
  1987年,鲤城区土地局成立。次年在市区开展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先在鲤中、临江试点,1989年全面展开。
  二、经营与管理
  古代,房地产交易均为民间交易(私房交易),通常由中介入“牵线搭桥”,买卖双方商定具体事宜,出具字据,由各有关人员签押生效,称“白契”,经官府确认的,称“红契”,具有法律效力。契约详列产业来源、所在地段、房屋结构、坐落、六至(四至加天、地)、地上附属物等项目。
  历代官府对房地产交易均以课税形式给予合法化,东晋有“值税”,北宋有“印契”,明清以“契税”,民国时期以“验契发证”等。
  民国11年,泉州古城垣始拆卸。初期主事者旅越富侨黄仲训从事房地产经管,得到省督军李厚基的支持。黄仲训即在城区主要旧道大量购买旧房,翻建为骑楼式商住房,以租售形式进行房地产经营。此后中山路、新门街、涂门街和东街、西街的形成,房产均由经营商租售。
  解放初,人民政府为解决外来干部、职工及部分住房困难户的居住问题,利用零星公地和无主宅基地建造公房,连同没收的部分房产,予以出租。
  1951年,市区进行房地验契,即对“白契”按值补纳9%的契税,发给“公定买契纸”;对“红契”验讫加盖、估值,核定税额以备开征。此后,贯彻政务院颁布的《契税暂行条例》,对房产产权转移前的买卖、典当、赠与、交换、审批办理,契税率定为:买卖征6%,典当征30%,赠与现值征6%,交换按不等价差征6%。
  50年代,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拆除城区房屋,以原屋旧料在旧城区内找旧宅基地易建,迁建的面积与原面积相当或略大,拆建费由用地单位按实补偿。城区公房出租初期,租金最低每平方米0.05元,平均每平方米0.1元,未能达到以租养房的标准。1960年底执行省财政厅通知,停止市区房地产交易,但仍有民间房产私下交易,造成房地产经营管理混乱。
  1978年,在房管、城建部门协助下,建房单位自筹资金征地建成职工宿舍106610平方米,每亩补偿费1~1.5万元或安置劳力就业。
  1979年2月,恢复房地产交易。1980年,中央、省房管部门先后在泉州召开住宅建设工作会议,提出“新债不再欠,旧债积极还”的要求,据此,市政府按“充分调动国家、地方、集体、个人四个方面的积极性,走多渠道集资建房道路”的方针,筹措资金,缓解住房开发资金的困难,加快住房建设力度。是年6月,红梅、向阳、宜春3个新村共4幢96套单元住房试行销售。售价仅包括土建工程费、室内水电设施费和土地征迁补偿费。侨汇购房及一次性付清房款者给予优惠。又试行“公办民助”的分配方案,即居民无息投资3000元,可优先租用公房,租金照付,投资款8年后付还。
  1981年,东街钟楼段改造,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为:①宅基地按国家征用地办法无偿征用;②房产按质论价,收购后安排公房,楼房每平方米65~90元,平房每平方米50~65元;③地上附著物按规定作价补偿;④业主房产不愿收购,可在原地或其它地方按对等面积互换;⑤华侨、港澳台以及知名人士要求自建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⑥被拆迁户如有宅基地,允许自建,但需按基建审批程序办理手续。拆迁机构发给补偿和材料指标补助;⑦拆迁区域内租户由拆迁机构统一分房安置。
  商品房需求量的激增,促进房地产专营公司成立。1984年12月,成立市城市综合开发公司。1985年市房地产交易所成立。是年凡属房地产公司经营的住房不再作无偿分配。1986年,房管所采取变通措施,同意租户自费维修,房管部门只给部分补贴,甚至不给。房屋破损严重者,允许拆除重建,费用在原租用面积部分给予优惠。1987年,市房管局按拆旧费、修缮费、管理费、租金、保险费等5项因素,拟将住房租金调整为每平方米1.05元,呈市政府审批。同年11月7日,市建委、物委和建行联合发出通知,规定商品房的价格标准,包括成本费、经营管理费、利润部分。对中外合资和“三胞”独资的房产开发公司的豪华商品房,销售价不作统一规定,随市场价格浮动。
  至1986年12月,本区域内有市城建局城市建设发展公司、省五建房地产开发公司、泉州市新城建设有限公司、泉州市福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泉州市泉鑫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经营房地产业。1990年后,出现成片土地开发,房屋商品化,销售价格由市场调节。
  第四节 建筑市场管理
  解放前,没有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50年代初,建筑市场大多为私人经营。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后,组建劳力调配处和建筑生产合作社,实行工程任务统一分配制度。至70年代末期,建筑业的管理基本上由国家和集体建筑部门施行,建筑市场较稳定。
  1978年建筑市场开放,部分建筑工程始由私人包揽,部分建筑单位私招乱顾,造成无证设计、无证施工等现象比较严重。1984年,根据《福建省建筑企业安装工程招标暂行办法》,成立市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开始执行工程招标投标承包制。市建委负责全市招标投标管理,市招标办负责省、市局单位在区境域内的建设及小型工业交通项目。对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或投资2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建委采用招标投标或议标。
  1986年,宣传建设部制定的《开创建筑业新局面工作纲要》和《发展建筑业纲要》,执行省政府转发的《关于全省开展建筑市场整顿的报告》,多次整顿建筑市场。同年,鲤城区成立整顿建筑市场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颁发《鲤城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区建委对全区在建工程逐个进行项目计划、工程审批手续等方面的检查,整顿和纠正建筑行业不正之风,采取两级管理、区域管理、按级承包、代理招标等管理措施,引进建筑管理体制改革的新机制。
  1990年,全区新开工建筑项目35个单项工程,建筑面积45400平方米;招标项目26个,建筑面积36338平方米,招标工程占新开工工程的80.4%,标底造价共1875.29万元,中标造价1841.29万元,降低34万元,平均降低造价率1.82%;定额工期3293天,中标工期2638天,平均降低率19.89%。
  1992年积极开发外地建筑市场,主要活动地域在厦门市和湖北十堰市。
  第五节 建筑工程管理
  一、工程质量监督
  解放前,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质量就有监督管理。对建筑工程施工工序进行规范,并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
  解放后,贯彻国务院关于改进建筑企业施工管理的规定,强调工程按期优质完成,宣传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这一时期的工程质量较好。
  1958年,在“大跃进”冲击下,片面追求施工速度,工程质量下降,不断发生事故。1963~1965年,加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工程质量明显提高。
  1966~1976年,批判“唯生产力论”,质量管理机构和制度受到冲击,工程质量无人负责,质量事故屡有发生。1978年后,工程质量管理得到改善。1989年9月,泉州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建的刺桐新村获得省建委、省房协组织的住宅小区建设质量评比三等奖;同年11月,获泉州新村建设质量评比综合优秀奖。
  根据国家建工总局颁发的全优工程六条标准,制定《鲤城区全优工程标准》。1986年贯彻省建工局《关于1983年全优工程的若干规定》和《福建省全优工程验收评定试行办法》,对全优工程检查验收实行百分制计算办法。鲤城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成立后,定期检查工程质量,并把企业自检和政府部门监督结合起来,并负责对乡镇质量监督分站的业务指导。
  监督站发现工程违反基建程序,不按质量标准操作规程施工等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或质量事故,分别给予黄牌警告、罚款、停工整顿、通报、缴施工员证、停止投标、企业降低,直至建议有关部门吊销施工执照和设计证书等处理。
  监督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监督员责任制。
  二、工程安全监察
  解放前,本区建筑物以平屋为主,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较少发生。解放后,建筑规模不断扩大,高层建筑数量年年增加。建筑施工队伍贯彻人民政府颁布的劳动保护管理条例及法令。1958~1979年,市建工局、建委设劳工科负责安全生产日常工作。此间,安全监察起起落落,事故频繁。
  1979年后,建筑业呈现新局面,安全生产成为企业优质六条标准之一。1987年成立泉州市鲤城区建筑安全监督站,对鲤城地面建筑工程行使劳动安全监察,工程队设有专职安全员,管理生产工作的组长、队长、施工员也协助安全工作。同年9月,依照国家、省、市颁发的劳动安全法规,结合本区建安行业的情况,以《泉州市鲤城区建筑安全监察暂行规定》、(创文明安全工地评比条件和办法》等为安全监察章程,制定实施办法,编印“施工工程劳动安全技术措施登记表”;根据部颁“评分标准”和省颁“评分实施细则”,推行安全保押金制度。通过宣传、学习培训、考核竞赛、检查评比,保证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贯彻落实。
  1988年,市第二建筑公司承建东湖电影院,除公司月月自查、区建委每季检查外,1989年6月、8月、11月,还由省、市建委和国家建设部门复查。1991年3月,对市第二建筑公司工程进行全面安全检查,评为优良者,奖励安全保证金的5%;1992年,区建委发文强调,施工工地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否则予以罚款。至是年底,因劳动安全问题而死亡职工人数逐渐下降。区安监站多次被评为市、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鯉城区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书以新观点、新资料、新方法,全面真实地记述鲤城境内1300年来的秀丽山川、多姿风情、显著政绩、璀璨文化、鼎盛人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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