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图书馆
泉州市图书馆
机构用户
泉州市图书馆(机构用户)
登录
注销
首页
知识图谱
颗粒列表
全部
基础数据
精细化标引
析出资源
图表颗粒
知识抽取
人物
New
机构
事件
地理名称
专题
作品
实物
知识片段
资源阅读
近现代图书
其他
资源统计
加工标准
相关文档
首页
知识信息
第九章 建设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鯉城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3645
颗粒名称:
第九章 建设管理
分类号:
TU984
页数:
7
页码:
218-224
摘要:
本文记述了鲤城区城乡建设管理的情况。其中包括管理机构、建设用地管理、房地产经营管理、建筑市场管理、建筑工程管理等。
关键词:
鲤城区
城乡建设
建设管理
内容
第一节 管理机构
清及其以前未专设建设管理机构。民国11年(1922年),晋江县设立工务局,负责城区建设。
解放后,1949年9月晋江县成立建设科。1951年3月设泉州市城建局,1953年12月改设建设科。1959年4月又恢复城市建设局,同年4月设立泉州市基本建设委员会,1960年3月又改称建设局。“文化大革命”期间,城建局并入泉州市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下设城建组。
1976年1月撤销城建组,恢复建设局。1977年6月设立泉州市环境保护办公室。1979年以后城建管理部门几经变动,于1985年成立城市建设委员会。1986年1月,城市建设委员会改为鲤城区建设委员会,内部机构设置有城乡建设管理科、人事教育科、建筑工程管理科、办公室、村镇建设规划办公室。
1992年,鲤城区建设委员会下属机构有:环境卫生管理处、区房地产管理处、市容卫生监察大队、建筑工程设计室、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建筑工程定额造价站、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建筑工程抗震加固公司及鲤城区房地产公司等。
第二节 建设用地管理一、国家建设用地
民国12年(1923年),晋江城关拆城辟路,县政府颁布《市政管理规划》,对建设用地及补偿事宜作具体规定,因民间抵制,未能执行。民国17~25年,国民政府陆续公布《中华民国土地征收法》和《中华民国土地法》,对国家、地方团体和个人投资建设需要用地规定具体管理办法。
解放后相当一个时期,国家建设用地数量少,大都从荒山、空地拨用,征地审批,主要是办理申请,拨用手续和土地产权的转移,由财政部门负责。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时,土地征用由民政部门负责。根据政务院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制定出泉州市征用土地办法。1958年规定,建设工程用地在300亩以下和迁移居民30户以下的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批准,超过300亩或30户的,需报省批准。1962年4月,基建用地暂时收归省统一审批。1964年7月,征用土地10亩以下和迁移居民5户以下的,审批权下放。泉州市手工业社基建征地由市联社审查,报市人委批准,再向市建设局办理征用手续。
1982年11月,成立市规划局、国家建设征地拆迁办公室,统一管理全市城市的征迁工作。是年审批温陵路、八卦沟、北区水厂、涂门街扩建、第三巷改建等工程用地。1983年3月起,征用土地由市政府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福建省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的规定统一审批。
1987年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后,全区的国家建设用地管理逐步纳人法制的管理轨道。是年,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福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区人民政府有权审批征用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上。在征用土地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土地补偿、房屋拆迁、劳力安置等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遇有房屋拆迁时,只对地面的建筑给予补偿,对征用建设用地影响到农民的生产生活时,政府负有妥善安置的责任,或对剩余劳动力发给安置费,调剂生产用地使其继续从事农业生产,或实行农转非(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招工就业;如遇大片土地被征用时,则实行移民政策。对部分居民或整个村庄作迁建安置。
二、城区居民建设用地
1982年前,市区宅基地未明确宣布属国家所有,居民利用其空闲地、宅基地建造住宅。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后,城镇个人申请建造住宅的审批有新规定。1984年,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申请宅基地以户为单位控制用地标准。4口及4口以下之家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5~6口之家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7口及7口以上之家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
三、农村居民建房用地
1956年确定集体土地所有制之前,农民可在自己土地上建房,不必审批。1962年后,村民动用集体土地建房的现象日益严重,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以法律形式规定,农民建房必须由社队规划,统筹安排,利用原有宅基地、山坡地和开荒地,不准占用耕地,由市人委批准。个别情况特殊,确需占用耕地的,经晋江专署审查后报省人委批准,各县(市)人委应将审批用地情况抄送省民政厅备案。1969年,省、地革命委员会重申农村建房用地审批制度,但收效不大。1979年后,农村兴起建房热,有些村民以为承包田属个人所有,未经审批就随意占地建房,甚至调换、转让、买卖。仅1980年,全市建房占用耕地达1.5万多亩。江南、东海等公社对村民建房用地审批制度作出具体规定。1982年3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4月,省政府制定相应暂行规定。同年,市政府规定住房面积按近郊每人20~25平方米,远郊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1986年1月,鲤城区重新规定农村居民建房:1~4口之家控制在80平方米,5~6口之家控制在100平方米,7口以上家庭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利用山坡、荒地的,可适当放宽,但每户多用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对只有1个孩子又办独生子女证的家庭,可多安排1个人的用地面积。
1987年1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后,各乡(镇)土地所对村民建房用地审批手续实行管理。即:按乡(镇)村建设规划,由本人提出申请,村委会同意,经乡(镇)土地管理员审核,报乡(镇)政府批准;动用耕地的,由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级政府批准。
四、村镇建设用地
解放初期至1980年,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审批,凡使用耕地3亩以下,其它土地10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1981年3月,执行省政府《关于坚决制止侵占耕地建房和买卖土地的通知》,对社队企业和生产队建设用地,由公社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公社、大队企业占用生产队耕地10亩或山地、荒地50亩以上的,按照国家基建征地规定办理。同年7月,市政府规定“公社、大队企业占用生产队耕地,生产队集体基建用地1亩以上者,必须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和地方各级政府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由用地单位申请,经公社管委会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1982年,市政府根据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建房用地管理的暂行规定》,制订乡(镇)村企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其权限为:占用耕地1亩以下的,由人民公社审查,报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1~2亩的,由县级政府批准;2~3亩的,由地区行署批准;3亩以上,由省政府批准。占用林地、草地10亩以下,其它土地20亩以下,由县级政府批准。1987年后,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必须持区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它批准文件,由乡(镇)政府审查后,向区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属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的,需经乡(镇)政府审核,报经区政府批准”。同时,审批权限有所放宽,占用耕地(包括菜地、鱼塘)3亩以下,其它地10亩以下的,由区政府批准,报省、市土地局备案;占用耕地10亩以下,其它土地50亩以下的,由市政府批准,报省土地局备案;占用耕地1000亩以下,其它土地2000亩以下的,由省政府批准。
五、华侨用地
1957年7月9日,市人委执行《省人委关于华侨兴办公益事业奖励优待办法的通知》,对华侨、归侨、侨眷兴办公益事业的用地,属合作社或个体农民所有的,由政府协助与所有者商量,或用公地调换,或付给补偿费。
1962年,生产队区域内的土地全部归生产队所有,华侨、侨眷以前购买的宅基地仍属华侨、侨眷自己所有。华侨建房(新村)用地,原则上不占用耕地,尽可能规划地点。如确需占用耕地的,需经专署审查后报省人委批准。至1966年4月,对华侨建房用地一直采取类似措施。
1982年,按照“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对持有建筑侨汇申请的华侨、港澳台同胞,酌情放宽申请条件和建房标准面积,但每户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1987年开始,华侨、港澳台同胞建筑住宅可按本地标准增加面积20%,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建造别墅式住宅。
六、外资企业用地
外资企业申请征用土地,由外商投资企业向省指定的县级建设用地管理部门申请批准,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程序审批核拨,并由外商投资企业和建设用地主管部门签订用地合同,标明用地地点、数量、使用期限和标准等有关事项,明确经济责任。征地和安置工作由建设用地主管部门统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自行与被征地原使用单位洽谈任何条件。1989年3月,执行市土地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用地手续需上报文件材料及整理顺序的通知》。至1992年总共批准12家外资企业用地。
第三节 房地产经营管理
一、产权登记
民国32年(1943年)3月,省第五测量队测量市区房地,分段绘制地籍图,编造地籍册,进行产权登记和地界确认,颁发土地所有证(含房屋所有权)。至1944年共绘制市区地籍图189幅,地籍图册63本,市区进行房产所有权登记17306件,他项权利登记303件。
1952年,复查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所有权证。1953年,将业主契证和民国政府编制的地籍图册对照,建立“地领户册”。1957年,地市房地产税开征,税务、财政部门核正本区域房地产状况,在“地领户册”上载明其段号、坐落、四至、面积、结构及产权关系。
“文化大革命”期间,产权转移,变更的登记制度中断。
1981年,恢复产权登记工作。1982年,组建泉州市房地产普查测量队,开展全市房产普查。
1987年,鲤城区土地局成立。次年在市区开展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先在鲤中、临江试点,1989年全面展开。
二、经营与管理
古代,房地产交易均为民间交易(私房交易),通常由中介入“牵线搭桥”,买卖双方商定具体事宜,出具字据,由各有关人员签押生效,称“白契”,经官府确认的,称“红契”,具有法律效力。契约详列产业来源、所在地段、房屋结构、坐落、六至(四至加天、地)、地上附属物等项目。
历代官府对房地产交易均以课税形式给予合法化,东晋有“值税”,北宋有“印契”,明清以“契税”,民国时期以“验契发证”等。
民国11年,泉州古城垣始拆卸。初期主事者旅越富侨黄仲训从事房地产经管,得到省督军李厚基的支持。黄仲训即在城区主要旧道大量购买旧房,翻建为骑楼式商住房,以租售形式进行房地产经营。此后中山路、新门街、涂门街和东街、西街的形成,房产均由经营商租售。
解放初,人民政府为解决外来干部、职工及部分住房困难户的居住问题,利用零星公地和无主宅基地建造公房,连同没收的部分房产,予以出租。
1951年,市区进行房地验契,即对“白契”按值补纳9%的契税,发给“公定买契纸”;对“红契”验讫加盖、估值,核定税额以备开征。此后,贯彻政务院颁布的《契税暂行条例》,对房产产权转移前的买卖、典当、赠与、交换、审批办理,契税率定为:买卖征6%,典当征30%,赠与现值征6%,交换按不等价差征6%。
50年代,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拆除城区房屋,以原屋旧料在旧城区内找旧宅基地易建,迁建的面积与原面积相当或略大,拆建费由用地单位按实补偿。城区公房出租初期,租金最低每平方米0.05元,平均每平方米0.1元,未能达到以租养房的标准。1960年底执行省财政厅通知,停止市区房地产交易,但仍有民间房产私下交易,造成房地产经营管理混乱。
1978年,在房管、城建部门协助下,建房单位自筹资金征地建成职工宿舍106610平方米,每亩补偿费1~1.5万元或安置劳力就业。
1979年2月,恢复房地产交易。1980年,中央、省房管部门先后在泉州召开住宅建设工作会议,提出“新债不再欠,旧债积极还”的要求,据此,市政府按“充分调动国家、地方、集体、个人四个方面的积极性,走多渠道集资建房道路”的方针,筹措资金,缓解住房开发资金的困难,加快住房建设力度。是年6月,红梅、向阳、宜春3个新村共4幢96套单元住房试行销售。售价仅包括土建工程费、室内水电设施费和土地征迁补偿费。侨汇购房及一次性付清房款者给予优惠。又试行“公办民助”的分配方案,即居民无息投资3000元,可优先租用公房,租金照付,投资款8年后付还。
1981年,东街钟楼段改造,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为:①宅基地按国家征用地办法无偿征用;②房产按质论价,收购后安排公房,楼房每平方米65~90元,平房每平方米50~65元;③地上附著物按规定作价补偿;④业主房产不愿收购,可在原地或其它地方按对等面积互换;⑤华侨、港澳台以及知名人士要求自建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⑥被拆迁户如有宅基地,允许自建,但需按基建审批程序办理手续。拆迁机构发给补偿和材料指标补助;⑦拆迁区域内租户由拆迁机构统一分房安置。
商品房需求量的激增,促进房地产专营公司成立。1984年12月,成立市城市综合开发公司。1985年市房地产交易所成立。是年凡属房地产公司经营的住房不再作无偿分配。1986年,房管所采取变通措施,同意租户自费维修,房管部门只给部分补贴,甚至不给。房屋破损严重者,允许拆除重建,费用在原租用面积部分给予优惠。1987年,市房管局按拆旧费、修缮费、管理费、租金、保险费等5项因素,拟将住房租金调整为每平方米1.05元,呈市政府审批。同年11月7日,市建委、物委和建行联合发出通知,规定商品房的价格标准,包括成本费、经营管理费、利润部分。对中外合资和“三胞”独资的房产开发公司的豪华商品房,销售价不作统一规定,随市场价格浮动。
至1986年12月,本区域内有市城建局城市建设发展公司、省五建房地产开发公司、泉州市新城建设有限公司、泉州市福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泉州市泉鑫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经营房地产业。1990年后,出现成片土地开发,房屋商品化,销售价格由市场调节。
第四节 建筑市场管理
解放前,没有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50年代初,建筑市场大多为私人经营。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后,组建劳力调配处和建筑生产合作社,实行工程任务统一分配制度。至70年代末期,建筑业的管理基本上由国家和集体建筑部门施行,建筑市场较稳定。
1978年建筑市场开放,部分建筑工程始由私人包揽,部分建筑单位私招乱顾,造成无证设计、无证施工等现象比较严重。1984年,根据《福建省建筑企业安装工程招标暂行办法》,成立市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开始执行工程招标投标承包制。市建委负责全市招标投标管理,市招标办负责省、市局单位在区境域内的建设及小型工业交通项目。对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或投资2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建委采用招标投标或议标。
1986年,宣传建设部制定的《开创建筑业新局面工作纲要》和《发展建筑业纲要》,执行省政府转发的《关于全省开展建筑市场整顿的报告》,多次整顿建筑市场。同年,鲤城区成立整顿建筑市场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颁发《鲤城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区建委对全区在建工程逐个进行项目计划、工程审批手续等方面的检查,整顿和纠正建筑行业不正之风,采取两级管理、区域管理、按级承包、代理招标等管理措施,引进建筑管理体制改革的新机制。
1990年,全区新开工建筑项目35个单项工程,建筑面积45400平方米;招标项目26个,建筑面积36338平方米,招标工程占新开工工程的80.4%,标底造价共1875.29万元,中标造价1841.29万元,降低34万元,平均降低造价率1.82%;定额工期3293天,中标工期2638天,平均降低率19.89%。
1992年积极开发外地建筑市场,主要活动地域在厦门市和湖北十堰市。
第五节 建筑工程管理
一、工程质量监督
解放前,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质量就有监督管理。对建筑工程施工工序进行规范,并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
解放后,贯彻国务院关于改进建筑企业施工管理的规定,强调工程按期优质完成,宣传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这一时期的工程质量较好。
1958年,在“大跃进”冲击下,片面追求施工速度,工程质量下降,不断发生事故。1963~1965年,加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工程质量明显提高。
1966~1976年,批判“唯生产力论”,质量管理机构和制度受到冲击,工程质量无人负责,质量事故屡有发生。1978年后,工程质量管理得到改善。1989年9月,泉州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建的刺桐新村获得省建委、省房协组织的住宅小区建设质量评比三等奖;同年11月,获泉州新村建设质量评比综合优秀奖。
根据国家建工总局颁发的全优工程六条标准,制定《鲤城区全优工程标准》。1986年贯彻省建工局《关于1983年全优工程的若干规定》和《福建省全优工程验收评定试行办法》,对全优工程检查验收实行百分制计算办法。鲤城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成立后,定期检查工程质量,并把企业自检和政府部门监督结合起来,并负责对乡镇质量监督分站的业务指导。
监督站发现工程违反基建程序,不按质量标准操作规程施工等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或质量事故,分别给予黄牌警告、罚款、停工整顿、通报、缴施工员证、停止投标、企业降低,直至建议有关部门吊销施工执照和设计证书等处理。
监督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监督员责任制。
二、工程安全监察
解放前,本区建筑物以平屋为主,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较少发生。解放后,建筑规模不断扩大,高层建筑数量年年增加。建筑施工队伍贯彻人民政府颁布的劳动保护管理条例及法令。1958~1979年,市建工局、建委设劳工科负责安全生产日常工作。此间,安全监察起起落落,事故频繁。
1979年后,建筑业呈现新局面,安全生产成为企业优质六条标准之一。1987年成立泉州市鲤城区建筑安全监督站,对鲤城地面建筑工程行使劳动安全监察,工程队设有专职安全员,管理生产工作的组长、队长、施工员也协助安全工作。同年9月,依照国家、省、市颁发的劳动安全法规,结合本区建安行业的情况,以《泉州市鲤城区建筑安全监察暂行规定》、(创文明安全工地评比条件和办法》等为安全监察章程,制定实施办法,编印“施工工程劳动安全技术措施登记表”;根据部颁“评分标准”和省颁“评分实施细则”,推行安全保押金制度。通过宣传、学习培训、考核竞赛、检查评比,保证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贯彻落实。
1988年,市第二建筑公司承建东湖电影院,除公司月月自查、区建委每季检查外,1989年6月、8月、11月,还由省、市建委和国家建设部门复查。1991年3月,对市第二建筑公司工程进行全面安全检查,评为优良者,奖励安全保证金的5%;1992年,区建委发文强调,施工工地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否则予以罚款。至是年底,因劳动安全问题而死亡职工人数逐渐下降。区安监站多次被评为市、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书以新观点、新资料、新方法,全面真实地记述鲤城境内1300年来的秀丽山川、多姿风情、显著政绩、璀璨文化、鼎盛人文等。
阅读
相关地名
鲤城区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