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环境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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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鯉城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3636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环境管理
分类号: X32
页数: 1
页码: 204-205
摘要: 本文记述了鲤城区环境管理的情况。其中包括监督检查、新污染源控制、征收排污费等。
关键词: 鲤城区 环境保护 环境管理

内容

一、监督检查
  自成立环境保护办公室后,重点抓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环境保护部门通过检查对污染严重的企业,采取限期治理措施。1978年对泉州皮革厂、泉州制漆厂、泉州腐植酸厂、泉州市工业局电镀厂、泉州电厂、泉州二轻局电镀厂等企业作出限期治理污染的决定。
  1985年9月,市政府要求各乡(镇)在当年9月30日前撤除违规开设的电镀点。并由环境保护部门牵头,组成调查整顿小组,经整顿,撤除关停78个电镀点和发蓝点。制止非保留电镀厂点私自进行电镀生产。
  1986年,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强泉州市区环境噪声管理的通知》,规定交通噪声由公安、交通部门监督管理;社会生活噪声由鲤城公安分局负责监督管理;工业、建筑施工噪声由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管理,并分别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1990年,实行环保责任书制度。当年4月,鲤城区区长与泉州市市长签订环境保护责任书。
  至1992年,城区限期治理项目42项,其中污水污染治理20项,废弃物污染治理项目2项,粉尘污染治理项目20项。通过采取限期治理措施,促进企业对污染的治理。
  二、新污染源控制
  1973年国务院规定,凡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企业防治污染项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泉州市环境保护机构刚成立时,对新建的建设项目尚未建立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1979年10~11月,由晋江地区建委、泉州市环境保护办公室、工业局、二轻局、劳动局、卫生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检查组,对扩建的糖厂、迁建的泉州制漆厂等13个单位进行“三同时”执行情况检查。少数单位没有按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多数单位未按“三同时”执行。1980年6月对泉州机砖厂和泉州双阳造纸厂等进行检查,发现锅炉多数没有废水处理设施。
  1984年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后,泉州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管理监督,“三同时”执行率与环境设施投资比例有所提高。
  1985年,环境监测站联合有关部门对泉州金山住宅小区建筑工程进行检查,发现其没有废水处理设施,责令其于当年底提出设计方案,工程于1986年按设计要求建成。
  此后每年对新建、扩建、改建的企业,检查是否安排好防治污染的措施项目,否则不准施工,不准投产,加强对新污染的控制。1990年环保部门审批315家企业的《环境影响报告》。1992年审批建设项目1163家。
  三、征收排污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三章第十八条“关于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的规定,1981年6月泉州市人民政府颁发《泉州市关于超标准排污费的暂行规定》,当年6月至1983年底先后四批对25个单位征收排污费28.66万元。1983年7月改按福建省暂行规定执行。1984~1988年全区共征收排污费176.33万元,被征收排污费的单位237家。
  1989~1992年,对城区饮食服务行业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并对全区排放污染单位分期分批征收排污费,对被收费单位排放污染的数量和浓度,进行监测和物料衡算,按照不同污染程度,确定收费数额。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鯉城区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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