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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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鯉城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3634
颗粒名称: 第六章 环境保护
分类号: X-49
页数: 4
页码: 202-205
摘要: 本文记述了鲤城区环境保护的情况。其中包括环境污染与治理、环境管理等。
关键词: 鲤城区 城乡建设 环境保护

内容

60年代以前,城区范围小,工业不发达,环境污染不严重,随着城市集镇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工农业、交通事业逐步发展,城区内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及固体废弃物(以下简称“四害”),对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政府对城区的污水、废气、废渣等污染情况进行调查,环境保护工作逐步开展。1977年,泉州成立环境保护办公室,但是各企业环保机构不健全,对环境污染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治理污染的资金投入不足,环境保护工作进展缓慢,环境质量没有多大改变。1979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后,1990年鲤城区成立环境保护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配备一名环保员。鲤城区治理环境污染步伐加快,环境质量发生显著变化。1988~1992年,鲤城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按照“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的规定实施,同时把治理污染与综合利用结合起来,并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实行征收排污费,建立洛阳候鸟保护区,开展环境质量评比和技术咨询工作,使不断加剧的环境污染得到控制。
  第一节 环境污染与治理
  一、污染
  (一)水污染
  晋江水系污染流经鲤城境内的晋江水系50年代以前水质良好,沿江居民随意取水饮用。60年代以后,晋江两岸办起化工、造纸、纺织、食品、塑料等加工厂,大量工业废水未经处理排入晋江。1977年和1979年,卫生防疫部门对晋江水质进行监测,发现水中含有汞、铅、酚、氟化物、硫化物等有害物,晋江水质污染严重。同时测出城区八卦沟出口处兵马司桥水中氨氮化合物均超过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值26倍,酚类化合物超标准360倍。1982年,对72个重点污染单位进行监测,其废水年排放量达2000余万吨,其中含有汞、铬、氰化物、硫化物、油类和悬浮物等有害物质。城区6家医院日排污水1156吨,污水中含有大量病菌,这些废水、污水排人八卦沟流入晋江,严重污染地表水。1985~1990年,环境监测站进一步对晋江水系丰水期、平水期和枯水期进行常规监测,上述污染物都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环城河污染沿河两岸有20多家工厂日排放生产废水达15万吨。1974年对环城河水质监测,发现大肠杆菌指数、细菌总数、硫化物、氟化物、锌、汞、酚等有害物都超过国家标准。沿河的东海公社有3万多人口靠取环城河水饮用,因水质污染严重而不能取用,居民深受其害。
  城区壕沟污染长期以来,城区基础设施差,地下排水、排污管网不健全,居民生活污水、垃圾、粪便经常排入壕沟内,使沟水污染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环境和市容。1986年,市政府把城区排水、排污系统列为市政建设的重要项目,于1990年初步完成南环城壕沟的整治工作,对八卦沟的治理工程正在施工中。
  地下水污染1977年卫生防疫部门对晋江流域枯水期水质监测,发现城区八卦沟两侧的制药厂、布厂、玻璃厂、蜜饯厂、电子仪器厂等企业排放的废水向地下渗透,致使附近居民的井水不能饮用。1985年监测站对农校、火葬场、泉州酒厂的井水进行水质监测,发现细菌和大肠菌群均严重超标。1988~1990年,福建省监测站对全省70个市、镇环境水文地质进行调查,其中鲤城区地下水水质含污染物亚硫酸盐、硝酸盐、氨氮、化学耗氧量、氟离子等均超过国家标准。
  (二)大气污染
  城区大气环境污染来自工业生产排放的烟尘及各种机动车辆排放的尾气。进入80年代,年排放总量达8亿多立方米,废气中的污染物年排放总量达2400多吨,工业粉尘年排放量2100多吨。1982年1~9月,环保监测部门测得全区平均降尘量为每平方公里7.2吨。1983年全区酸雨检出率为70%,pH值平均值达4.71。加上居民燃煤和数万辆机动车排放的尾气、烟尘等,大气中二氧化碳、氮氧化物、烟尘等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泉州东西塔经常有鳞片状物质脱落,经化验是酸性物质使石塔风化所致。
  (三)噪声污染
  随着城区的工业、交通运输业和城市建设的发展,产生的噪声污染,严重地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1981年,环境监测站对市区区域环境、交通干线定点、昼夜环境噪声进行全面测定,测得结果市区区域环境噪声58分贝,超过规定标准51分贝;交通干线82分贝,超过规定标准70分贝。
  1985~1990年,对城区环境噪声和交通干线噪声布点监测,测得环境噪声源的结构为社会生活噪声占58.7%,居首位,其次是交通噪声,占19.2%,工业噪声16.2%,建筑施工噪声占6.1%,这些噪声严重影响人们生活环境。
  此外,还有工业废渣、建筑废渣、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废弃物等各种固体废弃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也很大,造成对环境的污染。
  二、污染治理
  1977年,环保部门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合成氨厂和味精厂,采取外设、外迁的措施,减少对城市污染的危害。纺织行业的漂染污水在鲤城区的污水排放量占很大比重,对水环境污染严重,是治理废水污染的重点企业。经有关部门协调,泉州织布厂的漂染车间迁往原泉州造船厂的旧址,建立配备污水处理设施;泉州针织厂漂染车间与第二针织厂漂染车间合并,并配备漂染污水处理工程,使污水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同时,泉州糖厂造纸车间采用“气浮法”建成白水回收工程;泉州纸板厂和泉州皮革厂等,也相继建成污水治理设施。市区四家医院在环保部门督促下,先后建成臭氧处理设施,使污水得到处理。西郊新村居民生活废水排放点距自来水厂取水口较近,有关部门建成“氧化塘”进行治理。
  1979年,对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电镀行业,在有关部门配合下,环境保护部门采取坚决的治理措施,将二轻系统的5个电镀点撤并为泉州电镀厂,推广无氰电镀,治理污染。1985年,泉州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整顿泉州市乡镇电镀行业的通知》,把36家小型电镀厂和私自设立的电镀作坊撤并为12个电镀中心,这些电镀中心均配有治理污染设施,基本控制电镀污染。
  1978~1985年,采用水封降尘、旋风除尘等措施,完成110座造成烟尘污染的锅炉、冲天炉、退火炉、化铁炉的治理,其中泉州铸造厂的2座化铁炉,在省、市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安装一套“干湿联用三级除尘系统”,取得良好效果。江南镇树兜汽配厂热处理车间采用鲤城环保技术开发公司设计的湿式除尘器,取得节煤、热效率提高、烟尘浓度降低至符合标准的良好效果。对污染治理不力的单位,给予征收超标准排污费或责令停产等处罚。泉州锦砖厂烟尘污染严重,周围群众、学校等反映强烈,被责令停产。
  1986年,为控制社会生活噪声,市政府发出《关于加强泉州市区环境噪声治理的通知》,对一些噪声污染严重的企业,如泉州市第二制药厂空压车间进行限制治理,收到一定效果。1992年,拨款11万元支持双阳造纸综合厂及大丰造纸企业有限公司等企业治理污染。
  第二节 环境管理
  一、监督检查
  自成立环境保护办公室后,重点抓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环境保护部门通过检查对污染严重的企业,采取限期治理措施。1978年对泉州皮革厂、泉州制漆厂、泉州腐植酸厂、泉州市工业局电镀厂、泉州电厂、泉州二轻局电镀厂等企业作出限期治理污染的决定。
  1985年9月,市政府要求各乡(镇)在当年9月30日前撤除违规开设的电镀点。并由环境保护部门牵头,组成调查整顿小组,经整顿,撤除关停78个电镀点和发蓝点。制止非保留电镀厂点私自进行电镀生产。
  1986年,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强泉州市区环境噪声管理的通知》,规定交通噪声由公安、交通部门监督管理;社会生活噪声由鲤城公安分局负责监督管理;工业、建筑施工噪声由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管理,并分别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1990年,实行环保责任书制度。当年4月,鲤城区区长与泉州市市长签订环境保护责任书。
  至1992年,城区限期治理项目42项,其中污水污染治理20项,废弃物污染治理项目2项,粉尘污染治理项目20项。通过采取限期治理措施,促进企业对污染的治理。
  二、新污染源控制
  1973年国务院规定,凡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企业防治污染项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泉州市环境保护机构刚成立时,对新建的建设项目尚未建立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1979年10~11月,由晋江地区建委、泉州市环境保护办公室、工业局、二轻局、劳动局、卫生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检查组,对扩建的糖厂、迁建的泉州制漆厂等13个单位进行“三同时”执行情况检查。少数单位没有按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多数单位未按“三同时”执行。1980年6月对泉州机砖厂和泉州双阳造纸厂等进行检查,发现锅炉多数没有废水处理设施。
  1984年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后,泉州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管理监督,“三同时”执行率与环境设施投资比例有所提高。
  1985年,环境监测站联合有关部门对泉州金山住宅小区建筑工程进行检查,发现其没有废水处理设施,责令其于当年底提出设计方案,工程于1986年按设计要求建成。
  此后每年对新建、扩建、改建的企业,检查是否安排好防治污染的措施项目,否则不准施工,不准投产,加强对新污染的控制。1990年环保部门审批315家企业的《环境影响报告》。1992年审批建设项目1163家。
  三、征收排污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三章第十八条“关于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的规定,1981年6月泉州市人民政府颁发《泉州市关于超标准排污费的暂行规定》,当年6月至1983年底先后四批对25个单位征收排污费28.66万元。1983年7月改按福建省暂行规定执行。1984~1988年全区共征收排污费176.33万元,被征收排污费的单位237家。
  1989~1992年,对城区饮食服务行业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并对全区排放污染单位分期分批征收排污费,对被收费单位排放污染的数量和浓度,进行监测和物料衡算,按照不同污染程度,确定收费数额。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鯉城区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书以新观点、新资料、新方法,全面真实地记述鲤城境内1300年来的秀丽山川、多姿风情、显著政绩、璀璨文化、鼎盛人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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