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婚姻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鯉城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3601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婚姻
分类号: C913.1
页数: 3
页码: 162-164
摘要: 本文记述了鲤城区婚姻的情况。其中包括婚姻状况、初婚年龄、嫁娶区位等。
关键词: 鲤城区 婚姻

内容

一、婚姻状况
  民国以前,鲤城今域婚姻制度基本上维持一夫一妻制,但是婚姻状况严重不合理。豪绅官吏妻妾成群,贫苦百姓终身未婚;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处于受压迫的地位,被任意买卖遗弃,丧偶妇女迫于社会压力不得再嫁,早婚现象尤为普遍。民国时期虽然逐渐受西方婚姻观念的影响,但旧的婚姻行为规范仍占主导地位。民国25年(1936年),县政府对人口婚姻状况的抽样调查表明:包办买卖婚姻仍然盛行;早婚现象十分普遍,女性早婚的比率尤高于男子,女子在10~14岁结婚的人数占调查人数的2.48%,同年龄男子仅占0.03%;男性结婚机会少于女性,已婚男子比率低于女子7.74个百分点;鳏夫再娶易,寡妇再嫁难,鳏寡女性高于男性13.53个百分点。
  解放后,废除一夫多妻、童养媳、养女等不良婚姻习俗,倡导男女平等,从根本上改变婚姻状况不合理的现象。50~70年代,人口性别比例趋于合理,离婚率维持在较低的水平,社会婚姻状况稳定。80~90年代,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婚姻状况随之发生一定变化,未婚率下降,已婚率上升,未婚男性多于女性,市区多于农村;已婚人口有配偶者比重上升,有配偶人口的性别年龄差异大,女性有配偶率随年龄增大逐步减少;早婚现象有所回潮,1982年早婚率为2.66%,1990提高到9.43%;总人口丧偶比重下降,女性丧偶率高于男性;离婚率略有增加,1990年离婚率为0.37%,比1982年上升0.07个百分点。
  二、初婚年龄
  民国以前盛行早婚,泉州地区初婚年龄在17~20岁之间,有的甚至十三四岁就成亲。
  民国时期,女子初婚年龄在15~19岁,男子在20~24岁,郊区农村比城区低。童婚现象依旧屡见不鲜,大多在12岁左右,除童养媳外,多为中表姻亲关系。民国25年女子10~14岁的童婚人数占已婚人数2.48%,男子最早婚龄14岁,占已婚人数0.03%。
  解放后,杜绝童养媳,明令禁止童婚,规定初婚年龄男20周岁,女18周岁。50年代一般初婚年龄女子在18~22岁,男子在20~24岁;60年代女子20~24岁,男子22~26岁;70年代女子22~26岁,男子24~28岁。1980年9月重新修订《婚姻法),提高初婚年龄,规定男22周岁、女20周岁为法定婚龄,同时鼓励晚婚。80年代以后,女子初婚年龄在23~27岁,男子在25~29岁。由于旧的习惯势力影响,早婚现象时有发生,1990年15~19岁未达法定婚龄结婚的有5253人,占已婚人数1.96%,其中15~17岁结婚的有660人。
  三、嫁娶区位
  鲤城为泉州中心城市,人口变动相对比其他县份大,婚姻嫁娶地区与范围也比其他县份广。
  城区居民一般在城厢范围内互相嫁娶,有一些人因家境贫困而娶乡村之女;一些邻县、郊区人城定居人户因生活习俗等原因保持与原籍乡亲通婚;一些缙绅世家因同年、同僚缘故与外县外省官绅联婚;一些泉籍官吏、商人在外娶外地女子,或为子女缔结外地姻亲;一些外籍人来泉,或为宫作宦,或经商行贾,或打工谋生,与当地人结亲。当代不同区位青年男女自由恋爱,嫁娶范围扩大至区外、省外、境外、国外。
  郊区居民嫁聚区位一般在周围邻村几公里或十几公里范围内,多数不远娶远嫁。60年代以后,经济富庶的乡村,女子多不愿意外嫁。改革开放以后,人口流动加剧,嫁娶区位扩大,有不少男子,特别是鲤北地区男子走南闯北,远娶四川、云南、贵州、安徽等外地女子为妻。

知识出处

鯉城区志

《鯉城区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书以新观点、新资料、新方法,全面真实地记述鲤城境内1300年来的秀丽山川、多姿风情、显著政绩、璀璨文化、鼎盛人文等。

阅读

相关地名

鲤城区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