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药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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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3393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药政管理
分类号: R194
页数: 1
页码: 1042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50年起,安溪县对准予营业的药商发放营业执照。1957年对中、西药人员进行整顿,并将部分人员吸收加入医疗机构。1985年,县卫生局设立药政专管人员,负责药品生产、使用、质量检查以及麻、毒、剧药品的管理。同年,对违法生产固体饮料的华侨企业公司进行查封并销毁产品,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1986年,县卫生局和医药公司联合组织检查组,查处伪劣药品并进行销毁。
关键词: 安溪县 药政管理 伪劣药品

内容

1950年5月,县内对准予营业的药商发给营业执照。1957年,对中、西药人员进行整顿,部分吸收加入医疗机构。1985年、县卫生局设立药政专管人员,负责管理全县药品生产、使用、质量检查,以及麻、毒、剧药品的管理。清查伪劣药品、打击非法药贩、保证用药合理、安全、有效。1985年安溪县华侨企业公司饮料厂违法生产“山楂冲剂”、“罗汉果冲剂”等6种固体饮料,冒用食品卫生检验报告编号作为批准生产文号,并印制药用说明书,作为药物在省内和江西、陕西等省销售,县卫生局于1985年7月查封该厂全部产品。同年11月县工商局对该厂剩余产品、包装盒及说明书全部销毁,吊销营业执照,罚款8000元,同时对华侨企业公司罚款4000元。
  1986年9月至10月,县卫生局、医药公司联合组织检查组,查处伪劣药品,对全县92个药品销售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查出伪劣中药材11种(黄芪、山楂、豹骨等),总重量760千克。同时,对三家无证经营批发中药材40多种,西药200多种,且大部分中药材为发霉、虫蛀的劣品,依照《药品管理法》给予全部没收,对伪劣药品给予销毁,可用的药品,由医药公司按价予以收购,其款项划入县财政局。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安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4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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