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人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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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322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工人
分类号: D632.2
页数: 1
页码: 828
摘要: 本文描述了安溪县在特定历史时期内(1952年至1990年)关于职工退休、退职政策及其实施情况的变迁。
关键词: 离休 退休 退职 工人

内容

1952年,县内规定,参加革命工作满2年,年老体弱的职工可申请退职,退职后发给一次性的生活补助粮和还乡路费。
  1958年,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职)处理暂行规定》对连续工龄满5年,男年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的职工,县内开始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至1961年,企业职工办理退休退职共95人;1972—1978年办理退休75人;1979—1982年办理退休835人;至1990年底,全县全民所有制退休职工总数1271人,退职78人。
  对退休(职)工人按照国家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因公致残、生活不能自理的退休(职)工人,还酌情发给护理费。1958年,开始对退职工人一次性发给补助费。1978年6月后,对退职工人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40%作为生活费,如低于20元按20元发给(1983年提为25元,1986年提为40元)。退休待遇一般是参照工龄来决定,1978年,按本人的标准工资60%一75%发给,1986年以后,根据工龄情况加发退休补助费5—15%。退休费低于50元,按50元发给。
  职工正常退休须按国家规定的年龄、工龄,因病或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提前退休者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劳动部门可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批准。
  1977年开始实行自然减员补员制度。1983年9月,废止退职和因病提前退休的工人子女补员制度。1986年废止退休工人的子女补员制度。
  1987年5月,成立“安溪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开始进行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保险,接受原由人民保险公司代管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保险业务。1988年元月,接受原由财政局办理的国营工交22家企业职工退休金统筹管理,1989年1月,扩大到全民所有制企业全部职工。退休基金提取比例属生产性企业,按其工资总额17%提取;属经营性企业,按其工资总额25%提取。这项工作的开展,保证退休人员每月都能按时领取退休金,也减轻了老企业单位离退休职工多的负担。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安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4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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