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人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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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3226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工人
分类号: F249.24;D632.1
页数: 4
页码: 824-827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安溪县在不同时期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制度的变革和调整。
关键词: 安溪县 工资 福利 工人

内容

一、工资
  解放初期,对少数留用职工实行原职原薪政策,其他国营工厂和私营企业工人的工资形式有供给制和薪金制两种;1953年实行统一的“工资分制”。1955年7月,一律改为等级工资制。其中企业工人实行八级(七级)工资制,包括计时工资,奖励及津贴等辅助工资。全国划分十一类地区差别,每类地区工资循序相差百分之三,安溪县划为七类地区工资标准。以后,县内工人的工资调整与干部基本同步进行。
  1956年全国进行第一次工资制度改革,对企业职工实行统一的工资等级制度。
  1958年“大跃进”运动中,从农村抽调大部分民工,工资制度比较混乱。翌年整顿工资制度,并调整部分职工的工资。1963年,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中(未包括农场工人)进行调整工资、升级面40%。
  1971年,全民所有制企事业职工普遍进行一次低工资调整,调整级差在5元以下的,按5元增资。全民所有制职工人数为8583人,实行调级人数为3597人。其中升一级有2269人,一级工以下调升一至二级828人,升二级的500人,月增资29296.32元。
  1977年调整工资的重点,是1971年底参加工作的681人的一级工和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2386人的二级工晋升一级。对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其他职工,按40%(实调2510人)升级面升级。全部月增资36210.04元。县办集体职工升一级162人,升二级37人,一级工以下调升二至三级93人,月增资1918.4元。
  1978年,对全民所有制单位中生产、工作成绩优异,贡献较大和提职后表现好而工资偏低的人员,进行考核升级,升级面2%,其中转正定级中,全民学徒工4582人,集体学徒工196人。1979年,按照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进行考核升级,升级面40%。1983年,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有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调整工资。全县企业单位中,调升一级4541人,再升一级213人。
  1985年10月,全国进行第二次工资制度改革,县内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的职工实行工资套改,按规定套入全国统一的国营企业干部工人工资标准。县内按行业性质和经济效益情况,执行省定的一至五种工资标准。起点工资分别为35、36、38和39元(即等于一级工的标准工资),套改增加的工资,根据企业经济效益优差,最早的同年7月份执行,有的推后执行。全县参加套改工资的全民所有制企业44个,干部职工6935人,套改后月增资148413.07元,人均月增资21.04元,县属集体企业也参照国营企业规定同步进行。
  1988年,在国营企业中部分厂矿,开始推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当年挂钩企业达20家,占企业总数45.45%,挂钩人数5207人,占企业总人数50.17%。
  1989年,挂钩总户数25家,占企业总数52.08%,挂钩人数24040人,占企业总人数45.95%,批准1988年“工挂”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部分职工升级的有19个单位1424人,总、升级数730级,增资金额8511元,升级面为47.49%。批准1988年3%升级的21个单位180人,升级数95级,增资金额1126元,批准职称工资升级的216人,增资额2014元。
  1990年,全县企业调升一级半标准工资,参调42个单位,调一级的有6649人,月增资76966元,再调半级的6134人,月增资38309元,人均增资17.34元。同时审批20个县办集体单位的调资方案。继续推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给效益较好的部分职工升级,合计升级数948.5级。又奖励20个单位职工增工资92级。
  二、奖金
  解放初期,为贯彻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调动职工生产劳动的积极性,在企事业单位开始实行奖励制度。1956年,国营企业单位实行年度奖和产品质量奖。1959年,又对企业职工发给跃进奖。
  “文化大革命”期间,奖励工资被取消,部分改为附加工资。
  1978年,逐步恢复奖励工资。凡企业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完成好的多奖,一般的少奖,亏损或质量指标未完成的不奖。企业对个人按完成工作好坏等条件具体评定。
  1982年,增发超利润奖。
  1984年起,坚持奖金发放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凡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税利上交比上年增长的,奖金不封顶,按奖金税办法执行。未完成计划指标与上交税利任务的,减发或停发奖金。1985年,全县全民所有制职工共发奖金297.05万元,其中各种生产奖233.09万元,劳动竞赛奖2.35万元,10种物质节约奖3.53万元。增收节支奖57.16万元,其他奖0.92万元。
  三、福利
  50年代初期,县内开始建立职工劳动保险制度,并随着生产的发展,不断提高劳保待遇。劳动保险的项目,主要有职工患病、病故抚恤等。
  医疗待遇:1953年1月,实行公费医疗,企业职工就医时,除自己负担挂号费和营养补药品费外,其他医疗费用由单位行政负担。因公(工)受伤就医的挂号费、路费,也由单位行政负担。供养的直系、亲属医疗费,由企业负担50%。1985年后,公费医疗又作了改革,多数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把医疗费包干到个人,超过包干的部分由个人与企业按一定比例分担。住院医疗费用据实报销。
  病假待遇:职工患病,病假在连续6个月以内的,发给本人工资60%一100%;病假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40%—60%的疾病救济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2个月的,按工龄是否满10年发给本人工资的90%一100%。病假超过6个月的,按工龄是否满10年发给本人工资的70%一80%,符合离休条件的在职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照发。职工因工(公)死亡,可按规定由企业行政发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1985年前每人为本人工资的5%一50%,后为16—20元,1988年提为20—25元,直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1985年后提高到400元,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1990年为每人每月18—22元。
  其他:县内国营、集体的企事业单位还建立了各项集体福利事业和劳动服务设施。1962年,安溪茶厂就办有托儿所、理发、缝纫、食堂等服务单位,其他厂矿也先后开办医疗室、阅览室、俱乐部、简易体育场地、食堂、托儿所等不同项目的集体福利设施。对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还能从本单位的福利基金中酌情得到适当的经济补助;职工还能按国家有关规定而享受休假制度;夫妻分居两地的职工探望一方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可每年享受探亲假,并给予报销车旅费。1981年起,延长探亲假天数,并增加已婚职工每4年给假探望父母一次。1982年起对晚婚职工婚假增加到15天。50年代,常为多子女的职工提供困难补助,80年代则制订为独生子女加发儿童保健费,鼓励职工晚婚、少育。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安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4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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