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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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3152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治安管理
分类号: D631.4
页数: 4
页码: 760-763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安溪县在民国时期和解放后的禁毒、禁赌、禁娼情况,以及特种行业管理和危险物品管理的实施情况。
关键词: 公安工作 治安管理 安溪县

内容

一、禁毒、禁赌、禁娼
  禁毒
  民国时期,安溪县的制毒、贩毒、吸毒主要集中仙苑镇和龙涓乡。
  民国19年(1930)福建省保安团长陈佩玉驻安溪期间,公开征收种植罂粟税,以充军饷、中饱私囊,使烟毒更加泛滥。民国26年国民党政府下令禁烟禁毒,增设禁烟科,并成立禁毒委员会,设戒烟院一所。由于当局政治腐朽,官商勾结,徇私舞弊,烟毒依然流行,仅龙涓乡新岭村制毒、贩毒、吸毒人数达126人。烟毒屡禁不止。
  1951年,县公安局查处贩毒、吸毒案件56件63人,缴获烟毒64.7两,吗啡32支,烟具5付。1952年肃毒运动在全县进一步展开,8月15日,县人民政府成立“清毒指挥部”,县长高珍任总指挥,至1953年12月,查获制毒、贩毒、吸毒320人,其中投案自首165人,取缔烟馆3处,缴获烟毒447两,烟具9付。惩办制毒、贩毒犯罪分子36人,判处制贩毒品首恶分子李礼昌等5人死刑。从此。烟毒基本在安溪绝迹。
  禁赌
  民国24年(1935)12月,县政府发布禁赌布告,由县警察局实施省政府《惩治赌博暂行条例》,但县当局政治腐朽,官吏中赌博成瘾不乏其人,因而实施不力,屡禁不止。
  1951年9月,县公安局在群众的检举协助下,查获赌博案件4件14人,缴获赌具2付,赌资银元500元。1952年查处赌博案件5件29人,依法拘留赌头5人。1954年2月3日,县公安局发布“禁止赌博通告”,限期自首登记,至1956年12月,全县共查处赌博案件51件,依法处罚赌博者712人,自首登记631人。但赌博是社会一大顽症,容易沉渣泛起。“文化大革命”期间,官桥、龙门一带赌博泛滥,每逢赶墟时日,车站、墟市、公路两侧都有纸牌“〓公”骗赌,不少群众受骗上当。1980年,县公安局狠刹赌博歪风,各派出所开展调查摸底,以公社为单位举办“法制教育班”,教育处理赌博人员819人。1987年以后,在安溪客车上出现用黑红铅笔骗赌,不少旅客现金、手表、金戒指被骗,成为当时治安突出问题。县公安局派员明查暗访,便衣侦察,破获诈赌案件9起,查处违法人员39人。从1966年至1990年,全县共查处赌博案件735件3118人次。
  禁娼
  民国时期,城关后北街开设一妓馆,有艺、娼妓28人。解放前夕,该娼馆自行解散。安溪县解放后,县人民政府发布“禁娼通告“,县公安局派员调查,全县有娼妓8人,经教育改造后,多数停止活动,重新做人。此后相当长的时期卖淫嫖娼活动基本消除。
  1980年前后外来黄色、淫秽的书刊开始在一些学校和社会上秘密传阅,公安机关查获一批淫秽书籍。1986年,公安机关查获一起涉及22人的卖淫嫖娼案件。是年,中共安溪县委批转县公安局《关于开展扫除社会丑恶现象专项斗争的实施方案》,至1990年12月,全县共组织26次以打击卖淫嫖娼为重点的”扫丑“专项斗争,摧毁卖淫窝点3处,抓获容留卖淫3人,暗娼25人,嫖客96人,其中捕判1人,劳动教养6人,治安拘留26人。
  二、特种行业管理
  1952年7月,县公安局执行省公安厅1951年12月颁发的《特营管理条例》,对全县特种行业进行整顿、清理、登记。先后清理登记旅店41家。印刷业3家、刻印业9家,修理业3家。1978年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民经济有了迅速的发展,安溪县的特种行业大幅度地增加,为确保有秩序地合法经营,从1978年至1985年,县公安局会同工商等部门对特种行业进行6次整顿。建立治保组织和规章制度,1986年,在册登记发证的旅店业45家,刻印业13家,旧货收购业193家,并分期分批考核、培训旅馆从业人员72人。1990年,全县计有旅馆业46家,印刷业18家,刻字业10家,收购废旧货14家,从业人员565人。县公安局在整顿、清理特种行业的同时,注意查核举报取证,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破获各种刑事案件18起,抓获刑事犯13名,缴获赃款赃物折款1.23万元。
  三、危险物品的管理
  1952年1月,县公安局依法对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它危险物品实行专项管理。
  1951年3月至10月,县公安局对全县枪支逐一造册登记。1956年,执行省人民委员会的指示,缩小枪支佩带范围,县公安局清收各种枪支207支,子弹693发。1982年5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关于不准扩大党政负责干部佩带枪支范围的批复》,县公安局在全县范围内清收不符合佩带的各种枪支57支,子弹707发,并登记核发持枪证。
  1952年,县公安局对爆炸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实行专项管理。1957年11月,公安部发布“危险物品管理细则”,进一步严格管理和审批手续。1984年1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县公安局对全县经营、使用爆炸物品进行审查、登记,核发了爆炸物品使用、储存、销售三种《购置证》、《准运证》。举办爆破员、安全监炮员、仓库管理员培训班。截至1990年,全县共核发《爆破员证》486人,《安全监炮员证》27人,《仓库员证》24人。进一步加强了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四、监督改造四类分子
  1951年,全县有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地主、富农、坏分子(简称四类分子、下同)2346人,由基层治安保卫委员会管制监督,实行劳动改造,促使他们改恶从善,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对于改造好的,给予公民权。1952年12月,全县增管“四类分子”232人,被管制的四类分子达2578人。
  1954年,县公安局遵照公安部1952年7月颁发的《管制分子暂行办法》的精神,全面整顿管制工作,给1700名管制期满或定性偏差者撤销管制。1957年,全县计有“四类分子”4000多名。1958年4月,县公安局根据1956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中有关规定,全面评审批准4718名改造好的地、富、反、坏分子入社。其中评为正式社员934人。后补社员2386人,入社后继续监督劳动1398人。严格按照“政治上区别对待,经济上同工同酬”的原则,进一步促进改造成效。
  1977年,全县有“四类分子”2277名。1979年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县公安局同各级党政组织发动群众,对“四类分子”进行评审,全县批准摘掉“四类分子”帽子的1780人。1984年7月县公安局根据198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党组《关于给现有四类分子摘掉帽子的请示报告》,给全县497名“四类分子”全部摘帽。
  五、户政管理
  明、清两代设有户口保甲制度。民国时期,户口管理沿袭保甲制,还制定“清查户口登记办法”,规定户口异动,不于法定时间内登记者罚。
  解放后,公安部于1951年3月公布《城市户口管理条例》。是年8月,县公安局参照”条例”,制定《户口管理办法》,在城关、湖头、官桥三个乡、镇普查核对户口,发放使用每户本户口册,建立常住人口出生、死亡、迁入、迁出为内容的户口管理制度。
  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建立常住户口登记制度,户口登记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安溪县城区由公安局负责,各乡户口由公安机关委托区、乡人民政府兼管。1958年1月,安溪县公安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在治安股内设户籍管理组,负责户籍登记、人口统计等管理工作。
  1985年农村户口管理由乡镇政府移交派出所由专职户籍民警管理。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务工、经商、办厂的流动人口剧增。县公安局于1988年4月成立户政科,专门负责户政管理工作。是年,县公安局组织干警对外来居住三个月以上的人口进行登记,建立“暂住户口登记制度”,在管理中不断完善,健全审查、登记、发证制度,至1990年12月,全县共核发外来人口4870人份。
  1985年10月,县公安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成立颁发居民身份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全县公民中进行人口普查、登记,于1988年12月首次发放41万人份的《居民身份证》。至1990年12月,全县共发放51万人份,占应发的93%。有效地加虽人口流动的管理。
  六、出入境管理
  民国时期,当局规定公民因私出国(境)者,须先填写申请书,呈经出口地之侨务处(局)核准,发给出国(境)许可证。但受刑事处罚;现役军人;身患恶疾;作不正当营业;有不良嗜好;未成年人无监护同行者不准出国。
  解放后,安溪县公安局执行1952年省公安厅《关于外侨申请出入境内部工作细则》等三个文件,由治安股负责办理入境业务。是年,受理本县公民申请出境321人,批准295人,其中往新加坡、印尼、缅甸、马来西亚定居257人,往香港定居38人。1973年出入境管理由县公安局政治保卫股负责。至1974年12月,共受理申请出境376人,批准126人,其中往香港定居61人,往澳门定居3人,往外国定居,探亲62人,接受华侨和外籍人入境182人。1975年8月,县公安局建立“外事股”。专门负责出入境管理。1985年3月,外事股改为出入境管理科。至1990年12月,共受理本县公民申请出境16085人,批准8512人,其中往香港定居2048人,往澳门定居138人,往香港、澳门会亲3510人,往外国定居的1626人,往外国会亲、考察、贸易、经商的1190人。华侨,外国人、港、澳、台胞到安溪探亲,旅游或经商,要向县公安机关或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临时居留户口。自1975年至1990年12月,共办理13788人次。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安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4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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