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人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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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3053
颗粒名称: 第三章 人民生活
分类号: F126
页数: 4
页码: 623-626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安溪县农民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生活状况,包括封建时代的贫困生活、民国时期的艰难生活以及解放后的逐渐改善。
关键词: 安溪县 经济综述 人民生活

内容

第一节 农民生活
  安溪县人多、山多、田少。置县时,“土沃而人稠,风淳而俗朴”。随着时代变迁,到南宋嘉定年间(1206年)县令陈宓在《惠民药局记》云:“安溪视诸邑为最僻,深山穷谷,距县有阅五六日至者。又气候多燠,春夏之交,雨淖则河鱼腹疾,旱则瘴痞作焉。俗信巫尚鬼,市绝无药,有则低价以贸州之滞腐不售者。贫人利其廉,间服不瘳,则淫巫之说益信”。其在《书丞厅壁记》又云:“安溪地逾百里,僻远而民贫”。在封建时代“民间有田,悉入于郡大家之手”,多数农民无地可耕。即使有小量耕地,负担丁口耕地摊派沉重。明嘉靖《安溪县志》载:除征粮、征银外,还得负担“夏征钞”、“秋租钞”、“食盐钞”等诸多项目。由于经济不发达,农民一年在耕地耕作,没有其他收入,遇到天灾人祸,入不敷出,为活命,不得不向有钱人借之,历数子而不得赎母,愈穷愈贫。隆冬时节,山区农民白昼穿麻苧,夜则烧柴匝地取暖。清乾隆《安溪县志》记载:“农,本务也,近于朴,而邑之业农者困矣”。
  民国时期,土地仍集中在少数地主、富农手中。《安溪矿产资源与实业调查纪略》载:“贫乏农户无田可耕,概须恃佃庸以度活,种农户,全邑统计在百分之七十,佃庸倘尚向地主认耕田地,收获则田主得百分之六十,佃户得百分之四十,或以对半均分,或估定硬租,无论收之丰歉,当纳于受佃时说定租额,不得减少,因而卖妻鬻子以予偿租者,比比然也”。民国初期,安溪民军蜂起,兵匪交加,时局动荡,苛捐杂税,无奇不有。如民国20年(1931),民军强迫农民种鸦片,经过丈量田亩收税的达130万元,未种时,先课田亩捐借款,成熟时则重课田亩捐,不遵种者,则认为怠农,须罚懒惰捐。其余还有建设捐、教育捐、房铺捐等不可胜计。民国18年底至21年夏末,陈国辉盘踞安溪2年半,收取民众捐款年均100万元。再加天灾人祸,人民群众苦不堪言。民国24年,安溪发生特大水灾,沿溪各村尽成泽国,洪水所及之处,田园、屋舍,荡然无存。受灾农民达4万人以上,数万灾民无家可归,死亡者有的无钱收埋,尸骨暴野,惨不忍睹。抗日战争期间,安溪接受国民政府命令连续发行公债9种3713.63万元,农民负担沉重。是时,安溪外米输入断绝,而以茶为生的茶农,茶叶滞销,茶价低贱,粮食昂贵,生活艰难。抗日战争结束后,当局政府加紧扩军购械,抓丁派款,滥发纸币,造成通货膨胀,物价上涨幅度惊人。以稻谷为例,民国35年1月,每50公斤稻谷为1300元,12月涨到3834元,民国36年10月9日再涨至115000元,民国37年1月又涨为678000元,8月暴涨为34000000元。9月发行金元券,每50公斤为8.3元,10月涨为14.78元,第二年4月再涨到31680元,为刚使用金元券的3816倍,物价指数每月平均上升295.32%。
  解放后,1950—1952年2月,农村进行土地改革,没收、征收地主、富农多占的租田和封建公田15万亩,分给无地和少地的贫、雇农及部分中农。农民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农民生活得到很大改善。1950—1956年农业连续七年获得丰收。1956年农业人口人均产粮328公斤,比1949年196公斤增长67.34%。1958年人民公社强调“一大二公”,限制社员家庭副业收入,强调办集体食堂(1960年全县79641户参加集体食堂,占总户数98%),再加上生产指挥失误,农业歉收,山林被破坏,集体收入减少,农民生活困难。1960年人民公社集体纯收入1101.4万元,比1959年下降60.45,农民每年从集体收入人均仅分得23.9元,比1959年下降55.31%。经过1961—1962年经济初期调整,全县1987个生产队将3.6万亩土地包产到户,农副产品实行大包干,农民生活迅速好转。1965年,市场商品价格下降8%,日用品针织品下降12—14%,全县农副产品采购增长20%,农民平均口粮标准增长27%,收入增长18%。但是月标准口粮在7.5公斤还有500多个生产队,这一部分农民生活水平还是很低的。1966—1978年,农业生产发展缓慢,集体收入增幅不大,每年农民从集体收入人均分到的大都在38—40元,人均粮食分配均低于1958年水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首先对农业体制实行改革,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加快发展乡镇企业,增加农业收入,农民生活水平普遍迅速提高。1990年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546元(全市783元,全省764元),比1985年增长95.7%,人均住房面积12.67平方米,增长14.9%,外安溪大部分农民翻建新房,大坪乡的大坪、萍州村农民98%翻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房屋。贫困乡村的农民人均收入480元,全县98%贫困户基本解决了温饱。据县统计局对农村住户调查。1990年平均每户住房4.8间79.16平方米(全市100平方米),年内每户平均新建房屋6.5平方米,价值524.34元(全市5.5平方米,价值685.12元)。年终人均手存现金101.6元(全市172.92元),银行存款7.62元(全市45.87元)。全年人均支出745.8元,其中生活消费支出507.27元,占总支出的68.02%,(全市占69.75%,690.94元),食品占64.75%,衣着占5.4%、住房占11.9%,燃料占7%,其他用品占11%。每百户拥有自行车93辆、缝纫机69台、钟表202只、电视机27台、收录机13台、电风扇91台、沙发34套,均在全市平均水平之下。
  第二节 城镇居民生活
  安溪县城居民不多,乾隆二十二年,政府鼓励居民聚货经商,墟市形成,城镇居民逐步增多。民国以后,安溪民军四起,兵乱匪患,市面萧条,居民减少。1949年底,全邑城镇居民780户4959人,分别占全县总户数和总人口的1.26%和1.66%,其中工商业者占全邑总户数的0.59%,债利生活者占0.04%,手工业、小商贩、自由职业、贫民、工人、游民等占4.27。多数居民依靠出卖苦力,拉纤、挑担、土垅磨米、糊贴迷信纸、搬运做码头工和小本经营等微薄收入勉强度日。
  1949年以后,随着国民经济不断发展,居民就业人数增加,生活日益提高。1957年全县职工5136人,比1949年684人增长650.8%,人年均工资480.25元,比1949年375.58元增长27.87%。1960—1962年,农业歉收,国民经济出现负增长,市场农副产品价格昂。如一粒糖果价格0.10元,为1959年5—10倍。尽管职工人数7613人比1957年增长48.2%,但人均年工资428.26元却下降10.82%,职工收入减少,居民生活困难。经过三年经济调整,工农业生产迅速恢复,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略高于1957年。1965年全县职工人数比1962年增加82人,人均年工资收入489元,增长1.82%。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农业生产发展缓慢,曾一段时间禁止个体商贩上市,居民生活水平提高不多。这时期,安溪经济结构发生变化,新建的化肥厂、铁厂、制药厂、化机厂、石灰厂、水泥厂及一批电站陆续投产和恢复生产,居民就业人数增加。1978年全县职工18870人比1965年增长245.16%,职工年均工资631.27元增长29%。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工作重点转移到现代化建设上来,加快农业发展步伐,工业扩大内涵再生产,把企业经济效益和职工物质利益结合起来,调动全县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积极性。尤其1986年以来,安溪被列为开放县、贫困县、老区县,在优惠政策和国家重点扶持下,内引外联、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合作企业陆续兴起。个体、联合体企业增多,扩大城镇居民就业,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1990年,全县职工36215人,比1978年增长91.91%,人年均工资1774.45元,增长181.09%。全县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1020元(全市1921元,全省人均1567元)。其中来自全民所有制收入占22%,集体企业占10%,其他所有制占30%。人均消费支出913元,用于生活费894元,用于特别支出46元,平均节余132元。用于生活费支出中,食品占63.21%(粮食占8.83%、副食品占40.43%,烟、茶、酒占7.91%)衣着占6.45%,日用品6.41%,文娱用品占2.04%,书报占0.36%,药材占2.14%,建材1.63%,燃料占2.02%,其他生活品占1.78%;非商品性支出占13.96%。平均每1.16户有电视机1台,2.5户有洗衣机1架,每2人有手表1只,每户有自行车1.7架,有的居民还添置了摩托车。住房也大为改善,县城街道大多数居民的住宅翻建钢筋结构楼房。1990年全县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51129人,占总人口的5.58%0。由于安溪经济比较落后,经济发展起步晚,居民就业率只有77.46,平均每个就业人员应负担2.31人的生活费用,比全省平均多出0.58人。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安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4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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