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所有制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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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3048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所有制结构
分类号: F121
页数: 4
页码: 612-615
摘要: 本文详细描述了安溪县在农业和工业方面的所有制结构及其在历史时期的演变。
关键词: 经济综述 经济结构 所有制

内容

一、农业所有制结构
  (一)解放前土地所有制
  1950年以前,安溪农业一直是分散的个体经营。由于土地所有权集中少数人手中,“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明天顺年间(1456),湖头李森,“富甲闽中”,“田数万亩,粟数万钟,计山百区,出木数万章”。明万历期间东阁大学士李廷机在安溪创义田,有租五百栳,荀江地主陈琨泉在安溪有田值千金。此外还有为数不少的公轮田、族田、祭田、祠堂田、寺田、赡学田等,这些公田大都由有势力的地主直接或间接操纵。据1950年土地改革前各阶层土地占有情况调查:占全县人口4.91%的地主、半地主、富农占有土地的9.98%,“公田”占有土地17.53%,外乡人占有土地2.12%,占人口38.35%的贫雇农占有土地19.98%,占人口56.74%的中农及其他劳动人民占土地52.51%。大部分贫苦农民无地可耕,只得向地主租田耕种,地租一般是二八开(佃户得二,业主得八),最低为五五分成。这种封建土地所有制,严重束缚农业生产的发展。
  (二)社会主义时期农业所有制
  1.集体所有制农业
  互助组。1950—1952年2月,全县进行土地改革,彻底摧毁封建土地所有制,农民真正有了土地。为迅速摆脱贫困,发展生产,政府引导农民遵循自愿互利、等价交换、民主管理的原则,开展互助合作,建立农业生产互助组。1952年全县有互助组5911个,其中常年互助组1399个,季节互助组4512个,参加互助组农户31751户,占总农户的42.1%0。其特点是土地私有,个体经营,等价交换,互相帮助。1954年互助组达到6165个,参加互助组农户50740户,占总农户65.95%。1955年掀起农业合作化高潮后,一部分互助组转为农业合作社,互助组数量减少,至1956年,互助组只有170个,参加组的农户1375户,1957年互助组全部转为合作社。
  农业生产合作社。随着生产的发展,1953年有的互助组开始发展成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其特点是土地私有,评产入社,统一计划,统一经营,耕牛、大农具私有租用或部分折价归公,集体劳动,评工记分,收益后,扣除积累,实行劳力、土地按比例分红。至1955年全县有初级社1738个,入社的农户48037户,占总农户62.83%。随着农业合作化进入高潮,1956年高级农业合作社应运而生,即土地归集体所有,留有适量自留地,大农具折价归公,取消地租,实行统一计划,统一经营,统一分配。1957年全县高级农业合作社287个,初级农业合作社14个,入社的农户占总农户96.2%%。
  人民公社。1958年10月,全县实现人民公社化,将原来的高级、初级农业合作社的规模扩大,全县成立9个公社231个生产大队4344个生产队,其特点是政社合一,“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农业生产责任制。1984年人民公社建制取消,建立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全面推行以家庭为主体的联产承包责任制。改变集体经营管理过于集中的问题,既坚持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又使经营成果同劳动者物质利益结合起来。随着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又涌现出一批专业户和经济联合体,推动农业商品经济的发展。
  2.全民所有制农业
  1958年,随着个体经济大部分转为集体经济的同时,陆续举办福前、同美农场,良种场,湖头、芦田茶场,白濑、半林、竹园、丰田林场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农业。在整个农业经济中,全民所有制的比重很小。1990年全民所有制的农、茶、林场的农业产值仅占全县农业产值的2.78%。
  3.农民家庭自营农业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生产队划给农民适量的自留地、饲料地及零星开垦的荒地种植农作物和农民饲养的畜禽和手工业等家庭副业。1964年社员自留地、饲料地占全县耕地11.42%。“文化大革命”期间,自留地归公,家庭副业收入归集体,限制社员发展个体经济。1966年全县耕地中,社员自留地占10.8,至1977年下降到占4.08%。1979年后,农民除了向集体承包土地耕种外,尚有一小部分自留地经营。
  1990年全县农业总产值中,全民所有制农业占2.78%,集体占2.56%,农民(包括向集体承包的产值)占94.66%。
  二、工业所有制结构
  (一)解放前工业
  1。官办工业。自置县至1949年,安溪工业企业甚少,官办工业更少。据记载:宋熙宁年间(1068—1077),龙兴里开办青洋铁场,后废。明弘治初期(1488—1498)潘田设8座铁炉,后废。清同治三年(1872)潘田设炉炼铁,后废。民国24年(1935)在青洋开采铅矿,后匪患停办。
  2.民办工业。1949年以前,以私营工业、手工作坊和家庭手工业为主。1949年全县有手工业3000个。在此之前,也曾出现一些合资、合股的民办工业,但为数甚少。据记载:清咸丰年间(1851—1861)邑人李谦峨集资在横口,曲祭、左槐、桃舟、炭坑大深、下炉炼铁,后规模变小,民国后停办。光绪三十年(1904)芦田林辂存集资12万元开设宝华制瓷厂,后停办。民国30年(1941)福建农林公司经理叶道渊倡办华侨农具厂,在剑斗集资炼铁。至1949年,全县合股投资开办的民办工业仅剑斗铁厂1家。
  (二)社会主义时期工业
  1.全民所有制工业
  1951年从接收原《安溪民报》、《安溪青年报》、印刷厂创办国营印刷厂开始,逐步建立一批全民所有制工矿企业。其特点是生产资料和产品或收入归全民所有。1952年全县国营工业企业7家,在工业产值中,国营工业占89.6%。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实现对私改造,1957年全县国营工业企业8家,公私合营企业9家,在全县工业总产值中,分别占25.53%和41.26%。1958年后,公私合营企业全部转为国营企业。此后,工业所有制结构只保留全民和集体两种经济类型,全民所有制工业占绝对优势。1958年,全民工业产值占全县工业产值的74.6%,1978年占80.52%。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改变单一经济结构形式,鼓励多种经济类型发展。1990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50家,生产总值占全县工业产值32.35%。
  2.集体所有制工业
  1955年随着农业合作化进入高潮,大部分个体工业组织为合作社、组,其特点是生产资料和产品或收入归集体所有。1957年有集体工业企业32家,生产总值占全县工业产值33.2%。1958年工业贯彻“先土后洋,土洋结合、依靠群众、遍地开花”方针,集体工业企业迅速增多,有县办、社办、队办、街道办集体工业企业122个。1962年经过整顿,只剩47家,产值占全县工业总产值12%。1963—1978年期间,由于片面强调“以粮为纲”,集体工业发展速度缓慢。1978年全县集体工业53家,生产总值占全县工业总产值19.49%。1978年后,将乡镇企业,集体工业作为振兴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于是集体工业发展较快。1990年乡以上集体工业企业114家,包括村办集体工业其生产总值占全县工业总产值26.85%。
  3.中外合资所有制工业
  1984年4月开始利用外资,创办中外合资工业企业。其特点是生产资料和产品或收入归我县和外来投资者共同所有。1990年全县中外合资工业企业17家,其生产产值占全县工业产值28.65%0。
  4.个体工业
  1953年以前,个体工业均是以手工业为主,是年有手工业户3025个。1953—1957年,个体工业逐渐组织合作社集体企业,1958年后,工业所有制结构没有个体工业组成成分。1980年后大部分个体工业挂靠集体工业企业。1985年个体工业的产值占全县工业产值3.26%,1990年个体工业产值占全县工业产值12.15%。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安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4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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