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优惠政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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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3031
颗粒名称: 第三节 优惠政策
分类号: F125.4
页数: 2
页码: 595-596
摘要: 本文讲述了安溪县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包括投资保障、资金和外汇、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工商统一税和关税、利润汇出税、土地使用费等方面的优惠,以及提供优质服务的措施。
关键词: 安溪县 外商投资 优惠政策

内容

在鼓励外商投资创办企业过程中,安溪县除认真贯彻落实经济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和鼓励华侨投资的特殊规定外,1988年2月县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外商投资和横向联合办企业优惠办法》,在投资保障、资金和外汇、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工商统一税和关税、利润汇出税、土地使用费等方面,为外商提供优惠,依法保障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1.投资保障。政府各有关部门保障企业独立自主地在批准的合同范围内,享有本企业生产计划安排、劳工招聘、高级职员任免与辞退、资金筹措与运用、生产资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等自主权。市、县保险公司开办投资风险业务,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资金和外汇。外资企业的一切外汇收入归企业所有,企业外汇余缺可通过外汇调剂中心进行调剂。银行部门对外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划定专门指标,实行优先照顾。外商投资股份资金可一次调进,也可分期调进,并可进入外汇调剂中心自由调剂,价格随行就市。外商在企业分得的利润,若企业本身外汇不足,也可以调剂成外汇汇出境外。
  3.企业所得税。(1)1990年8月19日以前,业经政府批准的合资、合作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免缴,第四年至第七年减半缴纳。(2)1990年8月以后,新办三资企业,合营期在十年以上者,企业所得税二年免缴,三年减半缴纳。(3)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以项目带政策的办法个案报批,从获得利润年度起免征所得税5年。(4)凡在安溪县县城地区和业经省政府批准的官桥镇、蓬莱镇、湖头镇和剑斗镇四个工业卫星镇创办生产性企业和科研项目,可按现行税率八折征收企业所得税。(5)企业当年出口产品占70%以上,其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可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先进技术企业减免税期满后,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6)外方投资者在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分得利润再在安溪投资,年限在五年以上者,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再创办产品出口型和技术先进型企业,期限在五年以上者,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用于捐赠国内公益事业的,经向税务部门申请批准减免所得税。
  4.地方所得税。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5.工商统一税和关税。(1)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除原油、成品油外,均免征工商统一税。(2)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履行出口合同需要的生产设备,运输工具,原辅材料、元器件、零部件、散件和包装物料(包括国家限制进口),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同时简化进口手续,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凭企业合同或进出口合同监督验关。(3)在“三资”企业工作的外商人员携带进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包括小轿车)在合理数量内,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6.土地使用费。(1)“三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按投资行业和土地类别的有关规定确定。(2)经营期限十年以上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土地使用费,自企业设立起三年内免缴,自第四年起再按当地标准减半缴纳三年。
  7.外商投资企业优先优惠提供资源、场地、水电、劳务条件及其他服务,凡使用国有土地或工业小区土地,土地费从低、从优征收。
  8.建立专门机构,健全咨询服务制度,提高办事效率,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安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4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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