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贸易方式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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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3026
颗粒名称: 第三节 贸易方式
分类号: F752.857
页数: 2
页码: 588-589
摘要: 本文讲述了安溪对外贸易的历史和变化,包括国家统一经营集权制的外贸体制、调拨出口货源、自营出口、代理出口等方面的内容。
关键词: 安溪县 对外贸易 出口

内容

古代,安溪对外贸易为私商个人经营,有的在国内买货,贩运外国销售,有的自产自运销售国外,有的通过泉州、厦门的商人销售外国或外国客商来泉州、厦门购买。这样的贸易方式沿袭至近代。
  1956年以后,对外贸易在国家统一经营集权制的外贸体制管辖下,其经营方式是:首先为国家专营公司收购和调拨货源,收取经营管理费;其次是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出口;其三是通过外省外地进出口工贸公司和外贸公司代理出口。
  一、调拨出口货源
  (一)出口货源收购
  出口商品收购有多种形式。首先,由商业部门(包括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向生产单位和个人收购,然后根据上级下达的计划,由外贸部门与收购单位签订供货合同。交货形式是以县城或指定的集中地点直接出仓过磅,验收交货。货物结算价格以收购价格加运输费、品质差价、保管费、税金和经营管理费。第二种,县外贸公司与供销社签订委托代购合同,在产地仓库交货,一切费用及损耗由外贸公司承担,基层供销社以收购价格加代购手续费12.5%,若经县供销社调拨,另加管理费2%。第三种,县外贸公司根据国家下达收购计划和国际市场需要,直接向生产单位布置生产,签订产销合同,设立专门收购门市部或收购站进行收购调拨,收购部门直接向外贸部门交货,按收购价格加收7%~8%的经营管理费。
  (二)出口货源调拨结算
  县外贸公司与口岸各专业进出口公司,按照国家出口计划签订合同,将货源调供口岸出口。调拨方式是按县外贸公司原收原拨,一切费用均由口岸负责。作价按调拨实际价格加经营管理费;或按口岸调拨价格,即县外贸公司交货的一切费用,包括运输费、途中损耗,在既定标准内由口岸承担,超过部分由调拨单位负责。经营管理费一般为1%~2%,口岸进出口公司根据经营情况,经常调整费率。
  二、自营出口
  1979年以来,国家制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法》,鼓励外商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按规定允许安溪27家外商投资企业自主经营,原辅材料和自产商品自行组织进出口,但企业经营的商品属于国家统管或省级外贸经营的商品,进出口前必须向国家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及配额证,规定外商企业不准收购其他企业的商品出口。外商投资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有五种渠道:(一)是企业选定样品在广州春秋季中国商品交易会展销,签订销售合同,直接向中国境外销售;(二)是企业外方代表在境外用多种形式推销,与客户订立销售合同,并代理销售;(三)是企业委托国家专营外贸公司收购出口或代理出口;(四)是由企业为国外公司或外贸公司搞进料加工贸易;(五)是企业产品由外方投资者包销,转运国外。
  三、代理出口
  为扩大销售渠道,增加出口,企业自行将商品通过外地外贸公司收购出口或代理出口。如茶叶、竹编、陶瓷、蘑菇、香菇、卫生香等。尤其是茶叶,每年均有1000吨以上由茶农自行通过广州、深圳、汕头、海南等地的进出口贸易公司销往外国。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安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4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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