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外汇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安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3021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外汇管理
分类号: F830.2
页数: 2
页码: 580-581
摘要: 本文讲述了安溪县外汇管理的历史和变化,包括取缔外币流通、建立外汇管理规章制度、外汇帐户管理、外汇收支管理、外汇留成额度帐户收支管理、外汇兑换券管理、对“三资”企业的外汇管理以及办理外汇调剂业务等方面的内容。
关键词: 外汇管理 安溪县 管理体制

内容

民国36年(1947),因币制混乱,县外汇管理没有发挥实际作用。1950年4月,银行调查市场货币流通外币占10%,于是采取措施取缔外币流通和外币黑市,稳定金融秩序。1980年,县内发生汽车套汇,作处理后,相应建立并健全外汇管理的规章制度。县中行业务股、外汇管理股和存汇股负责外汇管理工作。并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陆续公布的有关外汇管理的《施行细则》,规定集中管理外汇的机关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统一经营外汇业务的专业银行为中国银行,非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其它任何金融机构都不得经营外汇业务。
  1982年1月,县开始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对个人外汇的管理施行细则》和《审批个人外汇申请施行细则》,放宽对个人的外汇管理,并允许居民在银行开立外汇存款帐户,对外汇管理采取放管结合原则。一切中外机构或者个人的外汇收入,都必须卖给中国银行,所需外汇由中国银行按国家批准的计划规定卖给。1985年8月,县外汇管理工作从县中行分出来,人员暂并入国家外汇管理局泉州分局。1987年5月,县人行机构恢复后,外汇管理股归入县人行。外汇管理主要内容:
  1.严格外汇(券)帐户的管理,做好开立外汇(券)帐户的初审和报批工作。县至今开立美元帐户9户(中外合资企业4户),港元帐户4户(合资企业3户),外汇券帐户6户。
  2.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一切外汇收入必须按规定先向中国银行办理结汇,后给予外汇留成。一切外汇支出都必须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批后才能汇出。
  3.对外汇留成额度帐户收支的管理,县企业留成外汇额度从1985年下半年起至1990年贸易留成外汇为124.04万美元;三项贸易留成外汇1.37万美元,非贸易留成外汇10.25万美元。
  4.对外汇兑换券的管理。1980年4月起中国银行发行具有外汇价值的人民币代用券,即外汇兑换券。它起着通货的作用,但又与人民币不同,只是在指定范围内使用。
  5.对“三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外汇管理。“三资”企业的一切外汇收入,必须存入开户银行,其正常的外汇支出,外方投资者纳税后的利润、资本转移,外方职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入,经批准,可以从其存款帐户中支取汇出。
  6.办理外汇调剂业务,充分发挥外汇资金的经济效益,在用汇上重点支持发展外向型经济,对引进技术设备、出口创汇单位和中央转地方进口原辅材料的需要给予优先保证。严格控制外汇用于一次性消耗,把有限的外汇资金用在刀刃上。1986年,全县企业调出外汇(含额度)96.49万美元(中外合资企业占25.00万美元);1987年调出98.74万美元(合资企业占84.63万美元),调入使用1.82万美元,自有外汇自用5.80万美元。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安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42卷。

阅读

相关地名

安溪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