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金银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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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3020
颗粒名称: 第四节 金银管理
分类号: F830.2
页数: 2
页码: 579-580
摘要: 本文讲述了民国时期至解放后,安溪县金银管理的历史和变化,包括政府对金银的收兑、市场流通、管理政策以及支持生产等方面的内容。
关键词: 金银管理 安溪县 管理体制

内容

民国24年(1935),国民政府禁止银元流通,以法币一元收兑银元一枚,将白银收归国有。37年,以金元券200元折合纯金一市两,二元合银元一枚的比率,限期强制收兑民间的黄金、白银和外汇。
  民国时期,县城石狮口(现中百对面)和官桥林甲(莲美人)、林春海(官桥街人)在官桥街各开设金银店,并附设加工作坊。都于解放前夕停业。
  解放初,银元、铜元还在市场流通着。1950年3月根据《金银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对市场金、银进行管理,按规定牌价收兑金银,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取缔金银黑市买卖,使人民币迅速占领市场。1953年10月县人民法院公开审判蓬莱彭墟华新店私自收购黄金四两二钱一分,除没收外,并罚金人民币350万元(旧版),制止走私贩卖金银活动,并取缔金银加工店。1958年4月县人民法院宣判32名贩卖金银投机倒把分子。当年收购黄金16731克、白银29560两、银元39891枚,分别占1949年至1987年收购黄金总额的35.67%,白银41.40%,银元22.82%。1949年以来至1987年,全县累计(缺60年代)收购黄金46905克,白银71401两,各类银元129536枚。
  1984年,县人行根据国务院发布“金银管理条例”和人民购买金饰品的习惯和美化生活的要求,开设经营金饰制品销售业务。1990年10月县特供公司设专柜经营金饰品业务,出售金项链、金戒指等。
  安溪县造纸厂、印刷厂等需要金银原料的企业,根据生产任务的需要,编报使用金银计划,经银行批准后给予配售。从1976年至1990年每年配售白银300克,硝酸银1000克,做到支持生产,合理供应。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安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4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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