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现金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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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301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现金管理
分类号: F830.2
页数: 1
页码: 578
摘要: 本文讲述了安溪县现金管理的发展历程,从1950年建立现金管理制度,到1983年放宽使用范围和额度,重新修订现金管理办法。
关键词: 现金管理 安溪县 管理体制

内容

1950年4月,安溪县政府主持召开国营企业、机关、部队、学校团体第一次现金管理会议,5月,开始实行现金管理制度。9月,县机关、学校、企业有23户在银行开户存款,核定单位库存现金限额,试编单位货币收支计划,积极组织单位推行转帐结算。到1952年底,全县大小单位全部在银行开户存款,接受现金管理。
  1953年7月起,县财政、国营商业、供销、外贸、侨汇等单位实行现金出纳计划管理和监督。按旬统计现金收支,按季(分月)编制综合现金出纳计划,并编制年度计划。银行每旬电报,每月表报,每季综合分析。1961年10月以后,对农村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不再实行现金管理,也不实行转帐结算,谁的钱入谁的帐,由谁支配。1963年,县人行、财政、商业部门配合,加强现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全民单位的库存限额重新核定。贯彻专款专用的原则,明确现金使用范围,使企业有章可循,银行按章办事,坚决拒付不合理的现金支付。1964年县银行继续加强现金管理。1965年,县人行对县直各单位现金库存重新核定,加强对合作商店、社办企业的现金管理。并委托信用社具体办理和检查农村人民公社所属单位的现金管理工作。各单位异地采购不能携带现金,外出搞副业人员的收入,除每月支少量必需的生活费用现金外,其余通过银行汇划。向国家交售农副产品,尽量办理转帐结算,管理工作“环环扣紧”,但由于管理过多过死,影响到生产、流通和人民生活的正常进行。因此,有些单位收入款项少送或不送存银行,或巧立名目向银行支取现金。1980年,银行改进现金管理工作,放宽城镇集体单位和农村的现金管理,100元以内的可以使用现金,农村社队向国家单位交售农副产品价款,由交售单位自愿选择转帐或领取现金。到异地采购物资,1000元以内的可以使用现金。国家单位向社员、城乡集市贸易购买的农副产品,可以支付现金。
  1981年2月,县人行调集13人到城关地区,检查机关、团体、企事业、学校等63个单位的现金管理,发现问题,提出意见,由县人民政府批转各单位贯彻执行。
  1983年以后,重新修订现金管理办法,放宽使用范围和额度。对国营和集体企业的个体承包户,不实行现金管理。单位现金库存限额,按实际需要核定。对承包经营的小型商业和饮食服务单位的营业收入款项,距离银行较远又需马上用于进货、收购产品的,经批准可以预支现金。为了适应开放改革搞活经济的需要,商业批发企业对承包经营的小商贩选购商品的价款,可以收取现金。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安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4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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