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机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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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2988
颗粒名称: 第一章 机构
分类号: F832.757
页数: 6
页码: 546-551
摘要: 本文介绍了安溪县的典当行、民信局和票局等金融机构。典当行主要是典当和借贷服务;民信局负责解付侨汇和提供侨批服务;票局则专门从事货币兑换和汇兑业务。此外,还介绍了民国时期的银行机构,包括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还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安溪县支公司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金融机构的情况。
关键词: 安溪县 金融 机构

内容

第一节 典当 民信局 票局
  一、典当
  典当,又称“当铺”、“典铺”和“当店”。清咸丰年间,县城王氏集资经营的“福裕”号为安溪最早的当店,址设上西街四落大厝内(现供销大楼),资本五千元(银元),民国18年(1929)5月停业。清朝后期在县城、湖头、官桥、蓬莱、榜头、长坑、金谷等地先后都设立典当。湖头有李季芳的“源裕”号、李孝尊的“同仁”号、李万福的“仁福”号、李氏四房的“恒祝”号、李芹圃的“新衙”号。民国初,李孝问在新衙开办当铺。官桥有陈角在住家、善益廖氏在仁宅巷开设的当铺。民国15年以后,典当由盛转衰,并陆续停业。
  二、民信局
  清末安溪一些商人携带茶叶、瓷器等特产销售海外,顺便招引护送“新客”出洋,回国时为乡亲戚友捎带家信银钱,收取报酬(此类事称“走水”,此种人称“水客”)。酬劳一般按所捎银额抽取10%0,后因从事“走水”人多,相互竞争,收取报酬降到5%左右。侨乡蓬莱、官桥都有“水客”,全县约近百人。
  清末一些侨商和“水客”开始组织民信局,俗称“批馆”,解付侨汇。初附在商行里,后独立成为经营侨汇的民信局。南洋各首埠设总局,称“头盘局”,负责海外收汇;厦门、泉州设分局,称“二盘局”,接受“头盘局”侨汇,转送侨属;安溪设“三盘局”,为“二盘局”服务,按金额收取佣金。
  民国初期,安溪的民信局有官桥的“天理”和“大方”;罗岩的“林金泰”和“林和泰”。嗣后有商人与厦门二盘局联系,在安溪设立侨汇派送机构和代理店。20年全县的民信局有:官桥上苑廖庄思办“春生”、莲美林启凤办“捷美”、龙门榜头白圻友办“丰源”等。另外,湖头李法寿办“东美票局”、仙苑陈举办“永瑞票局”也从事“侨批”业务。经过一番竞争后,信用较好的是蓬莱彭圩林金仕的“慎德”、龙门榜头白永芳的“振安”、案山曾琼林的“远裕”、城厢吴荣源的“荣源”、谢和成的“和成”等信局。
  民国34年后,“侨批”业甚盛,全县民信局达20家,其中业务较发达的有李应谦在官桥设立泉州“正大”民信分局、林济美在官桥设立“侨通”。李仲谋在官桥经营“利民”商店,兼营侨批业。
  解放后,县人民银行派工作组整顿侨批业。由八家私营民信局合股成立厦门侨汇业安溪第一派送联营处,下设官桥、彭圩两个分处,1955年10月取消,另成立泉州侨汇联合派送处安溪分处,属集体所有制单位。1959年并入晋江专区侨汇服务处,成为人民银行的附属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独立经营,盈利上缴,亏损由银行拨补的办法。“文化大革命”后,派送人员下放当地公社财政管理站。1977年官桥、蓬莱两个派送站恢复。1980年8月,派送站并入中国银行安溪办事处。
  三、票局
  亦称“票号”或“票庄”。初为商店,后专营汇兑业务和货币兑换,并自行印发票券,作为货币流通全县市场。
  东美票局,民国17年华侨商人李法寿开设于湖头中山街,从事汇兑业务,解付侨汇兼营棉布百货生意。印发票券面额一元计1.3万元,称“东美票”,厦门仁和路“瑞和参行”设有兑换处。随时可以兑换银元,信用甚好。民国24年5月,因闽南战事影响,资金无法收回而倒闭。群众手中约有千元东美票无法兑换,成为废纸。
  隆胜票局,又称“永瑞票局”,民国17年城厢美法人陈举开设于仙苑街。解付城厢、蓬莱一带的侨汇,印发票券面额一元计2万元。24年3月因土匪“借款”、民团勒索,宣告倒闭。债主逃往厦门,约有六千元“隆胜票”未得兑现。
  第二节 银行
  一、民国时期
  (一)福建省银行安溪县金库
  民国25年(1936)7月设立。办理省款、县款出纳及保管事宜。库址设在县政府院内保安队的一间旧房。后迁设县城大同路一号。28年7月改为福建省银行安溪分理处。三年后,“分理处”改为“二等办事处”,设主任,后改经理。办事处配有会计、出纳、金库员、业务四名职员,行警和行役各两名,从事存款、放款、汇兑、储蓄、代理省金库、解付侨汇等业务。28年存款129.98万元(法币,下同),放款2.92万元,汇兑兑付总额83.00万元,汇兑开发总额1515.30万元。1949年6月停业。
  (二)中国银行安溪办事处
  民国29年3月,泉州中行派员到安溪筹设银行机构,7月成立中国银行安溪办事处,址设大同路15—17号。主要办理存款、汇兑、侨汇等项业务,并代理中央金库,属泉州中国银行领导。35年存款900余万元,储蓄3000余万元,汇款汇出4000余万元,汇入67000万元。民国36年停业。
  (三)安溪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民国35年6月,县议会议长林泗泗水发起成立筹备处,议定聘委员32人,募股集资2000万元(设一万股,每股2000元),其中政府公股4500股,机关社团2250股,商股3250股。每年股息:商股八厘、公股六厘。一年后正式开业,址租县城大同路吴氏宗祠(现县五交化公司)。由公股代表4人,商股代表5人组成董事会,董事长叶采真,经理叶书衷。办理存款、放款、汇兑、押汇、票据承兑、贴现、代理县库等业务。37年2月址迁上西街旧典当大厝内(现供销大楼处)营业。1949年5月停业。9月县人民政府财政科派员接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1949年9月后,中国人民银行安溪县支行既是货币发行和金融管理的国家机关,又是从事信贷、储蓄、结算、外汇等业务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1990年:全县共有金融机构107个,其中县支行5个,县保险公司1个,县农村信用社1个。县以下办事处4个,营业所17个,分理处1个,储蓄所26个,信用合作社21个,信用分社30个,城市信用社1个。从事金融工作的职工721人,其中银行420人,保险公司16人,信用社277人,已获得专业技术职称的有中级经济师、会计师41人。助理经济师、会计师129人,经济员、会计员225人。
  (一)中国人民银行安溪县支行(以下简称县人行)
  1949年9月,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安溪办事处,11月办事处接管原省属和县的两个银行,并对外营业,办事处设在大同路1号原福建省银行安溪分理处行址。1950年5月办事处改为县支行,下设会计、出纳、农贷、业务、人秘五个组。1951年10月首设全县基层银行机构——湖头营业所。1953年设8个营业所、6个流动服务组。1956年和1965年两次从人行分设出农行,旋又归并。
  1970年9月,县人行并入县革委会生产指挥处财政局,编为财会组和农村组。基层营业所并入各公社财政站。1972年11月恢复独立机构。
  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政策和制度,集中编制综合信贷、现金计划,管理信贷资金,组织货币投放和回笼,调节货币流通,领导、管理、协调、监督、稽核县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工作,经理国家财政金库,统一管理国家外汇等。
  1987年5月人民银行机构与工商银行分设,内部设综合业务、会计国库、发行保卫、人秘等四股。1990年12月,行址迁往九三东路新建办公大楼。干部、职工33人,其中中级经济师5人,助理经济师4人,助理会计师3人。
  (二)中国工商银行安溪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工商行)
  1985年1月成立县工商行,初期与人行合署办公,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两套帐”的管理办法。行址在县城中山路49号,主要业务:办理城镇储蓄,吸收工商企业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存款。统一管理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工商企业和有关企业主管部门用于技术改造各项资金;办理技术改造贷款,办理转帐和现金结算、现金管理和工资基金监督;办理代理、租赁、咨询、经济信息调查和人行的委托以及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外汇业务。内部设立人秘、保卫、计划、信贷、信息、会计、出纳、储蓄等股。基层设后楼分理处,城关、南门、祥云、百货商场、湖头、官桥等6个储蓄所。共有干部职工89人,其中中级经济师7人,中级会计师4人,助理经济师26人,助理会计师8人。
  1990年各项存款余额8491.7万元,其中城乡储蓄存款6038.3万元。各种贷款余额3856.1万元,在工商行开户的工商企业684户,个人储蓄98269户。
  (三)中国农业银行安溪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行)
  1956年6月成立,行长由人行行长兼任,下设农贷、信用合作两股。主要业务是发展农村金融事业,筹集资金,管好各项支农资金,领导农村信用合作社。基层营业所实行人行、农行双层领导。1958年10月并入人行,1964年1月复设,与人行合署办公,基层营业所归农行管理。1965年10月,县农行再次并入人行,至1980年1月又恢复。
  1990年县农行设有人事、办公室、监察室、保卫、稽核审计、信贷、会计、出纳、信用合作、计统、资金组织等11股。在乡镇设17个营业所、9个储蓄所,共有干部职工185人,其中中级经济师11人,中级会计师3人,助理经济师21人,助理会计师19人。各项存款余额16476.9万元,占全县存款余额37.2%,各项贷款余额11838.2万元,占全县贷款余额37.2%。在县农行开户的工商企业单位有1445户,个人储蓄435600户。
  (四)中国银行安溪支行(以下简称县中行)
  1980年8月从县人行分设中行安溪办事处,属经营国家外汇业务(包括外汇,外币买卖,存贷款,国际汇兑等)的专业银行。1981年增办“三项贸易”(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国际贸易)结算、出口押汇、国内信用证,以及发展咨询调查、介绍客户、信托投资等业务,广泛筹集外汇资金,有效使用资金。1982年7月升级为支行。1990年设有7股(室),基层建立官桥、蓬莱2个办事处和8个储蓄所。有干部职工79人,其中中级经济师3人,中级会计师1人,助理经济师17人,助理会计师11人。至1990年底各项存款余额5966.2万元,各种贷款余额3134.2万元,开户的工商企业单位有227户,个人储蓄53205户。
  (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安溪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建行)。
  1976年11月成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安溪办事处,1979年3月升为县支行。1990年,建行内部设有综合、集资、会计、业务四股和储蓄专柜及房地产信贷部。基层设有办事处、储蓄所5个单位。有干部职工42人,其中中级经济师2人,助理经济师3人。
  县建行除继续加强拨款管理,履行财政监督职能外,还通过现金出纳,居民储蓄,房改金融业务等,进一步扩大筹资渠道,完善银行职能,壮大资金实力。1977年一般性存款仅有77万元,1990年底各项存款余额达2427.5万元。存款大幅度增加,为发放各种贷款提供了信贷资金。1990年底各项贷款余额达1522.8万元。
  第三节 其他金融机构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安溪县支公司(以下简称县保险公司)
  1951年5月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安溪特约代理处。1952年10月正式成立保险公司安溪营业所,属泉州保险支公司管辖,所址租用县城中山路102号(现印刷厂门市部)。1953年4月,改营业所为县保险支公司,12月撤销,业务由县人行代理。1956年6月恢复。1958年3月精简,公司改为保险组并入县财政科,8月转归县人行农金股。1959年1月停办。1981年5月恢复为特约代理处。1983年1月特约代理处对外称保险县支公司,对内为县人行保险股。1985年1月从人行分设为县保险支公司,直属省保险分公司,设人秘、计财和业务三股。1990年干事16人,其中中级经济师1人,助理经济师5人,助理会计师1人。设有七个农村代办处和四个代理网点,开办国内外保险业务。国内有企业和家庭财产、机动车及第三者、货物运输、简易和团体人身、来料加工、养老金、养殖和种植业及其他特约保险。涉外有财产、汽车、来料加工、进出口货物运输、人身意外伤害、投资人政治风险、履约保证、旅游平安及其他特约保险等。
  县保险公司于1986年10月由后楼迁往东门保大楼营业,1990年保险费收入342.46万元。
  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
  民国24年(1935)安溪县政府设立合作指导员办事处,下设信用合作股,办理合作业务。组织县信用合作联社,设理监事。县以下的乡镇建立信用合作社。33—35年,全县先后建立西洋、龙榜、宝溪、多卿、蓝进、埔仁等24个信用社;社员2857人,入股金9.62万元(法币,以下同)。至35年底吸收存款230万元,发放贷款4150万元。还代理银行在农村放款,但局限于部分茶叶贷款和少数合作社社员放款,广大贫苦农民除依靠农村自由借贷外,受尽高利贷盘剥。
  解放后,农村信用社在国家银行领导下,实行自主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其职责:办理农村储蓄和各项存款,农户、个体经济户和农村合作经营单位的各项贷款,各村各单位、个人之间的转帐结算,代理中国农业银行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办理农村信托投资租赁等金融业务。
  1953年2月县人行在选择五区上苑乡、七区虎邱乡为试点创办示范信用社,生产互助组中建立100个信用组。1954年在全县160个乡镇中建立161个信用社,入社农户50893户,占总户数67%。1955年乡镇机构调整为204个,信用社相应调整为179个。1956年信用社随乡镇机构调整减少而并为99个。1957年又增加到100个。1958年以公社为单位建立9个信用部,同年10月间下放给公社,成为公社组成部分,一套人马,二块牌子,独立核算,盈亏归公社。并在大队设立235个信用分部。1959年通过整顿,撤销公社信用部,大队信用分部调整为226个,实行独立建帐。1961年9月,重建信用社99个,大队信用分部改为信用部计364个。
  1965年5月,对信用社重新拆并,建立45个信用社(联队建社),以社核算。下设有136个信用站。1970年10月,全县信用社再次下放,以大队办信用站,以站为独立核算单位。1972年10—12月,全县建立17个信用社,按大队或联队建立330个信用站。1984年,信用社进行管理体制的改革,年底成立县信用合作联社,负责各信用社的协调管理和业务指导。1985—1990年进行撤并信用站建立信用分社,以乡镇设立21个信用社,乡镇以下设立30个信用分社,101个信用代办站。信用联社系统共有职工272人,(其中合同工159人),其中中级经济师4人、助理经济师7人,助理会计师4人。各项存款余额10053.4万元,占全县存款余额数22.7%,其中社员储蓄9394.5万元,占全县储蓄余额29.16%,各项贷款余额6301.4万元,转存银行4789万元。
  三、城市信用合作社
  1988年8月成立安溪县商联城市信用社,为股份制集体企业。社址在县城解放路15号。办理的业务:城镇集体企业、个体经济的存款和结算,个人储蓄存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保险及其他的代收代付业务。
  1990年设有信贷、会计、业务、出纳等部门,人员5人。现有资金总额37.6万元,其中集体投资27.15万元,个人投资10.47万元。至1990年底,企业个体经济储户在该社开立帐户达1235户,储蓄存款余额130万元,贷款余额120万元,完成税利9.8万元。
  四、信托投资公司
  1983年12月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安溪县信托投资公司”,隶属县人行的机构。经营信托存款、信托贷款、信托投资、委托贷款、委托投资及各项代办业务。1985年底人行和工商行分设后,信托公司业务转入县工商行办理。
  五、福兴财务公司安溪代理处
  1981年12月成立福兴财务公司安溪代理处。为财政、银行集资入股的地方金融机构,代理处在代理业务期间,共发放贷款项目4个,金额323.5万元,其中湖头水泥厂矿山建设244万元,临时周转贷款50万元,安溪商业冷库22万元,安溪水泥厂技改贷款7.5万元。1987年1月撤销机构,业务归县建行办理。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安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4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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