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九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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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2987
颗粒名称: 卷十九 金融
分类号: F832.757
页数: 36
页码: 546-581
摘要: 本文介绍了安溪金融活动历史悠久,包括典当、民信局、银行等机构。1949年后,安溪金融事业进入崭新时期,建立农村信用合作社。1978年后,金融体系发生了历史性变化,形成了以人民银行为领导、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体系。至1990年底,全县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和贷款余额均提供了足够的信贷资金,为安溪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
关键词: 安溪县 金融 机构

内容

安溪的金融活动历史悠久。封建社会经济发展中,金融行业的活动相当活跃,民间有各种信贷形式。晚清时期,大小典当在城乡普遍开设,解付侨汇的“走水”活动异常盛行;民国初期出现一批民信局;民国17年(1928)创办票局,自行发行币券流通。25年福建省银行在安溪设立机构,之后中国银行、县银行相继设立。对调剂金融,发展经济,都起过一定的作用。
  1949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设立安溪办事处并开始对外营业,各区、镇也先后建立营业所(组)。1954年全县普遍建立农村信用合作社,于是安溪的金融事业进入崭新时期。安溪县金融事业和机构经过40多年的发展,特别是1978年以后,金融工作发生了历史性变化,为适应经济振兴和改革开放的需要,从县人民银行分设各专业银行。1990年全县金融机构107个,干部、职工721人,初步形成一个以人民银行为领导,国家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体系。这一体系已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显示出蓬勃的活力和无限的生机。至1990年底全县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44295.8万元,这些存款提供了足够的信贷资金;贷款余额27529.6万元,为安溪经济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第一章 机构
  第一节 典当民信局票局
  一、典当
  典当,又称“当铺”、“典铺”和“当店”。清咸丰年间,县城王氏集资经营的“福裕”号为安溪最早的当店,址设上西街四落大厝内(现供销大楼),资本五千元(银元),民国18年(1929)5月停业。清朝后期在县城、湖头、官桥、蓬莱、榜头、长坑、金谷等地先后都设立典当。湖头有李季芳的“源裕”号、李孝尊的“同仁”号、李万福的“仁福”号、李氏四房的“恒祝”号、李芹圃的“新衙”号。民国初,李孝问在新衙开办当铺。官桥有陈角在住家、善益廖氏在仁宅巷开设的当铺。民国15年以后,典当由盛转衰,并陆续停业。
  二、民信局
  清末安溪一些商人携带茶叶、瓷器等特产销售海外,顺便招引护送“新客”出洋,回国时为乡亲戚友捎带家信银钱,收取报酬(此类事称“走水”,此种人称“水客”)。酬劳一般按所捎银额抽取10%0,后因从事“走水”人多,相互竞争,收取报酬降到5%左右。侨乡蓬莱、官桥都有“水客”,全县约近百人。
  清末一些侨商和“水客”开始组织民信局,俗称“批馆”,解付侨汇。初附在商行里,后独立成为经营侨汇的民信局。南洋各首埠设总局,称“头盘局”,负责海外收汇;厦门、泉州设分局,称“二盘局”,接受“头盘局”侨汇,转送侨属;安溪设“三盘局”,为“二盘局”服务,按金额收取佣金。
  民国初期,安溪的民信局有官桥的“天理”和“大方”;罗岩的“林金泰”和“林和泰”。嗣后有商人与厦门二盘局联系,在安溪设立侨汇派送机构和代理店。20年全县的民信局有:官桥上苑廖庄思办“春生”、莲美林启凤办“捷美”、龙门榜头白圻友办“丰源”等。另外,湖头李法寿办“东美票局”、仙苑陈举办“永瑞票局”也从事“侨批”业务。经过一番竞争后,信用较好的是蓬莱彭圩林金仕的“慎德”、龙门榜头白永芳的“振安”、案山曾琼林的“远裕”、城厢吴荣源的“荣源”、谢和成的“和成”等信局。
  民国34年后,“侨批”业甚盛,全县民信局达20家,其中业务较发达的有李应谦在官桥设立泉州“正大”民信分局、林济美在官桥设立“侨通”。李仲谋在官桥经营“利民”商店,兼营侨批业。
  解放后,县人民银行派工作组整顿侨批业。由八家私营民信局合股成立厦门侨汇业安溪第一派送联营处,下设官桥、彭圩两个分处,1955年10月取消,另成立泉州侨汇联合派送处安溪分处,属集体所有制单位。1959年并入晋江专区侨汇服务处,成为人民银行的附属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独立经营,盈利上缴,亏损由银行拨补的办法。“文化大革命”后,派送人员下放当地公社财政管理站。1977年官桥、蓬莱两个派送站恢复。1980年8月,派送站并入中国银行安溪办事处。
  三、票局
  亦称“票号”或“票庄”。初为商店,后专营汇兑业务和货币兑换,并自行印发票券,作为货币流通全县市场。
  东美票局,民国17年华侨商人李法寿开设于湖头中山街,从事汇兑业务,解付侨汇兼营棉布百货生意。印发票券面额一元计1.3万元,称“东美票”,厦门仁和路“瑞和参行”设有兑换处。随时可以兑换银元,信用甚好。民国24年5月,因闽南战事影响,资金无法收回而倒闭。群众手中约有千元东美票无法兑换,成为废纸。
  隆胜票局,又称“永瑞票局”,民国17年城厢美法人陈举开设于仙苑街。解付城厢、蓬莱一带的侨汇,印发票券面额一元计2万元。24年3月因土匪“借款”、民团勒索,宣告倒闭。债主逃往厦门,约有六千元“隆胜票”未得兑现。
  第二节 银行
  一、民国时期
  (一)福建省银行安溪县金库
  民国25年(1936)7月设立。办理省款、县款出纳及保管事宜。库址设在县政府院内保安队的一间旧房。后迁设县城大同路一号。28年7月改为福建省银行安溪分理处。三年后,“分理处”改为“二等办事处”,设主任,后改经理。办事处配有会计、出纳、金库员、业务四名职员,行警和行役各两名,从事存款、放款、汇兑、储蓄、代理省金库、解付侨汇等业务。28年存款129.98万元(法币,下同),放款2.92万元,汇兑兑付总额83.00万元,汇兑开发总额1515.30万元。1949年6月停业。
  (二)中国银行安溪办事处
  民国29年3月,泉州中行派员到安溪筹设银行机构,7月成立中国银行安溪办事处,址设大同路15—17号。主要办理存款、汇兑、侨汇等项业务,并代理中央金库,属泉州中国银行领导。35年存款900余万元,储蓄3000余万元,汇款汇出4000余万元,汇入67000万元。民国36年停业。
  (三)安溪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民国35年6月,县议会议长林泗泗水发起成立筹备处,议定聘委员32人,募股集资2000万元(设一万股,每股2000元),其中政府公股4500股,机关社团2250股,商股3250股。每年股息:商股八厘、公股六厘。一年后正式开业,址租县城大同路吴氏宗祠(现县五交化公司)。由公股代表4人,商股代表5人组成董事会,董事长叶采真,经理叶书衷。办理存款、放款、汇兑、押汇、票据承兑、贴现、代理县库等业务。37年2月址迁上西街旧典当大厝内(现供销大楼处)营业。1949年5月停业。9月县人民政府财政科派员接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1949年9月后,中国人民银行安溪县支行既是货币发行和金融管理的国家机关,又是从事信贷、储蓄、结算、外汇等业务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1990年:全县共有金融机构107个,其中县支行5个,县保险公司1个,县农村信用社1个。县以下办事处4个,营业所17个,分理处1个,储蓄所26个,信用合作社21个,信用分社30个,城市信用社1个。从事金融工作的职工721人,其中银行420人,保险公司16人,信用社277人,已获得专业技术职称的有中级经济师、会计师41人。助理经济师、会计师129人,经济员、会计员225人。
  (一)中国人民银行安溪县支行(以下简称县人行)
  1949年9月,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安溪办事处,11月办事处接管原省属和县的两个银行,并对外营业,办事处设在大同路1号原福建省银行安溪分理处行址。1950年5月办事处改为县支行,下设会计、出纳、农贷、业务、人秘五个组。1951年10月首设全县基层银行机构——湖头营业所。1953年设8个营业所、6个流动服务组。1956年和1965年两次从人行分设出农行,旋又归并。
  1970年9月,县人行并入县革委会生产指挥处财政局,编为财会组和农村组。基层营业所并入各公社财政站。1972年11月恢复独立机构。
  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政策和制度,集中编制综合信贷、现金计划,管理信贷资金,组织货币投放和回笼,调节货币流通,领导、管理、协调、监督、稽核县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工作,经理国家财政金库,统一管理国家外汇等。
  1987年5月人民银行机构与工商银行分设,内部设综合业务、会计国库、发行保卫、人秘等四股。1990年12月,行址迁往九三东路新建办公大楼。干部、职工33人,其中中级经济师5人,助理经济师4人,助理会计师3人。
  (二)中国工商银行安溪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工商行)
  1985年1月成立县工商行,初期与人行合署办公,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两套帐”的管理办法。行址在县城中山路49号,主要业务:办理城镇储蓄,吸收工商企业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存款。统一管理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工商企业和有关企业主管部门用于技术改造各项资金;办理技术改造贷款,办理转帐和现金结算、现金管理和工资基金监督;办理代理、租赁、咨询、经济信息调查和人行的委托以及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外汇业务。内部设立人秘、保卫、计划、信贷、信息、会计、出纳、储蓄等股。基层设后楼分理处,城关、南门、祥云、百货商场、湖头、官桥等6个储蓄所。共有干部职工89人,其中中级经济师7人,中级会计师4人,助理经济师26人,助理会计师8人。
  1990年各项存款余额8491.7万元,其中城乡储蓄存款6038.3万元。各种贷款余额3856.1万元,在工商行开户的工商企业684户,个人储蓄98269户。
  (三)中国农业银行安溪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行)
  1956年6月成立,行长由人行行长兼任,下设农贷、信用合作两股。主要业务是发展农村金融事业,筹集资金,管好各项支农资金,领导农村信用合作社。基层营业所实行人行、农行双层领导。1958年10月并入人行,1964年1月复设,与人行合署办公,基层营业所归农行管理。1965年10月,县农行再次并入人行,至1980年1月又恢复。
  1990年县农行设有人事、办公室、监察室、保卫、稽核审计、信贷、会计、出纳、信用合作、计统、资金组织等11股。在乡镇设17个营业所、9个储蓄所,共有干部职工185人,其中中级经济师11人,中级会计师3人,助理经济师21人,助理会计师19人。各项存款余额16476.9万元,占全县存款余额37.2%,各项贷款余额11838.2万元,占全县贷款余额37.2%。在县农行开户的工商企业单位有1445户,个人储蓄435600户。
  (四)中国银行安溪支行(以下简称县中行)
  1980年8月从县人行分设中行安溪办事处,属经营国家外汇业务(包括外汇,外币买卖,存贷款,国际汇兑等)的专业银行。1981年增办“三项贸易”(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国际贸易)结算、出口押汇、国内信用证,以及发展咨询调查、介绍客户、信托投资等业务,广泛筹集外汇资金,有效使用资金。1982年7月升级为支行。1990年设有7股(室),基层建立官桥、蓬莱2个办事处和8个储蓄所。有干部职工79人,其中中级经济师3人,中级会计师1人,助理经济师17人,助理会计师11人。至1990年底各项存款余额5966.2万元,各种贷款余额3134.2万元,开户的工商企业单位有227户,个人储蓄53205户。
  (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安溪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建行)。
  1976年11月成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安溪办事处,1979年3月升为县支行。1990年,建行内部设有综合、集资、会计、业务四股和储蓄专柜及房地产信贷部。基层设有办事处、储蓄所5个单位。有干部职工42人,其中中级经济师2人,助理经济师3人。
  县建行除继续加强拨款管理,履行财政监督职能外,还通过现金出纳,居民储蓄,房改金融业务等,进一步扩大筹资渠道,完善银行职能,壮大资金实力。1977年一般性存款仅有77万元,1990年底各项存款余额达2427.5万元。存款大幅度增加,为发放各种贷款提供了信贷资金。1990年底各项贷款余额达1522.8万元。
  第三节 其他金融机构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安溪县支公司(以下简称县保险公司)
  1951年5月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安溪特约代理处。1952年10月正式成立保险公司安溪营业所,属泉州保险支公司管辖,所址租用县城中山路102号(现印刷厂门市部)。1953年4月,改营业所为县保险支公司,12月撤销,业务由县人行代理。1956年6月恢复。1958年3月精简,公司改为保险组并入县财政科,8月转归县人行农金股。1959年1月停办。1981年5月恢复为特约代理处。1983年1月特约代理处对外称保险县支公司,对内为县人行保险股。1985年1月从人行分设为县保险支公司,直属省保险分公司,设人秘、计财和业务三股。1990年干事16人,其中中级经济师1人,助理经济师5人,助理会计师1人。设有七个农村代办处和四个代理网点,开办国内外保险业务。国内有企业和家庭财产、机动车及第三者、货物运输、简易和团体人身、来料加工、养老金、养殖和种植业及其他特约保险。涉外有财产、汽车、来料加工、进出口货物运输、人身意外伤害、投资人政治风险、履约保证、旅游平安及其他特约保险等。
  县保险公司于1986年10月由后楼迁往东门保大楼营业,1990年保险费收入342.46万元。
  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
  民国24年(1935)安溪县政府设立合作指导员办事处,下设信用合作股,办理合作业务。组织县信用合作联社,设理监事。县以下的乡镇建立信用合作社。33—35年,全县先后建立西洋、龙榜、宝溪、多卿、蓝进、埔仁等24个信用社;社员2857人,入股金9.62万元(法币,以下同)。至35年底吸收存款230万元,发放贷款4150万元。还代理银行在农村放款,但局限于部分茶叶贷款和少数合作社社员放款,广大贫苦农民除依靠农村自由借贷外,受尽高利贷盘剥。
  解放后,农村信用社在国家银行领导下,实行自主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其职责:办理农村储蓄和各项存款,农户、个体经济户和农村合作经营单位的各项贷款,各村各单位、个人之间的转帐结算,代理中国农业银行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办理农村信托投资租赁等金融业务。
  1953年2月县人行在选择五区上苑乡、七区虎邱乡为试点创办示范信用社,生产互助组中建立100个信用组。1954年在全县160个乡镇中建立161个信用社,入社农户50893户,占总户数67%。1955年乡镇机构调整为204个,信用社相应调整为179个。1956年信用社随乡镇机构调整减少而并为99个。1957年又增加到100个。1958年以公社为单位建立9个信用部,同年10月间下放给公社,成为公社组成部分,一套人马,二块牌子,独立核算,盈亏归公社。并在大队设立235个信用分部。1959年通过整顿,撤销公社信用部,大队信用分部调整为226个,实行独立建帐。1961年9月,重建信用社99个,大队信用分部改为信用部计364个。
  1965年5月,对信用社重新拆并,建立45个信用社(联队建社),以社核算。下设有136个信用站。1970年10月,全县信用社再次下放,以大队办信用站,以站为独立核算单位。1972年10—12月,全县建立17个信用社,按大队或联队建立330个信用站。1984年,信用社进行管理体制的改革,年底成立县信用合作联社,负责各信用社的协调管理和业务指导。1985—1990年进行撤并信用站建立信用分社,以乡镇设立21个信用社,乡镇以下设立30个信用分社,101个信用代办站。信用联社系统共有职工272人,(其中合同工159人),其中中级经济师4人、助理经济师7人,助理会计师4人。各项存款余额10053.4万元,占全县存款余额数22.7%,其中社员储蓄9394.5万元,占全县储蓄余额29.16%,各项贷款余额6301.4万元,转存银行4789万元。
  三、城市信用合作社
  1988年8月成立安溪县商联城市信用社,为股份制集体企业。社址在县城解放路15号。办理的业务:城镇集体企业、个体经济的存款和结算,个人储蓄存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保险及其他的代收代付业务。
  1990年设有信贷、会计、业务、出纳等部门,人员5人。现有资金总额37.6万元,其中集体投资27.15万元,个人投资10.47万元。至1990年底,企业个体经济储户在该社开立帐户达1235户,储蓄存款余额130万元,贷款余额120万元,完成税利9.8万元。
  四、信托投资公司
  1983年12月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安溪县信托投资公司”,隶属县人行的机构。经营信托存款、信托贷款、信托投资、委托贷款、委托投资及各项代办业务。1985年底人行和工商行分设后,信托公司业务转入县工商行办理。
  五、福兴财务公司安溪代理处
  1981年12月成立福兴财务公司安溪代理处。为财政、银行集资入股的地方金融机构,代理处在代理业务期间,共发放贷款项目4个,金额323.5万元,其中湖头水泥厂矿山建设244万元,临时周转贷款50万元,安溪商业冷库22万元,安溪水泥厂技改贷款7.5万元。1987年1月撤销机构,业务归县建行办理。
  第二章 货币
  第一节 货币种类
  一、铸币
  钱币 安溪建县之前于唐咸通五年(864),就有流通北朝天宝年间(550—559)的“天宝通宝”。唐高祖武德四年(621)的“开元通宝”,唐肃宗乾元二年(759)“乾元重宝”,南唐铸“唐国通宝”和“大唐通宝”。宋太祖(960)铸“宋元通宝”和976年铸“太平通宝”。宋太宗至道元年(995)铸“至道元宝”、“咸平通宝”;宋真宗及宋仁宗年间所铸“祥符通宝”,“天禧通宝”、“天圣通宝”、“明道元宝”、“景祐元宝”、“皇宗通宝”、“庆历重宝”、“嘉祐元宝”和“嘉祐通宝”、“治平元宝”、“熙宁元宝”、“熙宁重宝”当十钱,“元丰通宝”;宋哲宗年间所铸“元祐通宝”、“嘉熙通宝”和重宝,“景定元宝”、“绍圣元宝”和“绍圣通宝”、“元符通宝”;宋徽宗铸“崇宁通宝”、“大观通宝”自小平到当十,“政和通宝”和重宝,“宣和元宝”和“宣和通宝”;宋高宗铸“建炎通宝”、“绍兴元宝”;金人铸“正隆通宝”;宋孝宗铸“乾道元宝”、“淳熙元宝”、“大定通宝”;宋宁宗铸“嘉泰通宝”、“开禧通宝”、“嘉定通宝”、“大宋元宝”、“淳化通宝”;宋理宗铸“嘉熙通宝”和重宝,“景定元宝”。金代正隆二年(1157)铸铜钱“正隆元宝”和“大定通宝”。元代铸“至大元宝”和“大元通宝”当十大钱。明太祖铸“洪武通宝”,明代还有铸“大中通宝”,明世祖嘉靖六年(1527)铸“嘉靖通宝”,穆宗隆庆四年(1570)铸“隆庆通宝”。清代实行银钱平行本位,大数用银,小数用钱。方孔钱到清末,大小错出,轻重倒置,当五十的大于当百,当百的重于当千。咸丰钱大都称通宝,当四到当十的多称重宝,当百到当千的多称元宝。太平天国发行的钱币称“圣宝”等。78种类通宝、重宝或元宝,唐、宋、元、明、清一一相袭,未有大变。方孔钱铸币是安溪历史上主要货币形态,它为人们之间的经济联系作出很大的贡献。
  铜币 即铜元,俗称“铜镭”,安溪流通清代铜元有两种:一是“光绪元宝”,二是“大清铜币”,分为二、五、十、二十文四种,还有二分、一分、五厘。民国初发行开国纪念铜币面值十文,孙中山开国纪念铜币面值十文,袁世凯共和铜币面值十文。到1935年国民党推行法币政策后,铜元逐渐退出流通市场。
  银币 分银两和银元两种。银两亦称银锭、银饼、银铤等,元至清均称元宝银。明末以后,安溪茶叶外销于日本、英国、美国等国家,这些国家的银元,如鹰银、站洋、杖洋先后流入安溪,广泛流通。宣统二年(1910),颁布币制则例,正式规定银元为本位币。民国3年(1914)公布新国币条例,以元为单位,安溪流通袁世凯头像银元。民国16年北伐胜利,禁用袁头像银元,代之以孙中山头像银元,24年国民政府禁止银元流通,但因通货膨胀,法币贬值,龙洋、中山头像和袁头像等银元,仍流通于市场。
  1949年后人民银行发行人民币按一定比值收兑银元,禁止银元流通。
  合金币1957年12月县人民银行奉令发行1分2分3分三种铝镁合金硬币为现行流通辅币。1981年又增发1角2角5角三种铜锌合金的辅币和一元铜镍合金币,在市场上很少流通。另外发行各种纪念币未流通。
  二、纸币
  会子、宝钞、银钱票 安溪最早使用的纸币是南宋绍兴三十年(1160)开始发行的“会子”。民间典卖田宅、牛、车等钱会参半行用,会子面额最初以一贯为一会,后来在隆兴元年(1163)增发面值为二百文三百文及五百文共四种。
  元明发行的宝钞等,元代宝钞历经四次变革,先后发行流通的有元世祖中统六年(1260)的“中统钞”,元世祖至元二十四年(1287)的“至元宝钞”。元武宗至大二年(1309)的“至大银钞”和元惠宗至正十年(1350)的“至正交钞”。纸币是元代唯一合法的通货,后因滥发无度,终于导致流通阻滞。
  “中统钞”是元朝最主要的一种纸币,面额分10文、20文、30文、50文、100文、200文、300文、500文、一贯、二贯共十种。
  “至元宝钞”元世祖至元二十四年(1287)发行自二贯至5分共十一种。
  清咸丰年间发行“银票”,“钱票”到光绪年间普遍流通使用。
  法币 民国13年(1924),国民政府中央银行发行的货币。面额有一元、五元、十元。民国24年,规定中央、中国、交通三家银行发行的钞票为“法币”,后中国农民银行的钞票,亦为法币,面额有一元、五元、五十元、一百元、五百元、五千元、一万元;辅币有一分、五分、一角、二角。银元禁止流通,收归国有。在抗日至解放战争期间,因通货膨胀,法币贬值,发行额等于抗战前的47万倍,物价上涨3492万倍,法币如废纸。
  关金民国24年5月,中央银行发行“关金”兑换券作为缴纳关税之用。民国31年与法币并用。是年4月在安溪市场流通的比价是关金一元折合法币二十元。37年8月,停止使用。
  金圆券 因通货膨胀,法币、关金券皆贬值成废纸,民国37年(1948)8月取消法币,代之发行金圆券。以一元折合法币三百万元兑换,流通不到十个月,发行总额增加65万倍。物价上涨120万倍,金圆券初以二元换银元一元,十个月后变为一百万元换银元一元。1949年5月安溪初次解放,金圆券就此崩溃,群众中私藏的银元、银角、铜元流通市场上。
  地方发行的纸币 民国初,地方发行纸币流通安溪的有:“福建银行”银元票面额一元。民军师长杨汉烈发行“汉源汇票”面额大洋一元。杨汉烈第二旅长杨学良发行“利川汇票”,第三旅长陈铁卿(铮)印发“建昌汇票”。民军强迫民众使用,持票纳粮、交饷、买盐,到省军入安溪,杨汉烈部逃散,汇票失效。滞存民间的汇票:汉源汇票有数千元;利川、建昌汇票均上万元。
  人民币 1949年9月,安溪县开始流通使用。县人民政府同时宣布禁止其他各种货币流通。人民币面额有1元、2元、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5000元、10000元、50000元等十二种。
  195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在安溪发行新版人民币。面额分为1分、2分、5分、1角、2角、5角、1元、2元、3元、5元、10元等十一种。以一元折合旧人民币一万元的比价收兑旧日人民币。1962年4月又发行第三套人民币面额分为10元、5元、2元各一种,1元两种,5角券、2角券各两种,1角券四种,合计13种。
  1987年4月在安溪开始发行第四套新版人民币:面额5角、50元、100元三种。1分、2分、5分三种纸币和铝币同时使用。
  外汇兑换券 为加强外汇管理,禁止外币在国内市场流通,中国银行于1980年4月起发行“外汇兑换券”。安溪投放面额有1角、5角、1元、5元、10元、50元、100元等7种。与人民币等值,短期来华的外国人、回国探亲的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指定之处购买或支付使用。
  第二节 货币流通
  一、货币发行
  民国24年(1935)国民政府指定中央、中国、交通、农民四家银行为货币发行机关,规定地方银行只有发行辅币,私人商店和其他机构不得发行货币。但因时局动荡,货币发行甚为混乱,当时安溪市面流通的有由国民政府发行的货币,也有地方金融机构及商店、民军发行的货币。
  1949年11月,人民银行发行库设立县发行支库,负责办理货币发行和回笼。1950年4月,市场货币流通中银元占75%,外币占10%,人民币仅占15%。市场黄金一钱套取人民币(旧版)120万元,银元一枚套取人民币(旧版)2万元。由于政府禁止银元、外币在市场流通,至5月人民币很快在全县市场流通使用。
  解放初期,由于民国时期遗留下来通货膨胀的影响,国民经济尚未恢复,人民币发行超过流通中的客观需要,物价不稳定现象还继续存在,随着党和国家采取综合平衡统一全国财政收支,统一调整主要物资供应,充分发挥银行信贷的作用,集中信用,控制资金,打击投机倒把等措施,很快就平息通货膨胀现象。
  1958年由于刮“共产风”的错误,银行信贷执行“三要三给”的方针政策(即什么时候要,就什么时候给;什么地方要,就什么地方给;要多少,给多少),致使信贷膨胀,货币投放过多。1959年又施行全额信贷,导致财政资金与银行资金混乱,使财政入不敷出,银行信贷失去平衡,加上滥发票子,从而造成了通货膨胀,商品供应严重不足,物价上涨。
  1962年,中央开始采取“抽紧银根,压缩基建,调整工业生产,紧缩财政开支,精减职工,出售部分高价商品”等措施,到1964年就基本扭转通货膨胀的局面。
  “文革”期间(1966—1976),国民经济濒临崩溃边缘,货币超量发行,商品供应不足,国家牌价不变,集市贸易关闭。1976年10月后,经济工作又急于求成,比例失调加剧,货币发行失控更加严重。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采取调整的方针,压缩基建,发展农业,搞活经济,使第三次通货膨胀迅速平息。
  1988年在新形势下,由于经济发展过热,资金投放过多,贷款增加迅猛,又出现物价上涨。全年零售物价总指数上升18.5%,安溪这一年货币投差8215万元,比1987年增长38.22。社会上出现挤提存款,抢购高档商品,致使储蓄存款滑坡。10月贯彻治理整顿方针,采取组织“物价、财务、信贷、税收”大检查,清理现金结算户,调高利率实行保值储蓄等经济措施,物价上涨得到控制。人民币虽有四次膨胀,但由于应急措施得力,很快都得到扭转平息。这同解放前的通货膨胀在性质上后果上是根本不同的。
  几年来银行货币发行流通量增多,特别在1978年,随着国民经济全面发展,货币适应多投放。1982年城乡人民持有货币734.78万元,人均持币16.65元。1990年城乡人民持有货币5656.5万元。比1982年增加7.7倍。人均持币84元,比1982年增加5.04倍。1982年市场货币流通量1266.1万元。1990年市场流通量7700万元,比1982年增加6.14倍。其中社会集团库存量1538万元,占市场流通量19.99%。1990年城乡人民持有货币5656.5万元,占市场流通量72.80%,其中职工居民人均持币102.6元,农民人均持币80.2元。
  二、投放和回笼
  解放后,随着生产的发展,城乡人民经济收入普遍提高,商业购销两旺,货币流通扩大,投差增加。安溪货币投放主要是经济建设的投资和农副产品采购支出,其次是国家和集体经济单位工资支出。货币回笼以商品销售收入为主,其次是城乡储蓄收入。1965年全县投放2348万元,回笼2424万元,比1953年投放增加3.32倍,回笼增加3.18倍。1980年投放9143.6万元,回笼8480万元,比1965年投放增加3.89倍,回笼增加3.50倍。
  1981年以后实行改革开放,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货币流通逐年扩大。1990年全年投放66167.7万元,回笼60767.4万元,比1980年投放增加7.24倍,回笼增加7.17倍。投差5400万元,比1981年增加8.14倍。
  安溪货币投放大于回笼。自60年代初至70年代末的18个年份仅回笼2572.2万元外,其余年份均为净投放。1953年起,累计37年投放现金417698.2万元,回笼384630.2万元,净投放33068万元。
  第三章 存款
  第一节 储蓄业务
  民国27年(1938),福建省银行安溪分理处开始办理储蓄业务。种类有:活期储蓄、零存整付,整存整付,整存零付,存本付息等。是年储蓄余额9.09万元(法币),次年129.98万元。29年,中国银行安溪办事处发行“节约建国储金”,一年后推行50.2万元(法币)。33年中行县办事分处发行乡镇公益储蓄券。36年县银行开办活期储蓄、基本定期存款、保本付息存款、保本保息存款等储蓄业务。
  解放初,物价波动,群众存在重物轻币思想,影响储蓄业务。县银行在主要集镇设立储蓄流动组巡回宣传服务,除办理定期和活期两种储蓄外,还开办折实储蓄存款,按照储蓄金额注明当天折实牌价,以中等白米1.5市斤,白细布1市尺,食油1市两,中等木柴1.5市斤合成折实单位。存款本息均以折实单位牌价为计算标准。各种存款期限可自由选择,到期如牌价升或落,本息按折实牌价支付,确保储户利益。
  1951年2月,开办保本保值储蓄存款(亦称双保储蓄)和货币定额储蓄(定额存单)。6月,举办有奖储蓄,当月余额2500万元(旧版人民币),至年底参加储蓄的有18995户,各项存款余额:活期储蓄6.15万元,双保储蓄9.90万元,定额储蓄7.75万元,定期储蓄1.94万元,有奖储蓄6.25万元。
  1952年6月停止办理双保储蓄,全部实行人民币储蓄。同时,开办华侨储蓄存款,10月开办整存零付定额储蓄,在规定期内,可随时支取。1954年夏秋两季吸收售粮储蓄130231万元(旧版人民币),5月取消解付侨汇定期存单和搭配的方式。1955年对机关、企业、学校储蓄代办工作进行试点。1956年逐步推开,同时开办华侨通讯存款业务。1958年储蓄代办所增加50个。12月县委决定在全体干部职工中开展储蓄存款运动,在6个月内按每人每月工资收入的20%为储数,单位可以互相调剂,并要求存期一年以上。1959年在生产队建立856个储蓄服务站。1960年12月停办有奖储蓄。1961年1月零存整取有奖储蓄改为计息,同时在农村集体食堂设储蓄代办所1070个。1962年通过整顿储蓄所,增加代办所60个,增设代办员、协储员63个,基本实现每个单位都有代办员、协储员,形成储蓄网络。
  “文化大革命”期间储蓄事业遭受破坏。1966年县人行储蓄股撤并为侨储股。1967年只办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和活期储蓄三种。1976年末,储蓄余额906万元,比1966年只增加534.4万元,年均增长53万元。1978年2月县人行恢复储蓄股,加强储蓄业务。
  1979年以来,县工商行、农行、中行、建行、信用社,邮政储蓄等各办理储蓄竞争,1990年底储蓄所、营业所51个,代办所、联办所53个,邮政储蓄6个,形成以银行储蓄所为主体,联办所、代办所为两翼的储蓄网络。
  1979年以后,增办储蓄种类,扩大业务范围,增设服务网点,开展优质服务活动,同时普遍使用电子计算机计息提高了工效。特别是1979年以来,八次调高存款利率,增加存款档次,推动储蓄业务的开展。1987年7月县邮电局开办邮政储蓄业务,至1990年底余额396.3万元。1990年全县储蓄存款余额达32111.1万元(其中信用社9923万元),比1978年净增30827.1万元,增长24倍。
  1988年以来,各专业银行为吸收储蓄存款,开办各项有奖储蓄:
  县工商行开办定额定期有奖系列储蓄,期限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一年零二个月,有的以奖代息,或奖息结合的多种多样的有奖储蓄。还有大额可转让定期储蓄金奖,以及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一年为限的大额储蓄。
  县农行开办定期定额、元宵、专项定期定额、系列黄金首饰、女子爱国、贴花等的有奖储蓄。还有大额可转让定期贴水金奖。
  县中行开办半年大额优惠利率奖售黄金首饰和彩电储蓄,大额保息、定期定额、大额贴息、大额贴水彩电、100元面额贴水等有奖储蓄。还有存期累进和大额可转让储蓄,以及港、澳、泰旅游有奖储蓄。
  县建行开办活期定期、华侨(人民币)定活两便、存本取息等储蓄外,还发行“住房有奖储蓄”、“金字塔”和“四季春”与“新春”的住房有奖储蓄。
  邮政开办“四季春”有奖储蓄。
  第二节 企业存款
  1950年,县企业单位存款1.3万元,随着国民经济的逐步恢复,企业存款不断发展,到1962年,存款达173.4万元,比1950年增长132.4倍。
  1960~1962年困难时期,企业存款下降到97.2万元。1964年工业恢复生产,1965年底存款余额160.7万元。
  1966年后的“文化大革命”初期,工厂出现停工停产,1967年底,存款金额下降到141万元,以后八年企业存款有所发展,但不稳定。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本县实行改革开放,致力于发展地方经济建设,事业不断发展壮大,企业存款随着增加,至1990年底,企业存款达5302.9万元,比1976年增长9.86倍。
  第三节 财政性存款
  财政性存款即财政金库、基本建设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存款。这些存款来自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集中起来待分配、待使用的国民收入,是银行存款的稳定来源。
  解放后,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国家实行第一个五年经济建设计划,安溪县的财政性存款至1958年达247.8万元,比前年增加192.1万元,增长3.44倍。
  三年经济困难时期,1963年财政性存款下降158.6万元,比前年减少37.16%,文革期间财政性存款年均在200~300万元,发展缓慢。
  1978年改革开放后,经济发展较快,县财政性存款到1990年增至1720.9万元,比1949年的0.7万元增长2458.43倍。
  附:清偿民国时期存汇款
  县人行1953年办理清偿民国时期存户存入银行、官商合营、外商银行私营银钱业中未折取的定活期存款与储蓄、未解付侨汇和国内未解付汇款,只还本金不计利息。先是办理登记手续,继则认真核实、抄制余额表,最后以存入或汇款年份,按法币贬值递减率折合人民币偿付。到年底,完成清偿存汇款362笔,人民币270.85万元(新版)。
  第四章 信贷
  第一节 工商信贷
  民国26至28年(1937—1939),福建省银行安溪办事处对集镇发放商业贷款13.13万元(法币);27至28年收存款139.07万元(法币);33年,中国银行安溪办事处对侨眷发放侨贷0.30万元(法币)。
  1951年县人行开始办理工商信贷业务。对公私合营商业、民船运输等发放贷款。1952年对刚设立的供销系统发放贷款。1953—1957年实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信贷重点是支持国营经济和合作经济的发展。1957年因工业企业材料储备和商品库存扩大,增加信贷投放。上半年超信贷指标7.15%,年底余额198万元,比1955年增长3.5倍。至1957年底止,全县发放工业贷款余额9.4万元,商业贷款余额156.3万元,工商业全部贷款余额中,国营及合作经济占98.99%,私营经济占1.01%。
  1958年,信贷重点支持工业生产的发展和商品流通的扩大。1958年底贷款余额516万元,比1957年增长1.7倍。1959年实行存、贷款分户管理,又推行全额信贷,增加贷款投放。1960年工业贷款余额154万元,占工业产值10.6%,商业贷款734万元,占商品销售额31%。1961年底,贷款余额892万元,比1957年增加699万元,增长3.6倍。
  1962年,国民经济的调整,银行支持工业生产的合理资金需要,紧缩贷款,控制投放,促进工业调整,使工商信贷工作逐渐走上正轨。1965年底工商贷款余额607万元,比1957年增加2.1倍,比1961年减少47%。
  1966—1976年,银行作用被削弱,信贷工作受到严重干扰,造成企业单位不合理占用流动资金。1969—1973年贷款余额连续五年在1200万元左右徘徊。1974年以后,虽对水泥、化肥、化机、铁厂、煤矿五厂发放设备贷款,但为数不多,效益不大。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银行进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1979—1981年配合工商业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促使企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1979年商业流动资金周转8.92次,比1978年增加2.44次。同年信贷资金开始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办法。在贷款投放上,支持出口创汇企业,生产名优产品和“三资”企业。
  1981年增办中短期设备贷款,支持企业进行技术革新,发放12个技改项目,贷款411万元,投产10个项目,增加产值60万元。1990年中短期设备贷款余额2394万元。
  1983年7月执行国务院决定,人民银行全部交接和管理企业国拨流动资金。
  1984年县银行开办三资企业贷款,1988—1990年银行先后对凤华制衣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065万元,实现产值11751万元,销售达11897万元,实现利润1174万元,净创汇800万美元。1985年县农行改单一支农为综合经营,大力支持在农村国营工业企业的生产流动资金的需要,支持税利大户,稳定财政收入。
  1987年银行对国营安溪茶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1037万元,支持购进原料,精制加工,其产品销售34个国家和地区,超额完成全年税利157.53万元。同年为解决安溪电力紧缺问题,县人行支持架建泉州至湖头的110千伏输变电工程,为其提供430万元优惠贷款,使工程按期完成投入运行。
  1989年县工商行为支持生产和商品流通,并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估,认定一类12个,二类18个,三类20个,四类5个。在资金投放上优先支持一、二类企业合理资金的需要,严格控制三类企业贷款,停止对四类企业的支持,以保证工业生产的发展和产品流通的扩大,增加财政收入,发挥国营企业在国民经济活动中的主渠道作用。
  县中行还发放外事企业、外贸企业、三资企业的贷款,把支持出口创汇作为信贷工作的重点。1989年支持发放贷款3700万元,其中创汇企业3125万元,占贷款数84.5%。安溪茶厂、安星企业公司两个创汇大户占80%,使安星公司年创收汇700多万美元,外贸收购出口创汇年年超额完成。至1990年底三资企业、外贸企业贷款余额3540万元。
  1990年县工商行先后对纸箱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577.5万元,使该厂年产值比1987年增加3.7倍,销售增长5倍,利税增加5.2倍。
  1990年底,银行工业贷款余额4066.4万元,支持企业实现总产值达7072万元。实现了银行信贷和工业总产值同步增长,工业增长速度大于贷款增长速度的好势头。
  安溪粮食不足,每年需从外省调粮约5000万公斤,县银行保证粮食部门按时按量调入粮食的资金需要。还支持粮食部门超计划收购粮食议销,稳定粮价,活跃市场。县农行同时还大力支持供销系统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增加企业的活力,扩大业务范围,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1990年在市场疲软,商业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它们努力开拓业务,大胆改革,首次购销业务突破亿元大关,县总社荣获商业部的全国先进单位的称号。至1990年底商业贷款余额8107.5万元,占贷款总余额35.56%,比1978年1180.2万元,增长7倍多。
  1990年底给工商企业贷款余额13886万元,比1978年增长11倍。
  全县若干年份工商企业贷款余额表单位:万元
  第二节 农村信贷
  1950年,全县在有农会组织的乡、村发放农贷3.1万元,其中实物贷款大米167807斤,折人民币2.18万元(用于兴修水利6020斤),除兴修水利贷款未到期外,其他实物贷款当年收回。1951—1952年对土改后的贫下中农发放种籽、肥料、农具、耕牛、兴修小型水利、副业加工运输等贷款105万元。1952年底余额22.4万元,比1950年增长36倍。1953年,农贷重点支持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既发放生产费用贷款又发放农业设备贷款,同时照顾个体农民生产和生活困难。1955—1956年共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17994户,金额38万元。1955年对城厢乡、官桥镇部分农民移民福前开荒发放贷款15万元,对农村极贫户设登记卡,发放长期低息贷款21万元。在合作化运动中,共发放农业贷款9276万元。1957年农贷余额1718万元,比1952年增长75.7倍。
  1958年“大跃进”,放松对农贷的管理与监督,又对农业社推行“存放合一”,造成贷款不问效果有求必应,全年发放贷款775.7万元,年底余额255万元。1959年取消对农业社“存放合一”。1961年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农村资金,农贷余额下降为200.1万元,比1958年减54.9万元,下降27.4%。1962年加强农贷管理,实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全年农贷余额183.9万元,比1960年减少41.9万元。同时,清理1961年前农贷。又发放长期无息贷款。1963年对农贷资金加强管理,加速了资金周转,发放143万元、收回116万元,收回占发放的81%,年底余额207.3万元,比1962年增加23.4万元。
  1966—1976年,农村信贷工作受“文革”干扰,管理放松,农业贷款偏重农田基本建设,长期设备性贷款偏多,周转性费用贷款偏少,十年里只发放贷款434.5万元,是前十年发放2374万元的18.3%。1968年全年只发放23.7万元,收回15.5万元,为数最少。
  1978年以后,银行在信贷资金上,优先支持粮食生产,兼顾多种经营。支持以家庭经营为主体的承包户、专业户、重点户,并支持农林牧副渔、工商运输服务业的全面发展,还支持生产、流通、分配、消费整个生产过程,调整产业结构,开发山区资源,发展商品经济。
  1978年开始发放乡镇企业贷款,累放贷款679万元,支持建小水电站,完成投产83个,116台,装机19189千瓦,占全县已投产30931千瓦的62%,到1987年底小水电贷款余额426.9万元,同时支持小水泥、煤矿、陶瓷、石灰、竹编加工等272家乡镇企业。1978年以来,信用社在支持粮食生产的同时,支持多种经营、乡镇企业,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发展。1978—1979年共发放茶叶贷款2726万元,帮助新植优质高产茶园18234亩,改造老茶园36745亩,扶持23家乡村办茶厂进行毛茶加工、精制、包装、销售。
  1983年对集体和农户发放造林贷款42.9万元。1984年后信用社重点支持承包户、专业户和发放个体经济贷款,从支持生产领域扩大到流通领域、消费领域,如帮助农民办厂、办店、办运输和服务行业,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带来信用社业务的发展。1985年发放淡水养鱼贷款10.6万元。同年发放福前农场农业办理中短期设备贷款支持建设圆潭水电站,装机2500千瓦,到1987年底余额368万元。
  1986—1990年县农行把扶贫作为信贷工作重点,对贫困乡、村、户发放扶贫贷款3054万元,其中扶贫贴息贷款2697万元,重点用于粮食、茶叶、水果、林业、服装、竹藤编织工艺品、建筑材料、电冶、煤矿、禽畜、食用菌等11项产业。1987年引进外资发放世界银行贷款,发展种植业生产,全县批准15个项目,贷款额323.25万元,用于新开辟和改造柑桔、龙眼、荔枝、柿、芒果3920亩。通过五年来信贷资金扶贫,截止1990年共造林95.3万亩,种茶3.62万亩,种果9.45万亩。乡、村两级企业达553个,创产值8025万元,就业人数10501人,带动5057户贫困户解决温饱问题。同时扶持乡、村等经济实体323个,解决9300多贫困户,三万多劳力就业,农民经济收入普遍增加,绝大多数的贫困户的温饱间题基本得到解决。到1990年底全县贫困户人数已由1985年的5.84万户31.37万人减少到1170户(极困户)7024人,脱贫率98%。银行还发放老区、少数民族、边远穷地区开发性专项优惠贷款225.7万元。1990年扶贫贷款占银行农贷的48.8%。年底全县农贷余额6256.6万元。农贷投放由单一农业逐步改为农业、工商业并举。1990年末,全县信用社贷款余额6681万元,其中扶贫贷款1561.4万元和银行委托扶贫贴息贷款100万元。
  附:清贷与豁免
  1961年以前,县社队和社员积欠银行的农业贷款共有10777户,金额124.68万元。1970年9月开始进行全面清理。清理贷款实行集体贷款从宽,个人贷款从严,国家贷款从宽,信用社贷款从严,贫下中农从宽,其他阶级成份从严,贫农合作基金从宽,一般贷款从严的办法。到1971年共处理豁免贷款户8413户,贷款123.64万元。其中豁免集体贷款户707户,贷款87.04万元;社员贷款豁免7706户,贷款36.60万元。
  第三节 基建拨款与贷款
  县基本建设拨款与贷款业务原由人行计划信贷股负责办理,自1976年11月县建行设立以来,基建业务改由县建行办理,由此业务不断发展,在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一、基本建设拨款
  1977年至1990年累计经办基本建设,挖潜改造拨款项目687项,经办投资25600万元。完成投资额23600万元。项目有交通能源方面:漳泉铁路剑湖段及下洋支线全长42.96公里,投资14137万元;龙津大桥长245.5米,宽12米,投资243万元;湖头至泉州11万伏输变电工程投资903万元;大畲煤矿投资600万元。农业方面:村内水库投资660万元;同美农场北石建乌龙茶基地年产5000担,投资250万元;福前农场圆潭发电站(装机容量3200千瓦),投资659万元。工业方面:湖头水泥厂投资880万元;商业冷库投资95.3万元。工交企业挖掘改造项目:安溪糖厂日榨500吨机白糖的厂址迁建工程;安溪化肥厂年产6000吨合成氨的扩建工程等。
  县建行通过审查工程预决算,剔除高估自算,不合理收费标准等,降低工程造价,几年来共审查工程预决算459份,原编审价值9149.43万元,审查核减投资895.74万元。
  二、基本建设贷款
  从1985年起实行“拨改贷”(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的办法。是年项目有21个,投资额158.84万元。1986年调整为:无偿还能力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基建投资实行拨款,有偿还能力的企业单位继续实行“拨改贷”,这年“拨改贷”项目10个,投资额116.18万元。1987—1990年“拨改贷”项目4个,投资287万元。主要是县乌龙茶基地和九龙江商品材基地(半林与丰田林场)的建设项目。
  县建行除发放“拨改贷”基建贷款外,10年来还发放更新改造贷款2665万元。1986—1987年结合省扶贫开发基金,先后支持安溪茶厂技术改造贷款90万元,扩建一条年加工茶叶5万担的生产线。水泥厂贷款113万元,扩建一条年生产水泥4.4万吨的生产线。电冶厂贷款116万元,建设一条电极糊、阳极糊1.4万吨的生产线。纸箱厂技改贷款200万元,建成一条年产200万平方米的细瓦楞彩色包装用品生产线等四个骨干技改项目。同时还发放建筑业和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1988年以来支持房地产改革,发放县房地产开发公司贷款550万元,支持商品房建设(建筑面积6.84万平方米),发放干部职工购房贷款664.62万元,解决319户购房资金困难。1990年还发放乌龙茶基地、电冶厂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585万元。
  第四节 民间借贷
  一、高利贷
  民国时期,安溪城乡高利贷活动,分为钱贷与实物贷两种形式。钱贷以月利三分以上计息。流行“三年母子对”。如借款100元,三年到期还本息各100元。实物贷以谷贷为主。借谷一斗,夏收或秋收后还谷斗半。实物贷为双方写约字,有担保人或中人,并有抵押物,逾期不还,没收抵押物。以不动产抵押的,通过政府催讨债款。
  安溪解放初期,城乡仍有高利贷活动。银行于1953年下乡调查,当年上苑村有20多户放贷,月息六分。莲美村下坂住家45户,有6户放高利贷,19户借高利贷,月息高达12分。1954年农村信用合作社兴办后,高利贷活动遭到打击,遂悄声敛迹。
  二、合会
  合会是一种信用互助的方式,分摇会与标会两种。一般由发起人(称“会头”)邀请亲友若干人(称会脚)参加,约定每月举行一次,每次各缴会款(5角至20元)。会头先收第一次会款,以后依不同方式决定会脚收款次序,每月按规定交本金及利息。
  摇会:用摇骰方式确定,每月收款人摇中者即得会金,称“死会”。摇未中者称“活会”,可继续参加摇(每人摇中一次)。“死会”每月要按规定付出本金及利息。“活会”仅付定额本金,每月有继续参加摇会,直至摇中为止。每次都摇不中者则在最后可连本带利取回,至此该期摇会就算终止。会头优先使用该笔资金有不必付利息的权利,但需负责每月向会脚催收股金及主持摇会工作,并对会脚的会金安全负责任。
  标会:用投标办法决定每月收款人。全部会脚参加投标,会期相距5日、10或15日或一个月举行一次。会金额数会上商定,每次投标以利息最高者为中标者,即可使用该笔资金。其他方式方法与摇会同。标会利息比摇会高,如急需用款的会脚往往出高利以标得会金使用权。安溪解放后,在农村仍有合会活动。
  三、普通借贷
  手续简便,双方凭信用,年利率20~30%之间。1980年后,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经商做生意的人较多,需要大量资金,普通借贷更活跃起来。其利息由年利转为月利,高于银行利率,月息为2~3%,高的达4~5%。
  四、互助借贷
  民间自发性的互助借贷,皆因建置家业或婚丧喜庆等费用颇多,故亲友间互助借贷,籍解燃眉之急。此种借贷关系凭信用,不用借据,不计利息。
  五、互储会
  1956年后,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出现,自愿参加互储会的人每月于发工资时取出小量资金集中管理,供给本单位干部职工解决临时性困难,以后按其还款计划在每月发工资时扣还。至70年代后期,银行开办“零存整取”储蓄后,便取代互储会活动。
  第五章 结算与代理业务
  第一节 结算
  货币结算包括现金结算和转帐结算。转帐结算是由货币演变而来,它与现金一样是货币的性质。安溪县在清朝末和民国时期的民信局办理的汇兑和解付侨汇,票局的信用票,福建省银行安溪县办事处办理汇兑、支票均属转帐结算业务。但当时方式少,业务量也不大。1949年11月县人民银行开业以来,根据国家规定,视企事业单位办理结算的需要,对结算工作进行多次的改革,不断地疏通结算渠道,使转帐结算方式有了很大的改进和变化,适应了各方面的不同需要,使银行成为社会的结算中心。
  一、同城结算
  民国时期,银行办理的同城结算方式主要是支票结算,分为普通支票(可支取现金,也可转帐)、横线支票(只限转帐)和保付支票(由银行承担保付责任)三种。
  1949年11月,县人行开业,结算方式沿用民国时期银行的做法。1950年5月,实行现金管理。1952年,同城结算方式有结算支付凭证、转帐支票和专用支票三种。1953年,推行支票结算、保付结算、同城托收无承付、同城托收承付和计划结算方式。1955年,县人行推行同城付款委托书结算,并在基层营业所推行非现金结算。1956年,对农业合作社推行非现金结算。1957年7月,县人行推行支票、付款委托书、计划结算、限额支票和托收无承付等结算方式。1959年9月,使用“支票、付款委托书、同城托收承付和同城托收无承付”四种方式。农村结算坚持“要付现金,要转则转”,对个人交售农副产品的一般采用付现金结算。1973年7月,使用工资基金专用支票,登记控制工资基金。1987年10月,成立“安溪县金融票据交换所”,加快各专业银行之间的资金清算与周转。
  二、异地结算
  民国时期,银行办理的异地结算主要使用汇兑结算方式。汇兑分票汇、信汇、电汇和押汇四种不同的做法。省银行安溪办事处民国28年(1939)汇兑结算总额98.1万元(法币,下同)。中国银行安溪办事处35年汇兑总额71000万元。解放初期,沿袭民国时期银行的做法。1950年12月,采用委托付款和委托收款的结算方法。1953年3月,推行异地托收承付、电信拨款和特种帐户结算三种形式。1954年在粮食收期间举办电汇款结算,至年底取消。1955年9月,全面使用异地托收承付、汇兑和特种帐户结算三种方式,12月,对县供销社和粮食局组织办理结算货款。1956年4月,在农村收购农副产品结算中使用农村付款委托书凭证结算。
  1959年9月,使用汇兑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两种方式,并规定异地托收承付的金额起点为30元。1973年1月,重新确定使用异地托收承付、汇兑和信用证结算三种方式。
  1980年10月,采用异地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深受欢迎,有90%以上的单位实行这一办法。
  为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经济、金融体制深化改革的需要,从1989年4月起,银行增加新的结算种类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等新的结算办法。
  第二节 代理业务
  一、代理财政金库
  县人行于1949年11月开业后,开始代理福建省金库业务。1951年3月代理中央金库业务,并成立金库组,主要任务是执行金库制度,检查督促解款机关按时解款入库。7月奉令兼理地方金库工作。1956年实行国家预算出纳业务制度。金库组还配合财政部门实行限额拨款办法。1978年县人行设立支库,执行金库工作。1980年,安溪金库与财税部门密切配合,加强金库收入,划分缴款工作,发挥金库在财政预算工作中的执行、促进和监督作用。1986年起,安溪县改为实拨资金办法。县人民银行于1987年7月设立会计国库股,专人负责经国库业务。保证金库核算准确、库款收缴及时。
  二、代理债务
  (一)代理公债
  民国时期代理公债有:救国公债、战时公债、同盟胜利公债、同盟胜利美金公债、节约建国公债等,金额总计为3713.62万元(法币),规定期限为4~10年全部兑完,年利四厘至一分五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国家发行胜利折实公债。以实物为计算标准,以分为单位,以所含实物(每分以大米6斤、面粉1.5斤、白细布4尺、煤炭16斤)折合人民币。个人或单位认购时按银行公布每分折人民币缴交换取公债票,面额有一分、十分、五十分、一百分四种。年息五厘,五年偿还本息。县发行3564分,超额完成78%。
  1954年发行经济建设公债面额为旧日人民币1万、2万、5万、10万、50万元五种。1955—1958年发行建设公债面额为新人民币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等六种。各期公债年息4%,于发行次年9月30日起付息一次。偿还期限,1954年发行公债分8年偿还,1955年后发行的皆分10年偿还。
  1959—1960年发行地方经济建设公债两期,一月发行,10月1日起计息,公债面额为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等六种,利率年息2%,为期五年,发行后第三年抽签一次,分三年还本,第三年还总额20%,第四年还总额30%,第五年扫尾数还清。县发行148281元,超额完成48.2%。
  (二)代理国库券
  1981年发行国库券,面额10元、50元、100元、500元、1000元、1万元、10万元和100万元八种,年利率4%。1982年起发行的国库券面额1元、5元、10元、50元、100元、1000元6种,年利率:单位4%,个人8%。自发行第六年办理还本付息。个人购买的,一次抽签分五次于五年内偿还,单位购买的分五年偿还,每年还总额20%。1985年提高年利率,个人购买的9%,单位购买5%,五年后一次还本付息。1986—1988年提高年利率,单位与个人买的分别为6%与10%。1989年发行国库券个人购买利率14%。1990年发行国库券个人购买利率10%。以上二年发行的国库券都是三年后一次还本付息。1989年一1990年单位购买的国库券改称特种国债。
  (三)其他
  县建行于1981年12月至1987年1月代理省财务公司发放贷款总额323.5万元,其中:湖头水泥厂矿山建设244万元,临时周转50万元,县商业冷冻22万元,县水泥厂技改7.5万元。
  县建行于1982年接受国务院文化部委托以低利(月息1.2、后调为2.4‰)发放农村建电影院贷款10万元,其中:龙涓1.5万元、虎邱3.5万元、金谷3万元,蓬莱2万元。
  县建行于1982年代理省、市财政委托发放安溪酒厂、食品厂、皮革厂小额贷款26.3万元。
  县建行于1985年5月代理财政部向城乡个人发行“重点债券”10万元。面额50元和100元两种。
  县银行于1987年代理单位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42万元,对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发行,年利率6%,三年后一次还本付息。
  县建行于1987年8月代理发行金融债券10万元,面额100元和500元两种,期限二年,到期还本付息,年利率10%。县建行于1988年代理发行国家建设债券12.57万元,对个人及基金会组织发行,年利率9.5%,二年后对年对月还本付息。
  县中行于1988年代理省华福公司发行港币债券50万元,年利率10%,三年还本付息。
  县人行于1988年代理发行财政债券,期限二年的47万元,五年21万元。二年年利率8%,五年的年利率7.5%,对金融机构发行。
  县工商银行于1989年代理发行教育募捐券,面额一元,总额36万元。女子爱国储蓄券,面额20元,总额50万元,金融债券面额100元,总额20万元。1989—1990年代理发行省体育彩票面额一元,总额2万元。
  县各专业银行于1989年代理发行财政部保值公债2611690元,对单位和个人发行,利率按三年定期储蓄利率十保值补贴率加一个百分点计算。三年后对年对月还本付息。
  县农行于1989年代理发行第十一届亚运会基金奖券一期,代理发行女子爱国储蓄券一期。
  第六章 外汇
  第一节 侨汇
  民国27年(1938),居住在国外的安溪籍华侨近10万人,至1987年已近70万人,分布在世界五大洲。华侨和外籍华人在侨居地从事各种工作所得的积蓄寄回给国内眷属的汇款,称侨汇。包含港、澳、台地区同胞寄回内地的外汇款。汇款的用途可分为赡家、建筑、捐赠、投资四种。
  一、赡家与建筑的侨汇
  民国27年5月厦门沦陷,闽南侨汇由厦门移到泉州转安溪派送。全县侨汇364.79万元(法币,下同)(占全省侨汇4.9%),华侨回国带回29.53万元。28年汇入648.68万元,华侨带回169.16万元;29年汇入489.33万元,带回90.40万元。东南亚及香港被日军占领,全县侨汇基本中断,仅越南少数侨汇通过越南边境汇入。抗日战争胜利后,侨汇复通。民国34~38年侨汇数额仅50万元左右。又因通货膨胀法币贬值,侨汇大部分流入黑市。
  解放后,国家采取鼓励和照顾政策,侨汇逐渐恢复正常。1952年,对侨汇转为储蓄存款的享受优惠利率。1955年,国家实行服务侨胞的政策,侨汇大量汇入,全县年均达200万元左右。1957年后,增加对侨汇的物资供应。
  1958—1959年,“大跃进”期间刮“共产风”等错误做法,引起侨胞不满。东南亚一带华侨受到侨居地政府的限制和封锁,造成侨汇大减。1962年全县侨汇折人民币仅64.7万元,下降到解放后最低点。1966—1976年“文革”期间,归侨、侨眷因“海外关系”受到冲击,侨汇被说成“资产阶级臭钱”,受到任意冻结,派送站被撤销。此期间年均侨汇仅人民币219.3万元。
  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后,侨汇业务迅速发展,1982年全县侨汇达734万元,创历史最高水平,比1962年侨汇上升了669.3万元,上升率为10.34倍。东南亚各国华侨和港澳同胞回乡观光、旅游、探亲者日益增多,他们发现以同等的外汇兑换人民币金额比购买物品转卖所得的金额少,于是出现“以物代汇”,旋而转向以外钞代汇。外钞入境,被投机商和不法分子以高于国家牌价的价格收买转卖,形成黑市,以致通过银行的侨汇相应减少。1986年侨汇下降到281.9万元,比1982年下降452.1万元。
  1986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人民币对外汇汇率下调15.8%,稳定金融市场。1987年全县侨汇又上升到523.5万元,其中建筑汇款31.3万元,占6%。
  二、捐赠侨汇,投资汇款
  民国时期,有不少侨胞捐资兴建家乡学校、修桥造路等。解放后贯彻侨务政策,进一步激发广大侨胞爱国爱乡的热情,积极捐资支援家乡建设。1949—1978年全县华侨捐赠侨汇800多万元;1979—1990年捐赠侨汇6309.9万元(不包括以钞代汇的捐资金额)。较大侨建单位有:培文师范、崇文中学、墩坂中学、慈山学校、铭选中学、陈利学校、济阳学校、进来中学、官桥医院、蓬莱医院等。
  清代至民国38年(1949),安溪侨胞在国内投资,支援国家建设的侨汇:侨胞投资企业主要有安溪民办汽车路股份有限公司。解放后,华侨投资日渐增多。1956年,投资15.35万元;1979—1990年,投资办企业21家,总金额达1648.4万元。较大的企业有安星藤器企业有限公司,凤华制衣(中国)有限公司。
  第二节 外币存款
  一存款种类
  1981年底县中行开办甲乙两种外币存款。1984年7月增办丙种外币存款。外币存款以美元和港币为主。其他外币可自由兑换,按当日外钞买入和卖出牌价折算成美元或港币存入。不能立即付款的外汇票据,经银行办理托收办妥后入帐。外币存款分定期和活期两种。定期分为三个月、六个月、一年期、二年期四档。
  1.甲种存款1981年以来县中行举办甲种存款,目的是方便结算和管理,有利筹聚更多的外汇资金,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1982年存款余额美元12.9万元,港币18.9万元。至1987年美元余额达44.7万元,港币余额80.9万元。
  2.乙种存款为短期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同胞,以及居住在国内的外籍人,允许持外汇留给个人的中国人的外币存款。安溪县乙种存款多为华侨、港澳同胞和国家允许留存外币的我国居民。至1987年,乙种存款余额美元2.7万元,港币9.2万元。
  3.丙种存款为我国居民的外币存款。1988年后,不分甲种、乙种外币存款,一律折为美元归属丙种存款。1990年,丙种存款余额达美元227.2万元,港币341.2万元。
  1986年1月,县中行举办港币有奖定期存款,每张存单面额港币100元,也可以人民币兑换港币存入,定期一年,以奖代息。一个月后开奖,中奖者领港币奖金。1986年发行30万元,1987年发行40万元。居泉州市各县首位。
  二、利率
  甲种定期存款按存入日期当日中国银行总行调整公布的单位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乙、丙种存款按存入日的个人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甲、丙种定期存款逾期不支取,又不办理续存手续,超期部分按活期利率计息。乙种定期存款到期末取,银行按原存款期限转期续存,提早支取的改按支取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活期外币存款按支取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三节 外币与外汇票据兑换
  民国29—36年(1940—1947),中国银行安溪办事处开办过汇兑业务。1950—1982年外币和外汇票据由泉州中国银行负责兑换。1983年,县中行开始办理外币和外汇票据的兑换工作,便利侨汇,服务侨胞。
  一、外币兑换
  县中行兑换的外币有美元、港币、新加坡元、马来西亚林吉特,兑换金额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当日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外汇券或人民币。1984—199年兑换各种外币折1238万美元。
  二、外汇票据兑换
  安溪旅居海外的华侨多数以外国银行票据形式直接寄给国内亲人,其眷属持票向国内银行取款。出现的外汇票据有外币旅行支票、旅行信用证、即期汇票。币别有美元、港币、新加坡元及外汇人民币。
  1.旅行支票是国外银行发行的一种定额支票。它专供旅客购买物品和支付旅途费用.没有指定付款的地点和银行,没有期限,可在全世界通用。
  2.旅行信用证是国外银行制给旅客在途中支取旅杂费的一种信用证。它在一定限额与期限内沿途向指定的银行陆续支取。回国探亲的华侨和港澳同胞也有借此支取款项给国内亲属使用。亦是侨汇方式之一。
  3。即期汇票是银行签发给汇款人自行携入或寄交给收款人持向指定的付款银行领取款项的票据。
  第四节 外汇信贷
  一、外汇信贷
  安溪发放外汇信贷款始于1984年,发放的货币为美元,贷款种类有“短期外汇浮动利率贷款”、“特种乙类外汇贷款”、“外、侨、合资企业外汇贷款”。用于解决县出口企业和“三资”企业短期外汇资金周转困难,进口原料、辅料、加工成品出口,贷款为期一年,如用于支持引进技术、设备的项目,一般不超过三年。
  浮动利率贷款 县中行发行这种贷款为期有一、三、六个月和一年四种。其利率由总行不定期公布。1985年发放给县烟草公司、华侨企业公司浮动利率贷款美元27.5万元,主要用于进口商品。
  特种乙类外汇贷款 指借外汇,用外汇,后用外汇归还的贷款。企业单位在申请这种贷款时,应与中行办理购买远期外汇合同的手续。合同的金额要包括归还贷款时应支付的本金和利息。购买的远期外汇即作为归还借款的外汇来源。1984年县中行向安溪塑料厂发放这种贷款3.2万美元,用于支持进口机械设备。
  外、侨、“三资”企业外汇贷款 借外汇,用外汇,用出口外汇归还的贷款,用于支持“三资”企业生产。贷款的具体种类有流动资金贷款、结算贷款、固定资产贷款。1984—1985年县中行支持中外合资企业安星藤器企业有限公司和凤华制衣公司进口原料缺乏外汇的困难,共发放外汇贷款24.5万美元,支持出口商品的生产。1987年,县“三资”企业出口收汇达839.8万美元,之后,没有发生外汇贷款。
  二、贷款利率
  利率由中行总行根据国家的政策以及在国际市场上组织资金的成本,加银行管理费确定,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各结算一次。借款单位如不能按期支付利息,即将利息转入贷款帐户,并按复利计算,如在期限内不能归还本息,可申请展期,未经申请批准,作逾期处理,并按规定加收利息。
  短期外汇浮动利率贷款,期限内按借款日利率计算,过期按当时的利率水准变动计算。特种乙类外汇贷款的利率,用于引进技术软件的为8%,用于进口设备的为8.5%,其他用途为9.5%。外、侨、“三资”企业外汇贷款按国家市场浮动利率计息。
  第五节 国际结算
  凡是国与国之间由于商品交换而产生的货币收付或债权债务的结算,称为国际贸易结算。这是国际结算的主要内容。
  1981年,县中行开始办理对三项贸易的结算业务,主要是来料加工汇入工缴费的结汇。至1990年,汇入工缴费47.59万美元,结汇人民币142.08万元。
  1989年12月,县中行开办国际贸易结算业务,主要是国外来证的接收、议付,出口无证托收等业务。兼代涉外货运保险制单业务。结汇方式有收妥结汇、定期结汇和出口押汇三种。主要为“三来一补”结汇和“三资”企业服务。其中安星藤器企业有限公司的业务占98%。初办信用证和出口托收业务,以泉州中行名义对外签单,1990年7月以县中行的名义签名发往港、澳14家中银集团信用证议付通知书和出口委托书。对14家联行以外的业务,仍以泉州中行签字出单。同年9月,县中行安装了西德产“西门子T1200”型电传机和日本产“佳能410”型图文传真机各一部,还安装了国际直拨电话,便利国内外银行的业务往来,加速国际结算业务的发展。1989年县中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15笔,金额14.02万美元;1990年,315笔,金额372.84万美元。
  第七章 保险业务
  第一节 保险种类一、人身保险1951年5月,县设立保险代理处。10月,与安溪民办汽车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一种对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旅客伤残、死亡,由保险公司负责医药费和保险金的“旅客公路意外伤害保险条约”。1952年开办“团体人身保险”,有10个单位230人参加,收保险费692万元(旧版);1953年开办“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1954—1958年停办人身保险业务。1981年5月,县成立保险代理处,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
  1985年1月,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安溪县支公司,开办多种人身保险业务。当年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到年底参加保险者169人,至1989年,参加保险者达1964人。1990年,将“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和“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合并为“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费不再单独统计,归入机动车保险业务。
  1986年,县保险公司开始办理养老金保险,当年有73人参加,交纳保险费0.9万元。1987年,全民所有制经济组织合同制职工的养老金保险转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办理,县保险公司负责办理城镇集体经济组织职工和个人的养老金保险。1990年实行集体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统筹的办法。国家集体出大头,个人出小头,以此解决部分企业由于退休人员多,经济效益较差,造成退休工人老无所养的问题,从而促进在职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当年在县政府有关部门支持下办理28个单位755名职工的养老金保险,缴纳保险费6.6万元。同年,县实验小学试办“学生团体平安保险”,学生1541人全部参加保险,交保险费0.3万元。对伤亡的学生支付医药费和保险金,促进学校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使保险业务得到很快发展。1990年参加保险的学生数达18697人,比1986年增11.13倍,收保险费5.5万元。
  1986年,县参加“简易人身保险”人数仅10人;1987年发展到4287人,到1990年底达13412人,当年收保险费79.2万元。
  1988年,县保险公司开办“独生子女平安保险”,到次年累计收保险费0.4万元。1990年停止。
  1989年,县保险支公司配合县计生工作的开展,开办了“绝育手术平安保险”,是年收保险费0.7万元。1990年收保险费0.5万元。
  1990年,县保险公司开办农村籍的义务兵养老金保险。是年有314人参加保险,收保险费15.7万元。参加保险者有9名现役义务兵的父或母病故,各补助500元丧葬费。
  二、财产保险
  1951年,县保险公司办理财产强制保险36笔。9月,以国营企业贸易公司为主,开办货物运输保险和火灾保险业务。全年收入保险费1469元。1952年开办运输工具保险业务。10月,实现财产强制保险空白户。1953年,县保险公司先后结束火险和船舶保险业务,并收缩私人企业的货物运输保险业务。1954—1955年,县保险业务以财产强制保险和国营企业贸易公司的货物运输保险为主。1956年,恢复火险业务。1959年初,全面停办国内保险业务,至1981年5月,又恢复国内保险业务。
  1981年,县保险公司开办企业财产保险。参加的单位57户,保险金额3727万元。收保险费8.1万元。1982年初执行新的条款,扩大责任范围,并降低收费率,承保有63户,收保险费9.8万元,比1982年增长21%。1983年,官桥至芦田一带20多家企业的保险财产受到冰雹、龙卷风的袭击造成损失,县保险公司及时进行查勘理赔7.7万元。1984年3月,尚卿供销社科名分销处发生火灾,县保险公司赔款4.1万元。理赔工作做到及时落实,促进保险业务发展。1989年,全县国营工商企业、供销系统都参加保险,还增办盗窃和锅炉压力容器的附加保险。1990年统计参加保险的企业138户,保险金额20699万元,保险费38.9万元,比1981年初办时增长3.8倍。
  1981年,参加保险的机动车118辆(主要是公车)。1986年2月,蓬莱镇鹤前村村民刘某驾驶安溪一1687号手扶拖拉机撞伤母女二人,保险公司赔款0.9万元。7月,凤城联运车队13—17688号五十铃货车,被火烧毁,县保险公司赔款5.5万元。1990年,承保各种机动车辆2571辆(汽车865辆,拖拉机842辆,摩托车804辆),收保险费159万元。
  1981年,开办家庭财产保险和附加盗窃保险。到1990年底,承保户为38户,保险费1950元。
  1986年,开办自行车盗窃保险,1990年,承保38辆,收保费354元。1986—1988年,开办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不多,收入少。1980年2月,县保险公司与剑斗、福德火车站签订“铁路货物运输保险代理合同”,是年收保费8.3万元。1990年收8.1万元。
  三、农业保险
  也称两业(种植业、养殖业)保险。1953年,县保险公司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业务,至3月底,承保一、二区耕牛1861头,收保费1728元。到了下半年第三季度,根据总公司意见进行一、二区的有效耕牛保险1811头的退保工作,结束耕牛保险业务。1956年,恢复办理耕牛保险,1957年,耕牛保险收保费1.3万元,1958年收保费1.9万元。
  1957年,开办养猪保险业务,但次年底办理退保,1981年又恢复,但1989年后,业务逐渐下降,至1990年,承保生猪134头。
  1988年,县保险公司开办鸭群保险业务,承保鸭1000只,收保费800元。1989年后停办。
  1989年8月,县保险公司与国营半林林场签订“森林火灾保险”合同。承保的杉木、松木及杂木林50906亩,收保费4.1万元。1990年参加保险的林场有三个,承保森林面积67192亩,收保费4.7万元。
  四、涉外保险
  1978年以后,安溪县的“三资”企业和投资数额逐年增多,为保障海外在华投资的资金安全,涉外保险应运而生。1987年后,部分涉外保险业务由市下放到县保险公司办理,1990年,收保险费24万元,比1987年的6.9万元增长2.48倍。
  1987年县保险公司办理汽车保险业务,承保汽车28辆,保险费4.5万元。1990年承保汽车54辆,收保费10.5万元。
  第二节 防灾与理赔
  1981年以来,县保险公司积极配合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多次深入企业做好安全防火检查工作,对财产的火灾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提出合理的整改意见,并督促其进行整改,印发宣传资料和防火标语。且发给部分重点企业一定数额的防火经费和消防设备,做好防灾工作,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和财产的损失。在认真贯彻“主动、迅速、合理、准确”的理赔中,历年来处理各种赔案3643起,支付企业和个人的赔款或保险金计637.8万元。帮助受灾的企业和个人及时恢复生产和经营。
  第八章 金融管理
  第一节 信贷资金计划管理
  解放初期,信贷资金由总行统收统支,统一管理,即一切存款往上缴,一切贷款由总行层层下达的做法。这对统一运用资金,支持工农业生产与对私营企业改造起到应有的作用。1961年,对信贷资金实行指标管理,采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管理办法。这办法20年来经过不断的修改、充实与完善,基本体现了信用集中统一计划管理的特点。
  1979年,县人行执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控制”的信贷计划管理体制。1985年7月,信贷计划又进一步完善为“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新体制。县人行对各专业银行在省下达的借款计划额度内所需要的信贷资金,主要依靠各专业银行吸收存款解决,实行实贷实存,多存多贷,少存少贷。允许专业银行开展同业拆借,搞活横向资金融通。
  安溪县信贷管理的主要办法:加强计划观念,强调信贷工作的计划性。建立与健全信贷计划执行检查的组织机构。建立信贷员分片分工联系制度。密切银行信贷部门与企业之间的联系。建立定期与不定期的经济分析制度和贷款的“三查”制度。建立自下而上的请示汇报制度,保证信贷计划的顺利进行。建立企业主要数据的系统资料积累制度。
  第二节 现金管理
  1950年4月,安溪县政府主持召开国营企业、机关、部队、学校团体第一次现金管理会议,5月,开始实行现金管理制度。9月,县机关、学校、企业有23户在银行开户存款,核定单位库存现金限额,试编单位货币收支计划,积极组织单位推行转帐结算。到1952年底,全县大小单位全部在银行开户存款,接受现金管理。
  1953年7月起,县财政、国营商业、供销、外贸、侨汇等单位实行现金出纳计划管理和监督。按旬统计现金收支,按季(分月)编制综合现金出纳计划,并编制年度计划。银行每旬电报,每月表报,每季综合分析。1961年10月以后,对农村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不再实行现金管理,也不实行转帐结算,谁的钱入谁的帐,由谁支配。1963年,县人行、财政、商业部门配合,加强现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全民单位的库存限额重新核定。贯彻专款专用的原则,明确现金使用范围,使企业有章可循,银行按章办事,坚决拒付不合理的现金支付。1964年县银行继续加强现金管理。1965年,县人行对县直各单位现金库存重新核定,加强对合作商店、社办企业的现金管理。并委托信用社具体办理和检查农村人民公社所属单位的现金管理工作。各单位异地采购不能携带现金,外出搞副业人员的收入,除每月支少量必需的生活费用现金外,其余通过银行汇划。向国家交售农副产品,尽量办理转帐结算,管理工作“环环扣紧”,但由于管理过多过死,影响到生产、流通和人民生活的正常进行。因此,有些单位收入款项少送或不送存银行,或巧立名目向银行支取现金。1980年,银行改进现金管理工作,放宽城镇集体单位和农村的现金管理,100元以内的可以使用现金,农村社队向国家单位交售农副产品价款,由交售单位自愿选择转帐或领取现金。到异地采购物资,1000元以内的可以使用现金。国家单位向社员、城乡集市贸易购买的农副产品,可以支付现金。
  1981年2月,县人行调集13人到城关地区,检查机关、团体、企事业、学校等63个单位的现金管理,发现问题,提出意见,由县人民政府批转各单位贯彻执行。
  1983年以后,重新修订现金管理办法,放宽使用范围和额度。对国营和集体企业的个体承包户,不实行现金管理。单位现金库存限额,按实际需要核定。对承包经营的小型商业和饮食服务单位的营业收入款项,距离银行较远又需马上用于进货、收购产品的,经批准可以预支现金。为了适应开放改革搞活经济的需要,商业批发企业对承包经营的小商贩选购商品的价款,可以收取现金。
  第三节 工资基金管理
  1950年4月,县人行开始执行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对劳力分配计划,进行货币监督,以保持市场物价的稳定和货币流通的正常化。1961年9月县人委研究决定第四季度开始在本县国家机关干部企业职工试行“设立专卡,控制支付”。1962年由于对超额工资管理不善,出现工资基金出超,国家采取精简机构、工厂下马、人员下放、压缩劳力的办法,工资大为减少,促进缩短基建,调整企业。1966年,“文革”开始,工资基金管理松驰。1971年县人行配合有关部门往省人事劳动部门核实,确定工资基金总额,清退超计划用工。
  1973年初,取消银行设卡,实行单位填《工资基金管理册》送银行审核。这有利于统计分析,加强控制,便于查对,减少差错,效果很好。
  1980年,工资和加班工资分别改由主管部门和厂长负责审批,直接向银行领取,奖金设立专户,一次提取,分次领用,不再集中由银行统一审查。由于放松监督,出现滥发奖金、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私招乱雇的现象。1986年后,恢复单位填“工资基金册”办法,人事劳动部门重新核定工资基金计划指标,指定专户,由银行监督支付,工资基金管理逐步走上正轨。
  第四节 金银管理
  民国24年(1935),国民政府禁止银元流通,以法币一元收兑银元一枚,将白银收归国有。37年,以金元券200元折合纯金一市两,二元合银元一枚的比率,限期强制收兑民间的黄金、白银和外汇。
  民国时期,县城石狮口(现中百对面)和官桥林甲(莲美人)、林春海(官桥街人)在官桥街各开设金银店,并附设加工作坊。都于解放前夕停业。
  解放初,银元、铜元还在市场流通着。1950年3月根据《金银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对市场金、银进行管理,按规定牌价收兑金银,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取缔金银黑市买卖,使人民币迅速占领市场。1953年10月县人民法院公开审判蓬莱彭墟华新店私自收购黄金四两二钱一分,除没收外,并罚金人民币350万元(旧版),制止走私贩卖金银活动,并取缔金银加工店。1958年4月县人民法院宣判32名贩卖金银投机倒把分子。当年收购黄金16731克、白银29560两、银元39891枚,分别占1949年至1987年收购黄金总额的35.67%,白银41.40%,银元22.82%。1949年以来至1987年,全县累计(缺60年代)收购黄金46905克,白银71401两,各类银元129536枚。
  1984年,县人行根据国务院发布“金银管理条例”和人民购买金饰品的习惯和美化生活的要求,开设经营金饰制品销售业务。1990年10月县特供公司设专柜经营金饰品业务,出售金项链、金戒指等。
  安溪县造纸厂、印刷厂等需要金银原料的企业,根据生产任务的需要,编报使用金银计划,经银行批准后给予配售。从1976年至1990年每年配售白银300克,硝酸银1000克,做到支持生产,合理供应。
  第五节 外汇管理
  民国36年(1947),因币制混乱,县外汇管理没有发挥实际作用。1950年4月,银行调查市场货币流通外币占10%,于是采取措施取缔外币流通和外币黑市,稳定金融秩序。1980年,县内发生汽车套汇,作处理后,相应建立并健全外汇管理的规章制度。县中行业务股、外汇管理股和存汇股负责外汇管理工作。并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陆续公布的有关外汇管理的《施行细则》,规定集中管理外汇的机关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统一经营外汇业务的专业银行为中国银行,非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其它任何金融机构都不得经营外汇业务。
  1982年1月,县开始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对个人外汇的管理施行细则》和《审批个人外汇申请施行细则》,放宽对个人的外汇管理,并允许居民在银行开立外汇存款帐户,对外汇管理采取放管结合原则。一切中外机构或者个人的外汇收入,都必须卖给中国银行,所需外汇由中国银行按国家批准的计划规定卖给。1985年8月,县外汇管理工作从县中行分出来,人员暂并入国家外汇管理局泉州分局。1987年5月,县人行机构恢复后,外汇管理股归入县人行。外汇管理主要内容:
  1.严格外汇(券)帐户的管理,做好开立外汇(券)帐户的初审和报批工作。县至今开立美元帐户9户(中外合资企业4户),港元帐户4户(合资企业3户),外汇券帐户6户。
  2.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一切外汇收入必须按规定先向中国银行办理结汇,后给予外汇留成。一切外汇支出都必须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批后才能汇出。
  3.对外汇留成额度帐户收支的管理,县企业留成外汇额度从1985年下半年起至1990年贸易留成外汇为124.04万美元;三项贸易留成外汇1.37万美元,非贸易留成外汇10.25万美元。
  4.对外汇兑换券的管理。1980年4月起中国银行发行具有外汇价值的人民币代用券,即外汇兑换券。它起着通货的作用,但又与人民币不同,只是在指定范围内使用。
  5.对“三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外汇管理。“三资”企业的一切外汇收入,必须存入开户银行,其正常的外汇支出,外方投资者纳税后的利润、资本转移,外方职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入,经批准,可以从其存款帐户中支取汇出。
  6.办理外汇调剂业务,充分发挥外汇资金的经济效益,在用汇上重点支持发展外向型经济,对引进技术设备、出口创汇单位和中央转地方进口原辅材料的需要给予优先保证。严格控制外汇用于一次性消耗,把有限的外汇资金用在刀刃上。1986年,全县企业调出外汇(含额度)96.49万美元(中外合资企业占25.00万美元);1987年调出98.74万美元(合资企业占84.63万美元),调入使用1.82万美元,自有外汇自用5.80万美元。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安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4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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