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安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2986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管理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3
页码: 543-545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宋代至清代,安溪县设有税务官员负责盐商税务和税课的征收。民国初期由于政局动荡,税收管理机构不太稳定,每种税种设立一个征收机构。解放后,建立了国税征收机构和地方税征收机构,分别负责国税和地方税的征收工作。地方税征收机构从县屠宰税局和契税局开始,后来逐渐发展为县税务局,设有各个税务所和征收分处。税务管理涉及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纳税检查等内容。税费的管理也包括控制票证印制权和处理退税事务。税务机关的经费由上级机关下拨,并实行核算管理体制。
关键词: 安溪县 财税 税务 管理

内容

一、机构
  宋代县设盐商税务官员一人,以里正、乡书手督课赋税,宋元丰三年(1080),安溪于龙兴里(今源口)设置巡检司。明洪武六年(1374),安溪设税课局。于正统元年(1435)裁撤,正统五年(1440)重设源口巡检司。清初泉州设税课局,至乾隆年间撤废,由府县官亲理钱谷。
  民国初期,政局动荡,无常设机构,税收无常规,每包收一种税,自设一个征收机构。
  国税征收机构,民国30年(1941)成立县货物税查征所。民国31年设立县直接税查征所(属二等所)。民国31年设立食糖专卖分局晋江办事处。安溪县属同安业务所管征。民国32年直、货税机构合并。民国34年7月分开办公,民国35年改称福建区直接税局晋江分局,民国37年再次合并,设福建区国税管理局晋江稽征局,安溪划入南安办事处管征。
  地方税征收机构,民国18年设立县屠宰税局、契税局。民国21年安溪税收划入溪南税务局管征。民国25年设立县政府经征处,配备人员16人,民国30年扩大编制,处设主任、总务、税务二股、四个经征分处,配备人员49人。民国34年县政府经征处更名为县税捐经征处,民国35年县税捐经征处又更名为县税捐征收处。民国36年县税捐征收处再更名为县税捐稽征处设处长、分一、二课,三个稽征分处,配备人员42人。
  1949年8月31日解放后,接管县税捐稽征处,1949年9月成立县地方税征收处,下设秘书、税政、会计股和城关、湖头、长坑、西坪征收分处,配备人员46人。1950年4月全省国税、地方税机构合并,县地方经征处更名县人民政府税务局、设正、副局长,增设监察员1人,撤消4个征收处,改设城关、蓬莱、湖头、长坑、西坪、官桥税务所,设立仙苑、魁斗、金谷、剑斗、感德、珊屏、蓝田、尚卿、金榜、大坪、龙涓驻征组,设立龙门检查站。
  1956年12月县人民政府税务局改称为安溪县税务局,增设人事、监察二股,全局工作人员71人。1958年县税务局并入县财政局。1959年8月财政、税务机构分开办公,恢复县税务局建制,增设龙涓税务所,1960年增设感德税务所。1960年11月县税务局再并入县财政局,八个税务所更名为财政所。1961年9月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又分开办公,税务干部38人。1969年7月县财政、税务、工商局与银行合并为县财政局,工商、税务所并为各人民公社市场管理站。1972年11月县财政、税务、工商和银行分开办公,县税务局裁减人事、监察股,下设魁斗、龙门、虎邱、尚卿、芦田、金谷、祥华、剑斗税务所,税务干部75人。1974年县税务局负责人改称正、副局长。1980年以后,充实税务干部,县税务局设置秘书、人事教育、监察、会计、税政、征收管理股,并将十六个税务所缩编为城关、蓬莱、湖头、剑斗、感德、长坑、龙涓、西坪、虎邱、官桥税务所和一个直接征收所,魁斗、龙门、芦田、尚卿、金谷、祥华税务所缩编为驻征组。1985年4月增设罗岩税务检查站。1987年11月县税务局成立稽查队。1990年10月在驻征组的基础上扩建金谷、祥华、福前、龙门、尚卿、芦田税务所。1990年底,县税务局设置办公室、人事教育、监察、会计、税政、征收管理股,稽查队、直接征收所、罗岩税务检查站和城关、蓬莱、金谷、湖头、剑斗、感德、长坑、祥华、尚卿、芦田、龙涓、西坪、虎邱、官桥、龙门、福前税务所,工作人员180人(其中县机关42人)。
  二、税管制度
  税管制度:(1)税务登记,凡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20天内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以后如发生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地点变更,应再办理变更登记,歇业应办理注销登记。1982年办理登记发证的工商业(包括个体户)共有4006户,1988年至1990年重新换证登记总户数3022户,其中,国营企业184户,集体企业1181户,私营企业56户,中外合营企业38户,个体工商户1563户;(2)纳税鉴定内容:包括纳税人的所有制、经营方式、经营范围、财务制度、税种、税目、税率、纳税环节、计税依据、纳税期限、征收方式等,由税务机关审核,以达到依法纳税、减少差错,防止偷漏拖欠税。全县纳税鉴定共有4331户,其中,国营企业153户,集体企业660户,私营企业130户,中外合营企业38户,个体工商户3350户;(3)纳税申报,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批发单位,应接受税务机关代征、代扣、代缴税款;(4)发票管理,1950年起实行统一发票制度,盖有税务机关印章,用票单位向税务机关购买使用,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交通运输业使用的发票可自行印刷,但发票的样式和每次印刷数量须报税务机关审批。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一律使用套用安溪县税务局发票专用章的统一发票,对临时经营需开立发票的,必须到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代开发票。税务机关则经常抽查、检查,发现销货未开立发票和进货无进货统一发票者,按违章处理;(5)纳税检查,1985年后,先后成立罗岩税务检查站、稽查队、检察室、征收管理股。罗岩税务检查站查获偷漏税案件5546件,补税640217元,罚款63000元。县稽查队1988年稽查12户,补、罚税款57.80万元。从1987年后每年进行一次纳税大检查,1987年检查661户,错漏税376户,补回税款48.82万元;1988年检查864户,错漏户416户,补回税款141.01万元;1989年检查784户,错漏税425户,补回税款251.37万元;1990年检查3135户(包括个体户),错漏税839户,补回税款256.85万元。
  三、税金管理
  1950年起,安溪县税务局经办编造税收计划和检查、考核季度、年度税收计划的执行情况。每年年初,县税务局根据上级局下达的税收计划,审核各税务所上报的年度税收计划,从本县实际出发,下达全县年度税收计划;每年年终,各税务所汇报当年年度税收计划执行情况,再由县税务局汇总上报市税务局。
  县税务局控制票证印制权。管好完税证、专用、普通缴款书、罚没款收据等。对专管员、代征员贯彻“谁领、谁用、谁管”的原则,填完一本,缴销一本,造具缴清单(一式二份)。各税务所在月终结帐汇解税款时,点领入,填用缴销、结存等实际数字,造具月份会计报表,送县税务局审核。汇解税款,各税务所务于每月上、中、下旬末向县税务局汇解税款上缴,不许截留积压。至于办理退税,由超交的纳税单位或个人填具《收入退还书》,由税务所核实转报县税务局审核办理,不准税务所直接抵扣。
  税务机关经费。1950—1983年9月以前由省、专(市)税务局下达指标,由县财政局分季、分年核拨。1983年9月起税务机关经费,改由省税务局下拨,实行省、专(市)、县税务局三级核算管理体制。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安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42卷。

阅读

相关机构

安溪县税务局
相关机构

相关地名

安溪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