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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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298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税收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15
页码: 529-543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安溪县税务的情况,介绍了田赋、农业税,契税,工商、地方各税以及培养税源的相关内容。
关键词: 安溪县 财税 税务 税收

内容

一、田赋、农业税
  田赋明代,依赋役黄册所载之田,按亩征税,夏征钞,秋征米。洪武二十四年(1391),全县官田166.53顷,民田1226.94顷,合计1393.47顷。
  嘉靖三十一年(1552),官田196.94顷,民田1232.05顷,官学田5.01顷,合计1401顷。景泰年间(1450—1456),安溪县年征赋银209锭506文,赋米6584石2斗5升。
  清代,田赋的征收沿用明制,并有改革,有征收田赋、征男丁役银、食盐税、屯田粮,以及养廉银等。康熙十二年(1673),本县共有11738人,征男丁银1224两,食盐纳钞111两。田地总面积1598顷22亩7分2厘,共征赋银11273两2钱2分,赋米10045石1斗2升;乾隆二十年(1755),田地总面积不变,官田、民田全征收银元,屯田兼征部分粮谷,共征银11341两5钱6分,赋米1830石6斗2升;光绪八年至宣统三年(1882—1911),本县征赋银10791,谷25593石,养廉银800两。
  民国初期,田赋征收沿用清制,征收有地丁屯粮、公学粮及其附加,即粮捐、建设捐、教育捐、自治捐、警捐等。赋役底银10791两,额谷25593石。民国3年(1914),田赋额修改为10445两,粮米1005市石,加上清末各项附加转入正税规定赋银每两折银元1.5元,共折银44104元。民国20年(1931),全县应征地丁屯粮税额50729元,比民国3年增加15%,但因“匪乱”实征23099元。
  民国25年至28年,安溪县修订地丁税额5644两,粮米746石,正税地丁每两银2.82元,粮米每石5.4元。这个数目既包括旧附加,又增加7个附加项目,即粮捐、建设捐、教育捐、自治捐、警捐等,一成征收费、串票费等。民国25年实收42854元,其中,粮米正税25133元,7项附加17721元,占正税70%。
  民国30年起,田赋改征实物,当年沿用旧底册赋额49990元,每元折征稻谷三市斗,实征稻谷8611市石。
  民国31年,全县土地丈量结束,应征面积50.04万亩,省核定赋额119880元,其中,农、基、荡、果的赋额9308元,收代金不收粮。田赋的赋额每元征实三市斗(合32.4市斤)。每元带征公学粮一斗三升(合14市斤),每元随赋征购7.5升(合8.1市斤)。民国32年带征公学粮每元加2升。民国32年,改征购为征借,赋额每元征借2.5斗,规定五年偿还(实际无偿还),另加代募积谷粮3035市石,全年征、借、募6万多市石,共值32万元。
  民国35年,省修订赋额为116423元,国府通令当年田赋分二年各半豁免,带征公学粮每赋元为三斗,折收代金,省、县均分。田赋征实,县五成,征借全缴中央,代募积谷粮折收代金4347.78万元。
  农业税 清代前的田赋解放后改为农业税。废除民国的田赋征实、征借,以及其他苛捐附征。农业税包括农业税、特产税、耕地占用税三部分。
  1949年秋,沿用民国的田赋制,征收公粮、公草,以户计征,赋元在六角以下者免征,六角一厘以上分十一级累进税征收,征收公粮3609.55吨,1950年9月执行政务院《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以户计征,税额分为40级,税率由3%递加至42%止,采用全额累进税制。1951年全面查田定产,仍采用全额累进税制,以户计征,以土地的常年产量为标准,按全家人口全年农业收入分23级累进税计征,全年征收农业税(稻谷)7790.4吨。1952年,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农业税率在1951年基础上作了调整,增设免征点,降低最高累进级,全年征收稻谷4505.2吨。1952年至1955年,农业税仍以户计征,按土地常年应产量为标准,依每户每人全年农业收入分24级累进税率计征。
  1956年后,不再按农业人口和土地的增减计征,改按常年应产量,实行比例税率,按高、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及个体农户为计税单位,依率计征,对个体户实行加成征收。当年征收稻谷5593.9吨。
  1958年起,为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和合理负担的政策,简化税制,实行比例税制,全县平均税率为11%。1987年全县农业税平均税率为10.91%,税率最高的乡镇为12.9%,最低的为9%。
  农业税以征收稻谷为主,一部分社队因交通不便等情况,交纳粮食有困难的,按规定折征代金。1985年6月1日实行将现行农业税以征稻谷为主,也可以折征代金。折征代金统一按粮食“倒三七”比例(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确定收购价。1990年征收稻谷1913.55吨,折合人民币入库149.9万元,完成预算148.1万元的101.1%。
  特产税 1954年开征。征收林木、毛竹、茶叶、水果、香菇、笋干、木耳、海埕养殖、制茶用花、茶子、桐子、竹丝、果蔗、莲子、泽泻、池鱼等十六个品种,实行按收入定率计征。
  后经1960年、1961年、1965年、1982年、1986年的修订,至1987年征收品种有原木、原竹、茶叶、水果、香菇、笋干、芦笋、白木耳、黑木耳、海州埕地养殖、淡水养殖、莲子、西瓜、药材、松脂、橡胶、薪炭柴、花卉、荸荠、蘑菇,随着多种经营的发展,特产税实征税额逐年增加。1954年实征7.20万元,1966年实征0.8万元,至1984年实征额均在5—15万元之间徘徊,1986年实征134.75万元,1990年实征280.7万元。
  耕地占用税1987年4月1日开征。以纳税人实际占用水田、菜地、鱼塘、农地(园地)、围垦内的滩涂地的面积计税,按规定的税额一次性征收,当年实征6.4万元,1989年实征54.4万元,1990年实征42.7万元。
  农业税减免:除开荒、围垦、苗圃、科研用地、社员自留地,以及特产税等都规定有一定范围内免税或减免外,正常的农业税,1949年至1990年实行社会、灾情、新得地、老区、幼种畜、穷队和其他减免七种。1985年增加10个贫困乡镇(龙门、西坪、芦田、尚卿、蓝田、长坑、祥华、剑斗、蓬莱、魁斗)的减免。以上八种减免税额,1949—1987年6232.01万公斤,1988年—1990年1021.34万公斤。
  二、契税
  宋代,开征契税,称印契税,典契每贯征40文,卖契每贯征60文。元代的契本课沿用宋制。明代契本课年定额4贯。清代规定按照契面金额,税率典契6%,卖契9%;光绪三十三年(1907),安溪征收契税700两。
  民国3年(1914)颁布《契税条例》,规定按契面金额,立契一年的卖七典四,立契二年的卖八典五,立契三年的卖九典六,契税每张5角,检查费1角。民国16年,税率改为卖六典三,地方可以附加,但不得超过正税额的三分之一。民国24年,税率改为卖契4%,典契2%,补契4%,建筑改契2%,租契6%,换契分产值500元以下者,每张契征收一元;500元以上不及1000元者,每张契征收二元,产值千元以上者,每500元为一级,每级加收5角,外加教育捐一元,契纸费5角。民国24年5月至25年2月,全县验契14160份,不论已税契或未税契,须一律呈验注册,换发新契。验契每张纸费1.5元,注册费1角,教育附加2角。
  民国30年7月,省府公布《修正福建省契税征收章程》,规定卖契照卖价征收6%,典契及租契3%,契纸每张5角,民国35年契税划为县财政收入。民国17年征收10200元(法币)。民国18年征收12000元。民国23年征收560元。民国24年征收13287元。民国25年征收296元。民国26年征收775元。民国27年征收79元。民国28年征收36000元。民国29年征收303元。民国30年征收15120元。民国31年征收30240元。民国32年征收24080元。民国33年征收797563元,县分成收入191400元。民国32年征收24080元。民国33年征收797563元,县分成收入191400元。民国34年征收218055元,县分成收入61923元。民国35年征收10760元。民国36年征收21638309元。民国37年征收金圆券17元。民国38年(1—8月)征收银圆1266元。
  解放后,契税由县财政部门办理。1950年政务院颁布《契税暂行条例》,即对民国的契税制进行改革,以保障公民土地房产所有权为宗旨,简化了税目,降低了税率,废除民国时期的契税附加和验契、注册、监征等杂费,契纸只收成本费。
  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深入开展,对土地地产权的转移变动,由部分限制转让,逐步发展到全面禁止,对土地转移的课税面也随着缩小。
  1989年4月1日起,由县财政局委托县建设委员会办理契税管理。1990年全面恢复征收契税工作,仍由县财政局办理,全年发生房产买卖30件,面积1871平方米,成交金额24.25万元,计征税额1.45万元,减免税额0.55万元,实征税额入库0.90万元。
  三、工商、地方各税
  清咸丰三年(1853)以前,对商贩征收商税,仅对盐、铁、竹、木、牛皮、茶叶等货物征税。同治四年(1865)订立厘金章程,推行全国,分为百货厘金、木植厘金、坐贾厘金、烟厘、洋药厘(即鸦片)。
  民国时期沿用清代厘金税制。分为货厘、行厘、坐厘等,名目更多,课税面更广。民国4年(1915)开征烟酒税。民国17年福建省裁厘创立特种消费税,对福建省产的茶、竹木、纸、笋、糖、海味、牲畜及泊来品、肥田粉等商品课征。民国19年改称特种营业税。民国20年开征营业税。民国25年7月开征营利事业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和证券存款所得税。民国27年10月开征非常时期过份利得税和特种过份利得税。民国28年改统税为货物税,并扩大了征收范围。民国29年7月开征遗产税。
  解放初期沿用民国的旧税制征收。1950年1月政务院颁发《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安溪县根据税源,开征货物税、工商业税、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文化娱乐税等八种。1953年开征商品流通税。1958年修正税制,将工商企业原交纳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印花税及工商业税中的营业部分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实行单一税种。所得税成为独立税种。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
  1973年进一步简化税制,将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盐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国营、合作社经营部分)合并为工商税;对集市交易税和牲畜交易税,保留税种停征。至此,中央税与地方税合为一体。
  1977年11月执行国务院颁布《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1983年、1984年税制改革,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1986年4月贯彻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随着国民经济的调整和税收管理体制的改革,税制作了相应的改革,对国营企业上缴利润改为国家征收所得税。建立按商品流转额和所得额为主体的多税种,多层次、多环节的税收体系。
  (一)、工商各税
  货物税 安溪县货物税始征于建县时,对竹木、牛皮征税。明代对茶叶征税。清代同治四年(1865)开征木植厘金。光绪年间征收膏捐(鸦片)。
  民国4年(1915)开征烟酒税。民国17年裁撤厘金、创立货物统税。民国28年改货物统税为货物税。包括烟酒、矿税和统税三大部分。民国18年货物税率20%,征收烟酒税5040元(法币),民国25年征收480元,民国27年征收520元,民国32年改征实物,蔗糖每百斤征糖30斤,焚化品征收30%。
  1949年10月安溪开征货物税。1950年12月货物税有35个税目、197种产品、60个税率(从3%至120%)、15个档次。安溪县征收的货物税有:陶瓷、酒、植物油、生铁、煤、鞭炮、焚化品、土纸、烟叶、烟丝、皮革、麦粉及其他工业品。1953年起改为商品流通税征收。
  商品流通税 商品流通税1953年1月1日起开征。粮食、植物油1954年起开征。粮食酒类税率25%至55%。麦粉税率10%。原木税率10%,粮食税率4%,植物油税率8%,皮革税率16%至20%,1958年税制改革,取消商品流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工商统一税 安溪县从1959年开征工商统一税。其税率是:粮食酿酒、白酒、红酒60%,地瓜酒40%,果木酒、复制酒30%,代用品酿酒20,机制糖44%,土糖39%,植物油12.5%,麦粉10%,生皮20%,牛皮革40%,普通纸10%,陶瓷、砖瓦11%,水泥6%,煤7.5%,电力5%,鞭炮35%,焚化品55%,其他工业品5%。
  农产品采购税率:粮食4%,土烟叶40%,猪鬃16%,原木10%,原竹5%,茶叶40%。
  商品零售税率3%,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的按业务收入依率计征。汽车站、搬运站、邮电税率2.5。建筑、加工、修理、缝纫、洗染、弹花(棉)、印刷、照相、理发税率3%。饮食、旅社税率5%。
  农村生产大队、生产队的农、林、渔、牧产品和工业品、手工业品在本单位内公用和分配给社员自用的产品都不征税(除糖限量供应每人每届1.5公斤免税)。生产队组织的修配、加工、运输、理发、缝纫、临时性建筑队,为国营、供销社代购代销等收入一律免税。
  1973年1月1日起工商统一税改为工商税。
  1985年起涉外企业和海关补税,按原规定继续征收工商统一税。
  工商税 工商税安溪县从1973年执行。工商税分为四大类:工业、交通运输、农林牧水产品、服务及其他业务。共有44个税目、82个税率,最低3%、最高66%、17个档次。
  场、社、队自产未税毛茶加工精茶税率统一按25%换算计征,按核定收购基数收购的毛茶税率40%,超基数收购的毛茶税率20%,此税率从1983年1月起停止执行,一律按40%税率计征。1983年5月财政部、商业部联合通知,毛茶税率由40%降为25%,精茶由25%换算率改为15%统一税率。
  水泥税率从1979年12月起,设备能力在20万吨以上的大中型水泥厂,由15%税率调整为10%;20万吨以下的水泥厂,一律调整为5%税率。
  1984年9月后,工商税分离为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盐税四个独立税种。
  产品税 安溪县1984年起开征产品税。其税率是:烟丝35%,粮食酒50%,茨类酒40%复制酒30%,药酒13%,机制糖22%,饴糖15%,麦粉5%,罐头食品5%,糕点糖果5%,牛皮革10%,服装、鞋5%,普通纸10%,土纸5%,包装纸板10%,印刷品5%,电子表20%,蚊香、卫生香5%,鞭炮30%,焚化品55%,植物油8%,家俱5%,胶合板3%,其他塑料制品5%,日用陶瓷12%,水泥5%,1985年7月起散装水泥改为3%,纸袋装6%,化肥3%,砖瓦10%,石灰3%,建筑石料5%,耐火砖12%,原煤3%,铁矿石3%,小型电力5%,孤立电力(不整网,自营)25%,生铁3%,其他工业品5%,毛茶25%,精茶15%,晒烟叶38,黑木耳、银耳5%,原木10%,原竹5%,食用猪、牛、羊3%。1984年5月10日起,茶叶从价征收改为定价计税(色种每公斤6.4元,铁观音每公斤10元)。
  1990年底产品税工业产品大部分已经基本改为征收增值税,只有烟酒类、橡胶制品类、电力、执热力类、气体类、成品油类、化工类等和农、林、牧、水产品部分继续征收产品税。
  增值税 安溪县从1984年开征增值税,全面用扣税法,征收的增值税率是,服装14%,药品14%,日用机械14%,日用电器14%,电子产品14%,机器机械、农机具12%,其他机械14%,鞋帽14%,纸、土纸14%,包装纸板18%,儿童玩具12%,蚊香、卫生香14%,药酒23%,机制糖、土制糖23%,糖果、糕点、罐头及其他食品14%,皮革制品、皮毛14%,植物油18%,家俱、泡沫塑料、其他塑料制品14%,其他工业品14%,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12%,非金属矿采选产品12%,水泥16%,水泥制品14%,砖瓦18%,建筑加工石12%,石灰14%,耐火砖、耐火材料及制品18%,工业性作业14%。
  营业税 安溪营业税从建县时开征。历代对商品买卖都有征税。南唐称为市税,按卖价每千钱抽20文(税率2%)。宋代对行者携带货物,征收过.2%,居者买卖货物,征收“住税”3%。元代至元七年(1270)定商税制,规定三十取一,商人必须按月交税,才能进城贸易。明代的商税沿用元代税率,新开征“市肆门摊课”。清代征收贾捐,月交易银满一两者收三分,钱满一千者收30文,至咸丰三年(1853)创立“厘捐”,同治四年(1865)推行全国,同一种产品、产地纳户厘,运输纳行厘,销售纳市厘,见物就征,一物数征。光绪年间(1875—1908),安溪县的厘金税率分2.5%、3.3%、7.5%等档次。
  民国初期,沿用清末厘金税制。至民国19年(1930)全国裁厘后改征营业税。民国20年划为地方税。奢侈业税率3%至4%;特种营业税率2%至20%。民国24年1月按营业总收入额计征、税率3%至8%;营业资本额计征,税率5%、6%、15%、16%。民国31年起,营业税由地方税转为国家税。同年7月2日按营业收入额课税,税率3%,按资本额课税,税率4%。民国35年6月将营业税分为普通营业税和特种营业税两种,普通营业税划归地方,特种营业税归中央统一征收。民国36年按营业收入额课征税率2%,按收益额课征税率6%。
  营业牌照税:民国31年开征。税率2%。开征的税目有,戏馆、舞场、书场、球场、酒馆、饭店、茶馆、迷信品商店、旅馆、浴室、屠宰户、牙行、当铺等,根据各业户的资本额分六级发照。至民国35年由13个行业扩大到25个行业,民国37年征收范围再扩大到45个行业,分两类定额征税,其超过定额按1%和20税率计征。
  1949年8月31日安溪县解放,营业税暂沿用民国营业税制。1949年开征工商业税,至1958年9月并入工商统一税。1984年9月恢复独立税种。营业税安溪县从1984年10月1日起执行对商品零售、邮政、电讯、公共汽车、电影院、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建筑安装、缝纫、刻印、修理修配、设计、制图、录相、其他饮食等按3%税率计征;对加工业加工、租赁、旅社宾馆、招待所、客店、饮食店、保险、银行及信用社的业务收入按5%税率计征;对商品批发,按商品进销差价、对临时经营、代营业务收入的,按收入额依10%税率计征;对铁路、管道运输收入按15%税率计征。1990年9月1日起,营业税增设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的税目,税率为5%。
  所得税 民国25年(1936)7月开征营利事业所得税,对资本额在2000元以上的工商企业及个人,每年所得额在100元(民国32年改为200元)以上者,逐级累进,征收30至200‰所得税。
  民国27年(1938)12月开征非常时期过分所得税,税率10%至50%。民国36年改为过分利得税。民国37年7月开征财产租赁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在3千元以上者,征收10%至80%所得税;对财产租赁所得在5000元以上者,征收10%至50%所得税。民国35年4月开征一时所得税,对行商经营的所得税在2万元至5万元者征收所得税6%,分九级累进计征,至所得额500万元以上征收30%。民国35年4月开征综合所得税,以个人全年各种所得合并计算,超过60元者为课征对象,税率5%至50%。民国37年8月以每次所得金圆券40元者(按销售额扣除90%的成本后的余额),征收10%所得税。
  1949年10月期间,把所得税、营业税合并为工商业税;1958年从工商业税中分离出来,所得税成为独立税种;1980年后,又把原来的综合税种,分解为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私营工商业所得税:1950年起对民主评议户,按21级全额累进征收所得税,最低税率5%,最高税率30%。1953年1月随同所得税征收地方附加15%,合并在所得税率征收,税率21级,最低为5.75,最高为34.5%。1963年5月对个体经济(包括小商贩、个体手工业者、个体运输业者、个体艺医)的所得税,实行十四级超额累进征收,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120元的税率7%,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在1320元以上的税率62%。1986年1月,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改为十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不超过1千元的、税率7%,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者,税率60;全年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按超过部分应纳所得税额,加征10%至40%的所得税。
  集体企业所得税:(1)、供销合作社所得税,县供销社系统1952年成立,免征所得税一年。1953年起缴纳所得税,税率实行21级全额累进税制,最低税率5.75%,最高税率34.5%。1956年起,县供销社附征税率17%,基层供销社附征税率14%。1957年起改按综合计算税率计征,县供销社按全年所得额分五级、税率30%至80%;基层供销社分五级,1—3级同县供销社,四级税率减为65%,五级税率减为70%。1962年起改按39%的比例征收所得税。1984年起,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税率是:分为8个档次,全年所得额最低在1000元以下的10%,最高在200000元以上的55%。(2)、手工业及交通运输业合作组织所得税,1962年前按21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最低一级5.75%,最高一级34.5%,1963年起,改为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税率是:分为8个档次全年所得额最低在300元以下的7%,最高在80000元以上的55%。(3)、合作商店(组)所得税。1956年按21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合作小组不征。1958年起所得税满5千元以上者,按所得额分级加征1—5成。1963年改为9级超额累进办法征收,全年所得额在250元以下,税率7%,至2万元以上税率60%,加成征收改为年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超过部分加征一成,已超过150000元加征四成。1977年取消加成征收的规定。1980年10月起,改按集体手工业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4)、乡镇集体企业所得税,1958年起,对人民公社创办的砖瓦、陶瓷、石灰、石料、小水电、小水泥、小煤窑、竹器、木器、铁器、土纸、抽纱、茶果场、代销、理发、缝纫、饮食等社队企业,照手工业合作组织的21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1963年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1966年改按20%固定比例税率征收,起征点为所得额6百元。1978年改定为2400元。1979年改为3000元,全年所得额未满起征点的不征所得税。1984年改按集体企业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1987年7月1日起,小型乡、镇集体企业帐册不全,一律按所属行业确定带征率,小水电2.5%,水泥、化工2.5,茶叶加工2%,汽车修配2%,水暖器材2%,饮食.5%,商业1%,陶瓷业1%,食品罐头1%,其他1%。
  国营企业所得税:原由税务机关监督上交利润。至1983年起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1984年9月推行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办法,大中型国营企业一律按照55%的固定比例税率,小企业适用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全年所得额最低1000元10%,最高20万元税率55%。一律按55%税率计征有:文教系统的出版企业、建筑安装企业、金融、保险、商业批发企业、贸易中心、贸易货栈、侨汇商店、友谊商店、加油站、食品购销站、物资及供销企业。一律按照八级超额累进税计征有:饮食服务企业、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以及预算外的全民企业和经营单位。
  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民国26年(1937)开征证券所得税,税率5%。民国32年修改规定非政府发行的证券所得税税率10%。
  解放后,证券所得税改称利息所得税,1950年4月开征,税率10%。1951年1月起修改税制,每次5000元以上按5%的比例税率征收,1958年后停止征收。
  调节税 1985年开征调节税,国营企业调节税,由财税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先核定企业的基期利润,扣除按55%计算的所得税和1983年合理留利的余额,求出余额占基期利润的比例,即为征收调节税的税率,没有余额的,不核定调节税率。企业当年利润比例增长部分,减征70%的调节税。物资、供销、金融、保险等企业,调节税不实行减征70%的办法;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1989年开征。工资调节税以企业为纳税义务人,企业当年增发的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70以上部分,按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工资调节税,二级原税率30%,1987年调整为20%;三级原税率调低5%。工资增长总额占核定工资总额的20%以上部分,原税率200%,1987年调整为100%;原27%以上保持200%。1987年开征个人调节税,综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承包、转包、劳务报酬、财产租赁等项收入按月计算),纳税人月综合收入额超过本地区计税基数105元的,就其超基数三倍以上部分(420元以上),依超倍累进税率,按月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累进税率分为20%至60%五个档次。
  奖金税 1985年开征奖金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四个月至五个月标准工资部分税率30,超过五个月至六个月标准工资部分税率100%,超过六个月标准工资部分税率300%。1987年按上述三个档次调低为20%、50%、100%;集体企业奖金税,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的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奖金税,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三个半月基本工资额;自费工资改革的单位,人均不超过二个半月基本工资;部分自费、部分依靠国家拨款进行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人均不超过二个月基本工资;全部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人均不超过一个月基本工资等免税,超过规定免税的限额的,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适用税率征收。科研机构放宽人均不超过四个半月基本工资免征。
  建筑税 1983年开征建筑税。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及国营企事业及城镇集体单位,在国家计划内安排的自筹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建筑投资税率10%,超计划部分30%。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和代征银行抄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列明自筹建设性质者,税率20%。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税率10%。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在城镇或农村自筹建设投资、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县城、县属镇和工矿区的自筹建设投资税率10%。未列入国家计划的楼、堂、馆、所和应当控制的其他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税率30%。1990年底停征。
  三资企业纳税 1985年开征。三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按章缴纳工商统一税。可分别“三资企业”经营项目,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批,给予一定期限内减、免税的优惠。
  “三资企业”所得税: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平等互利的原则,缴纳所得税。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计算所得税的所得额,税率30%,附征10%地方所得税。外国合营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时,按汇出额缴纳10%的所得税。福建省沿海开放城市,另有优惠。
  对贫困乡、镇及老革命根据地的税收 对魁斗、蓬莱、尚卿、西坪、长坑、蓝田、祥华、剑斗、芦田、龙门等10个贫困乡镇,从1985年起给予减免税。(1)对新老企业一律免征所得税五年,未满五年的可续免满五年;(2)对新办企业(包括基层供销社新办的工业企业)除糖、烟、酒、手表和未税毛茶加工精茶外,其他工业品和手工业品,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三年;(3)外地到贫困乡村举办电站、茶场、畜牧场、饲养场和养殖场的收入,一律不征所得税,外地企业到贫困乡村投资,分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五年;(4)对企事业单位免征奖金税二年,贫困县的企事业单位支付引进、聘用技术人员的报酬,以及按当地县政府规定标准,发给在贫困地区的干部津贴,不计入奖金总额,不征奖金税;(5)对自筹资金,建设属于生产性以及教育、卫生、科技等方面的基建投资,免征建筑税三年。1985年至1990年减免税额2193万元,年平均减免税额365.50万元。
  对老革命根据地的税收照顾:(1)老区社员(村民)自养、自宰、自食的生猪,从1985年起,继续延长三年免征屠宰税;(2)老区社员(村民)购买耕牛,凭证明免纳牲畜交易税;(3)老区新办的乡镇企业,除生产糖、烟、酒、手表、精茶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三年;(4)老区的乡镇企业,从1979年起已实行免征所得税,免征未满五年的,可继续免征满五年。
  对残疾人员个体经营的税收照顾:(1)对残疾人员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自1985年起,免征营业税;(2)对残疾人员个人从事商业经营的,如营业额较大,纳税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可由县税务局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83年1月起开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对国营企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地方政府,当年各项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这些单位所管的城镇集体企业,当年交纳所得税、利润超过5千元部分的,均为征集资金对象(但农业税附加、中小学的学什费、国营企业大修理基金、育林基金免征),税率10%,从1983年下半年起税率15%。1984年当年超收部分,可留给地方使用,从1985年起,实行中央和地方分成,地方留用70%,上交中央30%。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1989年开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所有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所有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都缴纳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农牧业税附加、中小学的学什费、勤工俭学收入、高等院校和中专技校学校基金、企业大修理基金、煤矿维简费和油田维护费、育林基金等免征)、调节基金按所列各项目当年收入的10%征集。
  (二)、地方各税
  屠宰税 清末征课的有屠捐、肉捐诸类,随后演变“屠宰牲畜税”。
  民国4年(1915)开征屠宰税。民国17年至21年,全部包征,一定四年不变,年税额银圆8400元。民国21年至23年,年税额降为7200元。民国24年,年税额调整为14400元,这段时间,按猪的头数征收,每头猪征屠宰税2.9元至3.3元。民国25年起,主要集镇由县经征处所属分处自征。民国32年改为定量征税(每头猪60公斤,每头牛125公斤,每头羊12.5公斤),从价依10%税率计征。民国35年福建省核定安溪任务数猪2917头,正税每头猪12000元(法币,以下同),屠宰费200元;正税每头牛18000元,屠宰费400元;保护耕牛基金7200元;正税每头羊270元,屠宰费100元。正税三分之一缴省,余额县、乡各半缴库。民国37年4月牲畜定量改为猪每头75公斤,牛每头150公斤,羊每头15公斤,仍按牲肉市价依10%税率征收。民国38年3月1日起,屠宰税改征银圆,每头定额猪3元,牛4元,羊9角,以粮食抵缴,谷52公斤折银圆6元。
  1949年5月上旬,中共安溪中心县委领导的游击队首次解放安溪县城,成立安溪县人民民主政府,在安溪解放区及游击区征收屠宰税,每头猪征税2元,每头牛征税4元,每头羊征税5角。同年8月31日安溪正式解放,屠宰税暂沿用民国旧税制,按头定额征收(每头猪3元,每头牛4元,每头羊9角),取缔承包陋规。
  1950年12月,政务院颁布《屠宰税暂行条例》,1951年9月改按牲畜宰后实际重量从价依10%的税率计征。对部队、机关团体、学校自养自食的牲肉,免税;农民自养自食的猪肉,限量10公斤免税。1956年宰售牲肉由县食品公司一条鞭经营,按实售金额依10%的税率计征。农村由各食品站代销经营部分,每头猪定量60公斤,每头牛125公斤,羊10公斤,按食品公司统一价格依率计征。1957年2月1日屠宰税改按8%征收。对伤、病、死的牲畜按实售价六折征收。1957年11月,取消农民自食猪肉的免税照顾。1958年8月国营企业向省外调拨的牲畜,在起运时按收购价依5%税率征收一道屠宰税,销地于宰后再按4%的税率交纳一道屠宰税。1959年税率,猪、羊为10%,废牛、马、驴为21%,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及城乡居民屠宰的牲畜,按实际重量和国营牌价,猪、羊税率按8%,废牛、马、驴的税率按18%交纳屠宰税,部队自养自食的牲肉,仍给予免税。1960年8月20日起,屠宰税不分对象,统一在宰后按牲肉销售价,猪、羊8%,废牛13%的税率征收。1962年7月废牛改按8%的税率征收。1965年10月由按实际重量依率计征,改为不分重量,按头定额征收屠宰税(猪2.5元,牛4元,羊5角)。
  1973年税制改革,把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内征收。国营商业收购的猪、牛、羊等牲畜(包括白肉)按总金额依3%税率计征。对集体伙食单位和城乡居民屠宰的牲畜,照旧征收屠宰税。对屠宰病、伤的猪、牛、羊,予以免税。部队自养、自宰、自食的牲肉,免税。1984年1月国营、供销按实售金额依3%税率征收产品税,对农民及集体伙食单位和私营商贩继续征收屠宰税(每头猪4元,每头牛6元,每头羊5角),除对部队免税和老革命根据地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限期免税外,其他都应按规定征收屠宰税。
  车船使用税 明宣德四年(1429)课船不课车,名曰“船料”。以梁头广狭为计算标准,从五尺到三丈六尺,分等定税,又曰“梁头税”。
  民国24年(1935),改称“使用牌照税”。民国31年征收车、船及肩舆三项税。安溪县参议会审议认为,肩舆系苦力,建议缓征,帆船及非机动车很少,暂不征收,只对龙门汽车公司的几辆汽车征收使用牌照税。
  解放后,沿用民国的旧税制征收。1949年冬季征收汽车使用牌照税300元。1950年8月17日福建省政府公布《福建省1950年夏季汽车使用牌照暂行办法》,安溪不是开征地区,当即停征。
  1957年第二季度起,对机动车辆一律开征使用牌照税。1958年1月对非机动车船不分地区一律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安溪县征收的车船税额是:机动载货汽车,每吨年征40元。畜力板车每辆年征3.20元,1959年调整年征4元,1966年后年征2.40元,后又减半征收1.20元。木帆船11至15吨季征2角,义渡免税。1982年2月停征车船使用牌照税。1983年7月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乘人汽车每辆年征10座位以下200元,10座位以上300元;载货汽车每辆年征每净吨40元,摩托车(二轮)每辆年征40元,轻骑每辆车征30元,摩托车(三轮)年征50元。拖拉机按载重每吨年征30元。1986年9月车船使用税按年定额一次征收,乘人汽车每年10座位以下200元,11座以上300元,载货汽车净吨位每吨年征40元,三轮汽车每辆60元。二轮摩托车每辆30元(包括轻骑),三轮摩托车40元。拖拉机按载重每吨30元,营业性的畜力板车每辆18元,人力板车每辆10元,自行车每辆4元,木帆船按载重吨位计征,10吨以下每吨6角,对农民专用于农业生产而兼营其他运输业务的自有车船,矿山、厂场范围内行驶的车船,学校、医院、体育馆自用车船,以及外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均予免税。1990年对重型载重汽车,大型单板车核定吨位十吨(含十吨)以内的,仍按福建省规定税额标准征收车船使用税,超十吨部分减半征收,吊车按同类型载重汽车底盘核定吨位征收车船使用税。
  文化娱乐税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征收戏捐。
  民国初期,开征筵席捐。民国24年(1935)收戏捐、筵席捐合并为“行为取缔税”。民国31年开征娱乐税,按戏场票价征20%,农村按包场价依率征收。
  解放后,1951年1月开征特种消费行为税,1953年1月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原列的电影、戏剧及娱乐项目改称为独立的“文化娱乐税”。税率不变。1956年5月财政部公布《文化娱乐税条例施行细则》,安溪县城属免征地区,只征电影5%,专业性的戏剧按照上级通知免税三年。但对机关、团体、学校、企业、农业社、城镇居民、群众性的业余文化娱乐活动,在农村巡回演出者,以及公社的电影放映队的业务收入,一律免征文化娱乐税。1966年起停征。1984年9月将娱乐业列入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列地方税。
  筵席税 安溪县民国31年4月开征筵席税,按消费额计算,1元至10元征收10%,20元以上的征收20%,由菜馆代扣代交。
  解放后,暂沿用民国旧税制。1951年1月开征筵席税,起征点,筵席3元(旧人民币),冷饮1元,旅馆2元,1952年12月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改称“文化娱乐税”。1953年1月饮食行业改征营业税。
  1982年1月起继续征收筵席税,在菜馆、宾馆、招待所等办酒席,每户每次在5桌以内的,扣除免税3桌,税率20%。10桌以内按40%税率征收。15桌以上按66%税率征收。30桌以内按80%税率征收。31桌以上按100%税率征收。群众在家庭或借用食堂等场所举办的酒席,三桌免税。5桌以内每桌征收10元。10桌以内每桌征收20元。15桌以内每桌征收30元。30桌以内每桌征收50元。30桌以上每桌征收80元。1984年暂停征。1988年10月筵席税起征点为一次筵席交付金额满200元至500元(包括糕点、饮料、香烟、水果)者,从价按15%税率计征。福建省政府颁发筵席税实施细则,将起征点改为500元,按15%税率计征。
  交易税 交易税分为牲畜交易税和集市交易税二项。1950年开征。1973年实行保留税种,停止征收。
  牲畜交易税:1950年对牛、猪、羊开征牲畜交易税。起征点为一头税率5%,按买卖成交价格计征。1954年1月起停征猪、羊的牲畜交易税,只征牛一种税。1978年起停征牲畜交易税。1983年1月执行按牲畜成交金额依5%税率交纳牲畜交易税。
  集市交易税:1961年开征。农民自产的粮油、烟、麻、龙舌兰、水产品、桂元干、竹席、茶叶、原木、原竹、糖类(包括蔗糖)等20多种产品,交易额20元以上者,按10%税率征收集市交易税(另征10%临时营业税)。1961年11月1日起,通过服务部、交易所成交的,可按应纳税额减征20%。1962年6月,对家畜、家禽、肉类、蛋品、干鲜水果、土特产品、水产、牛羊乳、家庭手工品、熟食品等十类产品征收集市交易税,起征点10元,税率一律10%,通过贸易货栈、农民服务部出售,给予30%减税照顾。对生产队和农民社员出售副业生产品,予以减半征收。农民自养、自宰牲畜上市销售,除照征屠宰税外并按销售收入征收集市交易税。商贩购买牲畜屠宰上市销售,按实售价征收屠宰税、集市交易税和临商税。
  城市房地产税 安溪县始于明代,年征7锭3贯390文。清代征铺捐,店屋住宅按租金十抽一,年征288000文。民国初期沿用清制,规定收一个月租金额。民国18年(1929)至23年,年包征337元解省。民国24年财政改制,划为地方收入,改称房铺宅地税,包征数不变。民国25年起由县经征处自征。民国30年5月,凡城镇居民在400户以上者,应照章征收。出租者按租金额征5%,自有房屋按价值征0.5%,民国37年规定城镇居民300户以上者,营业用的房屋,按租金额征20%,自用者按房屋现值征收2%。
  解放后,初期沿用民国旧税制。1949年冬季征收3500元(折新人民币),1950年征收8936元。1951年起停征。1952年6月14日福建省府公布《福建省城市房地产税稽征办法》,安溪县属于不开征地区。房产税1987年开征。依房屋原值,没有原值的按评估现值计算,一次减除25%后的余值,依1.2%的税率计征。出租的,按租金收入依12%的税率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 民国34年起开征地价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起征点为15%至50%,后因地价暴涨,又抽课土地增值税,税率分4级,在原定地价(或估定价),增值一倍以下者课征2%,每超一倍就其超过部分逐级递增20%,最高至80%。
  解放后,土地税综合为城市房地产税。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颁布《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即分为房产税与地产税,安溪县1989年开征,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税额是:县城,一等6角,二等5角,三等4角;建制镇,一等4角,二等3角,三等2角。
  印花税 民国2年实施《印花税法》。民国23年9月重新公布《印花税法》,当年开征。民国35年4月,印花税划为中央与地方分成共享税种,印花税改为比例税率与定额税率二种,商事与产权凭证有金额记载的,按比例税率贴花(发货票、银钱货物收据、借货、抵押契据等千分之三),人事凭证、许可证等无金额记载的,分凭证性质、有效期长短,按定额税率贴花(身份、资格、婚姻、毕业证书贴花50元,储蓄、单据、申请书贴花10元,支取货物、银钱单据贴花20元,营业帐簿每本贴花100无),违者处以20倍至60倍的罚金。全县当年征收税额635016元(法币)。民国37年法币改制,应贴花的所有凭证分为五类,即商事凭证、产权凭证、人事凭证、许可证,其他凭证,定额税率,改按金圆券计算,分为4分、1角、2角、3角、4角、5角、1元、10元八种贴花,比例税率不变。
  1950年开征印花税。安溪县对工商业户按规定的25个税目,依其性质,分别按金额比例(发货票、银钱收据、帐单、债务、资本帐、借贷抵押契据等千分之二)和按件定额(营业所用的簿摺每本折新币贴花5角,典卖财产契据、租赁契据、权利书状每百元贴花3分)应贴花的凭证,所载金额不满1.5元者(电影、戏剧的票券不在此限),一律免贴;按件定额贴花的未满15元者一律贴花2角,违章漏贴,少贴处以所漏税额20倍以下罚金,重犯者处以30倍以下罚金。1953年税制修正,把印花税中的发货票、银钱收据、帐单、汇兑储蓄单据簿摺,寄存契约单据,运送契约单据,提取货物的单据簿摺,货物收据,电影戏剧票券等九个税目并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税及屠宰税内征收,未合并部分,仍按原规定办理。1955年11月,对印花税税率额表进行修订,按比例贴花的税率简化为千分之一、千分之二和万分之二,定额贴花的税率简化为5角和5分两种。1957年7月1日企业改按营业额采用比率征收印花税,国营商业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五,供销社千分之一,新华书店万分之八点七,服务行业万分之五,外贸千分之零点八,手工业合作组织千分之一点二至万分之五点八。1958年国合企业合并后,从5月起一律改营业总额万分之七计征。1958年将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内征收,同年9月起停征印花税。1988年10月1日按新规定的13个税目、税率和税额计征。
  城市维护建设税1985年4月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县城和建制镇地区税率5%,在建制镇以外地区,税率1%计征。
  全县工商、地方各税税额。
  四、培养税源
  税务干部帮助社队发展农副业生产。从50年代起,县税务局主要干部协助西坪税务所,蹲点尧山大队,发动茶农垦复南岩茶园70亩,年产茶3000公斤。长坑税务所,蹲点南洋大队,发动茶农开辟新茶园60亩,年产茶2500公斤。还发动茶农改造老茶园、推广改良品种、合理密植的经验。每年产茶季节,税务干部经常深入茶区协助加工工作;引进良种蔗苗6700公斤,淘汰山蔗老品种,引进一字型长蛇灶技术,取代老式蜘蛛灶,节省燃料40%。引进18台小型压榨机,取代牛拉石轮,提高出糖率2~3%等;城关税务所在仙苑大队蹲点,发动群众围溪造田、种蔗70亩、种柑桔110亩。湖头税务所蹲点福寿大队发动群众围溪造田23亩,圈猪积肥,增养生猪300头,增粮1.5万公斤;蓬莱税务所帮助联盟大队建集体砖瓦厂,年增收1万余元,国家增税3000元。龙涓税务所帮助福昌大队建11条陶瓷窑;县税务局在华地村扶贫,发动群众开山种茶40亩,种柿千余株,无偿支持茶、果苗款1万元。扶持龙涓福黎村资金5000元。
  让税让利,促产增收。茶叶生产在税收优惠照顾51万元直接提取支持全县10个公社发展茶叶铁观音基地(款的来源是,1980年安溪茶厂28万元利润无监交上缴,安溪临时茶叶商店免征所得税23万元)。支持发展种茶3000亩。1985年至1990年全县茶叶课征税价格由收购实价征税,改按固定核定价格课征。五年减征每市斤税款0.30元,全县六年计减征2012.26万元,以达到促产增收。1990年茶叶税款入库1255.6万元,比1985年茶叶税款入库582.7万元增长115.49%;安溪县新办糖厂,1982年至1989年减免税款493.93万元,1989年还清贷款10.45万元,还再交纳税款52.2万元,比1981年同期增长108.93;扶持贫困乡镇企业生产,1985年至1990年减免税款2193万元,增加产值1.25亿元;1987年至1990年先后发放小贷资金14万元,支持安溪县木器厂、安溪县皮革厂等6户地方国营和县办集体企业解决部分资金不足。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安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4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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