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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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2983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管理
分类号: F810
页数: 3
页码: 527-529
摘要: 本文记述了明代、清代的财政管理机构主要由主簿、主管和库书组成,他们负责记账和出纳工作。民国时期开始设立财政委员会、会计室等机构,并逐渐建立了财政预决算制度。解放后,财政管理体制有了较大的变革,实行了财政统收统支的体制,并逐步划分了县一级和乡镇一级财政收支。预决算管理也得到加强,财政收支进行了定期结算和编制决算草案。此外,财政监督也得到加强,设立了审计员和财政监督员,并建立了监察机构进行财经纪律检查。在社会集团购买力方面,安溪县采取了计划管理、限额控制、凭证购买、定点供应等措施来控制购买力。
关键词: 安溪县 财税 财政 管理

内容

一、机构
  明、清代的财政机构,由主簿分掌,设置主管、库书,即记帐兼出纳。
  民国初期至民国22年(1933)基本沿用清代的办法,当时财政人员设在秘书室。民国22年成立安溪县地方款产管理委员会,次年县政府将县地方款产管理委员会更名为县财务委员会。民国29年成立会计室。县政府第二科从民国24年起分管财政收支。民国29年从第二科业务划出,成立县财政科、延续至民国38年。
  解放后,1949年9月县人民政府设置财粮科,配备干部12名。同年11月县财粮科分设县财政科、粮食科。县财政科干部5名。1958年县税务局并入,县财政科更名为县财政局。1959年8月财政、税务局分开办公。1960年11月县税务局又并入县财政局,1961年县财政、税务局又分开办公。1963年9月又恢复县财政科,至1968年9月安溪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县财政科归属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处)。1969年7月县财政科、县税务局、县工商局与县银行合并为县财政局。1972年11月财政、税务、工商局与银行分开办公。1974年1月恢复县财政局建制。至1990年县财政局,下设置人秘、工交、预算、事业、商财、农财、农税、外经、综合、固定资产、监察11个股和会计师事务所,配备干部36人。设立城厢、凤城、蓬莱、湖头、感德、长坑、西坪、龙涓、官桥、龙门、虎邱、芦田、祥华、剑斗、尚卿、魁斗、金谷、参内、蓝田、丰田、白濑、湖上、桃舟、大坪24个乡(镇)财政所,现有干部、职工92人,兼职干部24人(属于乡、镇人民政府的建制)。
  二、体制
  财政管理体制。民国22年(1933)以前,县政府的收入,仅满足自身的行政经费,无财政的常设机构,没有预决算制度。民国22年以后,财政业务设在秘书室,开始办理财政预决算。民国23年财务委员会成立后,编制县政府本身的预决算,同时审查乡镇的决算。所有财政支出,无全部纳入预决算的轨道,特别是什税什捐的收入。
  解放后,1950年至1952年实行财政统收统支,预算收入全部上交省财政。预算支出由省财政拨付。1953年至1957年建立县一级财政,按照行政机构和企事业隶属关系(包括乡、镇财政),划分收支范围,每年由省财政核定支出指标。经核定县级财政支出首先用固定收入和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抵补,不足的差额,由省财政调剂收入弥补。分成比例一年一定,年终结余可转作下年度安排使用,不再上缴。1958年财政实行“收入分成,以收定支”的管理体制。1959年至1961年,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总额分成,超额提奖,一年一定”的管理体制。1962年至1969年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比例包干,一年一定”的管理体制。1970年收入全部上缴,支出由省下拨,收支脱钩。
  1971年至1973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一年一定”的管理体制,县财政收支总额均由省核定,确定上缴或补助数额。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超收或结余,由县支配使用,短收或超支由县自求平衡。
  1974年至1976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的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管理体制,安溪县的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为3%,超收分成比例为20%。1957年至1976年均短收。
  1977年至1979年实行“收支挂钩,超收分成”的管理体制,由省、地核定固定体制分成数和参与总额分成的收入任务数,确定超收分成比例(均为60%)。
  1980年至1981年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管理体制。1981年至1984年实行“计划收支,核定基数,递增缴补,分级包干”的管理体制。由省核定固定递增补助款和计算工商税收上缴分成比例为50%。
  1985年至1990年实行“划分收支,定额缴补,增收分成,分级包干”的管理体制,固定分成税收上交分成比例,竹林产品税为70%,竹木特产税为50%,城市维护建设税为15%0,奖金税为50%,耕地占用税为54%。
  1989年在官桥镇、长坑乡试点后,全面试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定额缴补,增收分成,短收不补,分类包干,自求平衡”的乡镇一级财政管理体制。是年乡镇各项收入2526.5万元,比基数超额447.1万元,乡镇分成收入281.5万元,即增强了乡镇的财力。1990年实行按税种划分县、乡镇两级财政收入的办法,县掌握大宗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其余工商各税不分性质全部划归乡镇财政收入。是年各乡镇超额完成县下达的财政收入任务,全县增收390.1万元,乡镇分成80.7万元。
  三、预决算管理
  民国23年(1934)县财务委员会,开始为县府编造预算,并审查乡、镇的决算。预决算送督军署审批,后改送省府秘书处审计室审批。民国33年改送省审计处审批。一年的财政收支分经常与临时二门,经常门是全年的数字,临时门是经常门不足时的追加数,也叫追加预算。仍需报省会计处批准。在执行预算中,如有项目偏多偏少,无全部纳入预决算,特别是什捐,多数项目通过县参议会审查后执行。
  解放后,实行财政统收统支的体制,县财政是报帐单位。1953年建立县一级财政,开始实行县财政收支的预决算制度。在编制财政收支预算,坚持收入打足打实,支出打紧打足,收支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每年初,根据省、市(地)下达的收入任务数和支出控制数等预算指标,结合本县实际情况,采取自上而下下达指标,由下而上的编造预算,县级财政收支预算(草案)编成后,经县人民政府审查,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再分别核定县所属预算单位的年度预算,并组织预算执行。由于客观情况变化,对原预算进行必要的调整,给予追加、追减。每年年终,按时进行上下级财政收入结算,编制收支决算草案,编写决算说明书,经县人民政府审查,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四、财政监督
  1950年至1953年县财政科配备审计员,对各单位预算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和经济状况进行审查。1965年以来,在财政部门设立兼职的财政监督员。在日常工作中,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依据财政政策、法令、制度和计划,对企业、行政、事业等预算单位的财政收支和经济活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财务检查和监督。1990年建立监察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对各项周转金实行“两公开一监督”等廉政制度,增强工作透明度,是年对全县108个行政、企事业单位开展财经纪律检查,自查违纪金额10.4万元,应补交入库8.2万元,并在全面自查基础上,对41个单位重点抽查,查出违纪金额54.6万元,补交入库32.8万元。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安溪县从1978年起,采取计划管理,限额控制,凭证购买,定点供应。专用发票和某些商品实行专项审批,银行监督等办法,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1978年专项控制商品有小汽车、沙发、电子计算机(器)、家具等32种,后经几次修订,至1987年有小汽车、摩托车、地毯、沙发、沙发床、空气调节器、大录相机、录音机和多用机(录相机)、照相机和放大机、大型或高级乐器、彩电、电冰箱、洗衣机、家具、呢绒及其制品、纯毛毯、各种电取暖器、煮水设备、复印机等19种商品。1978年后几个年度对社会集团购买力实际执行占省(市)控办下达全年指标数的比重:1978年为97.56%,1980年为96.15%,1982年为91.88%,1985年为97.91%.1987年为94.19%,1990年为99%。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安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4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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