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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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2981
颗粒名称: 第一节 财政收入
分类号: F810.41
页数: 4
页码: 519-522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安溪县在1949年至1990年期间的财政收入情况。其中,税收收入是主要来源,包括农业税类和工商税类。农业税类包括农业税、特产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而工商税类则包括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统一税、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等。此外,企业收入也是财政收入的一部分,但受政策和管理影响,企业收入有盈有亏。其他收入主要包括规费收入、公产收入、罚没款收入等。预算外收入则是除了预算内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
关键词: 安溪县 财税 财政 财政收入

内容

明、清代的财政收入,基本是田赋、丁役、粮米、厘金、盐税等。明代,从洪武元年(1368)至隆庆六年(1572)的田赋,依赋役黄册所载之田,按亩征税,夏征钞,秋征米。景泰年间(1450—1456)年征赋银209锭506文,赋米6584石2斗5升。清代,田赋征收沿用明制,并有改革。康熙十二年(1673)征丁役银1224两,食盐纳钞111两,赋银11273两2钱2分,赋米10045石1斗2升。乾隆二十一年(1756)征银11341两5钱6分,赋米1830石6斗2升。光绪八年至宣统三年(1882—1911)赋役征银10791两,粮谷25593石,养廉银800两。
  民国初期,田赋征收沿用清制。民国20年(1931)征收地、丁、屯粮税额23099元(法币)。民国24年至37年全县财政收入金额66016316.17万元,其中,田赋附加及地方税收入5489847.38万元,占财政收入的90.11%;其他收入6495379.37万元,占财政收入的9.84%;上级拨补31089.42万元,占财政收入的0.05%。民国27年至38年有杂捐80多种,名目繁多,大部分无列入决算。
  解放后,税收是县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是: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为92.17%;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为88.45%;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为97.82%;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为92.66%;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为109.45%;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为100.53%;第七个五年计划时期为101.27%。
  1949年至1990年全县财政收入累计金额33914.86万元。财政收入占全县工农业生产总产值的部分年份比重:1950年为5.75%;1962年为14.13%;1970年为9.56%;1980年为6.02%;1990年为6.34%。此外,1953年至1990年按国家财政、财务制度规定,不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收入,由县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收入累计2874万元,相当于同时期财政收入的8.47%,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
  一、税收收入
  农业税类,包括农业税、特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1949年10月至1990年农业税类累计收入5194.84万元,占同时期的财政收入的17.70%,占税收收入的18.22%。
  工商税类经过几次的税制变革,税种常有增减与变动,至1990年的工商税收类有: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统一税、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调节税、奖金税、建筑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建税、交易税、筵席税、印花税等,以及税收税款滞纳金、补税罚款收入等。
  1949年10月至1990年12月工商税收累计收入27663.61万元,占财政收入的81.57%,占税收收入的82.15%。
  二、企业收入
  安溪县企业收入是从1951年开始的,至1960年后企业收入逐年增加,但由于受“左”的错误影响,忽视了客观的经济规律,企业收入出现下降,1961年财政净收入中企业收入负35.82万元。1962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企业收入呈现回升的势头,连续六年企业增加财政收入。“文化大革命”期间,一些工厂曾一度停工、停产,加上企业管理混乱,致使企业发生亏损。
  1980年企业财务改革、推行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盈亏包干的办法。1983年6月试行第一步“利改税”,盈利企业收入以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承包费(或利润)的形式上交财政。1984年10月进行第二步“利改税”,38户企业实行利改税,盈利企业34户,占利改税单位的87.47%。实现利润总额346万元,交纳所得税占50.86%,交调节税(承包费)占16.47%,企业留利占32.67%,使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国营工业企业税后留利占实现利润的比重:1978年为4.29%,1980年为14.50%,1983年为28.05%,1987年为27%,企业按比例留利,增强了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
  1985年至1990年连续六年财政净收入中企业收入负927.97万元。1987年企业收入176.4万元,扣除甘蔗综合价补贴154.3万元,粮食企业亏损补贴212.7万元,盈亏相抵后,企业净收入负190.6万元。
  1951年至1990年,企业收入盈亏相抵净负598.91万元。
  三、其他收入
  1949年至1990年42年其他收入846.22万元,占县财政收入的2.49%。其他收入主要有规费收入、公产收入、罚没款收入、基本建设其他收入、追回赔款、赃款、赃物收入,以及其他杂项收入等。
  四、预算外收入
  1949年至1952年,预算外资金项目少,数量也少,没有单独核算。1953年起预算外资金项目增加了,县财政收入开始建立预算外资金收入的项目,主要是农业税附加收入、小学学杂费收入、公房租金收入、公用事业附加其他收入,其他工商税收附加收入,县办小水电留成收入、企业折旧基金收入、其他杂项收入等,1953年至1990年预算外资金累计收入2874万元,相当于同时期财政收入的8.47%。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安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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