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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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2980
颗粒名称: 第一章 财政
分类号: F81
页数: 11
页码: 519-529
摘要: 本文记述了明清时期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田赋、丁役、粮米、厘金、盐税等。民国时期税收成为主要收入来源,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逐渐增加。解放后,税收仍然是主要收入来源。财政支出方面,明清时期大部分用于官兵薪饷和祭祀等费用,民国时期以政党自治经费和公安保卫警察经费为主,解放后主要包括经济建设支出、社会文教科学卫生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和其他支出。预算外支出也逐渐成为财政支出的一部分。
关键词: 安溪县 财税 财政

内容

第一节 财政收入
  明、清代的财政收入,基本是田赋、丁役、粮米、厘金、盐税等。明代,从洪武元年(1368)至隆庆六年(1572)的田赋,依赋役黄册所载之田,按亩征税,夏征钞,秋征米。景泰年间(1450—1456)年征赋银209锭506文,赋米6584石2斗5升。清代,田赋征收沿用明制,并有改革。康熙十二年(1673)征丁役银1224两,食盐纳钞111两,赋银11273两2钱2分,赋米10045石1斗2升。乾隆二十一年(1756)征银11341两5钱6分,赋米1830石6斗2升。光绪八年至宣统三年(1882—1911)赋役征银10791两,粮谷25593石,养廉银800两。
  民国初期,田赋征收沿用清制。民国20年(1931)征收地、丁、屯粮税额23099元(法币)。民国24年至37年全县财政收入金额66016316.17万元,其中,田赋附加及地方税收入5489847.38万元,占财政收入的90.11%;其他收入6495379.37万元,占财政收入的9.84%;上级拨补31089.42万元,占财政收入的0.05%。民国27年至38年有杂捐80多种,名目繁多,大部分无列入决算。
  解放后,税收是县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是: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为92.17%;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为88.45%;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为97.82%;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为92.66%;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为109.45%;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为100.53%;第七个五年计划时期为101.27%。
  1949年至1990年全县财政收入累计金额33914.86万元。财政收入占全县工农业生产总产值的部分年份比重:1950年为5.75%;1962年为14.13%;1970年为9.56%;1980年为6.02%;1990年为6.34%。此外,1953年至1990年按国家财政、财务制度规定,不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收入,由县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收入累计2874万元,相当于同时期财政收入的8.47%,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
  一、税收收入
  农业税类,包括农业税、特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1949年10月至1990年农业税类累计收入5194.84万元,占同时期的财政收入的17.70%,占税收收入的18.22%。
  工商税类经过几次的税制变革,税种常有增减与变动,至1990年的工商税收类有: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统一税、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调节税、奖金税、建筑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建税、交易税、筵席税、印花税等,以及税收税款滞纳金、补税罚款收入等。
  1949年10月至1990年12月工商税收累计收入27663.61万元,占财政收入的81.57%,占税收收入的82.15%。
  二、企业收入
  安溪县企业收入是从1951年开始的,至1960年后企业收入逐年增加,但由于受“左”的错误影响,忽视了客观的经济规律,企业收入出现下降,1961年财政净收入中企业收入负35.82万元。1962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企业收入呈现回升的势头,连续六年企业增加财政收入。“文化大革命”期间,一些工厂曾一度停工、停产,加上企业管理混乱,致使企业发生亏损。
  1980年企业财务改革、推行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盈亏包干的办法。1983年6月试行第一步“利改税”,盈利企业收入以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承包费(或利润)的形式上交财政。1984年10月进行第二步“利改税”,38户企业实行利改税,盈利企业34户,占利改税单位的87.47%。实现利润总额346万元,交纳所得税占50.86%,交调节税(承包费)占16.47%,企业留利占32.67%,使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国营工业企业税后留利占实现利润的比重:1978年为4.29%,1980年为14.50%,1983年为28.05%,1987年为27%,企业按比例留利,增强了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
  1985年至1990年连续六年财政净收入中企业收入负927.97万元。1987年企业收入176.4万元,扣除甘蔗综合价补贴154.3万元,粮食企业亏损补贴212.7万元,盈亏相抵后,企业净收入负190.6万元。
  1951年至1990年,企业收入盈亏相抵净负598.91万元。
  三、其他收入
  1949年至1990年42年其他收入846.22万元,占县财政收入的2.49%。其他收入主要有规费收入、公产收入、罚没款收入、基本建设其他收入、追回赔款、赃款、赃物收入,以及其他杂项收入等。
  四、预算外收入
  1949年至1952年,预算外资金项目少,数量也少,没有单独核算。1953年起预算外资金项目增加了,县财政收入开始建立预算外资金收入的项目,主要是农业税附加收入、小学学杂费收入、公房租金收入、公用事业附加其他收入,其他工商税收附加收入,县办小水电留成收入、企业折旧基金收入、其他杂项收入等,1953年至1990年预算外资金累计收入2874万元,相当于同时期财政收入的8.47%。
  第二节 财政支出
  明、清代的财政支出,大部分用于官兵薪饷,以及祠庙祭祀,极小部分用于科举等费用。
  民国初期至民国23年(1934)的财政支出失考。民国24年至37年全县财政支出累计63354992.44万元(法币),其中,政党自治经费30467919.33万元,占财政支出的48.09%;公安、保卫警察经费10911796.02万元,占财政支出的17.22%;文教卫生经费10201085.31万元,占财政支出的16.10%;经济建设经费1873102.36万元,占财政支出的2.96%;其他付出经费9901089.42万元,占财政支出的15.63%。
  解放后,财政支出的主要项目,除支出外,分为经济建设费、社会文教科学卫生费、行政管理费及其他支出等四大类。1949年10月至1990年12月全县财政支出44898.06万元,其中,经济建设支出9279.63万元,占财政支出的20.66;社会文教科学卫生支出23440.74万元,占财政支出的52.20%;行政管理支出7806.04万元,占财政支出的17.39%;其他支出4351.66万元,占财政支出的9.69%,入不敷出10985.64万元,依靠上级补助,使财政收支基本平衡。1953年至1990年预算外资金支出累计2855.02万元,相当于同时期财政支出的6.36%。
  一、经济建设支出
  民国时期的经济建设支出主要有:监理费、水利踏勘费、苗圃经费、度量衡经费、交通设备费、以及建设科的业务费用。民国24年至37年(1935—1948)经济建设支出1873102.36万元(法币),占财政支出的2.96%,居财政支出末位。
  民国10年(1921)向侨胞捐募资金30万元修建澳江磐石桥1座。民国20年修建龙赤、溪北、安湖、诗魁、蓬苑、官西等公路,向全县征派民工开土、石方;并分段、分乡征派捐饷筑涵洞。民国26年县府付给公路工程监理费2209.42元,水利踏勘费130.50元,苗圃经费477.60元,度量衡经费828元,通讯设备费2066.19元。民国30年县府付给农场经费2286.50元。民国31年10月省农林公司在剑斗办农具厂,县拨给资金30万元。
  解放后,经济建设从1950年开始投入,用于农业、工业、交通、商业等国民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的生产性支出,至1990年累计9279.63万元,占财政支出的20.66%,其中,支援农业生产支出5791.79万元,占经济建设费中的62.41%。
  1953年建三个公私合营企业:印刷厂、电灯厂、炼铁厂。1956年再建酒厂、电冶厂两个公私合营企业。嗣后,相继创办茶厂、农械厂、瓷厂、食品厂、铁厂、水泥厂、煤矿、造纸厂、耐火砖厂、化肥厂、化工机械厂、制药厂、皮革厂、纸箱厂、糖厂等。1987年由泉州市管辖的湖头水泥厂下放县管辖,至1990年,全县有20个厂矿,职工5866人,固定资产(原值)9962.3万元,专用基金1249.5万元,自有资金438.7万元,工业总产值9773.2万元,利润447.4万元,其中上交县财政103.9万元。
  二、社会文教科学卫生支出
  明、清代的教育费主要用于儒学的门子、仓书、库书、学书等薪银,季考生员茶饼试卷尝纸费,县学岁贡生往京盘缠经费等。
  民国24年(1935)至37年的文教卫生支出10201085.31万元(法币),占财政支出的16.10%。公立学校的经费,采取学校向有关地域摊派教育捐,至民国27年,教育费逐步转入财政统收统支纳入预算的轨道。民国35年至37年县府向永安师范学校、福州体育师范学校、龙溪师范学校、省立师专学校拨给安溪籍的学生往闽台城市参观旅游费840万元。民国32年至37年拨给县卫生院防疫经费12.13万元,卫生教育经费1万元,改善环境卫生经费2.14万元,购置药品机械经费0.46万元,器械及病床等运费18000万元。
  解放后,社会文教科学卫生费,主要用于教育事业费、文化事业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卫生事业费,还有科学、体育、广播电视、计划生育、地震、文物、公费医疗、中医事业费等。1949年至1990年累计支出23440.74万元,占财政支出的52.20%。教育事业费从1950年至1987年累计支出9884.24万元,占财政支出的32.81%,其中1950年支出9.07万元,1987年支出1219.60万元。1990年支出1909万元。卫生事业费从1950年至1987年累计支出1872.87万元,占财政支出的6.22%,其中1950年支出740元,1987年支出144.8万元。1990年支出232.6万元。
  三、行政管理支出
  明、清代的行政管理经费有渡夫、库子、轿伞、扇夫等官员的薪俸。有心红纸、油迹等费用,有春秋二祭、祠庙敬神的费用。军事费大部分是直堂棣兵、市舶提举司直堂弓兵、民壮、马夫、灯夫、禁卒、武举等俸银,霜降祭旗红酒并尝兵银的费用。
  民国时期的行政经费包括政党自治经费和公安保卫警察经费,有史料可查的,民国24年至37年的行政管理经费累计支出41379715.35万元(法币),占财政支出的65.31%0,居财政支出的首位。军事经费开支目的不单纯为剿民军、土匪,也同时“剿共”,特别是抗战胜利后大部分用在“剿共”活动中特务、搜查、情报经费,以及“逮共”奖金等。
  解放后,行政管理经费主要是行政、公安、司法、检察支出,以及行政、公安、司法、检察等机关的离退休人员的费用。1949年至1990年行政管理费累计支出7806.04万元,占财政支出的17.39%,居财政支出的第三位。行政管理费是逐步增支的,1950年支出17.33万元,1987年支出536.6万元,1990年支出1022.50万元。行政管理费支出,大部分是行政支出,包括各级干部个人经费和公用经费两个部份。
  四、其他支出
  民国时期的其他支出包括增加抚恤及救济支出、公务人员退休及抚恤支出、补助及协助支出、造产支出、路灯费、什支等,民国24年至37年累计支出9901089.42万元(法币),占财政支出的15.63%。
  解放后,其他支出包括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民兵事业费、兵役征集费、人民防空费、支前费、地方外事及其他等项,从1985年起,价差补贴不再从收入中退库,而是增列其他支出,1985年至1987年价差补贴582.58万元,包括粮油加价款、粮油价差补贴、城镇居民的肉食价差补贴、平抑市价肉食价差补贴,民用煤销售价差补贴,均统计在其他支出项内。1950年至1990年其他支出累计4351.66万元,占财政支出的9.69%。
  五、预算外支出
  1953年起建立县一级财政,预算外支出是财政支出的组成部份,包括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大修理、简易建筑、福利、奖励、养路、城市维护、科技等费用支出,增补流动资金支出、事业支出、行政支出、上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其他支出等项,1953年至1990年预算外支出累计2855.02万元,占财政支出的6.36%。
  第三节 管理
  一、机构
  明、清代的财政机构,由主簿分掌,设置主管、库书,即记帐兼出纳。
  民国初期至民国22年(1933)基本沿用清代的办法,当时财政人员设在秘书室。民国22年成立安溪县地方款产管理委员会,次年县政府将县地方款产管理委员会更名为县财务委员会。民国29年成立会计室。县政府第二科从民国24年起分管财政收支。民国29年从第二科业务划出,成立县财政科、延续至民国38年。
  解放后,1949年9月县人民政府设置财粮科,配备干部12名。同年11月县财粮科分设县财政科、粮食科。县财政科干部5名。1958年县税务局并入,县财政科更名为县财政局。1959年8月财政、税务局分开办公。1960年11月县税务局又并入县财政局,1961年县财政、税务局又分开办公。1963年9月又恢复县财政科,至1968年9月安溪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县财政科归属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处)。1969年7月县财政科、县税务局、县工商局与县银行合并为县财政局。1972年11月财政、税务、工商局与银行分开办公。1974年1月恢复县财政局建制。至1990年县财政局,下设置人秘、工交、预算、事业、商财、农财、农税、外经、综合、固定资产、监察11个股和会计师事务所,配备干部36人。设立城厢、凤城、蓬莱、湖头、感德、长坑、西坪、龙涓、官桥、龙门、虎邱、芦田、祥华、剑斗、尚卿、魁斗、金谷、参内、蓝田、丰田、白濑、湖上、桃舟、大坪24个乡(镇)财政所,现有干部、职工92人,兼职干部24人(属于乡、镇人民政府的建制)。
  二、体制
  财政管理体制。民国22年(1933)以前,县政府的收入,仅满足自身的行政经费,无财政的常设机构,没有预决算制度。民国22年以后,财政业务设在秘书室,开始办理财政预决算。民国23年财务委员会成立后,编制县政府本身的预决算,同时审查乡镇的决算。所有财政支出,无全部纳入预决算的轨道,特别是什税什捐的收入。
  解放后,1950年至1952年实行财政统收统支,预算收入全部上交省财政。预算支出由省财政拨付。1953年至1957年建立县一级财政,按照行政机构和企事业隶属关系(包括乡、镇财政),划分收支范围,每年由省财政核定支出指标。经核定县级财政支出首先用固定收入和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抵补,不足的差额,由省财政调剂收入弥补。分成比例一年一定,年终结余可转作下年度安排使用,不再上缴。1958年财政实行“收入分成,以收定支”的管理体制。1959年至1961年,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总额分成,超额提奖,一年一定”的管理体制。1962年至1969年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比例包干,一年一定”的管理体制。1970年收入全部上缴,支出由省下拨,收支脱钩。
  1971年至1973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一年一定”的管理体制,县财政收支总额均由省核定,确定上缴或补助数额。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超收或结余,由县支配使用,短收或超支由县自求平衡。
  1974年至1976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的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管理体制,安溪县的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为3%,超收分成比例为20%。1957年至1976年均短收。
  1977年至1979年实行“收支挂钩,超收分成”的管理体制,由省、地核定固定体制分成数和参与总额分成的收入任务数,确定超收分成比例(均为60%)。
  1980年至1981年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管理体制。1981年至1984年实行“计划收支,核定基数,递增缴补,分级包干”的管理体制。由省核定固定递增补助款和计算工商税收上缴分成比例为50%。
  1985年至1990年实行“划分收支,定额缴补,增收分成,分级包干”的管理体制,固定分成税收上交分成比例,竹林产品税为70%,竹木特产税为50%,城市维护建设税为15%0,奖金税为50%,耕地占用税为54%。
  1989年在官桥镇、长坑乡试点后,全面试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定额缴补,增收分成,短收不补,分类包干,自求平衡”的乡镇一级财政管理体制。是年乡镇各项收入2526.5万元,比基数超额447.1万元,乡镇分成收入281.5万元,即增强了乡镇的财力。1990年实行按税种划分县、乡镇两级财政收入的办法,县掌握大宗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其余工商各税不分性质全部划归乡镇财政收入。是年各乡镇超额完成县下达的财政收入任务,全县增收390.1万元,乡镇分成80.7万元。
  三、预决算管理
  民国23年(1934)县财务委员会,开始为县府编造预算,并审查乡、镇的决算。预决算送督军署审批,后改送省府秘书处审计室审批。民国33年改送省审计处审批。一年的财政收支分经常与临时二门,经常门是全年的数字,临时门是经常门不足时的追加数,也叫追加预算。仍需报省会计处批准。在执行预算中,如有项目偏多偏少,无全部纳入预决算,特别是什捐,多数项目通过县参议会审查后执行。
  解放后,实行财政统收统支的体制,县财政是报帐单位。1953年建立县一级财政,开始实行县财政收支的预决算制度。在编制财政收支预算,坚持收入打足打实,支出打紧打足,收支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每年初,根据省、市(地)下达的收入任务数和支出控制数等预算指标,结合本县实际情况,采取自上而下下达指标,由下而上的编造预算,县级财政收支预算(草案)编成后,经县人民政府审查,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再分别核定县所属预算单位的年度预算,并组织预算执行。由于客观情况变化,对原预算进行必要的调整,给予追加、追减。每年年终,按时进行上下级财政收入结算,编制收支决算草案,编写决算说明书,经县人民政府审查,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四、财政监督
  1950年至1953年县财政科配备审计员,对各单位预算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和经济状况进行审查。1965年以来,在财政部门设立兼职的财政监督员。在日常工作中,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依据财政政策、法令、制度和计划,对企业、行政、事业等预算单位的财政收支和经济活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财务检查和监督。1990年建立监察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对各项周转金实行“两公开一监督”等廉政制度,增强工作透明度,是年对全县108个行政、企事业单位开展财经纪律检查,自查违纪金额10.4万元,应补交入库8.2万元,并在全面自查基础上,对41个单位重点抽查,查出违纪金额54.6万元,补交入库32.8万元。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安溪县从1978年起,采取计划管理,限额控制,凭证购买,定点供应。专用发票和某些商品实行专项审批,银行监督等办法,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1978年专项控制商品有小汽车、沙发、电子计算机(器)、家具等32种,后经几次修订,至1987年有小汽车、摩托车、地毯、沙发、沙发床、空气调节器、大录相机、录音机和多用机(录相机)、照相机和放大机、大型或高级乐器、彩电、电冰箱、洗衣机、家具、呢绒及其制品、纯毛毯、各种电取暖器、煮水设备、复印机等19种商品。1978年后几个年度对社会集团购买力实际执行占省(市)控办下达全年指标数的比重:1978年为97.56%,1980年为96.15%,1982年为91.88%,1985年为97.91%.1987年为94.19%,1990年为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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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志

《安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4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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