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七 经济部门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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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2947
颗粒名称: 卷十七 经济部门管理
分类号: F264
页数: 41
页码: 477-517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安溪县经济部门管理的情况,介绍了计划管理,物资管理,物价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计量管理和审计的内容.
关键词: 安溪县 经济部门管理

内容

1949年以前,安溪经济发展缓慢,经济管理亦薄弱。
  安溪人民政府成立后,执行的是我国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经济制度。为执行计划经济体制,先后建立计划、信贷、价格、税收、工资等经济杠杆综合管理机构,以及农、工、商、林、牧、渔、茶叶等专业管理部门,对社会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进行组织、指挥、监督、调节,推动经济发展。
  由于经济管理范围较广,涉及面宽,有关专业管理大部分在各专业志中反映,本志仅记述计划、物资、工商行政、物价、计量、审计等管理。
  第一章 计划管理
  第一节 管理机构
  民国及其以前,国家对国民经济活动没有实行计划管理。
  1953年4月成立县统计科。1954年9月,县统计科改为计划统计科。
  1956年10月,撤销计划统计科,分别成立县计划委员会和统计科,统计科隶属县计划委员会。
  1960年4月,县计委设立农业、工商、综合、基建、物资供应五个股(处)。1962年8月,撤销计委物资供应处。
  1962年12月,从计委析出成立统计局。
  1963年8月,县计委实行委员制,委员由县长、商业、供销、手工业、教育、财政、财贸、人委办公室部门领导和计委正副主任组成。
  1968年9月,成立县革命委员会,县人民委员会被取代。原计委消失。10月成立计划劳动组,隶属县生产领导指挥组,负责国民经济计划、统计和劳动调配。
  1969年3月,计划劳动组消失,业务归并县生产指挥组。
  1970年8月,生产指挥组改为生产指挥处。
  1972年10月,生产指挥处增设计统局。
  1973年3月,计统局改为县计划委员会。
  1977年3月,从县计委析出成立劳动局。
  1979年1月,从计委析出统计局。
  1982年8月,从计委析出物价委员会。
  1984年11月,成立福建省安溪县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人员由计委内部调剂)。不久,划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管辖。
  1984年12月,成立对外经济联络办公室,隶属县计委。
  1985年2月,计委设立人秘、计划、基建物资股。
  1986年12月,成立安溪县计委电子计算站。人员仍由计委内部调剂。
  第二节 管理体制
  1950—1952年,县政府办公室配备1名统计员,负责全县工农业、文教卫生、商业财贸的统计,增产节约计划和建设计划由县建设科安排,没有分解到各区、乡。
  1953—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刚起步的时候,安溪工业尚停留在农副产品初级加工和手工业生产阶段,集体工业和私营工业占绝对优势,工业产值仅占工农业产值的5%0;农业生产资料不足,农民自给自足的封闭经济没有多大改变。一些经济计划指标是由省、地自上而下下达,县仅执行而已。国营经济由国家按系统实行条条管理。其他经济成分计划由县根据典型调查进行推算,作估算性计划。为协调农业内部比例关系,在计划指导下发挥地区优势,1955年3月,在县人委直接组织下,试编《1953—1957年主要农作物五年生产计划》、《1954—1957年稻谷扩大生产计划》、《供销社1955—1957年社务发展计划》,进行计划管理尝试。
  1956年,农村经济结构发生根本变化,县计划管理体制也作了较大变动。1956年9月,完成编制1957年年度计划,向专署、省计委逐级报送。计划内容有农业、林业、工业、手工业、商业、社会购买力、教育事业、卫生事业、邮电、农田水利、水产等11种生产发展计划。农业计划中包括主要农产品征购、农作物生产、牲畜家禽、茶叶、果品、多年生经济作物、耕地、主要副产品、农民兼营的手工业品、农业生产组织发展等计划。
  1958年开始,县计委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计划管理体制的规定》,对安溪县工农业生产指标进行调整;对建设项目规模、投资实施统筹安排;对物资实行调剂,自行支配自有资金。1958—1960年期间,安溪由于急于求成,对形势估计过高,计划的编制不切合实际,出现高指标、高积累、高速度倾向,基本建设到处开花,加上管理方式的行政命令,导致浮夸风愈刮愈烈,统计数字虚肿失实,如出现亩产吨粮、5吨薯、3.1吨茶等浮夸数字。1961年起,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调整方针,计划的编制从以重工业生产和基本建设为中心转向以农业和市场为中心来安排计划。计划管理体制实行“条”“块”结合的“双轨”制,注意发挥地方计划综合平衡。有关物资业务归计委分配和管理。1962年,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计划工作的集中统一,强调全国一盘棋,不搞计划层层加码,严格执行国家计划,不准用国家计划内物资搞计划外的生产和基本建设。县计划管理权限和范围大大缩小。
  1970年,扩大地方计划管理权限,实行“块块为主,条块结合”的计划管理体制。安溪根据剑斗地区是峡谷山区,又是晋江地区小三线之一,靠山、分散、隐蔽,交通方便,从备战出发,向省革命委员会要求建设年产3000吨合成氨厂,获得批准,以后又陆续投建小型机修厂、剑斗水电站等五小工业厂矿。物资分配原则上按隶属关系进行安排,“五小”工业产品由地区安排分配到县,再由县计委进行统筹分配。
  1984年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后,计划体制开始全面改革,突破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的传统观念,计划管理逐步缩小指令性计划范围,扩大指导性计划调节范围;下放计划管理权限,扩大企业自主权。是年,在编制工农业生产计划时,农业以指导性计划为主,工业计划下达二个方案,即计划方案和争取方案,对负担上调产品的企业如水泥、煤炭、化肥、松香实行指令性计划,其他实行指导性计划。木材生产强调山上管严,山下放活。并按照“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编制物资协作计划。是年首次使用本县留成外汇额度,引进日本袋泡机、过滤纸。1985年,木材市场开放。县计委物资管理仅钢材、地产水泥及救灾物资指标如汽柴油等。是年,安溪被定为贫困县,计划管理上增加粮、棉、布以工代赈修建公路和水利工程计划的编制以及1989年工业品以工代赈等扶贫项目。
  随着计划管理体制的改革,县计划管理工作从编制指令性计划、分投资、分物资、审批建设项目的基本职能逐渐转变为规划、平衡、协调、服务和监督。1985年5月,就着手编制《安溪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1986—1990年》经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九届四次会议批准通过。同时编制向省、市有关部门呈报《安溪县1986—2000年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规划》。1989—1990年,年度计划需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1986年开始向省、市计委反馈经济信息。随着计划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入,安溪计划管理体制步入新阶段。
  第三节 农业计划管理
  民国时期及其以前,安溪农业没有计划管理。
  1950—1952年,农业计划管理实行估算性计划,以增加粮食生产为主,恢复和发展茶叶、蔗糖、黄麻等经济作物生产。对区、乡没有下达具体经济指标。1950年全县计划扩种黄麻300亩;1951年主要安排粮食品种选优计划和发展耕牛和生猪;1952年对木材加强管理,对木材的采伐,执行申请、审查、登记,实行统一收购,统一调拨。对茶叶、蔗糖因滞销出现抛荒,提出改进加工,鼓励种植黄麻和龙舌兰,号召每人养鸡(或鸭)2只,每户养猪1头,开展造土纸、烧石灰等副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
  1953—1957年,仍然实行估算性计划,按典型调查进行估算。经济指标由上而下布置。协调农业内部各种比例关系。农业合作化后,粮、棉、油、猪实行征购和派购,依靠价格、农业贷款、预购合同、税收等政策来调节,引导农民实现计划,实行指令性计划指标。1957年主要农副产品收购,执行两套计划,一套是农业生产计划,也叫参考性计划,作为农业生产合作社安排农副产品全年生产的参考,国家不作机械控制;另一套是农副产品采购计划,也叫指令性计划,作为乡、社全面安排生产的依据,合作社必须保证农副产品采购计划的完成。其计划的制定是按专署分配的任务结合本县资源进行平衡。是年,食糖、花生收购和征购计划的安排,是按一留一比例办法计算(即生产量扣除留种数)。
  1958—1960年,计划管理权限下放,地方有权对本地区生产指标进行调整,由于冒进思想指导,农业计划层层加码,粮食总产计划一变再变,农田水利建设布点过多,战线过长(1958年原计划9处,后增加到25处)。因指标过高,导致虚假、浮夸风出现,迫使1959年制定粮食总产计划达24.5万吨,确定征购4.071万吨、统销4450吨,成为粮食购销“一定三年”包干不变指标。1960年又搞粮食新的“三定”,按1959年虚报总产15.5万吨作为安溪定产量,确定定购3.95万吨,由于自然灾害影响,安溪粮食实际减少(比1959年实际减产24.74%),全县出现粮荒,群众以瓜菜代粮。
  1961—1965年,对农业和手工业实行间接计划,农业生产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体制,实施“大集体,小自由”方针,恢复社员自留地,开放农村集市贸易,在国家计划的控制、指导下,运用市场调节,初步解决农民缺吃少穿的严重问题。1962年生产计划从高指标,高速度转向稳妥可行,农副产品实行大包干。1963—1965年,农业计划编制时安排的原则是在保证集体经济的前提下,力争增加社员收入。计划实施中,对山区进行调查,推广种植臭菊(绿肥),对搞“样板田”的生产队和贫队采取拨出奖售化肥等措施,以求生产发展。
  1966—1970年,计划管理机构几经变更,计划编制工作时有间断,1969年农业生产没有纳入计划安排。1970年计划强调实行粮食自给,要求粮食单产达到400公斤,进一步强化单一生产资料公有制结构,限制和取消个体经济,规定农村社队不准经商,关闭集市贸易,取消社员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畜。1974年后又计划大干农田基本建设,围溪造田,铲山头搞人造平原。1966—1976年十年中,由于计划脱离实际,年度农业计划年年落空。
  1979年以后,农业计划管理开始尊重客观规律,实事求是制定生产计划,逐步缩小指令性计划,扩大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1980年后全县各地农村普遍建立不同形式的生产责任制:“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户”、“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等,基本形成土地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经营管理以户为主的经营形式。是年4月,批准虎邱公社兴办茶厂,允许该社经营计划外的茶叶加工销售业务。1982年,县糖厂投产,将县留成糖分成安排支持社队食品厂的发展。并针对当时基建木材紧缺,严格控制社队木制品出县,制止乱砍滥伐。1985年一些种植业的指令性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粮食征购改为合同订购,茶叶原是2类商品改为3类商品,于是乡镇茶叶加工厂大量出现,茶叶种植面积不断扩大,产量也较大幅度的增长。是年,安溪列为省重点扶持的贫困县,计划管理除了每年安排农业生产适度增长外,重点放在改善生产条件,争取增加农业投入,促进农业发展。1985年后,省计委每年增加安排贫困县扶贫物资指标(如钢材、水泥、柴油、化肥、汽车等)和以工代赈经济开发扶贫资金,由计委配合脱贫办、交通、水电部门进行实施;为使安溪脱贫项目与省、市有关部门扶贫项目挂钩,计划部门组织编制《安溪县1986—2000年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规划》。重点抓脱贫致富,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努力促进农业的发展。
  第四节 工业计划管理
  1952年以前,安溪工矿企业、手工业绝大部分是私营企业,规模小,生产、经营没有计划,由企业主或股东自行决定。
  1952年,筹建县农具厂。1954年开始对3个国营工业企业、1个集体企业、5家私营企业下达估算性产品产量计划。由于企业少,规模小,计划产品产量甚少:发电量2万千瓦时,熟铁90吨、铁锅3900口、铁器30.35万件、原木3300立方米、石灰569吨等。
  1956年后全县工业生产计划由晋江专员公署下达,对国营、公私合营工业业实行直接管理,对手工业实行间接计划。未列入省计划产品的由县根据实际情况审批列入县产品计划。
  1956—1957年期间,国营、公私合营工业企业的生产纳入计划轨道,厂矿企业的投资建设、规模、资金运用、产品产量、产品结构、产值利润、劳工组合由计划部门和工业主管部门按照上级分配的任务,结合本县实际情况进行下达,并辅以完成计划的具体措施,对指令性指标,不能改变,只能超额完成。由于计划管理高度集中,生产计划与实际完成基本相符。
  1958—1960年,实行以地区综合平衡为基础,专业部门和地区相结合的计划管理体制。1958年6月计划的编制突破原材料供应、产品销路,按工业生产要翻一番的要求,调整产值计划。8月,中央提出“以钢为纲”方针后,掀起全民大办钢铁、全民办工业运动,晋江地委在湖头设立煤铁指挥部,计划在湖头、潘田、福德建设3个钢铁基地,抽调南安、安溪干部民工34564人,土法建炼铁炉800个。于此同时,因陋就简,投资兴建、扩建一些县办工业,如铁厂、农械厂、水泥厂、瓷厂、石灰厂、锰矿、硫磺矿、石墨矿、煤矿。由于匆促上马,设备简陋,资金、技术、管理跟不上,再加上当时盛行的“一平二调”,开工成了问题,计划指标无法实现。1962—1965年期间,调整全县工业布局,撤并12家国营厂矿,精简职工,加强基础工业和计划工作,工业稳定发展。
  1966—1976年期间,计划管理工作被打乱,1968年工业生产计划没有进行安排。1970年扩大地方计划管理权限后;从“备战”出发,先后争取兴建糖厂、化肥厂、皮革厂、建材厂等,增加国营工业在国民经济组成部分中的比重。由于缺乏宏观统筹,忽略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的合理性,生产计划追求高速度,计划管理、企业管理、物资管理体制不一,再加上企业技术设备不配套,企业“小而全”,专业协作水平低,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差,造成难以克服的矛盾。这时期,工业发展速度在年际之中仍有波动,企业经济效益普遍较低,不能稳定发展。
  1979年后,计划管理逐步缩小指令性计划范围,扩大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范围。1980年县指令性工业生产计划只有水泥、木材、松香、碳铵、原煤、打谷机等产品。未列入计划的产品由主管部门和企业按市场需求自行安排生产。随着农村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农副产品发展较快,各乡镇要求兴建茶叶加工厂增多,县计划部门考虑国营茶厂“吃饱”间题,仅批准2家(虎邱、西坪)。1985年,安溪列为贫困县,计划管理主要围绕省扶贫项目的企业技术改造、基建项目早上、快上,使其尽快发挥效益,对生产实行分类指导,扶优限劣,对经济效益好或有承担指令性上调产品的企业从资金、原材料、运输等方面给予倾斜照顾,并积极引导乡镇企业健康发展,鼓励工业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努力提高安溪工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
  第五节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
  民国时期及其以前,固定资产投资没有计划,一般是谁投资,谁得益。
  安溪人民政府成立后,固定资产投资由各级计划部门负责综合平衡,县级全民所有制自筹资金基本建设项目由县计划部门按基建审批程序和权限,综合平衡后审批,或上报市审批或转报。
  1949年,安溪全民、集体固定资产很少。农业上,有效灌溉面积7.72万亩,仅占耕地面积18.2%;工业只有一座小喇叭炉炼铁和2台石板印刷机。1950—1952年基建重点是恢复和改建工程,同时也上一些新项目,如架设电话线路,修建祥云渡公路木桥、兴修水利1121处等。这时期,基本建设强调经济核算,严格执行基建审批程序,节约投资,发挥工程效益。
  1953—1957年,生产资料所有制由以全民所有制为领导的五种所有制并存的结构转变为公有制占绝对优势的结构,农业由农民个体所有转变为集体所有制。这时期基建重点,农业以灌溉工程为主如兴建澳江左右渠、三英渠、火烧桥水库等等;土木建筑以商业仓库、住宅、教室为主;交通建设以修桥开路为主。由于所有制趋向单一,基本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国营经济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县负责计划管理职能,仅执行而已。由于县财权过小,无力兴建地方建设。
  1958—1960年,地方基本建设权力扩大,特别是计划管理放松,没有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没有严格执行基建程序,采用政治运动方式,突击完成。据1958年统计,全县全年办厂6047个,开通公路14条,大车道1199条,抗旱防涝工程2499处,其中水库75座。三年间,基本建设投资年递增57.46%,国民收入年递增仅4.3%。1961—1965年紧缩基本建设战线,压缩基建投资,严禁“楼、堂、馆、所”建设,安溪基建投资直线下降,五年内总投资仅是1960年一年的89.35%。
  1966—1976年,是全局性的高投资低效益时期。投资权限下放,基本建设管理混乱,建设单位不承担风险和责任,造成浪费较为严重。1966年9月省投资兴建剑斗煤矿一号平峒和双溪电站。“剑煤”投建时资料不足,煤层薄、储量少不易开采。1967年9月又在后井边开采边勘探。1970年起,建设布局和选址提出要“靠山、分散、隐蔽”,远离城镇、自成体系的要求,只得选择剑斗地区兴建“五小”工业。枷楠橡胶坝项目也在当时兴建,坝建成后,年修补费用高达20—30万元。1970年农业计划立足于“以粮为纲”,1974年掀起“大干农田基本建设”高潮,开山围溪造田。1975年选择感德槐植、长坑虎垅山、虎邱长仑山进行重点定向爆破,铲山头,搞“人造平原”,由于缺乏全盘考虑和科学态度,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成了半拉子工程。
  1977—1978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种类和来源仍执行计划管理、财政拨款制度。这期间,安溪通过申请国家拨款和贷款,争取到的项目较多较大,如:万吨轻质碳酸钙厂、日榨500吨全机榨糖厂、万吨合成氨技术改造、村内水库溢洪道闸门、560KVA炼铁电炉,市在湖头兴建年产8万吨机立窑水泥厂。迁建剑斗仙荣火电厂,开发枷楠电站等项目。大部分成为全县骨干企业。但有些项目对可行性研究缺乏论证探讨。致使有的厂(如轻质碳酸钙厂)一竣工就面临停产。
  1979年后。随着改革开放,外引内联,建设经济领域出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项目决策多层次,资金来源多渠道,建设形式多样化的新情况,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实行以行政手段直接控制为主,计划管理、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相结合,加快固定资产建设步伐。
  1981—1985年,随着财政“分灶吃饭”和企业“利改税”后,固定资产投资大部分实行资金有偿使用,国家拨款改为贷款。这时期安溪向省计委上报项目2个,即200吨/次冷库1座,年产500吨乌龙茶开发中心项目1个。
  1983年对自筹基建项目,实行资金50%提前6个月送存建设银行,由建行实施监督。
  1985年对基建项目实行基建前资金来源审计,后申请列入计划。当年,安溪列为重点贫困县,省、市列入一些重点脱贫项目,为使计划项目付诸实施,计划部门从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到审批都积极参与,并从建设材料,投产前的原材料在计划内物资给予重点倾斜。是年,中央又以粮棉布以工代赈以及1989年工业品以工代赈帮助安溪修建公路、水利水电、人畜饮水、旱粮开发、水土保持等项目工程建设,计划部门从计划的编制、项目的争取、可行性研究、工程施工进度、工程原材料供应以及工业品券的兑换配合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协调。
  1988年自筹资金基建实行按投资比例认购重点企业建设债券,先认购投资额15%企业债券,然后申请计划投资指标。同年,县利用房地产开发公司自有资金、预购房款、银行贷款进行房地产业开发。县计委对计划项目、资金筹集进行审查,报市计委批准。首期投资1004万元,在县城先声开发区开发商品房50230平方米。同时清理在建项目48个,对资金缺口大,设周期长、经济效益差的项目,决定停、缓、压建16个,压缩投资682万元。同年,对施工队伍的技术力量、设备情况进行评定级别,对工程的施工采用招标、投标。对项目投资实行包干,促使工程质量、建设周期、环环衔接。
  随着固定资产投资的扩大,建设材料供需矛盾紧张,计委在平衡时,仅对计划内基建给予少量补助外,大部分由市场调节。
  第二章 物资管理
  第一节 管理机构
  1959年1月前,安溪没有物资管理专设机构。2月,县计委内设“安溪县物资供应处”,后改为“安溪县计划委员会物资供应处”。
  1962年8月,撤销县计委物资供应处。12月,成立安溪县物资局。
  1963年7月,县木材公司并入物资局。
  1965年1月,物资局门市部改为物资供应站。物资局实行一套人马二块牌子。
  1969年5月,物资局并入县人民购销服务站,后来与县供销社、生产资料经理部、木材公司合并为生产资料连(第三连)。
  1970年8月,人民购销服务站撤销,成立安溪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处物资站。
  1972年10月,恢复安溪县物资局。11月,木材公司析出,划归县林业局。
  1980年1月,划燃料公司归县物资局。1982年1月,又划归县经委。
  1985年1月,物资局改为物资公司。
  1988年12月,恢复县物资局。
  第二节 物资体制
  1949年以前,安溪物资没实行管理,商人根据市场需求,自行购销。
  1949—1952年,物资管理实行大行政区统一平衡,中央差额调拨的物资分配制度。安溪物资需由商业部门经营和供应,或者由双方直接购销。
  1953—1958年,福建对中央统一分配的物资(1957年532种,其中统配231种,部管301种)实行统筹统支和按隶属关系进行申请和分配。工业用材由省主管部门计划供应到企业,三类物资由商业部门经营,商业部门必须将产供销纳入国家统一计划。县所需主要物资如火工产品、机电设备等需向省、市计划部门申请。
  1959年2月,县设置物资供应处,经营钢材、水泥、玻璃、轮胎等物资,由于供求矛盾突出,计划难以平衡,物资供求难以保证。
  1962年为保证重点建设物资需要,物资工作实行集中统一,全面管理,从中央到地方建立垂直领导的物资管理系统和业务网络。12月安溪正式设立物资局,逐步形成一套集中统一的管理体系。1963—1965年,县物资局实行政企合一。基本上实行中央集中领导下的“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行使物资行政管理和经营管理双重职能,负责统配物资的统一订货、调拨供应及三类物资的分配、供应,同时对全社会物资的使用方向、库存情况进行监督、统计。对省、市安排县的统配物资由县计委负责指标分配平衡和协调。火工产品需经公安部门审批方予供应。
  “文化大革命”期间,物资管理机构几经撤并。物资管理实行“物资统一调拨,资金统一核算,金库统一使用”管理体制,物资分配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按隶属关系申请,县级分配与条条分配相结合。物资部门在县计委指挥下,协同有关部门搞好产、供、销,实行物资分配指标到主管部门,供应到厂矿,就地就近,保证重点,照顾一般的制度。根据物资运输合理流向,1973年对县水泥厂生产的水泥,实行从工厂直接调拨用户,是年直接调拨水泥占全年地产水泥供应量的67.4%,减少中转环节,同时解决物资库容不足。1974年冬至1975年春,基本建设开始复苏,县以村内水库为物资供应重点对象,物资分配体制依然不变,留在县计委的统配物资机动指标重点解决围溪造田和尚未归口安排的零星单位,有色金属铜及铜材直接按单机消耗定额办理,水泥实行按季度分配。
  1978年,物资管理体制改革,突破生产资料不是商品,不能进入市场的禁区,实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改变长期以来依靠单一的计划调拨以及按照行政区划、行政层次、行政部门和企业隶属关系的物资流通体制管理。减少物资计划分配品种,缩小物资计划分配范围,扩大物资流通渠道。在物资平衡分配上,统配物资贯彻“保指令性计划,保重点需要”的原则,非指令性计划,只能根据资源情况适当补助,不足部分采取多渠道运用市场解决。10月,除煤炭、钢材、有色金属、水泥、木材、平板玻璃、基本化工原料等短缺统配物资仍实行计划分配外,大多数统配物资和部管物资敞开订货供应。1981年购进较大批计划外钢材、压花玻璃、水泵等短缺物资供应电站、厂矿生产建设。1984年,财政体制下放,物资局实行向县财政局承包经营,改变六十年代以来单纯依靠行政:“统购包销,计划调拨,统收统支,不计盈亏”“大锅饭”管理方式,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提高。1985年1月,取消木材计划分配,放开木材市场,实行合同订购。随着物资体制改革的深入,国家计划管理的物资从1980年的200多品种减少至1990年20多种。1988年,调整物资供销机构,发展生产资料市场。对短缺物资采取综合对策,改进服务水平,压缩物资库存,加速资金周转,1981—1990年仅物资部门组织计划外物资有钢材8279吨、水泥5596吨、生铁50吨、平板玻璃6089重量箱、汽车12辆、油毡5938捆,还有轮胎、烧碱、纯碱、聚乙稀等紧缺物资,保证安溪工农业生产发展需要。
  第三节 物资消费
  1949年前,安溪经济不发达,物资消费量小,品种少,主要消费是木材、生铁、煤油等。1949年全县物资消费:煤油30吨,化肥12.5吨、铁丝、铁钉0.61吨、盐酸10公斤、纯碱0.65吨。木材、生铁没统计。
  1950年后,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物资的消费逐步扩大。1951—1970年,安溪基建投资主要是农田水利建设,国营和集体工矿企业虽然也有投资,但规模小,物资消费量不多。1970年全县主要物资消费:煤炭5817吨、生铁575吨、钢铁421吨、铜2.1吨、铝0.23吨、铅0.8吨、锌0.15吨、纯碱0.63吨、烧碱57.4吨、硫酸0.73吨、水泥365吨、原木979立方米、汽油275吨、柴油301吨、煤油348吨。除原木和水泥外,大部分是生产单位消费。
  1971年后随着剑斗地区“五小”工业的兴起,产业结构发生变化,物资消费的品种、消费量扩大。1980年全县全民、集体单位年消费量较大增多。煤炭5.3万吨、焦炭269吨、生铁568吨、钢材1773吨、金属制品4.7吨、铜8.7吨、铝10.9吨、铅0.1吨、锌0.4吨、铜材1.3吨、铝材1.3吨、烧碱365吨、纯碱3吨、硫酸2吨、橡胶18吨、水泥4334吨、原木5446立方米、锯材16立方米、汽油448吨、煤油666吨。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乡镇企业蓬勃发展,基建投资相对增多,物资的消费量增大,1982年全县基建项目33个,基建材料的消费占物资消费的比重扩大。是年全县全民、集体物资消费:原煤5894.1吨、钢材2244吨、水泥17180吨、原木12059立方米、锯材3418立方米、汽油1328吨、柴油624吨、生铁372吨。其中用于基建的物资,钢材1247吨、占消费量36.5%、原木占72.5%、水泥占97%。1990年全县农副产品原材料物资消费总值2498万元,仅占全县物资消费总值的29.3%。1990年全县主要物资消费:钢材1273吨、生铁663吨、金属制品16吨、铜6吨、铝12吨、铅1吨、铜材3吨、铝材10吨、硫酸32吨、烧碱296吨、纯碱7吨、橡胶61吨、轮胎内外胎640条、电力3786万千瓦时、煤炭65781吨,焦炭645吨、燃料油31吨、汽油995吨、柴油596吨、煤油42吨、润滑油54吨,水泥3864吨、平板玻璃1586重量箱、原木4738立方米等。
  第四节 物资供应
  一、物资种类
  按分配渠道分:
  1.一类物资(统配物资),由国家计委统一管理。1978年以前,安溪物资局物资供应以统配物资为主,主要品种是:
  金属材料:生铁、钢铁、钢丝绳、铜、铝、锌、铅、锡、铜材、铝材等。
  机电产品:机床、汽车、工业锅炉、电磁线、布电线、钢蕊铝绞线、电动机、发电机、变压器、电焊条、工业轴承等。
  化工建材:硫酸、烧碱、纯碱、橡胶、轮胎、水泥、平板玻璃、油毛毡、塑料等。
  火工产品:炸药、雷管、导火线等。
  此外还有非物资部门经营的煤炭、焦炭、木材、燃料油、汽油、柴油、煤油、润滑油、化肥、农药、农膜等。
  2.二类物资(部管物资),属于专用的和专用性较强的物资。由中央各部管理分配。如铁矿石、电极糊、机械设备、水电设备等。
  3。三类物资,属于市场经营的物资,由省、市、县主管分配或自由交易。如滑石粉、石棉板、石灰石、纤维板、废有色金属等。
  二、物资供应
  1949年以前,安溪物资供应量很少,主要物资是生铁、木材、煤油,由商人自行调剂。
  1950—1959年,物资实行全国统一价格,不加运杂费,物资需求按统一调拨供应。1959年2月,县计委设物资供应处,负责主要统配物资调拨供应,但业务量少,年购货量61.77万元。销售总额64.22万元。
  1960—1970年县物资供应以服务农业为主,年平均购货量59.28万元,销售量57.76万元。1963年旱情严重,抗旱物资供货量占全年供应量50%。1965年全年供应钢材211吨、水泥1320吨、电动机29台/99.5千瓦等,其中用于支农、抗旱、救灾分别占全年供应量的57.8%、63%、48.3%。
  1971年随着县化肥厂等“五小”工业的建设,物资供应量随之扩大。1971—1978年,物资部门年购进额销售额分别在200—300万元之间,分别比1970年增长247.8%和235.5%,生产单位的库存量也进一步扩大。1978年销售总额中、机电产品占38.6%、金属材料占24.3%、化工占16%、建筑材料占21.1%。
  1979年后,物资的价格按规定的经营费率作价,物资分配实行以计划为主,市场为辅,发展横向经济。物资部门除供应计划内统配物资外,还供应计划外物资,价格执行双轨制。1990年,物资部门物资购货额为1110.6万元,为1978年的3倍。销售额1271万元为1978年的3.5倍。其中金属材料占44.7%、机电产品占13.6%、化工产品占14.8%、建筑材料占26.9%。主要物资供应钢材2901吨、钢丝绳1吨、铜3吨、铝7吨、锌1吨、汽车5部、电磁线3吨、布电线70公里、钢蕊铝绞线32吨、电动机443台/1,297千瓦、变压器3台/160千伏安、电焊条23吨、工业轴承1.19万套、纯碱85吨、轮胎1567条、水泥1.53万吨、平板玻璃2898重量箱、油毡4907卷、塑料7吨、炸药258吨、雷管61.7万发、导火线30万米。
  第三章 物价管理
  第一节 管理机构
  一、物价委员会
  民国26年(1937)4月,县组织物价评委会,每星期开会一次,评定日用物价。
  民国29年4月,成立县粮食管理委员会,管理粮价。
  民国32年2月,有关物价事务由县建设科办理。
  1950年,国营商品价格由国营贸易公司制定,物价管理由县工商科负责。
  1957年9月,市场物价管理归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并配备物价管理人员。
  1958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并入县商业局,商品价格由商业局管理。1961年8月,恢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管理还属该局管理。1961年12月,物价管理工作划归县计划委员会,配备专职人员。
  1963年10月,成立县物价委员会,与县计划委员会合署办公,主任由县长兼任,副主任由计委副主任兼,专职人员2人。
  1967年后,物价委员会撤销。1973年3月,恢复县计委管理物价,配备物价专职人员。
  1982年8月,恢复县物价委员会,与县计委合署办公。
  1984年,物价委员会与计委分署办公。1989年设立综合股、价格股、收费管理股,编制9人。
  二、物价检查所
  1984年,成立县物价检查所,行使物价检查、监督职能,配备专职人员8人,所长由物价委员会副主任兼任。
  第二节 管理体制
  一、计划价格
  民国及其以前,食盐由政府定价,为“官盐”。
  民国29年(1940),县成立公沽局。在县城、湖头对居民及公教人员实行计口授粮,凭户口供平价米,强劳力每人每天0.5—0.625公斤,其他每人每天0.375公斤,实行不久,粮源缺乏,粮价上涨,随即撤销。
  1953年,物价管理实行集中,对主要商品按国家定价收购和销售。11月实行粮食、油料作物统购统销。是年,国家开始制定生产资料出厂价格,县根据权限制定各经营点的竹、木、炭、柴、土纸、茶叶、柿饼、芒果、棕片、黄麻等农副产品收购、销售价。1954年9月,实行棉布统购统销;1955年实行生猪派购;1956年实行烤烟、黄麻、甘蔗、茶叶等10多种农产品统一收购。是年中央规定18种计划商品价格以及非商品收费标准。省、地也规定其管理的三类农副产品价格。县制定非国家统一管理原料的地方工业产品以及中小农具、家具、糕点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如理发、缝纫、房租等,并对上级管理的计划价格制定在县内的城乡差价。
  1958年,国务院《关于市场物价分级管理的规定》,粮、油、棉、木材执行统购销价格;烟、茶、麻、生猪、毛竹等实行派购;三类产品中的重要工业原料和出口物资实行计划收购,执行国家统一的收购价,对粮油、猪肉、木材、棉纱、棉布、尼绒、食糖、食盐、煤炭、煤油、肥料、手表等商品销售价格分别市场按管理权限制定:主要市场由中央各主管部门制定,其他市场由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由于1958—1960年国民经济比例失调,物资短缺,供求矛盾加剧,集市贸易价格猛涨。1960年开始,国营商店、供销合作社有价无货现象越来越严重,集市物价高出国营牌价几十倍。大米高30倍、猪肉高15倍。这时期,加强物价集中统一管理。提高粮食、食糖、棉布、针织品、煤、火柴、文具等18种商品收购价格,销价不变,差额由国家补贴;扩大定量发票供应范围;鼓励农民发展生产向国家交售农副产品,实行奖售政策,奖售的农产品有粮食、油料、甘蔗、茶叶、黄麻、生猪、土纸、龙眼、荔枝等,按投售量奖售按国家牌价供应的粮食、化肥、布票及紧俏工业品券。1961年正式把农副产品按其对国计民生影响的程度划为一、二、三类物资。一类实行统购统销,二类实行派购,执行全国和省统一的收购价格,农民完成任务后,可以上市出售,三类农副产品实行议购议销。1962年下半年后,物价趋向平稳。1963—1965年以粮价为中心,合理规定各种农产品比价,有计划缩小地区差价和城乡差价,逐步缩小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整个市场物价恢复正常。
  1966—1978年,管理机构撤销,物价冻结。取消过去行之有效的三类农产品、工业小商品议购议销形式,限制集市贸易,使用行政手段管理物价,农副产品大部分采用计划收购、派购办法,上市的产品不多,居民生活必需品如粮、油、布、肉、烟、糖、肥皂等实行定量分配供应,物价基本没变化。
  1979年后,逐渐打破长期以来高度集中的单一的计划价格管理体制,采取“调(价)、放(开)、补(充)、管(理)”相结合管理办法,较大幅度调整历史遗留下来的不合理商品价格,下放价格管理权限,逐步放开价格,形成1990年的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包括浮动价、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等)、市场调节的多种价格形式的物价管理体制。
  1979年,提高18种主要农产品收购价,提幅20%,粮食超计划收购部门实行加价20%。
  1983年小商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原来执行统购、派购实行计划价格的一、二类农产品由原来35种减为18种;由省管理定价的日用工业品由85种减为60种。
  1984年执行国家定价或指导价的一、二类工业品和副食品只有76种。其中,中央统管的20种(如棉布、火柴、食盐等);省定最高限价并允许下浮的34种(如化纤布、毛线、元钉等);省定中标准价允许上下浮动的22种(如胶鞋、保温瓶、口杯等)。生产资料价格,计划内分配物资按国内定价,计划外加价20%。第二年,计划外生产资料实行议购议销。
  1985年3月,全县放开集体木材购销价格。为防止乱砍滥伐,采取“山上管严,山下放宽”控制砍伐。放开竹木市场,由省统一制定购销指导价,杉木提幅一倍,松杂木提高80%0。4月,取消稻谷、小麦、豆类等粮食统购派购制度,实行倒“三七”比例价(三成按统购价,七成按加价)合同定购。5月,全面放开猪、禽、蛋、鱼的购销价格。其中猪实行购销指导价,收购价提高11%,销售价提高58.1%。同年,中央统管和省统管的一大部分计划价格商品下放到县级管理。紧缺的计划内物资仍实行国家定价,如钢材、石油、棉花、化肥、电视机、机制纸、凤凰、永久牌自行车、洗衣皂、机制糖、食盐、民用煤等。部分日常用品和主要西药按国家定价,只允许下浮,不准许上浮。对国产摩托车、一类机制纸、国产电冰箱、洗衣机、保温瓶、灯泡、针织品、啤酒、元钉、铝锅、铁丝、电池、搪瓷面盆、口杯、粮食酒允许上下浮动又控制上浮价格。县在执行价格体系改革过程中,计划定价和指导价的商品品种亦逐步减少,至1990年由县定价的只有地瓜酒、茶叶揉捻机、水泥、石灰等工业产品以及甘蔗、茶叶农产品和非商品收费的水、电、理发、医疗卫生、部分运输、中小学学费、照相、房租等价格。对城关猪肉销售制定最高限价,对食盐、煤油制定城乡差价。
  二、市场调节价格
  安溪物价,在民国时期及其以前,概为市场调节价格,政府未加管理。民国27年(1938)至1949年初,货币贬值,物价上涨。民国35年后,有的货物一日一价,主要生活必需品的价格曾有一天数价,物价上涨指数以千、万倍计算。以稻谷为例,民国34年50公斤稻谷520元关金,民国37年达3400万元关金;民国38年4月的粮价,每50公斤为金元券31680元,是民国37年9月的粮价3816倍。
  1949—1952年,市场物价仍以市场调节价格为主。人民政府为平抑物价采取稳定金融,抛售物资手段,对有关国计民生的主要商品,价格由中央统一集中掌握,同时开放初级市场,召开物资交流会,组织工业品下乡,保持物价稳定。
  1953—1956年,除国家统购、统销、派购、计划收购外,小宗三类农副产品、副食品、工业小商品比照国家计划价格略高或略低的市场调节价格进行交易。
  1960年年底,物资短缺,集市贸易价格猛涨。1961年1月,对部分定量供应外的糖果、糕点、酒、沙糖、卷烟、针织品、自行车、钟表按市场调节价格敞开供应,并在一些餐厅实行高价经营,缓和物资供应矛盾,平抑物价。“文化大革命”期间,农村集市贸易视为“资本主义尾巴”,圩场关闭,严重挫伤农民经营家庭副业、手工业的积极性,造成物资紧缺,市场价格上涨。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贯彻中央物价管理体制改革,实行以计划价格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管理办法,有计划的下放商品管理权限,许多商品和非商品收费逐步从计划价格转为市场价格。1980年开始,对机械、电子等行业实行浮动价格;1981年4月对完成计划收购的一、二类农产品和三类农副产品允许议价购销,部分三类工业品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1982年安溪开始分三批放开小商品价格,第一批放开的品种有280种,计划外化肥实行议价购销。1983年全面放开小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1985年,生猪取消派购,实行议价购销,计划外工业品生产资料价格放开,由企业定价,正式确认生产资料价格双轨制,于是,属于安溪县一级管理权限的生产资料锄头、岸刀、犁头、犁壁、插秧机、打谷桶、粗桶、畚箕、竹笠、茶叶摇青机、茶筛等45种和菜刀、水桶、铁、陶瓷器等日用家具25种,以及水果、蔬菜、小水产品、中药材、山苍籽、柏籽、茨榔、蓖麻、蜂蜜、木薯粉、蕉芋粉、晒烟、龙须草、山草、土纸、毛竹、蒿竹、杂木棍、柴片、棕片、笋干、香菇、炭、柿饼、桂元干、芒果干、生猪、禽、蛋、兔、苧蔴等100多种主要农副产品,羽毛、皮类、肠衣畜产品和废品的铜、铁、锡、玻璃、瓶、废纸、破布等60多种,色酒、冬瓜糖、蜜饼、糖果、饼干、生蓼、蓼花、桔红等地产工业品10多种,还有非商品收费项目如缝纫、弹棉、修理、饮食等200多种价格放开,均为市场调节价格。
  第三节 物价变化
  民国27年(1938)以前,安溪物价相对比较稳定,稻谷每50公斤一般4—5元银元;猪肉与大米的比价为1比5,即1公斤猪肉价格相当于5公斤大米价格,茶叶与大米的比价,一般是0.5公斤精观音茶价相当于32.5公斤大米价格(即1石米),0.5公斤色种茶(三级色种)相当于1斗米3.25公斤价格。民国25—26年间,每50公斤观音茶160—220元,色种60—100元,乌龙60—80元,青黄不接或粮食歉收期间,粮价上浮,肉价下跌,稻谷升至8—9元,肉与米的比价为1:1。
  民国28年,粮价上涨1倍以上,茶叶价格逐步下降。民国29—32年,粮价在100元法币以内浮动,到33年2月达875元。茶叶价格大贱,一度降到斤茶斤盐价格,故有茶叶不如菜豆叶之说。抗日战争结束后,粮价略有下跌,但自民国35年后物价上涨幅度以百、千、万倍计算,人民对纸币失去信任,市场交易以米、银元为单位进行换算。民国36年,0.5公斤大米0.07元,红糖0.075元,猪肉0.46元,食盐0.055元,白细布每米1元,胶鞋每双0.70元,煤油每公斤0.22元。
  人民政府成立后,物价实行高度集中管理,1950年至1958年初,国家定价商品价格没有大的变动,集市贸易市场的商品价格稳定。如禽蛋每个在0.04元—0.05元之间,白菜每公斤在0.06—0.07元之间浮动,青冬瓜在0.12—0.14元之间升降,平均水平在90—120%之间。1960年至1962年国家暂时困难时期,国家定量配给的物资价格没有什么变动,由于商品奇缺,集市商品价格比国家牌价上涨幅度较大。1960年底每公斤大米,集市价格最高价7元,比国家牌价0.22—0.26元相差近30倍。猪肉每公斤16—18元,比国家牌价1.12元高15倍。1962年后,物资紧张状况有所缓和,价格亦随之恢复正常。1974年严格控制农民自产自销农副产品上市,市场价格再上涨,大米、蔬菜、猪肉等农副产品价格比国家牌价高出3—4倍。1979年后,在稳定物价的前提下,采取调、放、管相结合办法,对价格管理逐步下放。随着商品的发展,市场的繁荣,人民的购买力提高,集市贸易价格、农副产品收购价,统一销售价、工业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有所提高。
  第四节 物价检查
  民国27年(1938),厦门沦陷,安溪外米断绝,县政府宣布粮食为非自由商品。
  民国37年,粮价暴涨,稳定物价措施失败,县政府通知乡镇采取强硬手段平抑粮价。清溪镇决议,出镇粮食限制在5公斤以内,船户购米外带不得超过15公斤,粮商售粮数量不得超2斗(5.25公斤),非粮商抢购大批粮食,要报政警依法查办。
  1951年工商部门淘汰6个操纵物价的联营企业。1953—1957年,市场物价由工商部门和商业主管进行检查监督,国营企业由企业内部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1956年7—11月,供销部门在全县供销范围开展全面审价,审价后做到明码标签、货号齐全、地区差价合理。粮食部门在收购过程中开展依质论价。
  1958年后,部分商品管理权限下放。尤其困难时期,物资紧缺,出现乱涨价现象,1960—1964年商业系统组织物价检查,供销部门对8个基层供销社、59个门市部、18个合作商店、20个分销处进行全面审价,及时纠正一些错价、抬价和不合理的费率。
  1980年,市场物价逐渐放开。同年,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县人大、纪检、政协、财委、工商、税务等负责人参加的物价检查工作组,对全县主要集镇工商企业进行2次大检查,从而纠正一些单位的错价、抬价、平价转高价。
  1982—1984年,由主管部门自查自纠然后组织验收。1983年重点对生产、经营钢材、水泥、生铁、煤炭、木材等生产资料价格进行检查,1984年主要对农业生产资料的化肥、农药、农膜等价格检查。是年检查违纪单位4个,处理罚没款5300元。1984年,县物价检查所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职权。
  1985年以后每年重大节日(五一、国庆、元旦、春节)前后配合组织工商、税务、公安、计量、防疫等部门开展市场物价大检查,一方面在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设立物价大检查办公室,领导物价检查工作。1985—1986年,在检查水泥、化肥、农业机械、彩电、造纸及生活资料价格时,发现违反物价规定单位14个,处理罚没款7.67万元,其中退还消费者8700元。1987年贯彻明码标价经营,统一使用县物价检查所监制的标价签。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评比活动。同年,县成立职工物价监督总站和城关职工物价监督分站,聘请县委、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纪委的负责同志和一些人民代表为物价监督员,扩大物价检查监督的覆盖面,形成专业检查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队伍。1987—1990年在检查电力、自来水、建材、化肥及文化卫生收费中,发现违反物价规定147个单位,处理罚没款75.3万元,其中退还消费者0.80万元。
  第四章 工商行政管理
  第一节 管理机构
  一、工商行政管理局
  民国及其以前,安溪没有工商行政管理专设机构。民国19年(1930)7月县城成立城区商会。对县城230户小商贩进行统制,按上市商品分类定点交易。民国22年8月有关工商行政管理事务由县政府第四科(后改为建设科)办理。民国23年7月成立安溪县商会,协助建设科办理日常工商行政管理事务。
  1949年成立县工商科,配备科员2人。1955年8月撤销县工商科,工商行政事务分别由工业科、商业科办理。
  1957年9月成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配备人员3个。1958年3月,撤销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商业局设立工商行政管理股。1959年8月,恢复工商行政管理局。1960年10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并入县税务局。1963年9月,工商行政管理局改为工商科,并入县市场管理委员会,
  1969年9月,撤销工商科,成立税务市场管理站。1971年,税务市场管理站撤销,并入县财政局工商组。1972年10月,恢复工商行政管理局。
  1984年5月,县工商局内设立人事秘书股、市场管理股、经济合同管理股、企业管理股、个体经济管理股。
  1988年1月,核定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编制9人,事业编制148人,其中县局26人。
  二、工商行政管理所
  1979年11月,县按经济区域设立城关、官桥、虎邱、西坪、龙涓、蓬莱、湖头、剑斗、感德、长坑等10个工商所,属县工商局派出机构。负责市场管理、个体经济管理,以及代理县局一些工商行政事务。
  三、市场管理委员会
  民国33年(1944),市场设管理员。
  1950年城关、湖头、官桥、珠洋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下简称市管会)。
  1956年11月,县成立市场管理办公室,基层较大圩场的城关、官桥、蓬莱、湖头、长坑、西坪、龙涓成立市管会,圩场较小的成立市管小组。
  1963年9月,增设县市管会。是年,按区公所所在地成立8个市管会,配备专职市管员8人,固定交易员11人,临时交易员36人。
  1969年9月,撤销县市管会,成立县税务市场管理站。1971年税务市场管理站撤销。
  1972年10月,县设立城关、魁斗、剑斗、福德、桃舟、长坑、龙门、罗岩8个检查站,配备专职检查员32人。12月,以行政区域成立城厢、官桥、虎邱、西坪、龙涓、龙门、尚卿、芦田、蓬莱、湖头、魁斗、金谷、剑斗、感德、长坑、样华等16个市管会,配备人员29人。
  四、经济合同仲栽委员会
  1982年7月,工商局增设经济合同管理股。
  1984年8月,成立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兼任主任,委员7人。
  五、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
  1964年11月,16个公社设立检举、揭发投机倒把活动情报站。
  1965年1月,成立县打击投机倒把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公安、检察、法院、工商、供销、税务、商业、粮食部门组成。
  1968年5月,成立县革命委员会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抽调有关部门13人组成领导组,基层各公社成立打击投机倒把领导小组。
  1977年3月,成立县打击投机倒把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基层16个公社成立打击投机倒把领导小组。
  1981年3月,成立县打击走私、投机倒把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1985年6月,核定打击走私投机倒把办公室行政编制1人。
  六、消费纠纷仲栽委员会
  1988年12月,成立县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
  第二节 市场管理
  一、圩集
  康熙四十六年(1707),“乡有日中为市”。至乾隆二十二年“自城至乡,致民聚货”“好言相商,交易而退”。
  民国22年(1933),主要圩集有:县城的仙苑、依新区的榜头、龙门,兴善区的蓬莱、金谷、魁斗,来感区的湖头,长坑区的长坑,新崇区的仙景、西坪等10个。民国26年,除仙苑、湖头有列商成市外,其余以集圩为市,圩期5天一圩或5天二圩。至民国34年全县圩集达32个,即仙苑圩、官桥圩、龙门圩蓬莱圩、科名圩、尚卿圩、龙山圩、长坑圩、多卿圩、感德圩、由义圩、大格圩、桃舟圩、珊屏圩、下地圩、福春圩、蓝进圩、进德圩、西坪圩、尧阳圩、新康圩、金榜圩、卓元圩、大坪圩、罗岩圩、三洋圩、新浦圩、仙珠下洋圩、举溪宝山圩、赤水圩和湖头市。除湖头每日为市外,其余按5天一圩或5天二圩。
  1949年圩集仅有蓝溪沿岸的城关、仙苑、魁斗、魁尾、金谷、三元、湖头等处货物集散地和官桥、龙门、西坪、蓬莱、长坑、下长泰等圩场进行小宗杂货交易。
  1952年,恢复城关、官桥、西坪等21个圩场,恢复历史赶集时间。
  1953年1月,城关改为逢公历一、六为圩期,湖头设柴炭、石灰交易所,官桥、西坪、龙门设立粮食、牲畜交易所。
  1954年,集市发展为33个。即湖头、城关、长坑、官桥、蓬莱、龙门、仙苑、下洋、西坪、金榜、大坪、龙居、科名、尚卿、虎邱、举溪、罗岩、感德、桃舟、蓝田、珊屏、祥华、赤岭、金谷、三元、美滨、后垵、魁斗、参内、三乡、剑斗、榜头、南斗。
  1957年,圩场改为29个,即城关、仙苑、蓬莱、龙居、科名、由义、长坑、蓝田、桃舟、感德、祥华、珊屏、福春、美西、仙景、举溪、三洋、西坪、金榜、大坪、罗岩、三乡、赤水、虎邱、尚卿、官桥、龙门、榜头、湖头(天天圩)。
  1958年,集市无形封闭。
  1961年,恢复集圩贸易。原卓元、榜头、大格、福春、尧阳、赤水圩场自然消失,新形成的圩场有赤岭、剑斗、东溪。有座商经营,没形成圩集的有虎邱、金谷、三元、美溪、后垵、魁斗、参内、南斗等地。
  1965年全县圩场达28个,13个猪苗交易所。
  1970年3月废除旧圩期,规定全县统一圩期,1971年1月规定,全县统一10天为一圩。
  1979年1月,规定全县逢阳历一、六为统一圩期,恢复5天一圩。
  1987年,全县圩集为28个,牛圩3个、交易所29个,圩期穿插进行。城关圩(逢阳历一、六),官桥圩(包括牛圩,逢农历二、七),赤岭(天天圩),龙门圩(逢农历三、五、八),金榜圩(农历一、三、六、八),罗岩圩(农历四、九),大坪圩(农历四、九),龙涓圩(农历五、十),举溪圩(农历三、八),三乡圩(农历一、六),尚卿圩(农历三、八),西坪圩(包括牛圩,农历四、九),三洋圩(农历三、八),科名圩(农历二、七),长坑圩(包括牛圩,农历五、十),祥华圩(农历四、九),多卿圩(农历一、六),珊屏圩(农历一、六),蓝田圩(农历四、九),进德圩(农历一、六),感德圩(农历一、六),桃舟圩(农历二、七),剑斗圩(天天圩),湖头市场(天天圩),蓬莱圩(农历二、四、七、九),龙居圩(农历三、八),东溪圩(阳历一、六)。
  二、市场交易商品管理
  民国以前,杜绝民间私盐贸易。民国26年(1937),对私贩和制造麻醉品,按禁烟公约处理;严禁滥宰耕牛。
  1951年禁止制造、销售迷信品,取缔6家迷信品业。
  1953年6月,禁止私营商贩进行茶叶投机买卖。8月,对粮、油、花生、化肥等物资不准私营商贩收购、贩运。10月,粮、油实行统购统销。农副产品划类归口管理。对少数商贩乘机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掺杂使假,拒售套购的给予法办、取缔、停止、罚款、补税等办法处理。1952—1956年共处理违章违法经营案件250起,其中法办6起。
  1956年,农村市场开放。非计划收购和合同收购的产品可以自由上市。1957年12月,县颁布农产品及其他物资市场管理暂时管理规定:粮、油、棉不得开放市场,完成收购后,可以调剂余缺;木材、毛竹、晒烟、笋干、食糖、生猪等44种物资由国营商业和供销社统一收购,农民自留地的少量自用有余的给国家收购,不准在市场出售。1958年10月后,取消集市贸易。农民自产自销的农副产品除国家收购外,上市出售必须持自产自销证明。因此,1958—1960年重点对贩卖农副产品和走私活动进行管理监督,查获违章违法案件285起,法办17人,罚款15起871元,没收主要物资是粮食和木材。
  1961年,开放农村集市贸易,市场物资紧缺,商业部门采取按人定量发放肉票、烟票、糖票和紧销工业品票券,平价供应,对二、三类物资放宽管理。是时,开展打击长途贩运和二盘商等违反市场商品交易管理活动,查获案件127起,其中没收84起3633元,罚款485起39614元,法办6人,没收物资12465元。1962年查获违章违法案件1460起,其中法办5人,没收82起4517元,侨汇票1250元,布票80.6米,物资变价拍卖13012元。1963—1965年,发动群众检举揭发投机倒把活动,组织专案侦破,重点打击粮食、茶叶、布票、侨汇票、化肥和迷信品等违反管理的贩卖活动。3年中,全县查获案件5321起10.6万元,处理法办9人,拘留33人,没收、罚款7.83万元,补税434元。
  1966—1976年,混淆正常交易与非法交易界限,集市贸易受限制,一些交易由明转暗,一经查获,即行处理。其中1972—1976年按当时市场管理规定,查获违章违法案件13313起,处理法办8人,批斗7人,罚没3422起11.31万元,没收主要物资有:粮食、粮票、油料、化肥、耕牛、布票、茶叶、烟叶、香烟、木材、毛竹、猪肉、羊肉、钢材、桐油等。这种状态一直延续到1978年。
  1979年1月后,恢复5天一圩。社员自留地生产的粮、油、复制品、猪肉、奖售化肥等农副产品允许上市,产销见面。1980年允许国家计划任务完成后农副产品上市,允许街道办企业,允许国营企业计划外产品自销,放宽鲜活产品贩卖。
  1990年,对化肥、农药、农膜、煤炭、钢材实行专业对口经营。
  三、交易市场管理
  民国以前,市场交易管理重在课税、收费。民国19年(1930),县城对上市的米、猪、布、棉、蔬菜等分类进行分街交易。
  民国33年6月将商品划分为粮食、蔬菜、水产、禽畜、水果、祭礼、杂货等7类,收取市场固定摊和临时摊位费,强制在市场内交易,并按不同类别收取1—3%管理费。乡公所每日派员负责市场秩序和卫生,设置度量衡标准器。
  1949年11月,对商贩采取登记管理,教育改造,督促公平买卖。同时整顿市容,分类组织定点经营。1950年,对工商户采取“加工定货、货款收购,保护扶持发展工商业”的政策,开展摊贩经纪人的管理。1951年,成立县物资交流指导会,指导、组织城乡物资交流会,重点进行本县土特产品的产、运、销物资交流。1952年,着重加强国营商业和供销社经济在市场上的地位,组织私营商贩为国营商业和供销社代购代销以及购销国家允许的工农业产品。
  1954—1955年,主要加强统购销物资管理。1654年对经营粮油批发商改为代销户,建立8个粮食交易所,调剂粮食余缺。1955年在城关、湖头对商贩进行整顿,其中转为农业户128户,工业24户,加工定货70户,经销代销30户,取缔行商350户。保证国营商业和供销部门占领市场。1956年社会商品零售额中,国营商业和供销社所占的比重从1952年13.6%上升为63%,私营商业从73.1%下降为7.2%。
  1956年对私改造后,经销、供销和合作商店不得跨行业经营和批发商品,不得无营业执照经营。1957年查获违章违法经营52起,其中法办17人、罚款736元;吊销执照4人,取缔无证经营400户,没收违章贩卖粮食。
  1963年,县制定市场交易商品管理手续费收费标准。1965年提出城乡集市贸易在“大胆地放,认真地管”,恢复28个圩市,12个粮食交易所,13个畜苗交易所,促进市场繁荣。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集市贸易视为“黑交易”、“黑市场”、改传统5天1圩或2圩为10天1圩,农副产品不准长途贩运,只许就近集市交易,全县市场再度萧条。1977—1978年,交易市场管理仍按照1976年做法,要制止弃农经商、无证经商。1977年1月全县组织2次有部队、民兵、工商等2647人次参加统一行动,开展宣传、打击投机倒把活动,举办16个学习班,143人参加学习审查。两年中共查获违章违法案件5829起,制止弃农经商615人,取缔无证经商215人,无证屠宰户、牛贩32起,包工户12起,没收主要物资有:粮食、猪肉、粮票、酒、木材、耕牛、化肥、煤炭、桐籽、砒肥、豆饼、土纸、生铁、棺木、獭皮、照相机等。同时清理历年积案325起14721元,退回7716元。
  1979年后,社员自留地生产的粮、油、粮食复制品、猪肉、奖售化肥等农副产品允许上市。市场监督本着实事求是、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县工商部门抽调12人组成案件复查组,对当年有申诉的原处理案件进行全面复查,其中改变原处理的案件13起,退库款3693.73元,粮票20公斤,减免3起5206元。是年,查获违章违法案件1229起,处理罚款,没收455起4.13万元,没收的主要物资有化肥、木材、海产品等。
  1980年,贯彻执行省公安、工商、海关3家联防会议精神,开展打击走私、投机倒把活动。是年,查获案件663起,金额25万元,处理罚款没收有手表、黄金、银元、化肥、茶叶、木材、粮食、骨肥、耕牛、羊等物资。
  1983年市场管理贯彻管理和服务相结合,改变以往重管理,轻服务做法,开展集市“服务良好月活动”,为产销者代称、代算、代开发票服务。是年,全县建立16个小商品市场,市场开始出现历史罕见的工业品、工艺品、手工业产品、农副特产品、花卉等商品。
  随着市场开放,经营方式的多样化,沿海与山区经济交往日趋频繁,一些不法商贩,利用国家立法不健全,管理疏漏进行活动,进行倒卖外货以及生产、生活资料紧俏商品,或买空卖空,制造或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行投机倒把,牟取暴利。1984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进行四次商品大检查,着重对假冒伪劣商品进行处理。
  1981—1985年,共查获走私、投机倒把、违章违法案件1250起,处理罚款、没收67.73万元,处理的主要物资有汽车、电视机、三用机、计算器、缝纫机、台湾手表、进口服装、布、化肥、粮食、茶叶、木材、柴油、盐、酒、猪肉、香烟、土卷烟、龙眼干、冒牌伪劣酒、变质饼干以及失准杆称等。
  1986年后,市场管理以搞活经济为目的,开展创造文明市场活动和推行规范化管理。着重放在假、冒、伪劣商品经营检查。1986—1990年期间,共查获走私、投机倒把、违章违法案件70起,处理罚款、没收85.08万元,没收主要物资有:
  烟草、烤烟、过滤嘴头、商标纸、自行车、缝纫机、盐、假劣化肥、假茅台酒、假香烟、假酒、变质酒和饮料、假味精、失效农药、假银元、假石膏粉、劣质肥皂、劣质药品、劣质中草药、过期注射液、淘汰药品、假虎鞭、假药材、变质食品、罐头和病死猪肉、牛肉罐头、劣质电器和电线、失准杆称,还有手表、鼓风机、调压器、旧彩电、黑白电视机、化肥、农药、农膜、糖、侨汇工业品券等。有效制止假冒伪劣商品的蔓延,维护消费者权益。
  四、市场建设
  安溪置县后,集市贸易均是在街道上、公路旁或旷野上露天交易。
  1980年后,逐步改变占街占路为市的贸易状况,利用市场管理费、乡财、村财及群众集资进行市场建设。
  1980年5月筹资55.8万元,在城关后楼兴建城关农贸市场,建筑面积5040平方米。设小商品柜台24个、肉铺40处、货摊23摊、交易服务台和配备水电。并在县城水门建成600平方米的猪苗交易所。两项工程于1983年10月竣工,投入使用。自此以后,各乡镇先后投资364万元兴建农贸市场15座,2.48万平方米,逐步改变集市贸易露天经营状况。
  第三节 工商企业登记
  一、登记
  民国22年(1933),县建设科开始办理工商企业登记。是时,凡合股投资、集体企业需经省建设厅审查同意,核准登记。是年,县筹建官民合办“民生工厂”,主要生产土布,注册资本3000元,报省批准。
  民国23年7月,县商会协助县建设科办理工商企业登记日常事务。
  民国31年,全县组织合作社65个,社员9640人,95226股,股金84.6万元。金融机构3家。
  民国32年9月,全县信用、生产、消费、专营合作社登记为133户,社员20083人。9月福建省农林公司安溪农具厂(即安溪剑斗铁厂)获省政府核准开办,资本30万元,人员240人。10月登记兴办纺织厂9家。
  民国33年,县设立公务员消费合作社,屠宰公营店2家。
  民国34年,全县登记手工业440户,公营合作社16家。
  民国36年7月统计,全县登记手工业380户(其中制茶业200户,造纸60户、陶瓷100户、制糖20户),商业480户。
  民国37年,全县工商企业进行登记的有980家。其中工业企业1家,手工业380家,商业企业439家,合作社149家,公营店3家,交通运输3家,金融5家。
  1949年9月6日,成立新的安溪商会,接管县城地区工商企业207家,其中手工业26家,商业151户,饮食业6家,服务业17家,诊所、补牙3家,报社2家,银行2家。
  1950年贯彻“私营企业暂行条例”,鼓励私营工商业开业,并设立人民银行、邮电、卫生院、新华书店分销处等国营机构,是年,工商企业发展迅速,核发登记证333张,其中手工业47家、商业286家。
  1951年全县土地改革开始,个体工商户减少。当年,据10个主要地区统计工商企业1813户。其中国营工业2户,国营商业3户,私营工商业1808户(工业5户,手工业340户,商业1463户)。
  1952年进行工商企业登记全面复查,全县工商企业3361家,其中国营工业2家,国营商业7家,供销合作社17家,私营工商业3335家(工业5户,手工业834户,交通运输车船216部906人,商业2495户)。并对行商1719户进行登记发证。同年,全县开展“三反”、“五反”运动,私营商业转为工业3家,转为手工业5家,转为务农862家。
  1954—1956年,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对私营企业采取“利用、限制、改造”政策,使其纳入合作商店、合营、代购代销、经销等组织形式。1954年6月,全县工商企业登记1881户,其中工业、手工业763户,商业118户。从所有制比较,国营工商业占28.05%,供销社占51.13%,私营占19.92%。在1956年对私改造期间,私营工商企业体制发生较大变化
  工业企业:原有13户176人,改为公私合营11户153人,转为农业2户。
  手工业:原1654人,组成生产合作社33个1252人,供销合作社1个22人,合作小组23个214人。
  建筑业:原5户180人。于1957年组成4个建筑社(队)。
  运输业:原506人,板车242辆。1956年组成交通运输社。
  商业:原私营商业、饮食业、服务业1383户1535人、过渡为国营商业、供销社336户406人,占29.3%,股金6.69万元;343户组织63个合作商店,资金7.06万元,128户组成22个合作小组,资金0.93万元,524户组织为国营商业、供销社经销、代销,52户没安排。
  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个体商贩登记受到一定限制。1957年底全县登记的工商企业751家3706人,其中工业企业11家,手工业社32家,手工业组22家,交通运输社197户,建筑社队4家,商业、饮食业、服务业352户,合作商店77个,合作小组56个。
  1958年10月,全县公社化,除国家企业外,其他工商业划归人民公社管辖。
  1961年,贯彻执行《农村人民公社十二条》,将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的过渡人员调整一部分从事经营及恢复串乡、摆摊、送货上门、夜间售货等。是年,全县个体工商业发证13家,临时摊贩272家。1962年个体工商业发展到131户,临时商贩30人,无证商贩356人。
  1963年10月,对全县工商企业进行全面登记。是年,全县工商企业3595家,分支机构3934个,就业10572人,资金1127万元。
  1964—1965年对登记的企业,由各主管部门负责清理、整顿、审查,县工商局审核批准发证。1965年登记发证的工商企业427户,生产经营单位321个,就业6954人,注册资金1202.4万元。其中国营工业12家,国营商业17家,国营饮食业1家,供销社11家,社队企业244家,手工业社(组)50家,交通运输站(队)24家,建筑社(队)2家,合作商店66家。1964年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全面清理整顿,进行分组分批审查发证。1965年清理整顿结束,是年登记发证的个体工商业1710户,2224人,资金15万元。其中个体手工业460户,个体商业614户,个体服务业117户,个体建筑业377户,个体交通运输业19户。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工商企业登记中断。1969年将大部分个体工商业者下放农村务农,少数由明转暗从事无证经营。1977—1978年清理无证商贩达1600多人。
  1977年12月,恢复企业登记工作。1978年11月,全县工商企业登记有1273户,1693个生产单位。1979年开始恢复个体工商业审查登记发证工作,是年登记126户。
  1980年办理手工艺匠人员外出经营证。
  1981年,执行省工商局“关于适当恢复和发展城镇个体户的意见”,当年审核批准个体工商业156户。
  1982年,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年底,县登记发证工商企业386户,其中工业企业174户,交通运输业14户,建筑企业18户,商业企业128户,外贸企业1户,饮食业22户,服务业28户,旅游业1户。个体工商业251户。
  1983年,对全民、集体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适当放宽,企业数增长17.09%。实行个体工商户直接登记发证,是年个体工商户登记1442户,增长474%0。
  1984年,工商企业登记放宽政策,简化审批手续。开展换发全国统一的个体工商业营业执照,是年工商企业比1983年增长24.34,个体工商户达3754户,增长160%。
  1985年,继续放宽政策,大力扶持个体经济发展,是年,新发展个体工商户1622户。
  1986年,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办理新核转中外合资企业2家。同时全面开展对“公司”、“中心”进行清理整顿。全县各类公司(中心)224户,保留115户,降格字号,变更企业名称39户,吊销营业执照70户。是年按每5年换发证照规定,进行全面换证。年底全县登记工商企业808户1468个分支机构4.27万人,资金17717.1万元。其中工业企业299户,服务业19户,金融业43个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6073户,合作经营组织33户。
  1988年工商企业全县达1370户,资金22541万元,企业数首次跃过千户关。个体工商业达7965户,其中合作经营411户。1989—1990年,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990年底,全县工商企业2580家,其中工业企业733户(全民所有制51家,集体所有制682家),建筑业26户(全民1家,集体25家),交通运输业81户(全民30家,集体51家),商业企业1620家(全民228家,集体1392家),服务行业65家(全民25家,集体40家),金融行业55家(全民34家,集体21家)。同时办理法人登记及换证工商企业1068家,从业35031人,资金2.56亿元。是年,个体工商业5956户,资金3042万元,从业6942人。其中合伙经营58户,资金215万元,私营企业203户,资金1123万元。
  二、验证
  民国24年(1935),对无进行工商企业登记,限于9月办理,逾期取缔。
  民国27年规定,商号不得使用“中华”、“中国”等其他字标。
  1949年11月,对商贩进行登记管理,教育改造。
  1951年工商企业实行亮证经营。
  1983年对工商企业进行年检。是年变更登记2户,歇业2户。
  1985年开始开展一年一度个体工商户的贴花、验证工作,按工商登记的项目进行检查,合格的给予验证贴花,不合格的及时纠正及处理,是年个体工商户因外出、升学、参军、死亡等停业、歇业616户。
  1989年开始,逐个验证贴花,建立县、乡镇两级个体工商户档案和停歇业登记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走上正轨。
  第四节 商标广告管理
  一、商标
  1950年5月,县工商科第一次核转电池工业社申请“闪电牌”和“灯火牌”2个注册商标。
  1958年申报注册商标6件,驳回3件,重新办理设计。
  1979年首次对全县商标使用进行普查。据统计,全县有商品2653种,地方产品401种,已注册4种,有商标未进行注册72种,没商标219种,不便使用商标106种,外地产品2252种,有商标注册1907种,没有商标345种。
  1980年安溪茶厂“凤山牌”茶叶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注册。
  1981年对伪造、仿冒商标和违反商标法规定进行严肃查处。是年城关地区对8个行业使用19种商标牌号进行检查,发现有注册商标而未使用1件,私自更改注册商标2件,未批准印刷商标7件,给予及时批评教育,限期纠正。
  1983年,县印刷厂经县政府批准暂定为印刷商标单位。是年,对伪造、仿冒商标的土卷烟进行清理,没收土卷烟3045.6条。
  1985年查处假冒注册商标案件1起,清除商标标识4.5万张,罚款3000元。
  1987年,查获玉田化工厂假冒“杏花牌”肥皂案件1起,吊销该厂营业执照,没收生产假冒商标生产工具,罚款1000元,并登报消除影响。
  1989年11月,县组织工商局、茶叶生产厂家前往广东汕头、潮州市和本省诏安县等地,配合当地工商部门,查处当地假冒安溪茶叶商标的茶叶1000多公斤,并在广东汕头日报、特区报等报刊和电视,刊登广告安溪茶叶商标真假辨别方法。
  1990年开展宣传《商标法》和全县注册商标的验证工作,鼓励企业大力创名优产品。至1990年底安溪产品经国家工商局核准注册的有100件。
  二、广告
  1988年以前,县里未建立广告管理制度。1988年后,县里一些产品如安星藤器、凤华短裤、食品厂“消糖康”、酒厂“观音茶酒”、轻机厂的“带锯机”、“冲煤机”、“免烧砖机”一度在福建电视台、泉州电视台及一些杂志自行进行广告宣传,县工商局也开始对霓虹灯挂牌、灯箱进行登记管理,并在城关农贸市场设立2块广告栏。
  第五节 经济合同管理
  一、合同签订
  安溪使用经济合同起源甚早,明、清后民间使用普遍。是时,合同的签订以契约形式存在,有典、租、当、借、贷等。
  民国31年(1942)5月,省政府颁布“卖”、“典”、“交换”、“赠与”各种新式官契,主要内容有立契人姓名、立契事项、目的、内容、知见人、中人、代书人、立约日期等。
  1950年9月中央政务院财经委颁布《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1952—1953年县组织城乡物资交流会和参加省、市物资交流会,签订购销、加工合同35份,履约率94.2%。1956—1978年,国家对企业以计划指导生产、销售,合同签订与否,对企业没有产生直接影响,因此签订内容比较简单,忽视违约经济责任。1979年以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换频繁,明确规定经济合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1982年县工商局增设经济合同管理股,全县调配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人员12人。是年7月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6年4月,全县工商企业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敦促企业依法经营,按合同办事。
  二、合同鉴证、检查
  1980年先在城关试点,开展蔬菜产销合同鉴证。
  1981年上半年工商局组织龙涓公社3个社队企业与龙涓供销社签订6.7万付碗,金额10.4万元的工商合同鉴证;西坪供销社与宝潭大队签订黄花菜生产基地的农商合同的鉴证,双方明确经济责任,收到良好效果。6月,工商局启用合同鉴证章1枚。是年,全县鉴证合同14份14.4万元,其中工商合同3份,农商合同1份。
  1982年全面开展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并鉴证合同10份8.3万元,履约率100%。
  1983年重点抓好购销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的鉴证。全年鉴证合同7份18.8万元,其中农商合同4份,加工合同3份。并协助从外省、外县鉴证合同14份112万元,确认无效合同2份5.7万元,调解2份,处理赔偿损失1230元。
  1984年,进一步推行合同制,组织有关部门配备合同专管或兼管人员50人,4月,10个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开始办理合同鉴证。是年,全县共鉴证合同241份84.4万元,其中购销合同238份,承包合同1份,其他合同1份。并组织力量进行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使签订合同的双方均能自觉履行自己的责职。
  1985年对本地鉴证合同18份,金额280.2万元。外地鉴证及个体户、专业户、经济联合体签订申报工商管理部门协助督促履行的合同31份510.9万元。
  1986年全年签约经济合同704份3823.9万元,其中鉴证的合同6份13.8万元。并通过扶持、疏导、管理,对粮食、茶叶、供销合作社系统签订的购销合同进行全面检查,促进合同走向规范化。
  1987年7月,全县实行“签订经济合同法人委托代理证书”制度。组织签约合同538份,鉴证54份100万元,检查合同327份2463.8万元,履约率达98%以上。安溪茶厂、尚卿竹编厂、西坪茶叶加工公司被评为1986年度“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1988年,全县共签约2661份4286.5万元,其中有购销合同、建筑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供电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和其他合同等,鉴证56份275.3万元,。监督检查合同3,910份7621.1万元。是年评选县茶厂等21个企业为1987年“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1989年鉴证各类合同23份148万元,检查经济合同773份2156万元,同时检查50多家企业的合同773份2156万元签订和履约情况。
  1990年推行统一经济合同示范本,鉴证合同10份37.8万元,检查合同1066份,1753万元,确认无效合同3份9.5万元。评选1989年“重合同、守信用”单位44个,其中市级19个,县级24个。
  三、咨询
  1985年,县工商局开展有关经济合同的咨询服务,接受26人次及信函,逐条给答复。
  1986—1990年接受全县经济合同咨询270人次,信函34件。协助外地区办案发函10多件,处理外地区有关经济合同法律咨询来电来函30多件。
  四、调解、仲栽
  民间契约的纠纷,一般由中人或族亲、里长、亲戚朋友进行调解、仲裁。民国19年成立商会后,有关经济契约纠纷由商会进行调解。
  1979年后,经济合同签订增多,纠纷事件由县工商局合同股进行调解。
  1984年,县工商局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受理经合同纠纷的仲裁案件。
  1985年调解合同8份,协助追回货款16.88万元,立案1件,争议金额2万元。
  1986—1990年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35件149万元,争议1件14.6万元,立案3件。
  第五章 计量管理
  第一节 管理机构
  一、县标准计量所1979年11月以前,安溪县计量没有专设管理机构。
  1979年11月,成立县计量所,隶属县科学技术委员会,人员3人。
  1986年9月计量所改为县标准计量所。1990年2月,行使行政执法权。
  二、县水暖器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
  1987年1月成立,隶属标准计量所,编制2人。负责全县水暖器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仲裁和委托检验。
  三、县乌龙茶质量检测中心站
  1987年7月设立,隶属标准计量所,人员3人。负责全县乌龙茶产品质量检验、仲裁和委托检验。
  第二节 计量单位
  1949年以前,安溪度量衡器具不一,计量无统一标准,主要使用的计量单位有:
  长度:里、丈、尺、寸、分、厘。丈以下十进制,一般1市尺=1/3米。还有鲁班尺(1鲁班尺=0.9市尺)、乡尺(1乡尺=0.8市尺)、英尺等。
  面积:通行的为顷、亩、分、厘、毫、丝、忽、微、纤、沙。1顷等于100亩,1亩等于60平方丈,亩以下10进制。有的地方耕地面积计算是以作物收成重量来计算面积,如1亩等于8—10栳(每栳20公斤谷量)。有的是以谷物种子重量来计算面积,如1亩等于5斤种等。
  重量:一般以担、斤、两、钱、分、厘。1担等于100斤,1斤等于16两,两以下十进制。银两计量以两、钱、分、厘、毫、丝、忽、微、纤、沙、尘、埃、秒、漠,均为十进制。此外还有文轩称,1文轩等于0.75市斤多;柴秤,1柴担等于120市斤;磅秤,1磅秤等于0.75市斤多。
  容量:石、斗、升、合、勺、抄、圭、粟、粒、黍、稷。均为十进制。民间习惯的粮食计量单位也是以容量代替,1升为18小两(16两为1斤),有的1升米等于20两,各地不一。
  民国17年(1928)7月,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权度标准方案》,采用公制,以市制作为过渡,由于经济不发达,公制难以推广,仍以市制通行。
  解放初期,计量单位沿袭民国时期统一的单位,公制和市制同时并用。
  1959年6月,国务院颁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其中改市制1斤等于10两。县粮食部门率先印制十进制的粮票、油票,县国营、集体企事业带头执行,但中医处方仍沿袭使用1斤等于16两计量。
  1977年1月,建筑行业,医疗卫生部门取消市制的市尺及市两、钱、分、采用公制的计量单位米、克。中药医疗处方原以钱的计量,一律使用克的计量单位。
  1984年2月,县政府发出推行使用新杆秤的通知,非十进制的杆秤、升、斗容器淘汰。
  1990年1月,取消市制、英制等非法定计量单位,实行法定的国际计量单位。是年,县里主要计量单位有:
  重量:吨、公斤、克
  长度:公里、米、厘米、毫米
  容积:公升、毫升
  面积:亩、顷、平方公里、平方米、平方厘米。
  体积:立方米
  发电量:千瓦小时
  第三节 计量器具管理
  民国26年(1937)4月,在城区市场,派员校检度量衡器具。32年2月,正式配备度量衡检定员1人。
  民国38年4月,省政府批准安溪县金日兴商店生产、制造、销售、修理度量衡器具。
  解放后,计量器具管理事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1979年11月起由计量所专业管理。
  一、计量器具普查、普检、普修
  1981年5月,市组织检查县农械厂、县五金工艺厂计量器具使用情况。
  1981年11月—1982年11月,县计量所、科委、科协组织人员对全县商业、供销、厂矿、粮食系统的衡器具开展普查、普检、普修工作。
  1982年对衡器的检定、修理实行收费。
  1985年10月县茶厂经市计量所定为2级计量合格企业。同年11月,经县经委、供销社、粮食局举办计量检修培训班,培训结业后20人担任本单位计量员。
  1981—1989年全县检修各种衡器25357台件,收入5.97万元。
  二、木杆秤生产管理
  安溪木杆秤生产始于1951年,年产量200支。1984年规定,木杆秤生产厂家必须经考核,合格者,发给生产许可证;计量标准器需定期送县计量所检验,产品需经计量所检验合格,方可出厂。同年,按全省统一图纸规格,生产各种规格双刀纽定量市制杆秤5000根,1986年改为生产千克秤。至1990年,全县生产木杆秤7家,生产量1万支,产品销往厦门、泉州、永春、德化等地。
  三、厂矿计量器具管理
  1986年以前,安溪厂矿的计量器具没有进行管理。
  1986年进行普查,全县乡以上工业企业拥有计量器具9137台件。其中长度类640件、热工类1354件,力学类2009件,电学类5134件。每年对强检的器具如地中衡、戥秤、架盘天平、4等、5等砝码、压力表、血压计、木杆秤等必须按使用周期进行检定和送检,量值失准及时检修或停止使用,每年检定合格率均在90%左右。
  四、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管理
  安溪医疗卫生计量器具在1986年前没有进行检定。
  1986年全县19个医院必须强检的计量器具2066台件,其中衡器296件、血压计124台件。各医院配备专职或兼职计量人员负责器具的管理。计量器具的检定按周期定检和送检相结合进行,保证量值准确。
  五、商用计量器具管理
  1985年10月举办商用计量器具检定、修理学习班,参加学习的有商业、粮食、供销部门以及某些乡镇人员20人,通过理论与实践操作考试,合格18人,为商用计量器具检修骨干。同时根据十大类计量器具项目,展开普查,1988年8月由政府牵头,宣传部、经委、物委、工商局、商业局、计量所、组成法定计量单位执行情况检查组,对计量器具展开检查。
  六、整顿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1986—1989年泉州市标准计量局组织2次对安溪计量技术机构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全面考核和复查。批准安溪10种计量标准作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在全县范围进行量值传递。即四等标准砝码、三等砝码及配套天平、电光分析天平、竹木直尺检定器、标准压力表及配套装置(0.1—60mpa)、标准血压计(表)(0—40kpa)、标准量提、加油机等。
  同时建立工程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计量仪器管理制度、实验室、岗位责任制、计量标准使用维护制度、计量标准周期检定制度、检定纪录、检定证书、核检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和卫生制度等各项计量管理制度,绘制竹木直尺、砝码、血压计、压力表、量值传递系统图,配备合格检定人员21人,每项计量标准均有2人以上取得检定员证书。
  七、计量监督
  (一)推行法定计量单位
  1960年开始,木杆秤1斤等于16两改为1市斤等于10两。
  1984年前木杆秤大部分是绳纽秤,计量不准,是年改为双刀纽定杆秤。
  1986年,木杆秤生产改市制为公制千克秤。
  1987—1990年逐步完成压力表、血压计、台秤、案秤、木杆秤计量单位符合法定。
  1988年8月—1990年8月,由县标准计量所具体组织,县有关部门配合,对乡以上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商店、农贸市场、个体工商户按计量实施情况检查评分标准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按百分比计算得分94分。
  (二)计量检查
  1986年以来,每年组织有关人员分赴城关、湖头等13个乡镇15个市场,检查、监督计量器具生产、销售、使用情况,没收失准和禁用计量器具793件,罚款30次4,058元。
  (三)计量定级
  1985年以前,对企事业的计量没进行管理,企业的计量没有一定标准。量值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企业的信誉和技术进步、能源、原材料的消耗及经济效益。
  1985年10月至1987年10月,工业企业申请计量定级,由市标准计量局进行考核,核定县茶厂为2级计量企业。县糖厂等15家企业为3级计量企业。
  1988年,计量定级考核由县一级负责,县成立计量定级考核评审组,按申请企业在使用计量器具和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考核。1988年10月—1990年11月县标准计量所对化机厂等25个企业定为计量验收合格企业,感德供电公司定为3级计量企业。
  1988年10月,泉州市标准计量局对县茶厂1985年10月定为2级计量企业进行复核,复核后仍定为2级计量企业。1990年10月,市标准计量局对湖头水泥厂1987年1月定为3级计量企业进行复核,复核后升为2级计量企业。
  1989年10月和1990年10月,县标准计量所对1987年以前由市定级的企业进行计量复核(茶厂、湖头水泥厂外),经复核,县化肥厂等10个企业仍定为3级计量合格企业,虎邱供销茶叶加工厂由单面验收合格计量企业调为计量验收企业。
  第四节 标准化管理
  一、工作管理
  1986年9月,开始搜集主要标准情报资料。据统计1950—1990年,安溪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生产的主要产品85种,其中采用国际标准25个,行业标准30个,地方标准16个,企业标准10个,合同标准4个。
  二、制度标准
  1987年以来先后制定、修定的标准项目有9个。并通过审定,其中省地方标准6个,即轻机厂的《CM—102、120冲煤机》、县农业标准委员会起草的《乌龙茶标准综合体》。《闽科早1号》、县茶机厂的《乌龙茶揉捻机技术条件鉴定(修订)》、《乌龙茶摇青试验方法》、《乌龙茶摇青机技术条件》,其他标准3个,即县食品厂的《淮山晶企业标准》、食品厂《消糖糠粉企业标准》、县酒厂《铁观音茶酒企业标准》。
  三、农业标准试点
  1986年9月,县长向省标准计量局提出安溪县搞农业标准县的要求,经过试点工作1989年11月组织验收,1990年4省标准计量局批准安溪为“福建省农业标准示范县”。
  四、质量监督
  (一)电器
  1989—1990年,县计量所配合省、市技术监督部门在城关、官桥、湖头地区对48家经营低压电器、家用电器、电线的企业开展2次大检查,对经销劣质商品的商店按情节予以没收、封存、限期退货、罚款处理。
  (二)食品
  1989年9月,计量、工商行政、物价、卫生防疫、消费者协会等单位先后对城关、官桥、蓬莱等食品生产厂家按照《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和食品质量标准进行检查,查出过期变质食品917件,罚款1680元,销毁劣质酒4695瓶。
  (三)茶叶
  1980年以来,经晋江地区批准,县茶厂、茶叶公司和西坪、剑斗、虎邱、祥华、蓝田、尚卿等乡镇先后成立茶叶质量检测站。县于1989年7月成立乌龙茶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站,开展茶叶质量的检测工作。1990年对全县10个生产特级、一级铁观音的茶厂进行产品抽检,质量符合等级率达90%。
  (四)水暖器材
  1982年安溪生产水暖器材有5个规格7个品种,年产量182万件。1987年1月县成立水暖器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每年配合省、市中检所、县企业部门开展对生产厂家产品质量抽检工作。1990年抽检32家生产厂5个品种140件次。个别产品出现渗漏现象质量有待提高。
  第六章 审计
  第一节 审计机构
  一、国家审计机关
  1984年以前,安溪没有审计专设机构。
  1984年5月成立县审计局。开始对县政府各部门、金融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有国家资金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实行审计监督。内设立工业交通审计股、商业粮食外贸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1989年12月又增设财政金融基建审计股和综合股。1990年核定编制26人,其中行政编制18人,事业编制8人。
  二、内部审计机构
  1986年10月,县供销社联合社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审计条例》第27条规定,设立审计科,对本单位和本单位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技术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审计业务受县审计局指导,向本部门和县审计局报告工作。
  1989年,人民银行安溪县支行、工商银行安溪县支行、农业银行安溪县支行、建设银行安溪县支行、中国银行安溪县支行等单位陆续配备专职或兼职审计人员,开展本单位、本部门内部审计监督。
  三、社会审计组织
  1987年7月,经省审计局批准,成立县审计事务所。核定事业编制6人。是依法独立承办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的事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业务接受县审计局的管理和指导。1989年12月,聘请离退休财会人员7人。内设行政管理部和业务管理部。
  第二节 审计分类
  一、工业交通企业审计
  1985—1990年,县审计机关对全县国有工业企业、集体、乡镇工业企业和交通、电力企业等262个次单位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理、合法、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严密性和可行性,以及遵守财经纪律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出应上缴财政的违纪金额160万元。
  1985年,对某茶叶公司和某茶厂两个盈利大户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发现截留利润、乱摊成本和超发奖金83万元。同年,发现某厂巧立名目,从成本、技改项目中多发奖金37万元。发现某公司从1984年1月至1985年2月乱摊成本,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24次,平均每人1308元,大米40公斤。发现某厂擅自变动税后留利分配比例,降低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提高奖励基金27%。
  1987年4月,审计事务所受县电力公司委托,对该公司与机电厂、湖头五金厂合资经营的铸钢厂进行鉴证审计。审出合资经营的厂家内控制度不严密,盈亏核算不真实,造成3家企业负担经济责任不均衡而产生争执。经审后出具报告书,反映情况客观公正;数字真实。
  1988年县审计局审计某水泥厂,发现该厂将3笔资金98662元不入帐,用于发放奖金、津贴、补贴、加餐费等。
  同年,县审计事务所受县审计局委托,分别对全县10个水暖器材公司、厂,16个乡镇、村茶叶加工公司、厂,10个乡镇建筑公司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审计中发现漏欠税款,工商管理费、企业管理费较多。仅16个茶叶加工公司漏欠税款达702034元。同时发现水暖器材公司财务制度普遍不健全,以单代帐,有据无帐现象严重,建议举办会计培训班,提高财会人员素质。1988年7月,审计事务所受湖头水泥厂委托,对原石灰厂拆迁移并的固定资产核实审计。经实地检测和清盘,澄清固定资产原值、净值,逐一造册,对报废的财产进行财务处理,并帮助建立财产管理。
  1990年4月,审计局对某电力公司承包经营进行审计,发现承包者违反财经纪律,擅自提高商品销售价,虚报、冒领、隐瞒私分国家资金行为。7月,查出贪污受贿案2起40.34万元,涉及福州铁路分局5人,县某水泥厂25人,挽回经济损失70多万元。8月,县审计局制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实施方案》(试行),为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创造条件。
  二、商业、粮食、供销、外贸企业审计
  1985—1990年,县审计机构审计全县商业、供销、粮食、外贸等企业293个单位,审出违纪金额263万元应上缴县财政。其中1985—1987年查处贪污受贿案件3起,金额1.69万元,涉及人员9人,提请检察机关审查6人,移交监察部门审查3人。
  1986年,对某华侨企业公司审计,发现该公司倒卖外汇从中牟利62万元。
  1986年,对5个公司进行审计,发现4个公司违纪违法,经县批准,吊销营业执照。对糖酒公司审计,发现该公司货款6.66万元长期被山东省某公司拖欠,经敦促追回5万多元。7月,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牵头,抽调县检察院、公安局、财贸委员会、审计局、工商局、供销社、县工商银行的人员组成调查组,对1985年3—5月官桥供销社兴安贸易公司向县工商银行贷款3000多万元,进行审计调查,发现贪污受贿4人,金额5940元。同年,审计时发现,某外贸公司与外资企业联合经营,却未按投资比例进行利润分成,审计人员按有关合同规定进行计算,中方应分得利润6.46万元,维护中方企业的合法权益。
  1988年县供销社内审科,组织有关人员到下属单位进行审计调查,参与承包前资产的核实评估,对承包经营方案可行性、基数、指标和分配比例进行审计,监督履行承包合同,落实承包者的责、权、利,防止承包者发生短期行为,并选择经济效益较好的湖头供销社和效益较差的2个基层供销社进行审计,分析销售情况、费用水平、资金运用、利润盈亏等情况,找出差距,防止盲目经营。7月,,对虎邱、西坪、尚卿3个供销社对资金结算展开专项审计,分析结算资金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催收各种货款48.5万元,减少不合理资金占用。是年,对24个独立核算单位1987—1988年财务收支和经理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审出不合理开支15万元,为兑现奖惩和评选先进单位提供准确数字。1988年后内审科先后对龙门、祥华、长坑、感德、龙涓供销社和供销车队进行主任、队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重点是商品、资金、财产的核实评估、效益盈亏、内部控制和规章制度的执行,做到先审计后离任。是年罢免2人职务,调整4人,提拔1人。
  三、农林水企业审计
  1985—1990年对农林水企业审计18个次单位,审出应上缴县财政的违纪金额3万元。
  四、文教卫生事业审计
  1985—1990年对全县中小学校、卫生等事业单位审计144个次、审出违纪金额16.02万元应上缴财政。
  1986年4—5月,对教育部门所属中、小学50所学校进行财务收支审计,发现违纪违规、帐目差错、超标准收费、倒卖外汇等问题资金200多万元。1988年,对某电影公司进行审计调查,发现该公司将“包场公演”、“铁观音大奖赛”、“内部影片”、“放映幻灯”等收入9043元作为单位“小钱柜”。
  五、城市公用企业审计
  1987—1990年,对某自来水公司等城市公用企业单位审计6个次,审出乱摊成本等违纪金额1万元应上缴县财政。
  六、物资管理企业审计
  1986—1990年,对物资管理企业单位审计11个次,审出违纪金额1万元应上缴县财政。
  七、行政事业单位审计
  1985—1990年,对行政事业单位审计476个次,审出违纪金额203万元应上缴县财政。
  1988年,通过对15个行政事业单位审计,提出5条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建议,协助县财政集中管理预算外资金273万元,作为调剂工业技术改造和发展乡镇企业的周转金。
  八、基本建设项目审计
  1987—1990年,对基本建设项目审计10个次,清理应上缴财政资金13.43万元。
  1988年,对自筹资金基建项目的资金来源开展基建前审计,有效控制和制止乱上基建项目现象。
  九、金融、保险机构审计
  1985—1990年对金融、保险企业审计16个次,审出违纪金额6万元应上缴县财政。
  十、利用外资项目审计
  1989—1990年,对利用外资项目审计2个单位,发现帐目差错,无发现违纪。
  十一、其他审计
  1986—1990年,对某单位私设“小钱柜”项目、民政局“双扶”资金、停建项目、商品房等审计49个次单位,审出违纪金额48万元应上缴县财政。
  在检查、分析、判断、证明已发生的经济事实中,对每一个单位的审计,必须写出审计结论,发现违纪的按《审计理论和法律依据》来衡量,遇重大问题或案件时,审计部门以《呈阅件》报送县领导机关批转,执法部门依法处理或引起部门重视。
  第三节 审计管理
  一、计划管理
  1.年度审计计划管理。分为上级项目和自定项目。上级项目由上级审计机关直接下达;自定项目,由县审计局制定计划,采取自下而上一自上而下一自下而上的方法,计划经县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市审计局批准执行。
  2.项目审计计划管理。每个单位项目的审计工作计划(包括立项依据、审计目的、范围、时间、人员、配备、分工、方法、步骤等)的编制由各业务股或审计小组制定,局长审批执行。
  二、人事管理
  1986年开始,县审计局实行目标管理,每年两次对审计人员进行道德、业绩、出勤进行考评。审计局长连续6年评为全省审计系统先进工作者。
  1984年,审计局采用传、帮、教方式,对审计人员进行在岗业务培训外,每年选派干部参加审计署和省审计干部培训中心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素质。
  三、质量管理
  1986年审计局将审计质量列为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实行分级负责制。年度审计计划,审计通知书的签署、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和决定的审核,局长负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决定;业务股长负责审计小组的组织,主审人员的确定,计划的实施、审计报告的核稿;主审人员负责审计报告的撰写,审计人员负责审计文件资料的交接和征求审计报告的意见,以及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
  四、机关档案管理
  1985年配备兼职档案员1人,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审计局各业务股的立卷归档工作,审计档案实行谁审计谁立卷,边审边收集整理,审计结束立卷形成的原则,文书档案由综合股指定专人负责。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安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4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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