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经营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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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2946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经营管理
分类号: F762.1
页数: 3
页码: 474-476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安溪县的粮食经营管理包括计划管理、财务管理、价格管理和票证管理。民国时期,粮食为非自由商品,采取了很多管理措施。解放后,安溪县实行统购统销制度,后期取消改为合同定购。粮票分为军用和民用两类,民用包括全国通用粮票、福建省地方粮票、流动粮票等。粮证是购粮的主要凭证,城镇居民粮食供应证用于指定粮店购买粮油,用期一年,按季分月供应。
关键词: 安溪县 管理 经营管理

内容

一、计划管理
  民国27年(1938)前,安溪县民间粮食为自由贸易,抗日战争期间,国民党为保军需民食,宣布粮食为非自由商品,并采取很多管理措施。民国28年省政府建设厅属下设粮管局,对产粮区,交通要道实行运输管制和设立检查站。民国29年4月起,省令各县成立粮食管理委员会,县以下区、乡、镇、保层层设立粮食管理社,各级行政官员兼任同级管理粮食社长。从省到保一竿子插到底。调查和掌握农民的粮食产量,并实行余粮派购。对运输、粮商进行登记管理。机构建立后,省府又发布名目繁多的有关粮食管理的政令、办法,如省颁布的《运输领证办法》、《运输管理办法》、《粮食业登记办法》、《福建省粮食管理办法》,安溪也制定《安溪粮食供应暂行办法》,因余粮户多数为地主、富农、官僚,他们依仗其经济基础和政治势力,相互勾结,无所畏惧,当局派购的余粮规定,成为纸上谈兵,致使各种粮食管制办法朝令暮改,粮价上涨。直至民国34年9月,抗日战争胜利,粮价下跌,粮食又恢复自由贸易。
  民国36年,将介石挑起内战,粮价又急剧上升。省政府又发布《勘乱时期粮食管理条例》、《违反粮食管理治罪条例》,但至民国37年,粮价成百成千倍地暴涨,稳定物价的各种措施均告失败。
  解放后,1950—1953上半年,粮食贸易任其自由。为保护农民利益,1951年起安溪设国营贸易公司,收成季节挂牌收购稻谷,青黄不接时,挂销价供应,稳定粮价。1953年11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简称统购统销),是年冬和次年春,在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领导下,农村动员农民交售余粮和在城镇搞计划供应。1955年后,省制定统购统销的实施细则和办法,统购统销逐步完善和制度化。此工作延续至1985年3月,从4月起,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时经30多年,各阶段政策、规定有调整更动(第二章第一节有详述)。
  二、财务管理
  自1953年至1984年,粮食企业财务体制直属省粮食厅,所有财务收支都直接向省粮食厅办理结算和缴拨。
  1985年1月,粮食企业体制由省下放,纳入县财政预算。粮油工业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即以基层独立核算单位的企业为计税单位,按新的八级累进税率,就地缴纳所得税,缴税后企业留利部分,50%作为发展生产基金,30%作为奖金,20%作集体福利。对平价粮食商业企业政策性亏损,粮油提价补贴按规定标准计算的总额,平价部分实行减亏分成,议价部分实行利润留成办法。减亏分成,利润留成比例为45%,(其中:粮管站、贸易公司20%、县粮食局15%、省地粮食厅、局各5%),县财政55。议价超计划利润部分多留5%。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和便于同国际上普遍使用借贷记帐法一致,1987年1月起,废止增减记帐法,恢复借贷记帐法,沿用至今。
  三、价格管理
  粮食价格,国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县以上和重点市场的中等晚白谷、晚白米、生油、菜油的购销价格均由中粮部核定;省物委和粮食厅,审批县城以下的粮油品种中等购销价格和规定各种差价比例原则;地、市粮食局审批基层粮管站、点各种粮油品种中等统购价格;县粮食局只计算等级差价;粮管站具体执行“依质论价”政策。
  四、票证管理
  粮票分军用和民用两大类,军用粮票按军供规定办法执行。民用有全国通用粮票、福建省地方粮票、流动粮票、奖售粮票、侨汇物资供应票和安溪油票。
  全国通用粮票由中央粮食部印制。可在全国流通使用,并带油供应。福建省地方粮票由省粮食厅印制,在省内流通使用。省粮食厅还印制福建省流动粮票,实行票证合一使用,随证定县(市)供应粮食。安溪县油票由县粮食局印制,1956年始在本县内流通使用。省粮食厅印发的奖售、侨供物资供应票,使用期限一年一次性使用。粮票管理,县局设专职2人,站配专、兼职各1人,实行帐、票分开,日清月结,定期盘点,设专柜、专库、专人负责保管。
  粮证是专为购粮者购买粮油而设的主要凭证。1955年“粮食三定”后开始使用,分有:城镇居民粮食供应证、工商行业粮食供应证、流动人口粮油供应证、城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和奖售粮供应凭证;农村设有:农村缺粮(回销)供应证、周转粮证、储备粮证及农村粮食供应转移证等。
  城镇居民粮食供应证,限于指定粮店购买粮油,用期一年,按季分月供应,每年换证一次。农村自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后,国家除对农村定销队(户)进行掌握常年统销外,其他因灾、歉收等需供粮的,要由回销单位申请,大队审批,公社(场)批准,粮管站办证供应。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安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4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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