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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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2944
颗粒名称: 第六章 管理
分类号: F762.1
页数: 4
页码: 473-476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安溪县在管理方面经历了不同的阶段。在唐代,田赋征收属于中央的"户部",清代则设立"布政使司"和"督粮道"等机构来管理田赋征收。安溪县衙内设有"户房",由粮胥(古代小官)负责征收田赋。民国初期,田赋仍由粮胥收取,并交给县府的财税科管理。民国29年,成立了安溪县粮食管理委员会,负责粮食管理工作。民国30年,县府设立粮政科。随后,田赋管理处和粮政科合并成为田赋粮食管理处。民国35年,根据省令,安溪县撤销田赋粮食管理处,设立田粮科负责田赋粮食工作。1949年后,安溪县成立人民政府财粮科和粮食科,负责粮食收购和管理工作。到了1972年,安溪县重新恢复了粮食局的建制,负责粮食的收购、储运和销售。在经营管理方面,安溪县实行了计划管理、财务管理、价格管理和票证管理等措施。粮票和粮证被使用作为购买粮食和油料的主要凭证。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粮食企业的财务体制发生了变化,粮食价格和供应也经历了不同阶段的调整。
关键词: 安溪县 管理 粮油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唐代,田赋征收属中央“户部”,清代省设“布政使司”,省以下设“督粮道”、“同知”等辅助官吏。安溪县衙内设“户房”(含管理田赋底册),由若干粮胥(古代小官)承包征收田赋(俗称钱粮);清代安溪县各里内由粮胥在所包的里围内收取钱粮,政府不发薪俸,超承包额为其所有。
  民国初期田赋沿清制,仍由粮胥收取田赋,直接交给县府会计或总务。
  民国20年(1931),县府由秘书属下设一、二科,财税归二科所管。
  民国29年4月,成立安溪县粮食管理委员会,由党部、商会、商人、公沽局、地方绅士等16人组成,下设总务、财务、调整3个股和平粜委员会,办公设在县城北街清剿协会内。
  民国30年,县设置粮政科负责粮食业务。是年冬,撤销粮管会和公沽局,成立田赋管理处。民国31年粮政科改为粮政股。基层取消私人经营田赋专利。粮政股设4个粮区。民国31年10月成立集中总仓和3个分仓,代替原先的4个粮区,办理收、保、拨业务,员役16人。
  民国32年9月,田赋管理处和粮政股合并为田赋粮食管理处,统一办理土地赋税和粮食业务。县“田粮处”与县府并列,设正、副处长,内设一、二、三、四科,配科长4人、科员6人,技士、会计员、督征员、办事员、雇员,计11人,还配有催粮警、公役7人,全处共29人。
  民国33年3月1日,成立安溪县政府公学粮经理处,由财政科长任经理,下设办事员3人、会计助理员、仓管员各2人,属县政府的公营事业机构,代表政府向县田赋粮食管理处接收,代分公学粮事宜。
  民国35年8月,省为缩减人员,下令征收10万市石以下的缺粮县改征代金,安溪撤销田赋粮食管理处,成立田粮科,负责田赋粮食工作,沿用至1949年9月。
  1949年9月成立安溪县人民政府财粮科,接管国民政府田粮科的田赋底册和粮食仓库6处,总仓容46.5万公斤。是年11月从财粮科分出粮食科,配备人员35人。由于粮食业务不断扩大,科内始设农税、会计、调保3个股。1952年7月成立隶属南安粮食公司的中粮安溪营业处,并在县城街道设一门市部,人员由条条调配,共有59人。任务是收购农民余粮,供应城镇居民用粮。是年12月,中粮安溪营业处与粮食科合并称为安溪县粮食局,职责不变,成为行政管理企业经营的粮食机构。1954年12月,粮食厅规定统一全省的粮食机构。局长要配县委委员担任,县局内设秘书、计划、财会、购销、储运5个股。1955年10月起,全县设12个粮管站。1956年2月,因对私改造,9家私营碾米厂归并粮食局管理,组成公私合营加工总厂,1958年3月撤销总厂,局里增设加工股。县局有35人、基层205人,合计240人。1961年9月,县局内设秘书、人事、财计、购销、储运、加工6个股及直属第一、第二门市部,至1966年,县局36人,基层商业281人,基层工业31人,大集体20人,合计368人。
  1968年9月,因“文化大革命”,粮食局归并县革委会生产指挥组,至1969年11月成立安溪县粮油管理站革委会,内设人秘、财计、购销、储运、加工5个股。1970年8月又划归县生产指挥处下辖的农业局内称“粮油组”,各股设置随之消失。1972年10月28日重新恢复安溪县粮食局建制。局内设人秘、财计、购销、储运、加工5个股和1个种子站(1972年站划归农业局管理)。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的需要,1982年后局内增设基层股、粮油质量监测站和局隶属的粮油贸易公司、汽车队、基层16个粮管站、43个网点等机构。至1990年县局有44人、商业工人440人、工业工人78人,大集体职工210人,合计772人。
  第二节 经营管理
  一、计划管理
  民国27年(1938)前,安溪县民间粮食为自由贸易,抗日战争期间,国民党为保军需民食,宣布粮食为非自由商品,并采取很多管理措施。民国28年省政府建设厅属下设粮管局,对产粮区,交通要道实行运输管制和设立检查站。民国29年4月起,省令各县成立粮食管理委员会,县以下区、乡、镇、保层层设立粮食管理社,各级行政官员兼任同级管理粮食社长。从省到保一竿子插到底。调查和掌握农民的粮食产量,并实行余粮派购。对运输、粮商进行登记管理。机构建立后,省府又发布名目繁多的有关粮食管理的政令、办法,如省颁布的《运输领证办法》、《运输管理办法》、《粮食业登记办法》、《福建省粮食管理办法》,安溪也制定《安溪粮食供应暂行办法》,因余粮户多数为地主、富农、官僚,他们依仗其经济基础和政治势力,相互勾结,无所畏惧,当局派购的余粮规定,成为纸上谈兵,致使各种粮食管制办法朝令暮改,粮价上涨。直至民国34年9月,抗日战争胜利,粮价下跌,粮食又恢复自由贸易。
  民国36年,将介石挑起内战,粮价又急剧上升。省政府又发布《勘乱时期粮食管理条例》、《违反粮食管理治罪条例》,但至民国37年,粮价成百成千倍地暴涨,稳定物价的各种措施均告失败。
  解放后,1950—1953上半年,粮食贸易任其自由。为保护农民利益,1951年起安溪设国营贸易公司,收成季节挂牌收购稻谷,青黄不接时,挂销价供应,稳定粮价。1953年11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简称统购统销),是年冬和次年春,在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领导下,农村动员农民交售余粮和在城镇搞计划供应。1955年后,省制定统购统销的实施细则和办法,统购统销逐步完善和制度化。此工作延续至1985年3月,从4月起,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时经30多年,各阶段政策、规定有调整更动(第二章第一节有详述)。
  二、财务管理
  自1953年至1984年,粮食企业财务体制直属省粮食厅,所有财务收支都直接向省粮食厅办理结算和缴拨。
  1985年1月,粮食企业体制由省下放,纳入县财政预算。粮油工业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即以基层独立核算单位的企业为计税单位,按新的八级累进税率,就地缴纳所得税,缴税后企业留利部分,50%作为发展生产基金,30%作为奖金,20%作集体福利。对平价粮食商业企业政策性亏损,粮油提价补贴按规定标准计算的总额,平价部分实行减亏分成,议价部分实行利润留成办法。减亏分成,利润留成比例为45%,(其中:粮管站、贸易公司20%、县粮食局15%、省地粮食厅、局各5%),县财政55。议价超计划利润部分多留5%。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和便于同国际上普遍使用借贷记帐法一致,1987年1月起,废止增减记帐法,恢复借贷记帐法,沿用至今。
  三、价格管理
  粮食价格,国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县以上和重点市场的中等晚白谷、晚白米、生油、菜油的购销价格均由中粮部核定;省物委和粮食厅,审批县城以下的粮油品种中等购销价格和规定各种差价比例原则;地、市粮食局审批基层粮管站、点各种粮油品种中等统购价格;县粮食局只计算等级差价;粮管站具体执行“依质论价”政策。
  四、票证管理
  粮票分军用和民用两大类,军用粮票按军供规定办法执行。民用有全国通用粮票、福建省地方粮票、流动粮票、奖售粮票、侨汇物资供应票和安溪油票。
  全国通用粮票由中央粮食部印制。可在全国流通使用,并带油供应。福建省地方粮票由省粮食厅印制,在省内流通使用。省粮食厅还印制福建省流动粮票,实行票证合一使用,随证定县(市)供应粮食。安溪县油票由县粮食局印制,1956年始在本县内流通使用。省粮食厅印发的奖售、侨供物资供应票,使用期限一年一次性使用。粮票管理,县局设专职2人,站配专、兼职各1人,实行帐、票分开,日清月结,定期盘点,设专柜、专库、专人负责保管。
  粮证是专为购粮者购买粮油而设的主要凭证。1955年“粮食三定”后开始使用,分有:城镇居民粮食供应证、工商行业粮食供应证、流动人口粮油供应证、城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和奖售粮供应凭证;农村设有:农村缺粮(回销)供应证、周转粮证、储备粮证及农村粮食供应转移证等。
  城镇居民粮食供应证,限于指定粮店购买粮油,用期一年,按季分月供应,每年换证一次。农村自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后,国家除对农村定销队(户)进行掌握常年统销外,其他因灾、歉收等需供粮的,要由回销单位申请,大队审批,公社(场)批准,粮管站办证供应。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安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4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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