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食油供应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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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293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食油供应
分类号: F762.1
页数: 2
页码: 466-467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56年,粮食部门开始经营食油,农村和非产区定量食油供应,油料产区定量多于非产区。1962年后,对回国观光、省亲的华侨和港澳同胞有供油补贴。1970年后,对残废、退伍军人等有增供食油政策。1985年起,除保留特定人群补贴外,其余食油供应均取消。
关键词: 安溪县 统销 食油供应

内容

1956年起,粮食部门开始经营食油,农村贯彻“多产多吃、少产少吃”方针,人年定量食油:油料产区0.75公斤,非产区0.5公斤;机关工作人员人年定量2公斤;华侨凭《侨汇物资供应券》,每百元人民币侨汇供油1公斤,按销价加100%,对居民,农民生育每人1.5公斤以内掌握照顾。
  1961年11月,县以上剧团巡回演出,按实际场数,每场补贴化装用油78.125克,杂技团58.593克。
  1962年2月,居民以年人供食油0.5公斤,农村和农民生育供油取消,改为每年春耕,夏收季节每季人供油39.06~78.125克,1968年停止。是年7月,对回国观光,省亲的华侨和港澳同胞的口油,月人供125克;侨汇每百元人民币供油1.5公斤,9月提至2公斤,1968年8月15日起,取消侨汇供油。
  1964年5月起,非农业人口月人供油39.06克,一般工人39.06~78.125克,高温、冶炼、高空作业、井下采煤、水井作业等156.25克,华侨回国观光125克,回国定居的93.75克,春节、国庆两节日,对城镇定量人口入增供食油62.5克。
  1970年,机关、企事业和学校,人月供食油125克,居民93.75克;招待所凭住宿用膳登记表证明,每15公斤粮票供油93.75克,居民住院,每床月补供食油62.5克。
  1973年起,城镇居民的残废退伍军人,人月增供食油156.25克,春节对发证供应人口增供食油62.5克。
  1976年起,城镇人口,春节、国庆人各增供食油156.25克。
  1978年,恢复侨汇每百元人民币供油1公斤。
  1981年10月起,城镇定量口油提为156.25克,同年国庆增供定量外菜籽油156.25克。
  1982年元旦、春节,定量人口各增供食油156.25克,临时性增供菜籽油1.5公斤;5月起,每人月供中价菜籽油0.5公斤。是年8月,对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时期的老干部和抗日战争时期离休老干部,每月入增供食油0.5公斤,解放战争离休老干部,每人月增供食油156.25克。
  1985年起,除保留党代、人代、政协、积代会和离休老干部、老红军及残废军人以及节日补贴外,其余一概取消。1956~1990年全县供油804.95万公斤,其中农村149.22万公斤。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安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4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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