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统销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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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2932
颗粒名称: 第三章 统销
分类号: F762.1
页数: 7
页码: 462-468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安溪县粮油统销的基本情况。其中包含:粮食供应、食油供应、议价供应。
关键词: 安溪县 统销 粮油

内容

第一节 粮食供应
  一、城镇居民
  粮食统购统销前,城镇居民口粮,大多在当地市场购买成品粮,少数人到农村买稻谷。
  解放初期,部队、机关、团体和学校的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口粮由县粮食科按指标办理“粮食支拨证”,向指定粮库提取粮食。机关工作人员每人每月供大米22.5公斤,教职员和秋征助手以粮代薪,每月大米45~85公斤。1951年改为“包干制”,取消粮食供给,直接向贸易公司、供销社市场购买。
  1955年8月,非农业人口的城镇居民,分4类14级供应。第一类工人,一等特重体力劳动,月定成品粮(下同)25公斤;二等重体力,一级22.5公斤,二级20公斤,三级19公斤,四级17.5公斤;三等轻体力,一级16公斤,二级15公斤,三级14公斤;第二类脑力劳动者14公斤;第三类中学生,一级16公斤,二级15公斤;第四类居民一级10周岁以上12.5公斤,二级6至10周岁10公斤,三级3至6周岁6.5公斤,四级3周岁以下3.5公斤。
  1956年,为纠正居民定量偏紧,前后进行三次调整,原月定量12.3公斤增至12.75公斤,流动人口由原月均定量18.505公斤增至19.95公斤。
  1960年11月起,定量按低标准,每级分别调低1~3.25公斤,机关企事业人员及脑力劳动者,由14.5公斤调为11.25公斤~11.5公斤,居民降为11公斤(含月补贴0.5公斤),中学生降为11.5和12公斤。1962年2月,10周岁以上居民定量标准划为城镇(指城关、湖头)11.5公斤,其他小集镇11公斤,1979年起不分小集镇均执行12公斤。1963年2月粮食形势好转,定量全面调整,除个别工种经批准变动外,其余均恢复到1952年的定量水平。1981年1月,为调整部分粮食定量偏低,再次调整城镇居民粮食供应定量标准:特重体力20~27.5公斤,重体力16~19公斤,轻体力14~14.5公斤,机关企事业及其他脑力劳动者12~17.5公斤,高、初中学生14~14.5公斤。一般居民和10周岁以上儿童12公斤,9周岁不满10周岁11.5公斤,8~9周岁以下11公斤,7周岁不满8周岁10.5公斤,6周岁不满7周岁10公斤,5周岁不满6周岁9.5公斤,3周岁不满4周岁6.5公斤,1周岁不满2周岁5.5公斤,不满1周岁3.5公斤。
  二、流动人口
  1953年12月前,流动人口外出用膳在市场或粮店自由购买。1954年起,流动人口一律凭外出证明,按居住天数,由当地粮站供应。同年8月起,外出3个月以上,由居住地粮站扣回等量定量,发给流动人口购粮证,按核定数凭证供应,3个月以内凭粮票供应。
  1961年1月起,流动人口由粮站核减原定量,或收回等量粮食,发给流动人口供应证和供票(省粮食厅印制),限期、定量、定县,供应点凭收回的流动票结算。
  1984年10月,停止使用流动人口供应证、票。1985年3月取消流动人口供应证、票,外出人员凭粮票供应或买议价粮。
  三、侨供
  1956年4月,贯彻“优待华侨”的粮食供应政策,归侨居住一年以内的,每人每月供应成品粮15公斤。回国超过一年的华侨,属城镇人口按12.5公斤供应,属农村缺粮户的按12公斤供应。华侨、侨眷因修建房屋和婚、丧、喜庆等特殊用粮,按实际要提出申请,50公斤以下由乡批准,50~250公斤由区批准,250公斤以上由县批准,粮站发给华侨特殊用粮证明,限期定点供应。
  1957年后,华侨、侨眷特殊用粮改按侨汇数供应。
  1960年省印制《侨汇物资供应券》由银行随侨汇发放,每100元人民币侨汇供应成品粮6公斤,食油1公斤,粮加价50%、油加价100%%。
  1962年7月起,回国华侨口粮,每月供应17.5公斤,10周岁以下供12.5公斤,食油一律200克;超过6个月未出国的,按居民标准供应,定居农村的,一年后参加生产队分配口粮。侨汇每百元供粮15公斤、油1.5公斤;并取消加价。同年9月百元侨汇供粮20公斤,油2公斤,列侨汇专项,属省开支。港澳同胞,按此规定供应。
  1966年11月,侨汇供应改按次计算,每次500元以下,每百元供粮20公斤,超过500元部分不再供应,对已发出的旧票证,按票面额折半供应,限期使用至年底。
  1968年8月起,取消侨汇供应粮油,家住农村的侨眷和定居的华侨,其口粮由当地生产队统一分配。
  1978年,恢复侨汇物资供应,每百元侨汇供粮15公斤。
  1979年1月,贯彻“保护华侨利益,扶助回国华侨”的方针,对回国定居农村,无劳动能力的归侨,口粮由国家按农业人口定销供应,食油按当地居民标准供应,年满18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归侨,由所在地生产队分配责任田,未分配前,仍由国家供应。
  1981年1月1日起,侨汇物资供应券改由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发行使用。
  1985年4月,华侨回国探亲和定居侨户,粮油按每50公斤现行购价加经管费1元供应。
  四、部队供应
  1949年9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驻县剿匪部队的粮食供应,初期,凭上级签发的粮食支拨证“国防支出”项目支拨;部队驻农村,凭《华东区军用粮票》提粮,或凭粮票向农村群众先提粮后抵公粮任务。
  1955年起使用《军用定额支票》,票额分有大米、大豆、面粉三种。质量按国家规定标准,粮食部门凭票供应,报支项目由“国防支出”改“财政供应。”
  1959年10月1日起,部队战士仍使用《军用定额支票》,军官和在编职工改用《军用价购票》,凭军人身份证价购粮食,并作“事业供应”报支;食油凭《军用食油供应证》购买;部队需地方粮票,持《军用价购粮票》凭团以上后勤部门证明,向当地粮食部门申办兑换,战士退伍,按月15公斤由所在部队发给3个月粮票,如家在农村的退伍战士,按月15公斤计发到新粮登场。
  1967年,为保证战时粮油的需要,县成立第二办公室,负责部队战时粮油和马料供应。战备粮油有中央和省两项,县储备任务,两项计原粮350万公斤,还有大豆,食油和马料,多储于安湖、安西两条主干公路沿线的粮站和生产队。战备粮油,专人专仓保管,逐年推陈储新,非经批准,不得动用。1982年10月奉令取消。从1955年至1984年28年中“财政供应”的粮食共237.5万公斤。
  五、行业用粮
  各行业用粮,在粮油统购统销前均向市场自行采购。
  1954年后,凡经工商部门批准的工业饮料酒,手工业食品糕点加工和酿造等行业的用粮,由生产单位编制用粮计划,经粮食部门按年度销售指标会同后报送县财办审批,然后下达粮种、数量、分期供应,对饮食、副食等调料用粮、用油和制作豆腐原料,由各行业主管单位编造计划,县工商部门会签后,粮食部门按季下达计划,分期供应。
  1962年2月,对食品业全面实行凭粮票供应,由商业部门提送用粮计划,县财办审批粮食部门预拨铺底基数供为周转,饮食店售点回收粮票,必先向当地粮站凭票办证,凭证向粮站购买粮食。
  1985年,工业和手工业用粮改售议价,1987年副食业停供平价粮,专供议价。从1953年至1987年计供应行业用粮2389万公斤。
  六、补贴
  粮食分等定量后,需补贴的主要项目有:会议补贴、干部出差下乡补贴、夜班补贴、病号补贴、产妇补贴、运动会补贴、临时雇用工及民办教师补贴、高中学生口粮补贴、民工补贴及其他经批准的补贴。但起止时间各有不同。
  1976年起,国庆、春节供应定量人口每人各增供0.5公斤粮食。
  1982年,对解放战争以前参加革命的离休老干部,每月每人增供大豆1.5公斤;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离休老干部,每人月增供大豆1公斤。
  1985年起,除对党代、人代、政协、积代会和离休老干部、老红军、残废军人以及节日补贴外,其他各项补贴一律取消。
  七、农村回销
  粮食统购统销后,国家对农村定销队(户)进行常年统销外,历年每逢歉、灾年景都及时为受灾群众发放救济粮。
  县根据丰歉年景,本着“瞻前顾后,以丰补歉,细水长流,计划用粮”的方针和“先吃自己,后吃国家”,“何时缺粮,何时供应”的原则,按年度或季度下达计划控制数,各乡、镇、(场)依“困难大多回销,困难小少回销”掌握安排,后交粮站办证供应,一年一变。
  1956年粮食“三定”的基础上,贯彻“宽、稳”精神,当年因受水、旱灾,安排回销857万公斤,比上年增长81.6%。
  1957年8月,整顿统销、压缩销量、对农村缺粮社(户)未达“三定”口粮标准的,自9月起按城镇分大小口确定不同定量,逐户分月供应到秋收。
  1973年4月因受灾减产和国家基建占用耕地,或个别征购任务偏重,影响社员口粮标准,根据“该退则退、该购则购”原则,经调查落实后,由减购或需退购单位申请,大队审查,公社(场)批准,粮站办证供应,全县回销211.5万公斤,退购85万公斤。
  1975年8月17日,长坑的南斗、凤山、月眉大队因遭暴雨袭击,专给重灾户陈帽、陈富金应急救济粮各500公斤。县全年回销245.5万公斤。1976年5月26日,德公社12个大队受特大暴雨,洪水灾害严重,专拨救济粮2.5万公斤。全县回销420万公斤。
  1977年3月,为解决好群众生活,县成立“安溪县生活安排领导小组,,各(场)也成立相应机构,并在尚卿尤俊大队试点,专门安排群众生活,全县拨出回销粮5〓“.5万公斤。
  1980年3月,感德、剑斗、福前等公社(场)部分大队遭受狂风暴雨和冰击,为帮助灾民抗灾自救,专区按统销价拨专项粮2.5万公斤供应,含地区全年回销322.万公斤。
  八奖售
  奖售粮,是国家向农民收购农、副、土、特产品按规定奖售标准和以粮向社队、社员换购油料等所付出的粮食。
  1963年2月,按县人委会就收购主要农副产品奖售规定,实行社队和个人向国家交售农、副、土特产品,给予粮、油奖售。
  1.花生果计划外收购每50公斤奖售原粮100公斤;到1973年改为计划内超购奖售原粮100公斤或化肥40公斤,或加价30,三项任选一项,各计其价;
  2.晒烟每百公斤奖售原粮15公斤;
  3.黄麻(原麻)计划外每百公斤奖售原粮60公斤;
  4.龙舌兰每百公斤奖售原粮50公斤;
  5.毛竹每百枝奖售原粮25公斤;
  6.土纸每吨奖售原粮32.5公斤;7.生猪每百公斤毛重奖售化肥50公斤或原粮100公斤。从1973年7月起,生猪收购改为毛重3.75公斤奖售化肥0.5公斤,1975年又改为75公斤以下的,每公斤毛重奖售原粮0.5公斤,超过75公斤以上部分每公斤毛重奖售原粮1公斤;
  8.柏籽每50公斤奖售原粮4.5公斤,桕籽油奖原粮15公斤;
  9.笋干每50公斤奖售原粮12.5公斤;
  10.油茶籽斤顶斤奖售原粮,1972年10月起,改为每50公斤奖售原粮12.5公斤,计划外收购除奖售原粮12.5公斤外,再加价30%;
  11.油菜籽斤顶斤奖售原粮;
  12.1972年,茶叶每收购100元奖售原粮:级内茶32.5公斤,级外茶30公斤;
  13.1975年紫云英籽每50公斤奖售原粮150公斤;
  14.1974年县定甘蔗单产计划指标外超产部分每50公斤鲜蔗奖售原粮1公斤,地方氮0.75公斤,社员自留糖实行“以粮换糖”(小麦0.75公斤换糖0.5公斤),“以肥换糖”(标氮肥1公斤换糖1公斤)或加价收购,三项任选一项,各计其价。
  九、补助粮
  (一)茶叶
  1980年起,省决定以外贸用粮扶持安溪发展茶叶生产,确定用“垫付外贸用粮”专项每收购50公斤茶叶补助原粮:集体、社员交售级内茶补助原粮75公斤,国营场补助原粮25公斤,级外茶一律不补,由茶站、粮站双方月终结算,汇总上报县粮食局、外贸(茶叶)局,由县粮食局统一向县外贸局结算拨补款项。从1980~1984年共用补助粮1409.5万公斤。
  (二)甘蔗
  1978年起,改用“甘蔗专项补助粮”,即对超购一吨甘蔗补助原粮125公斤,1981年实行“购九留一”,收购一吨甘蔗补助原粮125公斤,1985年降为50公斤,1986年每吨补助原粮62.5公斤。从1978~1987年共用于收购甘蔗补助粮达3413万公斤,其中1984年为668万公斤。
  第二节 食油供应
  1956年起,粮食部门开始经营食油,农村贯彻“多产多吃、少产少吃”方针,人年定量食油:油料产区0.75公斤,非产区0.5公斤;机关工作人员人年定量2公斤;华侨凭《侨汇物资供应券》,每百元人民币侨汇供油1公斤,按销价加100%,对居民,农民生育每人1.5公斤以内掌握照顾。
  1961年11月,县以上剧团巡回演出,按实际场数,每场补贴化装用油78.125克,杂技团58.593克。
  1962年2月,居民以年人供食油0.5公斤,农村和农民生育供油取消,改为每年春耕,夏收季节每季人供油39.06~78.125克,1968年停止。是年7月,对回国观光,省亲的华侨和港澳同胞的口油,月人供125克;侨汇每百元人民币供油1.5公斤,9月提至2公斤,1968年8月15日起,取消侨汇供油。
  1964年5月起,非农业人口月人供油39.06克,一般工人39.06~78.125克,高温、冶炼、高空作业、井下采煤、水井作业等156.25克,华侨回国观光125克,回国定居的93.75克,春节、国庆两节日,对城镇定量人口入增供食油62.5克。
  1970年,机关、企事业和学校,人月供食油125克,居民93.75克;招待所凭住宿用膳登记表证明,每15公斤粮票供油93.75克,居民住院,每床月补供食油62.5克。
  1973年起,城镇居民的残废退伍军人,人月增供食油156.25克,春节对发证供应人口增供食油62.5克。
  1976年起,城镇人口,春节、国庆人各增供食油156.25克。
  1978年,恢复侨汇每百元人民币供油1公斤。
  1981年10月起,城镇定量口油提为156.25克,同年国庆增供定量外菜籽油156.25克。
  1982年元旦、春节,定量人口各增供食油156.25克,临时性增供菜籽油1.5公斤;5月起,每人月供中价菜籽油0.5公斤。是年8月,对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时期的老干部和抗日战争时期离休老干部,每月入增供食油0.5公斤,解放战争离休老干部,每人月增供食油156.25克。
  1985年起,除保留党代、人代、政协、积代会和离休老干部、老红军及残废军人以及节日补贴外,其余一概取消。1956~1990年全县供油804.95万公斤,其中农村149.22万公斤。
  第三节 议价供应
  1954~1958年,粮食市场交易价,与国家统购统销价格基本一致,没有平、议之分。
  1959~1961年,国家遇上自然灾害和“左”的影响,致使粮食大减产,粮食市场价格昂贵,稻谷每50公斤最高价达250元左右,比国家统销价高30倍。
  1962年夏收后,粮食生产好转,价格逐步下降,1963年稻谷市价每50公斤在17~20元,是年8月,县执行省粮食厅、供销社《关于积极开展粮食议购议销工作的通知》粮油议购议销业务由供销社货栈负责,粮食部门积极协助储运。
  1965年4月起,粮油议价经营归粮食部门负责,5月中旬早米每50公斤市价21.5元,标准面粉每50公斤市价32元;夏粮登场后,早谷每50公斤14.20元,晚谷15.20元。
  1966年8月,为防谷贱伤农,县粮食局和物委联合通知“……在市场略低于议购价时,我们可以插手进行议购,在价格高于议购价时,国家不议购,以平抑市场”,当时的中早红白谷每50公斤15.30元。中早术谷每50公斤18.40元,中晚红白谷每50公斤16.30元,晚术谷19.00元。
  1967年7月中旬起,国家决定逐步取消粮油议价经营,统购后的余粮,实行超奖售办法,至1969年停止议价经营。1965~1969年共议购稻谷197万公斤,议销390.5万公斤。
  1978年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粮食较大幅度增产,粮食贸易较放宽,完成征购后,粮食市场开放,粮食部门又开展议价经营。1979~1984年,稻谷议购价每50公斤20~25元左右,议销价20~30元左右;标二面粉每50公斤30~39元之间。
  1985年,县从江西购进每50公斤稻谷18元的大批议价粮,1986年上半年粮价下跌,大米议购价每50公斤25元左右,稻谷议购价每50公斤18~21元,大米议销价每50公斤30元左右,全年共购进议价粮1212万公斤,议销1749万公斤。
  从1979年起,粮食部门全面经营议价粮油,全县市场粮价起落,大多在国营粮食商业议价价格指导下调整的,自1965年至1990年共向外采购议价原粮15004.5万公斤,议销12880万公斤,议购食油198.52万公斤,议销食油185.97万公斤,利润568.25万元。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安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4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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