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征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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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2929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征购
分类号: F762.1
页数: 4
页码: 459-462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安溪县在解放后实行的粮食征购制度和食油收购情况。统购统销制度于1953年开始实行,其后又有“三定”政策和三年包干制度。从1985年起,安溪县取消了统购制度,转为合同定购。对于食油的收购,花生果、油菜籽和油茶籽等油料与粮食一同进行统购,并有相应的政策和措施进行管理。
关键词: 安溪县 市场 征购

内容

第一节 粮食征购
  解放后,安溪粮食实行过统购统销,粮食“三定”,三年包干,一定五年,超购加价,合同定购等办法。
  一、统购统销
  1953年11月,政务院发布《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简称统购统销)。
  1954年春,征购入库粮食1243.5万公斤。
  是年夏季,执行“力争多购,防止多销,不卖过头粮”的方针,按年实产量为基础,扣除公粮和免购额(包括口粮、种子、饲料)后,其余全部统购,按分级计购、辅之民主评议办法。全县免购额定为250万公斤。起购点要服从任务分配。分级计购后的社会余粮可留10%或不留,富农留5%或全部统购。统购品种省定有稻谷、大豆、小麦、大麦,县地瓜干也列入统购品种,征购入库粮食2313.5万公斤(其中公粮567.5万公斤),比1953年增长86%。
  二、粮食“三定”
  1956年,农村实行“定产、定购、定销”三定政策,定产和定购三年不变,定销一年一评,如丰产地区适当增购,歉收地区情调减。全县以1954年产量为基础,各农户以实产量扣除四留(公粮、口粮、种子、饲料)后余下的粮食数,再扣10%(富农5%)作为社会余粮,剩下的为该户定购数。当时口粮量最高的239.5公斤,最低的225公斤,全县平均232.5公斤,232.5公斤以上为余粮户,232.5~210公斤的为自给户,210公斤以下的为缺粮户。种子留5公斤,耕牛每头30公斤。210公斤以下,根据需要协商定销,发证分月供应。全县定产9998万公斤,定购2200万公斤(其中公粮520万公斤),定销1150万公斤。当年征购入库实绩2046万公斤,销售供应906万公斤(含财政供应1万公斤),购销.净余1140万公斤。
  1956年,粮食征购以农业社平衡余缺,全县定购任务1549万公斤,定销266.5万公斤,农村购销对扣净余1282.5万公斤。
  1957年,贯彻“增产增购、以丰补歉”的方针,对超定产部分增购40%,60%抵核定回销粮。当年安溪比“三定”增产,专区分配购销差额为1523.5万公斤,比“三定”纯增购473.5万公斤,征购实绩2942.5万公斤,销1227.5万公斤,净余额1715万公斤。
  三、三年包干
  1958年起,实行征购定销任务包干三年不变,受“大跃进”左倾错误的影响,安溪制定产粮2.45亿公斤,征购4071万公斤的高指标,统销为44万公斤,购销对扣净余额3626万公斤作为“一定三年”的包干数。下半年又全面搞倒种春和移苗并丘,造成秋粮几乎绝收,粮食大减产,为了完成征购任务,各级党政动员一切力量,大抓征购入库,全年完成征购任务2581万公斤,而实销1984万公斤,超过三年定销数的3倍多。
  1959年,中央指示粮食要“多购少销”。虽当年粮食比1957年减产2000万公斤,但征购仍大搞群众运动,提出“先购后定”,至11月底,全县入库3966.5万公斤,比专区下达的3500万公斤超购466.5万公斤。秋收冬种后,发现生产队严重缺粮,退购部分粮食,入库数定为3144.5万公斤,比1958年多购563.5万公斤。
  1960~1962年,又搞三年的新“三定”,按1959年实产量1.55亿公斤(有虚报数),作为安溪的定产数,定购3950万公斤,定销1900万公斤,购销余额2050万公斤。1960年实产只有7300万公斤,比1959年减产2400万公斤,但征购入库2706万公斤,造成群众严重缺粮,以瓜菜当主粮,不少地方发生水肿病从而也挫伤群众生产积极性。县委和县人民政府发现问题后,增拨回销粮,帮助群众渡过难关。为鼓励社队完成征购任务,1960年底实行工业品奖售和发放奖金办法,交统购粮1000公斤奖售布票5米,针织品4.67米,胶鞋一双,食糖2公斤,化肥12.5公斤,卷烟10包,煤油1公斤(以后标准略有变动)。1963~1964年实行粮食征购一年一定,对超购粮食用化肥换购,每50公斤换购化肥25公斤,各算其价。秋购起取消换购,改为超购奖售办法。奖售品种只限稻谷、大豆、绿豆、小麦,以生产队为单位,超购每100公斤稻谷奖售化肥20公斤或布票6.7米;小麦奖售化肥23公斤或布票7.67米;大豆奖售化肥30公斤或布票10米;绿豆奖售化肥40公斤或13.3米;个人交售的只奖售布票。凡有超购的,不能再回销,1965年起三年不变,定购以后粮食丰收,国家通过换购或加价办法,不变更原征购数,重灾减产,当年减任务,这办法延至1970年。换购比数是1公斤肥换2公斤稻谷。1965年征购数是1610万公斤,农村统销220万公斤,购销净余1390万公斤。1966年征购实绩1858万公斤,扣除议购后,实入库1731.5万公斤,农村回销312万公斤,净余1419.5万公斤。
  1967年起取消换购,改变超购加价和奖售化肥相结合,全县征购数为1475万公斤,其中加价425万公斤。奖售办法是:超购100公斤原粮,50%奖售化肥25公斤,50%按统购价加价50%;征购基数内的统购粮,每吨原粮,奖售氮肥12.5公斤,布票3.3米。
  1969年,省委提出:“先留后购”和“绝对不购过头粮”,对全年口粮(含工分粮)不到180公斤的,不足部分国家给予减购,因当年忙于成立革委会和办学习班,没调减,完成征购1682万公斤,超额完成207万公斤。
  四、“一定五年”及超购加价
  1971~1975年,实行粮食征“一定五年”,基数按1971~1973年不变,加价一年一定,当地同品种统购加价30%,1971年基数为1450万公斤(其中加价100万公斤)。
  1973年7月,贯彻“及时收购、同时安排”方针和三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支援(社会主义建设、解放军、灾区)的教育。由于早稻长期低温和1号、15号台风袭击,全县比1972年减产1479万公斤,减产面积90%以上,上级核减1200万公斤,实入库1210万公斤。
  1974年,粮食征购在“绝对不过头粮”的原则下,对同美、芦田、湖头、丰田、虎邱5个农、林、茶场增购加价粮12.5万公斤,对1971年安置居民上山下乡的社队每回收1人,增购加价原粮35公斤。全县增派此项加价粮20万公斤。为解决农民地瓜过多的困难,秋季统购只分配地瓜干225万公斤,地瓜粉40万公斤,实人库地瓜干208.5万公斤,地瓜粉29万公斤。
  1975年5月,全县扩种小麦61965市亩,总产454.5万公斤,为照顾群众的食粮习惯,在保证春粮(大、小、元麦)统购和良种、备荒粮收购完成后,再用60%的稻谷加40%地瓜干换购小麦75万公斤(不兑换大、元麦)。
  1979年,贯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为给农民休养生息,增加农民的收入,粮食收购价提高20%,加价粮由原30%提高到50%,并实行征购任务“一定五年和购、销、调拨包干制度”,全县征购基数由1350万公斤调为1050万公斤,超购加价由100万公斤调增为425万公斤,两项合计1475万公斤。因有些社队受干旱和寒流影响,上级核减125万公斤,当年征购任务为1350万公斤,实入库1380万公斤。
  1983年起,为加强粮食管理,县对有征购任务的大队粮管员,年发给补贴费60元。
  1984年11月,为解决边远山区和人均口粮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起购点,地区核定征购任务为850万公斤,并同意平转议粮食836.5万公斤。
  五、合同定购
  1985年3月起,取消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年定购数为600万公斤,实行“购销包干,差额调拨,财务包干,少购多销的粮食由各地自负。”
  价格:1949年10月后,国家采取“稳定市场、稳定物价”方针,对粮价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县以上和重点市场的中等晚白谷米、生油、菜油的购销价均由中粮部核定;省物委和粮食厅,审批县城以下的粮油品种中等购销价格和规定各种差价比例原则;地、市粮食局审批基层粮管站、点各种粮油品种中等统购价;县粮食局只计算等级差价,粮管站执行“依质论价”。1954年中、晚白谷统购价每50公斤8.05元,中晚米12.40元,1956年调为12.50元,执行到1965年;1961年中晚谷8.70元;1966年调为10元,中晚米14.40元;1980年实行全县一道价。中晚白谷每50公斤购价为11.90元;1985年调为16.30元;1987年调为18.30元沿用至1990年。
  1971年夏粮登场起实行超购加价30%;1979年4月,从春粮统起,全省统一提价,早籼米提高16.67%,晚籼米提20.27%,超购部分在提价基础上再加价50%。1985年3月,稻谷、小麦按倒“三七”比例收购(即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出现购销价倒挂。
  第二节 食油收购
  油料与粮食一同进行统购。1955年前,全县油脂委托供销社经营,1956年起,油脂经营划归粮食部门。省定安溪为缺油县,原则是:“对缺油县不统购,一般也不供应,使其生产自给。”县本此原则,对油料产区进行统购,1956年花生果入库97万公斤,油菜籽9万公斤,油茶籽2万公斤;1957年花生果入库86万公斤,油菜籽3.5万公斤,油茶籽10.5万公斤;1958年花生果入库130万公斤,油菜籽2万公斤,油茶籽3万公斤。
  1956年6月,花生果统购,实行一留一比(每亩留种20公斤外,余料95%计购,留5%给社员)的全购政策。对花生产农食油一律由国家返销,生饼实行购料回销。每出售50公斤按60%回饼,40%(约7.5公斤)由县统一安排,购50公斤油茶籽售油1.5公斤,当年统购花生果122.5万公斤,油菜籽5000公斤,油茶籽7万公斤。
  1972年实行统购任务内花生果每50公斤退饼80%,加价60%,超购100公斤奖售中央氮40公斤(不退饼),或换粮200公斤或加价30%收购,三项任选一项,派购油茶籽每100公斤奖售原粮25公斤,超购除奖售原粮25公斤外,再加价30%。
  1977年,收购油菜籽100公斤抵粮或换粮150公斤(全部退饼)或奖售化肥40公斤或加价30%。
  1977年以后,全县花生果统购任务14.63万公斤,油菜籽、油茶籽派购一年一定。因口粮低,农民不愿多种花生,致花生果统购历年难完成,经晋江专署批准,1986年取消花生果定购任务。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安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4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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