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六 粮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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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2925
颗粒名称: 卷十六 粮油
分类号: F762.1
页数: 21
页码: 456-476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安溪县的粮食管理在清代和民国期间设有不同的仓库,但粮价上涨难以控制。1949年后,成立粮食局,改变生产关系,解放生产力,粮食大增产。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群众拥护。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粮油议价经营进一步扩大。
关键词: 安溪县 粮油 小麦

内容

稻谷、地瓜是安溪主粮,大麦、小麦、马铃薯次之;食油有花生油和茶油。
  安溪的粮食管理,清代及其以前设有社仓、义仓、预备仓和常平仓。民国期间,县府曾一度设粮食管理处和公沽局,企图用官定价派购和供应粮食,当时的省政府把大田列为余粮县,将安溪划为缺粮县,规定在青黄不接季节,大田每日应供安溪5000公斤大米。但由于定价偏低,富户囤积,粮商投机等问题,措施难以执行,粮价继续上涨,民国37年(1948),稻谷每50公斤法币3400多万元。
  1949年9月,县人民政府成立财粮科,组织、调运和保管粮食,后改为粮食科。1950年7月,成立中粮安溪营业处,负责粮食收购、供应等业务。12月营业处与粮食科合并称为安溪县粮食局。局内设6个股和2个直属门市部,县以下按粮食购销量及流向,设粮食管理站和粮点。1968年9月,在县革委会生产指挥处设粮油组取代粮食局。1972年10月恢复安溪县粮食局建制。几经调整,安溪的国营粮食企业,至1990年,全县设16个粮站,1个公司、9个加工厂、20个粮点、22个粮店;拥有粮仓84座,34908吨仓容;有干部职工717人;汽车10辆;固定资产值1116.47万元;年经营粮油97560吨,零售额32911万元;加工业产值680.38万元。
  民国期间,安溪匪乱不止,地主高租盘剥,农业凋敝,粮食产量低,民国34年(1945),抗日胜利后,省田赋粮食管理处划安溪为缺粮县,田赋征实可折收代金。1949年全县粮食总产仅5.61万吨,亩产147.5公斤,人均产粮188.公斤,安溪仍为缺粮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改变生产关系,解放了生产力,粮食大增产,1953年总产达8.21万吨,亩产212公斤,人均产粮239.5公斤,向国家交售余粮1243.5万公斤,安溪由缺粮县跃为余粮县。至1957年,全县粮食总产达11.84万吨,比1949年增产一倍多。从1974年起,安溪由余粮变为缺粮县,当年缺粮260万公斤。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1983年粮食总产高达17.50万吨。1990年总产为16.72万吨。但由于全县人口至1990年底增至916204人,耕地降为39.62万亩,年缺粮达2000万公斤以上。
  1953年,国家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粮价平稳,群众拥护。1955年农村实行“定产、定购、定销”三定政策,城镇居民以人分等定量供应,农村缺粮采用回销,粮食的购销和配给步入制度化。1958年“大跃进”,出现“高征购”,造成一段时间群众粮食紧缺,瓜菜代,但安溪的农民每年都完成国家核定的征购任务。正常年景,年征购入库2000多万公斤。
  1962~1965年,征购任务调减为1750万公斤。1965年起三年不变。
  1966年,对超购的粮食实行换购或加价。1967年取消换购,改为超购加价和奖售化肥相结合,全县征购基数为1475万公斤。
  1971~1975年,粮食征购实行“一定五年”,全县征购基数为1450万公斤。1973年因回收近5000人的城镇下放人员,增加供应,及解决农村人口低口粮标准,增加回销,全县人口总数增至62.10万人,是使安溪变为缺粮县的诸因素之一。
  1979年征购基数为1050万公斤,并开始经营议价粮油。
  1985年取消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基数为600万公斤。从1953年至1990年,全县农村向国家提供商品粮5.88亿公斤。为兼顾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国家长期实行购价高于销价,30多年里,由国家财政拨款补贴3267.55万元。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粮食部门进一步扩大粮油议价经营,发挥主渠道作用。
  第一章 市场
  第一节 集市贸易
  安溪历代为缺粮县,民国时期,常年出产麦米约7500吨,消费量15000吨,全年缺粮达5个月以上。解决缺粮,一靠进口米,由泉州口岸用木帆船运至安溪县城、仙苑、溪美(蓬莱)、湖头;二靠邻近产粮的同安、长泰、华安、漳平、大田、永春、德化等县输入。
  粮食贸易,除抗日战争至解放战争后期,政府有断续管理措施外,余者均为自由贸易。贸易有三种形式:一是粮商在集镇开店经营。县城、湖头因有公务人员、学生和城镇居民,每日都需粮食供应。自清末以来就有商人经营粮米,由粮商向粮贩和余粮户购入原粮加工出售。民国25年(1936),湖头有粮商50家,从业人员50人。民国36年,县城有粮商17家,从业人员17人,资金3400元。蓬莱、官桥是侨乡,商业较繁荣,也有人经营粮食,供应侨户和商人。二是圩日交易,安溪较早设有圩日的有龙门、官桥、仙苑、蓬莱、长坑、西坪、龙涓。圩集周围卖粮户和销户直接交易外,还有不少粮贩参加赶圩。赶圩人数多时2000多人,少时1000人,一般在1500人左右。交易物资,主要是粮食和农副产品。三是就地调剂余缺,因山区和村落分散,赶集不便,余缺双方根据圩日行情,面议定价成交。
  1950~1952年,粮油仍为自由商品。
  1953年,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取消粮油自由贸易。粮油统一由粮食部门经营,全县43户粮商,通过贯彻统购统销政策后,大部分转为糖品加工,5户由粮食部门安排代销。
  1953~1958年(1957年除外)统购任务完成后,以县为单位宣布开放粮食市场,在城关、湖头、官桥、长坑、龙门、蓬莱、西坪、感德等13处设粮食交易所,组织余缺调剂,交易所设交易员管理价格和为买卖双方过秤,除向交易双方收取手续费作为工资外,粮食部门还拨补少量经费。1957年秋购后,关闭粮食交易所,1962年又开放一段时间,“文化大革命”后期,受“左”的干扰,完成统购后,禁止上市交易,但仍有暗中买卖。
  1979年粮食部门开始经营议价粮油。1983年省定城关、湖头为市场粮价信息报告点。1984年4月,除城镇居民、机关团体、学校仍按定量供应外其他行业均议购议销,此时集体和个体的粮油商店,已遍布所有城镇和农村,商业和供销系统也跨行跨业经营粮油商品,已成为多渠道经营。但国营粮食商业仍起主渠道作用。据1986年工商部门统计,经营粮食的乡镇企业有16家,从业人员96人,流动资金约27万元,经营量达520万公斤;“两户一体”(重点户、专业户、农工商联合体)有22户,从业人员52人,资金7万元,购销量约1100万公斤,除3~4户直接向县、省外组织粮源外,其余均向县国营粮食商业进货;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肩挑粮贩,在圩日摆摊设点的,为数不少,流动资金约8万元,经营量约780万公斤。
  第二节 经营网点
  一、国营网点
  在粮油仍为自由商品的情况下,为保护农民利益,1951年起,县设国营贸易公司,参与收购和出售粮食,稳定粮价。
  1952年7月,贸易公司分设中粮安溪营业处(隶属南安粮食公司),在城关设一门市部,负责收购农民的余粮和供应城镇居民的用粮。
  1952年12月,中粮安溪营业处与粮食科合并称为“安溪县粮食局”,当时营业处对外称粮食购销公司,仍搞粮食购销工作。
  1953年冬,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因业务需要于1954年底,按区设粮管站与区分仓,城关为第一区粮管站,蓬莱设分仓,辖一区(砖文)、二区(仙苑)、三区(彭西)、十区(尚卿);官桥为第二区粮管站,下设龙门、西坪分仓,辖五区(官桥)、六区(龙门)、七区(西坪)、八区(珠洋)、九区(玳堤);湖头为第三区粮管站,下设长坑分仓,辖四区(湖头)、十一区(长坑)、十二区(剑斗)、十三区(感德)、十四区(珊屏)。
  1955年9月,全县划为12个行政区,按区设粮管站撤销原3个粮管站和4个分仓,重新建立城关、蓬莱、湖头、尚卿、官桥、西坪、珠洋、龙涓、长坑、珊屏、感德、剑斗12个区粮管站。
  19563月,县成立油脂公司,在城关、湖头、官桥、西坪、长坑设5个油脂购销组,后改称油脂购销站,开展油脂购销和调拨业务;1957年6月并入当地粮管站统一管理。
  1956~1958年5月,把12个区粮管站精简为城关、蓬莱、湖头、官桥、西坪、龙涓、长坑7个区粮管站。1958年3月将公私合营9个加工厂并为城关、湖头、官桥、西坪、龙涓、长坑6个厂,直属县粮食局领导。
  1959年6月,增设感德、剑斗2个粮管站,这时全县有粮管站9个,辖魁斗、参内、经兜、东溪、温泉、美滨、金谷、三元、科名、龙门、三洋、金榜、大坪、罗岩、尚卿、芦田、举溪、庄灶、珠塔、三乡、祥华、多卿、蓝田、桃舟、福德等25个粮点。1961年9月,剑斗改为粮点,并入感德粮站,1966年1月,增设金谷、尚卿、龙门、虎邱、祥华、剑斗6个粮管站,同时把湖头、官桥、西坪、龙涓、长坑5个粮食加工厂并入所在地粮管站统一管理。城关加工厂,1969年1月并入,是年11月,全县粮管站改称粮油服务站。1970年4月,增设魁斗、芦田2个粮油服务站。1972年11月,恢复“粮管站”名称。1983年5月,为服务畜牧业生产,在安溪县粮食局成立饲料公司。1984年12月,为搞活粮油议购议销业务,成立“安溪县粮油贸易公司”。
  安溪的国营粮食企业网点,几经调整,至1990年底,全县有16个粮站,1个公司,9个加工厂,20个粮点,22个粮店;年经营粮油97560吨,零售额32911万元,加工产值680.38万元。
  二、私营网点
  1950年前,安溪经营粮食的均系小商贩。
  民国29年至37年(1940~1948)民国政府曾两次通令登记粮商,全县有粮商72户,其中湖头占39户,但达到当时粮食部规定的资本额应发证的,只有县城陈德跃、李宗仪2户。当时非经营粮食的较大商人,则以货易粮,囤粮作资本,有的以粮购买田地,有的以粮放高利贷,剥削贫困农户。
  19501952年,工作人员、教员、驻军均实行供给制,由征收的公粮定量拨付。粮商不兴旺,县城只有3~4户,供应当地居民,但湖头较繁荣,粮商达72家,每日从大田、水春等县贩入的粮食5000公斤左右,除加工供应居民和附近缺粮户外,还通过木帆船运至蓬莱、县城直至南安、泉州。粮食统购统销后,1954年的粮商全县只余43户,后又遂步改为糖品加工,5户由粮食部门安排代销,1956年对私改造成为粮食部门的职工,自此后,粮油购销由国家粮食部门经营,基本结束自由贸易。
  第二章 征购
  第一节 粮食征购
  解放后,安溪粮食实行过统购统销,粮食“三定”,三年包干,一定五年,超购加价,合同定购等办法。
  一、统购统销
  1953年11月,政务院发布《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简称统购统销)。
  1954年春,征购入库粮食1243.5万公斤。
  是年夏季,执行“力争多购,防止多销,不卖过头粮”的方针,按年实产量为基础,扣除公粮和免购额(包括口粮、种子、饲料)后,其余全部统购,按分级计购、辅之民主评议办法。全县免购额定为250万公斤。起购点要服从任务分配。分级计购后的社会余粮可留10%或不留,富农留5%或全部统购。统购品种省定有稻谷、大豆、小麦、大麦,县地瓜干也列入统购品种,征购入库粮食2313.5万公斤(其中公粮567.5万公斤),比1953年增长86%。
  二、粮食“三定”
  1956年,农村实行“定产、定购、定销”三定政策,定产和定购三年不变,定销一年一评,如丰产地区适当增购,歉收地区情调减。全县以1954年产量为基础,各农户以实产量扣除四留(公粮、口粮、种子、饲料)后余下的粮食数,再扣10%(富农5%)作为社会余粮,剩下的为该户定购数。当时口粮量最高的239.5公斤,最低的225公斤,全县平均232.5公斤,232.5公斤以上为余粮户,232.5~210公斤的为自给户,210公斤以下的为缺粮户。种子留5公斤,耕牛每头30公斤。210公斤以下,根据需要协商定销,发证分月供应。全县定产9998万公斤,定购2200万公斤(其中公粮520万公斤),定销1150万公斤。当年征购入库实绩2046万公斤,销售供应906万公斤(含财政供应1万公斤),购销.净余1140万公斤。
  1956年,粮食征购以农业社平衡余缺,全县定购任务1549万公斤,定销266.5万公斤,农村购销对扣净余1282.5万公斤。
  1957年,贯彻“增产增购、以丰补歉”的方针,对超定产部分增购40%,60%抵核定回销粮。当年安溪比“三定”增产,专区分配购销差额为1523.5万公斤,比“三定”纯增购473.5万公斤,征购实绩2942.5万公斤,销1227.5万公斤,净余额1715万公斤。
  三、三年包干
  1958年起,实行征购定销任务包干三年不变,受“大跃进”左倾错误的影响,安溪制定产粮2.45亿公斤,征购4071万公斤的高指标,统销为44万公斤,购销对扣净余额3626万公斤作为“一定三年”的包干数。下半年又全面搞倒种春和移苗并丘,造成秋粮几乎绝收,粮食大减产,为了完成征购任务,各级党政动员一切力量,大抓征购入库,全年完成征购任务2581万公斤,而实销1984万公斤,超过三年定销数的3倍多。
  1959年,中央指示粮食要“多购少销”。虽当年粮食比1957年减产2000万公斤,但征购仍大搞群众运动,提出“先购后定”,至11月底,全县入库3966.5万公斤,比专区下达的3500万公斤超购466.5万公斤。秋收冬种后,发现生产队严重缺粮,退购部分粮食,入库数定为3144.5万公斤,比1958年多购563.5万公斤。
  1960~1962年,又搞三年的新“三定”,按1959年实产量1.55亿公斤(有虚报数),作为安溪的定产数,定购3950万公斤,定销1900万公斤,购销余额2050万公斤。1960年实产只有7300万公斤,比1959年减产2400万公斤,但征购入库2706万公斤,造成群众严重缺粮,以瓜菜当主粮,不少地方发生水肿病从而也挫伤群众生产积极性。县委和县人民政府发现问题后,增拨回销粮,帮助群众渡过难关。为鼓励社队完成征购任务,1960年底实行工业品奖售和发放奖金办法,交统购粮1000公斤奖售布票5米,针织品4.67米,胶鞋一双,食糖2公斤,化肥12.5公斤,卷烟10包,煤油1公斤(以后标准略有变动)。1963~1964年实行粮食征购一年一定,对超购粮食用化肥换购,每50公斤换购化肥25公斤,各算其价。秋购起取消换购,改为超购奖售办法。奖售品种只限稻谷、大豆、绿豆、小麦,以生产队为单位,超购每100公斤稻谷奖售化肥20公斤或布票6.7米;小麦奖售化肥23公斤或布票7.67米;大豆奖售化肥30公斤或布票10米;绿豆奖售化肥40公斤或13.3米;个人交售的只奖售布票。凡有超购的,不能再回销,1965年起三年不变,定购以后粮食丰收,国家通过换购或加价办法,不变更原征购数,重灾减产,当年减任务,这办法延至1970年。换购比数是1公斤肥换2公斤稻谷。1965年征购数是1610万公斤,农村统销220万公斤,购销净余1390万公斤。1966年征购实绩1858万公斤,扣除议购后,实入库1731.5万公斤,农村回销312万公斤,净余1419.5万公斤。
  1967年起取消换购,改变超购加价和奖售化肥相结合,全县征购数为1475万公斤,其中加价425万公斤。奖售办法是:超购100公斤原粮,50%奖售化肥25公斤,50%按统购价加价50%;征购基数内的统购粮,每吨原粮,奖售氮肥12.5公斤,布票3.3米。
  1969年,省委提出:“先留后购”和“绝对不购过头粮”,对全年口粮(含工分粮)不到180公斤的,不足部分国家给予减购,因当年忙于成立革委会和办学习班,没调减,完成征购1682万公斤,超额完成207万公斤。
  四、“一定五年”及超购加价
  1971~1975年,实行粮食征“一定五年”,基数按1971~1973年不变,加价一年一定,当地同品种统购加价30%,1971年基数为1450万公斤(其中加价100万公斤)。
  1973年7月,贯彻“及时收购、同时安排”方针和三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支援(社会主义建设、解放军、灾区)的教育。由于早稻长期低温和1号、15号台风袭击,全县比1972年减产1479万公斤,减产面积90%以上,上级核减1200万公斤,实入库1210万公斤。
  1974年,粮食征购在“绝对不过头粮”的原则下,对同美、芦田、湖头、丰田、虎邱5个农、林、茶场增购加价粮12.5万公斤,对1971年安置居民上山下乡的社队每回收1人,增购加价原粮35公斤。全县增派此项加价粮20万公斤。为解决农民地瓜过多的困难,秋季统购只分配地瓜干225万公斤,地瓜粉40万公斤,实人库地瓜干208.5万公斤,地瓜粉29万公斤。
  1975年5月,全县扩种小麦61965市亩,总产454.5万公斤,为照顾群众的食粮习惯,在保证春粮(大、小、元麦)统购和良种、备荒粮收购完成后,再用60%的稻谷加40%地瓜干换购小麦75万公斤(不兑换大、元麦)。
  1979年,贯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为给农民休养生息,增加农民的收入,粮食收购价提高20%,加价粮由原30%提高到50%,并实行征购任务“一定五年和购、销、调拨包干制度”,全县征购基数由1350万公斤调为1050万公斤,超购加价由100万公斤调增为425万公斤,两项合计1475万公斤。因有些社队受干旱和寒流影响,上级核减125万公斤,当年征购任务为1350万公斤,实入库1380万公斤。
  1983年起,为加强粮食管理,县对有征购任务的大队粮管员,年发给补贴费60元。
  1984年11月,为解决边远山区和人均口粮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起购点,地区核定征购任务为850万公斤,并同意平转议粮食836.5万公斤。
  五、合同定购
  1985年3月起,取消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年定购数为600万公斤,实行“购销包干,差额调拨,财务包干,少购多销的粮食由各地自负。”
  价格:1949年10月后,国家采取“稳定市场、稳定物价”方针,对粮价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县以上和重点市场的中等晚白谷米、生油、菜油的购销价均由中粮部核定;省物委和粮食厅,审批县城以下的粮油品种中等购销价格和规定各种差价比例原则;地、市粮食局审批基层粮管站、点各种粮油品种中等统购价;县粮食局只计算等级差价,粮管站执行“依质论价”。1954年中、晚白谷统购价每50公斤8.05元,中晚米12.40元,1956年调为12.50元,执行到1965年;1961年中晚谷8.70元;1966年调为10元,中晚米14.40元;1980年实行全县一道价。中晚白谷每50公斤购价为11.90元;1985年调为16.30元;1987年调为18.30元沿用至1990年。
  1971年夏粮登场起实行超购加价30%;1979年4月,从春粮统起,全省统一提价,早籼米提高16.67%,晚籼米提20.27%,超购部分在提价基础上再加价50%。1985年3月,稻谷、小麦按倒“三七”比例收购(即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出现购销价倒挂。
  第二节 食油收购
  油料与粮食一同进行统购。1955年前,全县油脂委托供销社经营,1956年起,油脂经营划归粮食部门。省定安溪为缺油县,原则是:“对缺油县不统购,一般也不供应,使其生产自给。”县本此原则,对油料产区进行统购,1956年花生果入库97万公斤,油菜籽9万公斤,油茶籽2万公斤;1957年花生果入库86万公斤,油菜籽3.5万公斤,油茶籽10.5万公斤;1958年花生果入库130万公斤,油菜籽2万公斤,油茶籽3万公斤。
  1956年6月,花生果统购,实行一留一比(每亩留种20公斤外,余料95%计购,留5%给社员)的全购政策。对花生产农食油一律由国家返销,生饼实行购料回销。每出售50公斤按60%回饼,40%(约7.5公斤)由县统一安排,购50公斤油茶籽售油1.5公斤,当年统购花生果122.5万公斤,油菜籽5000公斤,油茶籽7万公斤。
  1972年实行统购任务内花生果每50公斤退饼80%,加价60%,超购100公斤奖售中央氮40公斤(不退饼),或换粮200公斤或加价30%收购,三项任选一项,派购油茶籽每100公斤奖售原粮25公斤,超购除奖售原粮25公斤外,再加价30%。
  1977年,收购油菜籽100公斤抵粮或换粮150公斤(全部退饼)或奖售化肥40公斤或加价30%。
  1977年以后,全县花生果统购任务14.63万公斤,油菜籽、油茶籽派购一年一定。因口粮低,农民不愿多种花生,致花生果统购历年难完成,经晋江专署批准,1986年取消花生果定购任务。
  第三章 统销
  第一节 粮食供应
  一、城镇居民
  粮食统购统销前,城镇居民口粮,大多在当地市场购买成品粮,少数人到农村买稻谷。
  解放初期,部队、机关、团体和学校的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口粮由县粮食科按指标办理“粮食支拨证”,向指定粮库提取粮食。机关工作人员每人每月供大米22.5公斤,教职员和秋征助手以粮代薪,每月大米45~85公斤。1951年改为“包干制”,取消粮食供给,直接向贸易公司、供销社市场购买。
  1955年8月,非农业人口的城镇居民,分4类14级供应。第一类工人,一等特重体力劳动,月定成品粮(下同)25公斤;二等重体力,一级22.5公斤,二级20公斤,三级19公斤,四级17.5公斤;三等轻体力,一级16公斤,二级15公斤,三级14公斤;第二类脑力劳动者14公斤;第三类中学生,一级16公斤,二级15公斤;第四类居民一级10周岁以上12.5公斤,二级6至10周岁10公斤,三级3至6周岁6.5公斤,四级3周岁以下3.5公斤。
  1956年,为纠正居民定量偏紧,前后进行三次调整,原月定量12.3公斤增至12.75公斤,流动人口由原月均定量18.505公斤增至19.95公斤。
  1960年11月起,定量按低标准,每级分别调低1~3.25公斤,机关企事业人员及脑力劳动者,由14.5公斤调为11.25公斤~11.5公斤,居民降为11公斤(含月补贴0.5公斤),中学生降为11.5和12公斤。1962年2月,10周岁以上居民定量标准划为城镇(指城关、湖头)11.5公斤,其他小集镇11公斤,1979年起不分小集镇均执行12公斤。1963年2月粮食形势好转,定量全面调整,除个别工种经批准变动外,其余均恢复到1952年的定量水平。1981年1月,为调整部分粮食定量偏低,再次调整城镇居民粮食供应定量标准:特重体力20~27.5公斤,重体力16~19公斤,轻体力14~14.5公斤,机关企事业及其他脑力劳动者12~17.5公斤,高、初中学生14~14.5公斤。一般居民和10周岁以上儿童12公斤,9周岁不满10周岁11.5公斤,8~9周岁以下11公斤,7周岁不满8周岁10.5公斤,6周岁不满7周岁10公斤,5周岁不满6周岁9.5公斤,3周岁不满4周岁6.5公斤,1周岁不满2周岁5.5公斤,不满1周岁3.5公斤。
  二、流动人口
  1953年12月前,流动人口外出用膳在市场或粮店自由购买。1954年起,流动人口一律凭外出证明,按居住天数,由当地粮站供应。同年8月起,外出3个月以上,由居住地粮站扣回等量定量,发给流动人口购粮证,按核定数凭证供应,3个月以内凭粮票供应。
  1961年1月起,流动人口由粮站核减原定量,或收回等量粮食,发给流动人口供应证和供票(省粮食厅印制),限期、定量、定县,供应点凭收回的流动票结算。
  1984年10月,停止使用流动人口供应证、票。1985年3月取消流动人口供应证、票,外出人员凭粮票供应或买议价粮。
  三、侨供
  1956年4月,贯彻“优待华侨”的粮食供应政策,归侨居住一年以内的,每人每月供应成品粮15公斤。回国超过一年的华侨,属城镇人口按12.5公斤供应,属农村缺粮户的按12公斤供应。华侨、侨眷因修建房屋和婚、丧、喜庆等特殊用粮,按实际要提出申请,50公斤以下由乡批准,50~250公斤由区批准,250公斤以上由县批准,粮站发给华侨特殊用粮证明,限期定点供应。
  1957年后,华侨、侨眷特殊用粮改按侨汇数供应。
  1960年省印制《侨汇物资供应券》由银行随侨汇发放,每100元人民币侨汇供应成品粮6公斤,食油1公斤,粮加价50%、油加价100%%。
  1962年7月起,回国华侨口粮,每月供应17.5公斤,10周岁以下供12.5公斤,食油一律200克;超过6个月未出国的,按居民标准供应,定居农村的,一年后参加生产队分配口粮。侨汇每百元供粮15公斤、油1.5公斤;并取消加价。同年9月百元侨汇供粮20公斤,油2公斤,列侨汇专项,属省开支。港澳同胞,按此规定供应。
  1966年11月,侨汇供应改按次计算,每次500元以下,每百元供粮20公斤,超过500元部分不再供应,对已发出的旧票证,按票面额折半供应,限期使用至年底。
  1968年8月起,取消侨汇供应粮油,家住农村的侨眷和定居的华侨,其口粮由当地生产队统一分配。
  1978年,恢复侨汇物资供应,每百元侨汇供粮15公斤。
  1979年1月,贯彻“保护华侨利益,扶助回国华侨”的方针,对回国定居农村,无劳动能力的归侨,口粮由国家按农业人口定销供应,食油按当地居民标准供应,年满18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归侨,由所在地生产队分配责任田,未分配前,仍由国家供应。
  1981年1月1日起,侨汇物资供应券改由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发行使用。
  1985年4月,华侨回国探亲和定居侨户,粮油按每50公斤现行购价加经管费1元供应。
  四、部队供应
  1949年9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驻县剿匪部队的粮食供应,初期,凭上级签发的粮食支拨证“国防支出”项目支拨;部队驻农村,凭《华东区军用粮票》提粮,或凭粮票向农村群众先提粮后抵公粮任务。
  1955年起使用《军用定额支票》,票额分有大米、大豆、面粉三种。质量按国家规定标准,粮食部门凭票供应,报支项目由“国防支出”改“财政供应。”
  1959年10月1日起,部队战士仍使用《军用定额支票》,军官和在编职工改用《军用价购票》,凭军人身份证价购粮食,并作“事业供应”报支;食油凭《军用食油供应证》购买;部队需地方粮票,持《军用价购粮票》凭团以上后勤部门证明,向当地粮食部门申办兑换,战士退伍,按月15公斤由所在部队发给3个月粮票,如家在农村的退伍战士,按月15公斤计发到新粮登场。
  1967年,为保证战时粮油的需要,县成立第二办公室,负责部队战时粮油和马料供应。战备粮油有中央和省两项,县储备任务,两项计原粮350万公斤,还有大豆,食油和马料,多储于安湖、安西两条主干公路沿线的粮站和生产队。战备粮油,专人专仓保管,逐年推陈储新,非经批准,不得动用。1982年10月奉令取消。从1955年至1984年28年中“财政供应”的粮食共237.5万公斤。
  五、行业用粮
  各行业用粮,在粮油统购统销前均向市场自行采购。
  1954年后,凡经工商部门批准的工业饮料酒,手工业食品糕点加工和酿造等行业的用粮,由生产单位编制用粮计划,经粮食部门按年度销售指标会同后报送县财办审批,然后下达粮种、数量、分期供应,对饮食、副食等调料用粮、用油和制作豆腐原料,由各行业主管单位编造计划,县工商部门会签后,粮食部门按季下达计划,分期供应。
  1962年2月,对食品业全面实行凭粮票供应,由商业部门提送用粮计划,县财办审批粮食部门预拨铺底基数供为周转,饮食店售点回收粮票,必先向当地粮站凭票办证,凭证向粮站购买粮食。
  1985年,工业和手工业用粮改售议价,1987年副食业停供平价粮,专供议价。从1953年至1987年计供应行业用粮2389万公斤。
  六、补贴
  粮食分等定量后,需补贴的主要项目有:会议补贴、干部出差下乡补贴、夜班补贴、病号补贴、产妇补贴、运动会补贴、临时雇用工及民办教师补贴、高中学生口粮补贴、民工补贴及其他经批准的补贴。但起止时间各有不同。
  1976年起,国庆、春节供应定量人口每人各增供0.5公斤粮食。
  1982年,对解放战争以前参加革命的离休老干部,每月每人增供大豆1.5公斤;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离休老干部,每人月增供大豆1公斤。
  1985年起,除对党代、人代、政协、积代会和离休老干部、老红军、残废军人以及节日补贴外,其他各项补贴一律取消。
  七、农村回销
  粮食统购统销后,国家对农村定销队(户)进行常年统销外,历年每逢歉、灾年景都及时为受灾群众发放救济粮。
  县根据丰歉年景,本着“瞻前顾后,以丰补歉,细水长流,计划用粮”的方针和“先吃自己,后吃国家”,“何时缺粮,何时供应”的原则,按年度或季度下达计划控制数,各乡、镇、(场)依“困难大多回销,困难小少回销”掌握安排,后交粮站办证供应,一年一变。
  1956年粮食“三定”的基础上,贯彻“宽、稳”精神,当年因受水、旱灾,安排回销857万公斤,比上年增长81.6%。
  1957年8月,整顿统销、压缩销量、对农村缺粮社(户)未达“三定”口粮标准的,自9月起按城镇分大小口确定不同定量,逐户分月供应到秋收。
  1973年4月因受灾减产和国家基建占用耕地,或个别征购任务偏重,影响社员口粮标准,根据“该退则退、该购则购”原则,经调查落实后,由减购或需退购单位申请,大队审查,公社(场)批准,粮站办证供应,全县回销211.5万公斤,退购85万公斤。
  1975年8月17日,长坑的南斗、凤山、月眉大队因遭暴雨袭击,专给重灾户陈帽、陈富金应急救济粮各500公斤。县全年回销245.5万公斤。1976年5月26日,德公社12个大队受特大暴雨,洪水灾害严重,专拨救济粮2.5万公斤。全县回销420万公斤。
  1977年3月,为解决好群众生活,县成立“安溪县生活安排领导小组,,各(场)也成立相应机构,并在尚卿尤俊大队试点,专门安排群众生活,全县拨出回销粮5〓“.5万公斤。
  1980年3月,感德、剑斗、福前等公社(场)部分大队遭受狂风暴雨和冰击,为帮助灾民抗灾自救,专区按统销价拨专项粮2.5万公斤供应,含地区全年回销322.万公斤。
  八奖售
  奖售粮,是国家向农民收购农、副、土、特产品按规定奖售标准和以粮向社队、社员换购油料等所付出的粮食。
  1963年2月,按县人委会就收购主要农副产品奖售规定,实行社队和个人向国家交售农、副、土特产品,给予粮、油奖售。
  1.花生果计划外收购每50公斤奖售原粮100公斤;到1973年改为计划内超购奖售原粮100公斤或化肥40公斤,或加价30,三项任选一项,各计其价;
  2.晒烟每百公斤奖售原粮15公斤;
  3.黄麻(原麻)计划外每百公斤奖售原粮60公斤;
  4.龙舌兰每百公斤奖售原粮50公斤;
  5.毛竹每百枝奖售原粮25公斤;
  6.土纸每吨奖售原粮32.5公斤;7.生猪每百公斤毛重奖售化肥50公斤或原粮100公斤。从1973年7月起,生猪收购改为毛重3.75公斤奖售化肥0.5公斤,1975年又改为75公斤以下的,每公斤毛重奖售原粮0.5公斤,超过75公斤以上部分每公斤毛重奖售原粮1公斤;
  8.柏籽每50公斤奖售原粮4.5公斤,桕籽油奖原粮15公斤;
  9.笋干每50公斤奖售原粮12.5公斤;
  10.油茶籽斤顶斤奖售原粮,1972年10月起,改为每50公斤奖售原粮12.5公斤,计划外收购除奖售原粮12.5公斤外,再加价30%;
  11.油菜籽斤顶斤奖售原粮;
  12.1972年,茶叶每收购100元奖售原粮:级内茶32.5公斤,级外茶30公斤;
  13.1975年紫云英籽每50公斤奖售原粮150公斤;
  14.1974年县定甘蔗单产计划指标外超产部分每50公斤鲜蔗奖售原粮1公斤,地方氮0.75公斤,社员自留糖实行“以粮换糖”(小麦0.75公斤换糖0.5公斤),“以肥换糖”(标氮肥1公斤换糖1公斤)或加价收购,三项任选一项,各计其价。
  九、补助粮
  (一)茶叶
  1980年起,省决定以外贸用粮扶持安溪发展茶叶生产,确定用“垫付外贸用粮”专项每收购50公斤茶叶补助原粮:集体、社员交售级内茶补助原粮75公斤,国营场补助原粮25公斤,级外茶一律不补,由茶站、粮站双方月终结算,汇总上报县粮食局、外贸(茶叶)局,由县粮食局统一向县外贸局结算拨补款项。从1980~1984年共用补助粮1409.5万公斤。
  (二)甘蔗
  1978年起,改用“甘蔗专项补助粮”,即对超购一吨甘蔗补助原粮125公斤,1981年实行“购九留一”,收购一吨甘蔗补助原粮125公斤,1985年降为50公斤,1986年每吨补助原粮62.5公斤。从1978~1987年共用于收购甘蔗补助粮达3413万公斤,其中1984年为668万公斤。
  第二节 食油供应
  1956年起,粮食部门开始经营食油,农村贯彻“多产多吃、少产少吃”方针,人年定量食油:油料产区0.75公斤,非产区0.5公斤;机关工作人员人年定量2公斤;华侨凭《侨汇物资供应券》,每百元人民币侨汇供油1公斤,按销价加100%,对居民,农民生育每人1.5公斤以内掌握照顾。
  1961年11月,县以上剧团巡回演出,按实际场数,每场补贴化装用油78.125克,杂技团58.593克。
  1962年2月,居民以年人供食油0.5公斤,农村和农民生育供油取消,改为每年春耕,夏收季节每季人供油39.06~78.125克,1968年停止。是年7月,对回国观光,省亲的华侨和港澳同胞的口油,月人供125克;侨汇每百元人民币供油1.5公斤,9月提至2公斤,1968年8月15日起,取消侨汇供油。
  1964年5月起,非农业人口月人供油39.06克,一般工人39.06~78.125克,高温、冶炼、高空作业、井下采煤、水井作业等156.25克,华侨回国观光125克,回国定居的93.75克,春节、国庆两节日,对城镇定量人口入增供食油62.5克。
  1970年,机关、企事业和学校,人月供食油125克,居民93.75克;招待所凭住宿用膳登记表证明,每15公斤粮票供油93.75克,居民住院,每床月补供食油62.5克。
  1973年起,城镇居民的残废退伍军人,人月增供食油156.25克,春节对发证供应人口增供食油62.5克。
  1976年起,城镇人口,春节、国庆人各增供食油156.25克。
  1978年,恢复侨汇每百元人民币供油1公斤。
  1981年10月起,城镇定量口油提为156.25克,同年国庆增供定量外菜籽油156.25克。
  1982年元旦、春节,定量人口各增供食油156.25克,临时性增供菜籽油1.5公斤;5月起,每人月供中价菜籽油0.5公斤。是年8月,对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时期的老干部和抗日战争时期离休老干部,每月入增供食油0.5公斤,解放战争离休老干部,每人月增供食油156.25克。
  1985年起,除保留党代、人代、政协、积代会和离休老干部、老红军及残废军人以及节日补贴外,其余一概取消。1956~1990年全县供油804.95万公斤,其中农村149.22万公斤。
  第三节 议价供应
  1954~1958年,粮食市场交易价,与国家统购统销价格基本一致,没有平、议之分。
  1959~1961年,国家遇上自然灾害和“左”的影响,致使粮食大减产,粮食市场价格昂贵,稻谷每50公斤最高价达250元左右,比国家统销价高30倍。
  1962年夏收后,粮食生产好转,价格逐步下降,1963年稻谷市价每50公斤在17~20元,是年8月,县执行省粮食厅、供销社《关于积极开展粮食议购议销工作的通知》粮油议购议销业务由供销社货栈负责,粮食部门积极协助储运。
  1965年4月起,粮油议价经营归粮食部门负责,5月中旬早米每50公斤市价21.5元,标准面粉每50公斤市价32元;夏粮登场后,早谷每50公斤14.20元,晚谷15.20元。
  1966年8月,为防谷贱伤农,县粮食局和物委联合通知“……在市场略低于议购价时,我们可以插手进行议购,在价格高于议购价时,国家不议购,以平抑市场”,当时的中早红白谷每50公斤15.30元。中早术谷每50公斤18.40元,中晚红白谷每50公斤16.30元,晚术谷19.00元。
  1967年7月中旬起,国家决定逐步取消粮油议价经营,统购后的余粮,实行超奖售办法,至1969年停止议价经营。1965~1969年共议购稻谷197万公斤,议销390.5万公斤。
  1978年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粮食较大幅度增产,粮食贸易较放宽,完成征购后,粮食市场开放,粮食部门又开展议价经营。1979~1984年,稻谷议购价每50公斤20~25元左右,议销价20~30元左右;标二面粉每50公斤30~39元之间。
  1985年,县从江西购进每50公斤稻谷18元的大批议价粮,1986年上半年粮价下跌,大米议购价每50公斤25元左右,稻谷议购价每50公斤18~21元,大米议销价每50公斤30元左右,全年共购进议价粮1212万公斤,议销1749万公斤。
  从1979年起,粮食部门全面经营议价粮油,全县市场粮价起落,大多在国营粮食商业议价价格指导下调整的,自1965年至1990年共向外采购议价原粮15004.5万公斤,议销12880万公斤,议购食油198.52万公斤,议销食油185.97万公斤,利润568.25万元。
  第四章 储运
  第一节 仓库
  民国以前,安溪设有社仓、义仓、预备仓和常平仓,民国30年(1941)田赋开始部分征实,设有粮仓9所,容量56万公斤,分布在县城、官桥、龙门、湖头、蓬莱、长坑、剑斗、西坪、新康等地。
  民国31年除设县直属仓和3个分仓作为征实纳仓外,还有官桥,蓬莱2座积谷仓。
  民国32年,设县集中总仓和5个田赋粮食办事处,各乡、镇设有公学仓1所,由乡、镇长兼任保管员,至民国34年全县有公学仓15所。仓容20万公斤。
  民国37至38年,19个乡镇均设仓库,均借用祖祠、民房储粮。设备简陋,地板铺谷皮草席,经常发生霉烂变质和鼠虫害。
  1949年9月,县人民政府粮食科接管国民政府粮仓6处,总仓容46.5万公斤。即:县城武庙背后仓容17.5万公斤,官桥土楼仓容6万公斤,湖头石狮口仓容7万公斤,蓬莱土楼仓容8万公斤,长坑区仓容5万公斤,北石仓容3万公斤。此时,为军供用粮之需,设4个支前粮站,负责接收各乡征供粮食、柴草。城关支前粮站辖泰安、城苑、蓬莱、溪东。湖头支前粮站辖长坑、乐德、潘桃、福珊、湖头。官桥支前粮站辖新康、官溪、尚卿、龙榜。西坪支前粮站辖蓝进、多卿、龙涓、西坪、宝溪。解放后新建粮仓均是石木钢筋水泥结构,地板铺设沥清,设备改善,有防霉,防虫害,通风、防火、电子测温等。
  1951年,贯彻中央“公粮集中保管”方针,重点建立大仓,逐步合并区仓。是年3月在县城南门建一座石木瓦结构粮仓,仓容50万公斤。
  1953年,全县财产清估入帐的粮仓41座,总仓容701万公斤,经审批的固定资产有:产权自有的18座,仓容555万公斤(新建3座仓容260万公斤);产权未定1座,仓容13.5万公斤;租借祠堂、庙宇和民房22座,仓容132.5万公斤。
  1955年,粮食“一条鞭”经营后,在参内、后溪、魁斗、温泉、金谷、东溪、三元、科名、感德、桃舟、祥华、蓝田、金榜、大坪、罗岩、尚卿、三洋、举溪、下洋、庄灶等地设粮食购销点。同时相应新建、修建、扩建粮仓。1972年粮仓普查,全县共有粮仓106座仓容3446.5万公斤,其中基建仓库30座,仓容1564万公斤,简易仓库35座,仓容1324.5万公斤,祠庙民房19座,仓容264万公斤,租借仓库22座,仓容294万公斤。
  为便于购销及随着交通运输条件的改善,增、迁、撤一些粮点。自1955年起,先后增设南山头、龙居、湖上、下茂山、水云坡、珠塔、新岭、芦田、后坪山、多卿、福德、深内、榜寨和槐植收购点,相应迁、撤后溪、温泉、内灶、三洋、三乡、福前、格口、水车等粮点。
  1972年在官桥、魁斗、西坪、虎邱等粮管站推广建造土圆仓7个,仓容26万公斤,因南方多雨不宜使用,不久即倒塌或拆除。
  全县粮仓几经改造、更新、新建、淘汰或归还,至1990年底共有粮食仓库84座,仓容34908吨,其中基建仓56座,仓容25377吨,苏式仓8座,仓容7725吨,简易仓14座仓容1806吨。油池3个,容量11万公斤。
  第二节 保管
  一、保粮技术
  民国30年(1941)田赋改为征收实物,乡设有仓库,但均借用民房、祠宇、设备简陋,保粮条件差,常有发生霉烂变质,仅清溪民房仓库储谷8万公斤,被虫蛀、鼠食、霉变达9725公斤。管理也有很多弊端,虽谷仓设有专职或兼职仓管员,进出仓要有仓管员,乡、镇长会封,但贪污挪用常有发生,民国34年8月,参内有一仓管员,利用衡器浮收实物,挪用仓谷百余担放高利贷。
  解放后,粮食部门贯彻“以防为主、防治并举”保粮方针,坚持“安全、经济、有效”的防治原则。达到“数量准确、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日的,逐步由人工保粮发展到科学保粮,由通风保粮到密封,三低(低温、低氧、低药)保粮;粮情检测由人工操作到电动探谷,电子测温。
  50年代初,通风保粮视仓房结构而异。仓虫防治:一般粮虫,采用过风、过筛、翻动粮面,菱堆诱杀和粮面辅盖烟叶等办法;严重粮虫,则使用氯化苦毒性药剂熏蒸消灭,做到“治早、治少、治了”,防止蔓延。
  1954年,学习浙江余杭县无虫粮仓的经验,结合1955年开展“无虫害、无鼠雀、无霉变、无事故”的“四无粮仓”活动,做到仓内面面光,仓外三不留(杂草、垃圾、污水)但由于仓房条件差,仅实现“四无粮仓”86万公斤,占总仓容4.4%。1956年在全区掀起创“四无粮仓”热潮推动下,大抓防潮、防湿、捕鼠雀、堵鼠洞活动,全县实现“四无粮仓”213.5万公斤,占总仓容23.7%。
  1958年,贯彻“国社兼顾、防治并举、土洋结合”两条腿走路的保粮方针,推广“一压、二密、三好、四分开”(地瓜压实,仓库、谷柜密封,消毒、铺垫、密闭保管好,品种、种子、新旧、干湿分开)的保粮经验,尔后又推广小麦暴晒乘热进仓密闭,稻谷在寒流低温时开仓冷冻灭虫的经验,。用此办法,可降低成本,减少药毒延长保管期。
  1960年后,粮食保管又规定不装袋储粮,改谷皮、竹席铺垫为仓库铺沙垫砖,但由于对“四无粮仓”长期性、复杂性、反复性认识不足,没有坚持在“勤”和“防”字上下功夫,至1965年全县实现“四无粮仓”仅65座,仓容2258.5万公斤,占总仓容72.2%,1966年后因受“文化大革命”干扰,1971~1972年,基本实现无虫仓为768万公斤占总存粮数的34.8~42.18%。比“文革”前下降37.4%。
  1978年,地区粮食局在惠安洛阳召开粮食储运会议,提出开展“密闭、低温、缺氧、低药”等科学保粮活动,县在湖头粮站试点,然后逐步推广。现全县多数采用单面塑料薄膜密闭办法。
  1984年12月,市粮食局在龙涓试验防虫磷保粮方法,取得防虫杀虫的技术。
  1985年粮食大批调入,陈粮、虫粮、高水份粮较多,加上仓容不足,优次难分,为适应保粮需要,采用机械通风,降温和电子测温等新技术。1986年为探索大米保鲜、保质在城厢粮站建50万公斤大米空调准低温仓,采用“冷风门帘”和自动控制装置,安放隔热层和空调机。达到预期目的。至1987年全县机械通风仓容749万公斤,密闭仓容1125万公斤,电子测温1341.5万公斤,这一综合科学保粮技术,已得到省粮食厅认可和推广。县自1981~1987年连续七年实现“四无粮仓”县,1987年获省“储运工作先进县”称号。
  二、保粮制度
  为确保粮油安全,严格执行保粮四大制度:1、检查:粮食三天一小查,七天一大查,一月一会查,一年三普查,风雨及时查,危险粮天天查。2、建立一折三卡,各仓设有保粮折和粮情检查记录卡,进出仓登记卡,达到帐、物、卡三一致。3、卫生做到仓内面面光,仓外三不留(杂草、垃圾、污水)。4、保卫:因安溪山区地形复杂、粮食分散,自50年代以来,粮站均配有武器护仓。“文化大革命”时武器收缴,改为公安、人武部配合由当地武装民兵负责夜值班,并组织“护仓四邻小组”。1962年战备,全县组织100名民兵守护。至1990年,全县备有消防泵4架,灭火机226只,消防桶306只,水池54口,储水668立方米,沙坑36穴,堆沙217立方米。
  第三节 调运
  一、县内集运
  民国时期,县内、县间粮食调运,除湖头至泉州有木帆船运输外,均靠民力肩挑。
  50年代初征借的军粮,柴草除湖头至县城可用木帆船载运外,其他地区均以民力肩挑运输。
  1953年,粮食统购统销,粮食收购点增多,集运粮量增大,1953~1960年,全县集运粮食年均500万公斤左右,其中最多的1959年达983万公斤。为保证完成粮食外调任务,由县、乡领导挂帅,选定农闲,发动群众组织劳力突击运粮。
  1958年,为解放肩挑,按照“合理流向、本着就近取粮、就近供应、余粮外调和方便农民送粮”的原则,征购入库用“定点划片”。县府决定由粮食部门分担拨款3万元,修建湖头至祥华,湖头至剑斗,西坪至龙涓三条公路,从1966年后,县内各地的余粮均可用汽车外运,人力运输降为年均145.5万公斤。
  1964年为减轻农民负担,实行征购粮食义运里程补贴,每个农业人口30华里以内义运100公斤,超过部分发工资,每50公斤100华里以单程计算,山区4.50元,半山区4.20元,平原3.80元,另给补售原粮1.5公斤。1966年后,均用汽车集运,无补贴开支。
  二、县间调运
  1949年9月至1951年,安溪有部队过境、驻防,缺粮从同安调入大米15万公斤,稻谷237万公斤。1953~1974年安溪有余粮(低标准),调往泉州、晋江、惠安、南安等县市。食油从泉州油厂和惠安、晋江调入。1958年起,县内收购的小麦调给泉州面粉厂,从其调入面粉。至1982年自建面粉厂,小麦转为调入。
  1958年下半年,大办工业,工矿区供粮数剧增,外调变为内调,从龙溪调入大米58万公斤,从西安调入面粉8万公斤,从晋江调入生油1万公斤。同年10月,在漳平梅水坑设粮食转运站,保证漳泉铁路大(深)福(德)铁路段的粮油供应。1981年1月后,从省外、县外调入的粮食,大部分由火车直运至福德、感德、剑斗火车站,而后用汽车转运各粮站、点。1953~1990年共调出粮食19487万公斤,调入粮食24819.5万公斤;1956~1990年调入生油380.66万公斤。
  70年代前。粮油调运以国营运输公司为主。1979年后,开展议价经营,运粮任务加重,在充分发挥自有粮食车队运输外,请求军车和省、地粮食车队的支援。
  第五章 粮油加工
  第一节 粮食加工
  1949年10月以前,稻谷碾成白米,历来采用土砻、石碓以人工操作为主,部分地区利用水力资源安设水碓。
  1950年由私人集资在官桥街创建碾米厂,年产大米2816吨。1951年私方人员李天锡从安海搬迁设备来县城南街办丰源碾米厂,年产大米1700吨;五反后由归侨合股向其购买,改名华联加工厂。1951年因支前供粮需要,私人集资在龙门车站办碾米厂,1953年折价卖给薛树铮经营。在西坪街也由私人集资办一个年产3400吨碾米厂。永春、南安以归侨陈义桐、郑美准两人为主集资在湖头创办侨营,南侨两家碾米厂,年产能力3200吨,南侨后搬迁长坑,分设祥华车间。1954年由侨属和私人集资分别在龙涓和彭圩横街办年产1700吨的碾米厂。上述的碾米厂1956年均公私合营,归属粮食部门。
  1971年由省粮食厅拨款1.40万元,在感德新建土木瓦结构厂房251平方米,日碾大米24吨。
  1956年前的碾米厂均以40匹马力柴油机为动力一砻一机。并设有除杂等设备。1956~1957年为解决燃料不足,老工人吕尚火创造以谷皮为燃料的“瓦斯炉”,既解决燃料短缺又降低成本,他于1959年10月荣获省委、省政府授予“省财贸先进工作者”称号。此后,各厂旧设备逐步淘汰、改造、更新,并增设饲料、榨油、面粉、米面复制品生产车间(组)。厂房均为钢筋混凝土结构,配套安装3204千伏安变压器、组合筛、高速除稗,胶辊砻谷机,谷米选平转筛,砂辊碾米机和微粒集尘器等较先进设备,日产大米可达50吨。
  1963年贯彻增产节约,提倡成品粮“吃粗”精神,干方百计提高出品率,生产标二、标三大米。1968年取消标三米加工。1980年后,人民吃饭向精、细发展,增加标一和特等米生产。
  1984~1986年,为开展前店后坊,适应粮油议价经营和减少加工往返运输,节省费用,城关、魁斗、蓬莱、金谷、尚卿、官桥、龙门、虎邱、剑斗、芦田等粮站先后购一道出白的东方联合机各一台,每台时产米350公斤。1960年前各厂均为独立核算。1967~1971年粮食工商合并,成为粮站的附属企业,至1987年除城关、湖头、官桥三个厂恢复独立核算,余仍不变。
  第二节 油脂加工
  安溪属非油料产区,油菜籽、油茶籽个别乡村有零星种植,50年代前,油料加工属个体手工操作的土榨油坊,为群众加工花生果,油菜(茶)籽油料;操作是先把各种油料晒干舂碾碎,或用土砻脱壳后过筛、过蒸或稍加热,后装入压榨木筒用木塞塞紧,再用大槌打木塞,使油脂流出,此法简陋笨重,出油率低。五十年代后,油脂加工逐步推广浸出工艺,采用榨油机和蒸炒设备,取代旧式榨油工艺。
  1956年后,油料实行统购,困难时期因油料紧缺,政府采用奖售和加价等办法,油料生产有所增长,粮食部门榨油能力不足,有些地区委托上榨油坊加工。为适应加工量的增加,1958~1978年先后在城关、湖头、官桥、龙门等碾米厂增设榨油车问共安装250型液压榨油机20台,90型液压榨油机11台,压饼机3台,压胚机1台,剥壳机1台,破碎机1台,平底炒锅5台等设备,年产油能力达2000吨,建筑面积700平方米,除本系统加工外,还兼代农加工各种油料。1982年后,因农业结构调整和油料收购奖售政策变动,1986年取消花生果定购任务,加工油料逐步减少,现除湖头,城关在收购季节继续加工外,余者均停业和拆除。
  第三节 饲料及复制品加工
  一、饲料加工
  为支持发展养猪业,饲料加工已逐步成为粮食工业的一项重要任务。1962~1975年,城关、官桥、湖头、西坪、感德先后增设饲料车间,配有560,61B型饲料粉碎机各1台,以生产“三七”糠,“四六”糠和“五五”糠为主,即30~50%的精料、50~70%的谷皮粉混合而成,除计划供应外还大力代农加工。1980年后上述三种糠基本不再生产。改为麦皮,次粉、玉米和粮油下脚废料为原料,生产各种不同比例的混合饲料供应。并继续代农加工,但已被集体、个体饲料加工业发展所逐步取代。
  1979年后,公私养猪业较大发展,出现不少专业户,混合饲料供不应求,1982年,晋江地区粮食局拨款及城关粮油加工厂自筹扩建150平方米,日产混合饲料5吨的饲料车间,缓和了紧张局面。
  1985年起,为使禽畜饲养“科学技术”化,在城关重点试制以玉米、麦皮、细糠、次粉、大豆、花生仁饼、鱼骨粉、钙粉、添加剂、微量元素等作原料的猪、鸡、鸭“配合”饲料,由于质量好、销路广,1986年市粮食局又无偿拨给饲料搅拌机、颗粒机各1台。该厂还向北京通县购买一套混合饲料机。至1987年生产饲料733.21吨,其中颗粒饲料15.92吨,还增加生产高蛋白的“浓缩饲料”95.20吨。
  1986年省饲料公司及市粮食局、厂自筹和向银行贷款共筹集60万元,新建1200平方米饲料门市部和职工宿舍,其中400平方米饲料车间,安装配混合设备的饲料生产线一套,年生产能力3000吨。1987年1月成立“安溪县粮食饲料厂”拥有固定资产原值659321元,职工30人,年利润12.25万元。全县至1990年底已生产混合、配合、浓缩、颗粒饲料12335.87吨。
  二、粮食副食品加工
  安溪粮食复制品,以米粉、面线、湿大面为主,次为面巴、挂面、豆腐等。
  米粉加工遍布全县农村,以湖头的福寿、汤头,凤城的上场,金谷的东溪,虎邱的金榜为著名。尤其湖头米粉,条细洁白,质嫩耐煮,省油,是历史悠久的传统特产品,深受省内外群众喜爱,1964~1966年曾由外贸组织加工出口东南亚各国。但多数靠旧式手工操作生产能力低,又受气候制约。为满足群众需求,1986年前后在官桥增建500平方米的米粉生产车间,日产3吨。
  面线加工借助竹竿和晒架外,靠多工序的手工操作拉成线,工艺复杂,难于短期学就。湿面条加工是由台板木圆棍和切刀三种工具经人力操作而成。随着时代的前进,手工已由机械所代替。1979年后,分别在湖头、龙门、西坪、长坑、感德、剑斗等粮管站各增建一个日产4吨的面制品生产车间,对外称“安溪县××粮油复制品加工厂”,主要生产挂面、面线和湿面条。1982年由市粮食局拨款10万元在城关建设180平方米的日产4吨的波纹面一条龙生产线,从此基本解决了复制品供求矛盾。1980年后,城乡个体户粮食复制品业大量发展,市场竞争激烈,1980年需生产米、面制品1026吨,至1987年只需生产285吨,8年产量下降72.22%。现除城关、湖头、官桥持续生产外,其他厂时开时停,有的停产。
  第六章 管理
  第一节 机构
  唐代,田赋征收属中央“户部”,清代省设“布政使司”,省以下设“督粮道”、“同知”等辅助官吏。安溪县衙内设“户房”(含管理田赋底册),由若干粮胥(古代小官)承包征收田赋(俗称钱粮);清代安溪县各里内由粮胥在所包的里围内收取钱粮,政府不发薪俸,超承包额为其所有。
  民国初期田赋沿清制,仍由粮胥收取田赋,直接交给县府会计或总务。
  民国20年(1931),县府由秘书属下设一、二科,财税归二科所管。
  民国29年4月,成立安溪县粮食管理委员会,由党部、商会、商人、公沽局、地方绅士等16人组成,下设总务、财务、调整3个股和平粜委员会,办公设在县城北街清剿协会内。
  民国30年,县设置粮政科负责粮食业务。是年冬,撤销粮管会和公沽局,成立田赋管理处。民国31年粮政科改为粮政股。基层取消私人经营田赋专利。粮政股设4个粮区。民国31年10月成立集中总仓和3个分仓,代替原先的4个粮区,办理收、保、拨业务,员役16人。
  民国32年9月,田赋管理处和粮政股合并为田赋粮食管理处,统一办理土地赋税和粮食业务。县“田粮处”与县府并列,设正、副处长,内设一、二、三、四科,配科长4人、科员6人,技士、会计员、督征员、办事员、雇员,计11人,还配有催粮警、公役7人,全处共29人。
  民国33年3月1日,成立安溪县政府公学粮经理处,由财政科长任经理,下设办事员3人、会计助理员、仓管员各2人,属县政府的公营事业机构,代表政府向县田赋粮食管理处接收,代分公学粮事宜。
  民国35年8月,省为缩减人员,下令征收10万市石以下的缺粮县改征代金,安溪撤销田赋粮食管理处,成立田粮科,负责田赋粮食工作,沿用至1949年9月。
  1949年9月成立安溪县人民政府财粮科,接管国民政府田粮科的田赋底册和粮食仓库6处,总仓容46.5万公斤。是年11月从财粮科分出粮食科,配备人员35人。由于粮食业务不断扩大,科内始设农税、会计、调保3个股。1952年7月成立隶属南安粮食公司的中粮安溪营业处,并在县城街道设一门市部,人员由条条调配,共有59人。任务是收购农民余粮,供应城镇居民用粮。是年12月,中粮安溪营业处与粮食科合并称为安溪县粮食局,职责不变,成为行政管理企业经营的粮食机构。1954年12月,粮食厅规定统一全省的粮食机构。局长要配县委委员担任,县局内设秘书、计划、财会、购销、储运5个股。1955年10月起,全县设12个粮管站。1956年2月,因对私改造,9家私营碾米厂归并粮食局管理,组成公私合营加工总厂,1958年3月撤销总厂,局里增设加工股。县局有35人、基层205人,合计240人。1961年9月,县局内设秘书、人事、财计、购销、储运、加工6个股及直属第一、第二门市部,至1966年,县局36人,基层商业281人,基层工业31人,大集体20人,合计368人。
  1968年9月,因“文化大革命”,粮食局归并县革委会生产指挥组,至1969年11月成立安溪县粮油管理站革委会,内设人秘、财计、购销、储运、加工5个股。1970年8月又划归县生产指挥处下辖的农业局内称“粮油组”,各股设置随之消失。1972年10月28日重新恢复安溪县粮食局建制。局内设人秘、财计、购销、储运、加工5个股和1个种子站(1972年站划归农业局管理)。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的需要,1982年后局内增设基层股、粮油质量监测站和局隶属的粮油贸易公司、汽车队、基层16个粮管站、43个网点等机构。至1990年县局有44人、商业工人440人、工业工人78人,大集体职工210人,合计772人。
  第二节 经营管理
  一、计划管理
  民国27年(1938)前,安溪县民间粮食为自由贸易,抗日战争期间,国民党为保军需民食,宣布粮食为非自由商品,并采取很多管理措施。民国28年省政府建设厅属下设粮管局,对产粮区,交通要道实行运输管制和设立检查站。民国29年4月起,省令各县成立粮食管理委员会,县以下区、乡、镇、保层层设立粮食管理社,各级行政官员兼任同级管理粮食社长。从省到保一竿子插到底。调查和掌握农民的粮食产量,并实行余粮派购。对运输、粮商进行登记管理。机构建立后,省府又发布名目繁多的有关粮食管理的政令、办法,如省颁布的《运输领证办法》、《运输管理办法》、《粮食业登记办法》、《福建省粮食管理办法》,安溪也制定《安溪粮食供应暂行办法》,因余粮户多数为地主、富农、官僚,他们依仗其经济基础和政治势力,相互勾结,无所畏惧,当局派购的余粮规定,成为纸上谈兵,致使各种粮食管制办法朝令暮改,粮价上涨。直至民国34年9月,抗日战争胜利,粮价下跌,粮食又恢复自由贸易。
  民国36年,将介石挑起内战,粮价又急剧上升。省政府又发布《勘乱时期粮食管理条例》、《违反粮食管理治罪条例》,但至民国37年,粮价成百成千倍地暴涨,稳定物价的各种措施均告失败。
  解放后,1950—1953上半年,粮食贸易任其自由。为保护农民利益,1951年起安溪设国营贸易公司,收成季节挂牌收购稻谷,青黄不接时,挂销价供应,稳定粮价。1953年11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简称统购统销),是年冬和次年春,在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领导下,农村动员农民交售余粮和在城镇搞计划供应。1955年后,省制定统购统销的实施细则和办法,统购统销逐步完善和制度化。此工作延续至1985年3月,从4月起,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时经30多年,各阶段政策、规定有调整更动(第二章第一节有详述)。
  二、财务管理
  自1953年至1984年,粮食企业财务体制直属省粮食厅,所有财务收支都直接向省粮食厅办理结算和缴拨。
  1985年1月,粮食企业体制由省下放,纳入县财政预算。粮油工业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即以基层独立核算单位的企业为计税单位,按新的八级累进税率,就地缴纳所得税,缴税后企业留利部分,50%作为发展生产基金,30%作为奖金,20%作集体福利。对平价粮食商业企业政策性亏损,粮油提价补贴按规定标准计算的总额,平价部分实行减亏分成,议价部分实行利润留成办法。减亏分成,利润留成比例为45%,(其中:粮管站、贸易公司20%、县粮食局15%、省地粮食厅、局各5%),县财政55。议价超计划利润部分多留5%。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和便于同国际上普遍使用借贷记帐法一致,1987年1月起,废止增减记帐法,恢复借贷记帐法,沿用至今。
  三、价格管理
  粮食价格,国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县以上和重点市场的中等晚白谷、晚白米、生油、菜油的购销价格均由中粮部核定;省物委和粮食厅,审批县城以下的粮油品种中等购销价格和规定各种差价比例原则;地、市粮食局审批基层粮管站、点各种粮油品种中等统购价格;县粮食局只计算等级差价;粮管站具体执行“依质论价”政策。
  四、票证管理
  粮票分军用和民用两大类,军用粮票按军供规定办法执行。民用有全国通用粮票、福建省地方粮票、流动粮票、奖售粮票、侨汇物资供应票和安溪油票。
  全国通用粮票由中央粮食部印制。可在全国流通使用,并带油供应。福建省地方粮票由省粮食厅印制,在省内流通使用。省粮食厅还印制福建省流动粮票,实行票证合一使用,随证定县(市)供应粮食。安溪县油票由县粮食局印制,1956年始在本县内流通使用。省粮食厅印发的奖售、侨供物资供应票,使用期限一年一次性使用。粮票管理,县局设专职2人,站配专、兼职各1人,实行帐、票分开,日清月结,定期盘点,设专柜、专库、专人负责保管。
  粮证是专为购粮者购买粮油而设的主要凭证。1955年“粮食三定”后开始使用,分有:城镇居民粮食供应证、工商行业粮食供应证、流动人口粮油供应证、城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和奖售粮供应凭证;农村设有:农村缺粮(回销)供应证、周转粮证、储备粮证及农村粮食供应转移证等。
  城镇居民粮食供应证,限于指定粮店购买粮油,用期一年,按季分月供应,每年换证一次。农村自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后,国家除对农村定销队(户)进行掌握常年统销外,其他因灾、歉收等需供粮的,要由回销单位申请,大队审批,公社(场)批准,粮管站办证供应。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安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4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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