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所有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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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290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所有制
分类号: F721.2
页数: 2
页码: 440-441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民国时期,安溪县合作指导员办事处和合作室办理合作社的上报、登记、审批手续,分配合作社贷款,组织增产、节储、训练、加股和调查考核等工作。解放后,1951年和1952年分别组织了乡级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由农民集资入股创办,具有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1983年,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规定,供销合作社改革为合作商业性质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关键词: 安溪县 合作社 所有制

内容

民国时期,安溪县合作指导员办事处,及其后的合作室主要办理乡、镇合作社和保合作社的上报、登记、审批手续,分配合作社贷款,组织增产、节储、训练、加股和调查考核合作社等工作。合作社由公民集资办社,实行理事会、监事会制度,提倡劳动生产,改善生活,以集体经营谋公众之福利,属于集体性质的经济组织。
  解放后,1951年组织的乡级合作社,是农民集资入股创办的。1952年组织的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合作商业,由农民自愿集资入股办社,定期分红,实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具有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简称三性)。在经营活动上,发挥了农村商业的主渠道作用,同时担负对农村个体手工业者和私商的社会主义改造(1955年6月手工业归属手工业管理科管理)。1958年以后,供销合作社与国营商业(下称国合)两次合并和分开,即由集体改全民,全民改集体。1983年,根据中共中央颁发的《当前农村工作政策的若干问题》和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农村商品流通体制若干问题试行规定》,对供销合作社进行全面改革,办成合作商业性质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并兑现股金分红,继续集资扩股,增加民办因素,由“官办”改为“民办”,恢复“三性”。县供销合作社更名为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

《安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4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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